关于印发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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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6]10号






关于印发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七月四日

通辽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均需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生产、经营和运输烟花爆竹。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共同负责本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必须先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颁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执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购货台帐和购货凭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 购 销

第八条 全市批发企业要充分发挥流通主渠道的作用。
第九条 批发企业要严格按自治区和市有关部门确定的生产厂家进货,严禁私自从区内外不定点生产厂、批发点进货。
第十条 《批发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实行经营单位申请,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的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申报,实行市、旗县两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凭《销售许可证》也可在城区规定的范围内自销。对烟花爆竹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批发企业应优先考虑购销当地产品。
第十二条 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包括生产企业自销点)的数量由旗县市区安监局自行确定(原则上一个旗县最多不得超过10家),由生产经营单位按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后,旗县市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安监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市安监局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临时性(季节性)从事烟花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数量,由旗县市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布设,进行资格审查后,核发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旗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销售许可证》颁发营业执照。乡镇设点由旗县市区安监局根据情况确定临时、季节性销售网点。
第十四条 批发单位《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常年性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壹年。每年8月份由市安监局进行年检,不符合条件和违法经营的网点不予年检,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销售许可证》或予以经济处罚。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到期后自行废止。
第十五条新调运的烟花爆竹产品包装要粘贴自治区、市公安局,安监局准入封标签。
第十六条 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常年性网点,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到本市指定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购货,也可到本市生产厂家自产销售点购货。
第十七条 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证照齐全,场所固定,无明火作业,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和具备经营能力,严禁设立或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一条街。禁止在经销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厂址、无品名)和摔炮、拉炮等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吊销《许可证》并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储存运输

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均应设立独立的仓库和库区,仓库应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规范》(GB50161—92)标准、规程要求。库区要安装避雷设施,划定消防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二十条 仓库要保持干燥通风,库内严禁烟火,仓库必须设专人保管,不准与其它物品混存或超量储存。零售网点烟花爆竹产品总量不得超过10箱。每箱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5公斤,储存场所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和储存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由公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由公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三条 经由公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二十五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举办焰火晚会,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方可承担焰火晚会燃放作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三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三十四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通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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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水利部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颁布日期:1996.04.12



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996年4月12日劳动部劳部发[1996]120号发布)
一 总 则
1.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水利基础产业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
的建立,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发挥社会保险的调剂作用,进一步保障
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结合水利行业统筹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2.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要求,有水利特色的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和个人帐
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基本模式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3.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
展水平、水利企业生产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行业互济与自我保障
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依法管理;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分开

4.水利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参加水利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的单位,以及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离退休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
1.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1)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财政部核
定的比例提取。工资总额的构成及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
(2)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一九九六年一月起按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总额的3%缴纳。.计算个人缴费额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
的统计项目。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按月代为扣缴
,并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
(3)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社会月平均工资(目前暂按水利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下同)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出社会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
缴费工资基数。
2.今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一般每二年提高一个
百分点。已离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3.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实行统一管理、差额缴拨的办法。部对直属单位每季结算
一次,各主管单位对所属单位按月结算。
4.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列入计征
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三、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统筹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
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工资收入12%左右的费率记入,包括:
(1)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目前为3%。
(2)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9%左右(目前比例)划
转记入的部分。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从单位缴费划转记入的比例相应降低。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养老基金记帐利率”计算利息。“养老
基金记帐利率”由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参考
水利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
4.职工在系统内部调动工作,不变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由于各种原
因而中断工作的,其个人帐户给予保留。他们在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
存额,可以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5.职工跨系统调动工作,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转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养老金
,不能移作它用。
7.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
未领取完,其余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按照规定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
定的继承人;从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费记入的部分,归入行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时,由行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
付,直至其死亡。
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基金。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进入行业
统筹基金。原有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离退休后部分养
老金、寿命长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职工工资增长调整养老金水
平所需基金,按规定从行业统筹基金中支付。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
,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
取养老金。
2.为确保职工退休后基本生活,又能体现本人在职期间的贡献大小和个人缴费
多少,基本养老保险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按社会平均工资计发,一部分与个人缴
费的年限和数额挂钩,按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时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
额×系数÷120
设置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个人帐户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
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
3.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现行规定不变。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
并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
的退休年龄执行,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本办法实施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
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对本办法实施前
,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仍保留
优惠待遇。
5.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者本办法
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
全部储存额的1.25倍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中止养老保险关系。
6.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金同时享受改革后的
养老金调整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若
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仍按老办法计发。
7.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从离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一月一日,按照
水利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调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具
体调整比例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根据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等情况报人事劳
动教育司批准后执行;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低于40%的比例进行调整。工资负
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1.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
保险基金专户,作为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存入银行
的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算利息。所得利
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
2.单位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及时上缴。无故拖欠不缴的,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数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自有资金中列支。
3.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确保结余基
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按国家政策努力做好保值、增值工作。其运营所得收益全部
并入基金。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
好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
5.各级劳动、财务部门要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同时,同级
监察和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其监察与审计。
六、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1.在基本养老保险之外,逐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
度。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
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
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或分期支付给职工。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3.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按部有关规定执
行。
七、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1.健全水利行业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实行行业集中统一管理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2.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财务司履行水利行业社会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
编制行业社会保险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拟定行业社会保险的法规、规章、政策,
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水利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保险基金的征集、支付和保值、增值的管
理;编制预决算以及进行各项统计、调查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
4.各流域机构及丹江口等枢纽局,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建
立相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列入本单位编制,其他单位可不设专门机构,由人劳部
门负责管理。管理费按照财政部核准提取。
5.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建立个人帐户,逐步实
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实现养老金计算机管理。各级保险机构要切实为离退休人
员办实事、办好事,为企业分忧解难,逐步实现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
八、附 则
1.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
本规定执行。
2.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依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水利部备案。


