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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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单位用公款支付职工个人公积金的,除责令职工个人如数补交公积金外,市房改办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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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绿化委员会关于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6〕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重新修订的《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全面推进我市绿化美化工作,特制定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一、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评审条件

(一)园林单位(小区)评审条件

1、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规划和绿化投资,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开展花卉盆景展览活动。8分。

2、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30%以上。20分。

3、绿化覆盖率30%以上。20分。

4、绿化率95%以上。20分。

5、绿化管理:绿化管护责任落实,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绿篱、草坪修剪整齐,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环境整洁,园林设施完整。10分。

6、园林艺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景观优雅。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垂直绿化充分,无裸露土地,阳台绿化好。12分。

7、义务植树:积极完成市、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0分。

(二)绿化先进单位评审条件

1、组织领导:领导重视,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有绿化规划和绿化投资,有绿化管护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8分。

2、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25%以上。20分。

3、绿化覆盖率25%以上。20分。

4、绿化率90%以上。20分。

5、绿化管理:绿化管护责任落实,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绿篱、草坪修剪整齐,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环境整洁,园林设施完整。10分。

6、园林艺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景观优雅。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积极发展垂直绿化,家庭养花种花普遍。12分。

7、义务植树:积极完成市、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10分。

二、评审范围

(一)园林单位、绿化先进单位在单位总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二)园林小区在总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三、评审方法

(一)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每两年评审一次。各单位根据上述标准自评,总分90分以上,可申报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

(二)县(市)、区、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对本地、本行业(系统)申报“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的单位进行审核并向市绿化委员会推荐。

(三)韶关市绿化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按照园林单位(小区)、绿化先进单位标准对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验收。

(四)市绿化委员会验收合格后,报市政府批准,分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市绿化委员会对“园林单位(小区)”和“绿化先进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没有保持园林单位(小区)条件的,要限期改进,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市政府将撤销其“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

四、被授予“园林单位(小区)”或“绿化先进单位”称号的可作为评审“文明单位”和企业晋升的条件之一。



附件:1、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2、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赋分细则

3、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表(略)

4、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表(略)

5、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审考核表(略)

6、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审考核表 (略)





附件1:韶关市园林单位(小区)评比赋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有园林绿化专门机构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2、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3、有绿化规划的给满分(1.5分),否则不给分;

4、有绿化投资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5、有绿化管理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的给满分(1分),没有的不给分;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的给满分(0.5分),没有的不给分。

二、绿地率(20分)

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30%(含3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三、覆盖率(20分)

绿化覆盖率30%(含3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四、绿化率(20分)

绿化率95%(含9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五、绿化管理(10分)

1、绿化管护责任落实的给满分(3分),不落实的不给分;

2、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的给满分(2分),长势差的不给分;绿篱、草坪修剪整齐的给满分(1分),修剪不整齐的给0.5分,没有修剪的不给分;

3、环境整洁的给满分(1分),不整洁的不给分;园林设施完整的给满分(2分),有园林设施但不完整的给1分,没有园林设施的不给分;

4、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的给满分(1分),有一项未达到指标的扣0.3分,三项都未达到指标的不给分。

六、园林艺术(12分)

1、绿化规划布局合理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景观优雅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

2、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3、垂直绿化充分的给满分(2分),有垂直绿化但不充分的给1分,没有垂直绿化的不给分;

4、无裸露土地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5、阳台绿化好的给满分(1分),有阳台绿化但效果不理想的给0.5分,没有阳台绿化的不给分。

七、义务植树(10分)

积极完成市或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给满分(10分),不完成的不给分。



附件2:韶关市绿化先进单位评比赋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8分)

1、领导重视,有园林绿化专门机构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2、有专职或兼职绿化管理人员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3、有绿化规划的给满分(1.5分),否则不给分;

4、有绿化投资的给满分(2分),否则不给分;

5、有绿化管理制度和检查评比制度的给满分(1分),没有的不给分;经常宣传国家绿化政策,普及绿化科学知识的给满分(0.5分)。

二、绿地率(20分)

绿化用地面积占单位用地总面积的25%(含2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三、覆盖率(20分)

绿化覆盖率25%(含25%)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四、绿化率(20分)

绿化率90%(含90%)以上的给满分(20分),未达到的不给分。

五、绿化管理(10分)

1、绿化管护责任落实的给满分(3分),不落实的不给分;

2、树木花草长势旺盛的给满分(2分),长势差的不给分;绿篱、草坪修剪整齐的给满分(1分),修剪不整齐的给0.5分,没有修剪的不给分;

3、环境整洁的给满分(1分),不整洁的不给分;园林设施完整的给满分(2分),有园林设施但不完整的给1分,没有园林设施的不给分;

4、无草荒、无斑秃、无明显病虫害的给满分(1分),有一项未达到指标的扣0.3分,三项都未达到指标的不给分。

六、园林艺术(12分)

1、绿化规划布局合理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景观优雅的给满分(3分),否则不给分;

2、园林植物及园林设施配置合理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层次分明、线条流畅的给满分(1分),否则不给分;

3、垂直绿化充分的给满分(2分),有垂直绿化但不充分的给1分,没有垂直绿化的不给分;

4、阳台绿化好的给满分(2分),有阳台绿化但效果不理想的给1分,没有阳台绿化的不给分。

七、义务植树(10分)

积极完成市或县(区)分配的义务植树任务的给满分(10分),不完成的不给分。


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下发《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重庆、哈尔滨、大连、沈阳、西安、武汉、广州市民政局:
现将《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题一:有的生产建设兵团、国营农场、牧场、林场规模很大,又没有设立政权机构,这些单位的职工、家属到何处办理婚姻登记?
答:上述单位的职工、家属可以就近到单位驻地附近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也可以由所在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委托上述单位代办婚姻登记。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对代办单位的婚姻登记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发证和业务指导。代办单位的婚
姻登记统计工作由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问题二: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否受理?
答:原则上应按《婚姻登记办法》执行。如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
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人与当事人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问题三:当事人以受单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申请结婚所需证明为由要求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婚姻登记机关应首先查明当事人取不到有关证明的原因。如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如当事人双方均已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应主动同有关单位联系,充分做好疏导工作。经疏导无效,
当事人仍不能取得申请结婚登记所需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将调查和工作的情况注明于《结婚申请书》中“提供证件情况”栏内,依法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
问题四:《婚姻登记办法》对协议离婚没有规定调解程序,是否意味着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离婚申请时不需进行调解工作?
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双方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属实,应准予登记”。这里所说的“查明情况属实”,主要指当事人离婚是否确属双方自愿,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有了妥善安排。对于尚不构成上述协议离婚三要件的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应配合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调解工作。对确实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应久拖不办,以保障当事人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问题五:《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时应收回《离婚证》。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是否收回法院的判决书? 答:规定复婚登记时收回《离婚证》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重婚。因此,由法院判决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复婚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收回法
院的离婚判决书。如当事人坚持要求自己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可在办理复婚登记时,在原离婚判决书上注明当事人已于何时何处办理复婚登记并加盖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问题六: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需要什么手续?
答:婚姻当事人在丢失婚姻证件以后,因出国、继承财产等原因,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或已解除夫妻关系,应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理由注明于《婚姻状况证明》的“备注”栏内),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
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此办理过婚姻登记,应将当事人申请及核查婚姻登记档案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问题七:申请与我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婚姻状况证明如何出具?
答: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的公民要求与我国公民结婚,其婚姻状况证明须经与我国和当事人所属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外交部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
问题八:有的港澳同胞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取不到原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婚姻登记机关如何受理?
答:《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要求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需持有此项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如当事人从小就随父辈去港澳定居或出生在港澳,从未回过内地,申请同内地公民结婚时可免交此项证明。不
属这个范围的,按原规定执行。
问题九:婚姻当事人因《结婚证》陈旧或《结婚证》遗失,要求更换《结婚证》或补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可以受理?
答:不论当事人《结婚证》如何陈旧,仍为有效法律证件。更换《结婚证》会引起发证时间的变动,从而影响到该证件的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更换。对于因《结婚证》遗失而要求补发《结婚证》以证明其夫妻关系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依法向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
明书》,不能补发《结婚证》。
问题十:港澳同胞双方原在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现要求原婚姻登记机关为其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是否受理?
答: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确在该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现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原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受理。如婚姻登记机关查不到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的《结婚证》也已遗失,可着当事人到办理婚姻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其原在
该地居住过的户籍证明、当事人双方出具确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声明书及由内地两名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当事人的声明书和亲友保证书均须经过当地公证机关的公证。具备上述条件后,婚姻登记机关方可受理。



1986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