文号:[劳动部劳部发[1996]120号]


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中青联发[2002]17号


关于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意见
(2002年4月4日)



  为贯彻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广大农村青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适应21世纪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型农民,更好为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1.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有效地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具体举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制定了宏伟目标,要实现目标,必须通过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现阶段,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现科教兴农,为我国农村和农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觉悟高、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我国农业和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具有重要作用。

  2.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有利于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以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科技咨询、讲师团、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进行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初步满足了农村青年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针对农村青年进行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贯彻了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方针,有助于拓宽中等职业教育办学渠道,促进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3.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是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抓手。当前,我国已进入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阶段,团的农村工作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战略性调整,充分发挥团组织在推动这一战略性调整中的作用。目前,在农村各级团组织的引导带领下,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学习科学文化,体现了农村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先进性,发挥了农村团组织引导带领农村青年为农村经济发展作贡献的积极作用,依靠农村基层团组织广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已成为加强农村基层团组织建设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

  各级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千方百计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围绕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把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作为农村中学教育的重点。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不断深入,对劳动者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别是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青年创新在现代社会各个领域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广大农村青年无论在家务农还是进城镇就业,都必须具备一定的科技知识和创新的素质与能力。因此,必须注重培养农村青年的科技创新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农村中学要因地制宜,紧密联系学生生活和社会实际,增加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实践的课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和形式,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和研究性学习等生动活泼的方式进行教学,培养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 各级团组织要结合实际,开展青年农民喜闻乐见、积极参与的科技活动,让广大青年农民在活动中学科学、长知识、增能力。

  2.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青年的综合素质,开发人力资源,基础教育是重要的、根本的,但不是唯一的,对于将要走出校门或已走出校门的农村青年来讲,通过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来接受各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更现实、直接、有效。现阶段,要以服务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增收成才为目标,立足农业和农村生产、经营、服务等实际,加大培训力度,把掌握新品种、新技术和实用技术推广作为培训重要内容,同时还要注重提高青年农民、在校中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科技水平。外出、外来务工农村青年比较多的地方,要重点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现代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制纪律、心理健康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开展培训,要贯彻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原则;要根据青年农民的需要,开设培训课程;要简化招生入学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注册入学制度,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培训管理上,可以单独编班组织教学,实施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实行全日制学习与部分时间制并举;对培训期满并通过考核者,应发给其毕业证书或其他相关培训结业证书。深入开展“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活动。

  3.组织引导,具体帮助,努力为广大农村青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面对农村经济迅猛发展,农村青年就业领域多样化的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必须在为农村青年提高自身素质等方面提供切实服务,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符合青年成长成才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的领导机关要为基层提供有效的政策、物资、人才及技术、市场信息服务,逐步构建起上下联动、左右互通、服务有形、具有特色的农村青年教育服务体系。县和县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和团组织要根据青年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组织学习、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农村青年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工作。

  三、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工作重点

  1.依托农村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农村青年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农村中学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可利用假期对农村中学在校学生集中进行创业意识、技能训练、农业实用技术等方面知识的讲授;要依托农村中学、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学设施,动员农村教师队伍,广泛联系“七站八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农村种植养殖大户、青年星火带头人、农村致富能手等,对农村青年进行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村经营管理、外出务工技能等知识的讲授,使农村新增劳动力和广大农村劳动者都能接受职业培训和成人教育;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学校电脑硬件设施接入互联网络,以提供信息、资料等方式,为农村经济建设、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提供直接服务。

  2.通过在农村青年中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带动农村中学团的工作,切实加强农村团的建设。农村基层团组织特别是农村中学共青团,要通过组织带领广大青年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将农村青年聚集在共青团组织的旗帜下,为农村青年增收成才服务,同时也为活跃农村团的工作奠定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