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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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营市公务员信用守则》的通知

(二OO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东政发〔2002〕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公务员信用守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望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则》作为“信用东营”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新闻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自觉遵守《守则》,进一步增强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以良好的信用推动全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建设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做“人民信赖满意的政府”公务员,形成信用为本、操守为重、诚实做人的良好环境,树立“文明立市、诚信兴业”的崭新形象。

  东营市公务员信用守则

  一、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三、遵章守纪,令行禁止。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五、办事公道,有诺必践。
  六、勤政为民,廉洁奉公。
  七、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八、求真务实,锐意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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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
湖州市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建设工作的意见》(湖政发〔2010〕9号)精神和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具体包括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计入固定资产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指项目在完工后、投入使用前,对其工程质量、执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投资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综合管理,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竣工验收的,其验收结果应报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审计、安监、消防、人防、档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规定;
  2.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4.批准的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文本;
  5.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先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勘察、使用及项目审批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报告;
  2.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3.工程质量经行业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合格,已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项目经试运行(一般不超过一年),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6.各项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各相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出具专项验收文件;
  7.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报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8.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并通过审计机关审计;
  9.对超出概算10%以上的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概审批手续;
  10.档案制度健全,有完整的项目档案。
  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经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不组织初步验收,直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八条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但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可组织竣工验收。剩余工程应当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竣工报告、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十条 竣工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装订成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
  2.土建工程建设情况;
  3.仪器设备购置情况;
  4.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
  5.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6.专项验收情况及初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7.项目实施与试运行期间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8.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
第十一条 市(区)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者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验收组应当由验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派驻政府性投资项目监察组和财政、规划、土地、审计、人防、消防、环保、档案、国资等部门组成。
  建设单位(或接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验收组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2.审议通过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报告;
  3.审查竣工决算;
  4.审核检验建设单位整理完成的工程建设文件和技术档案;
  5.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审查设计、施工质量。
  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该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对未完工的部分工程作甩项处理的,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按设计要求和概算缴纳甩项工程二次建设费,并列入竣工决算。
第十四条 验收组应当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整改决定或者提出解决意见。
  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验收组作出的竣工验收意见,作为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债转股运作过程中的律师业务

石金星 郎元鹏


债转股是国家组建资产管理公司,在依法收购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原有不良资产的基础上,对部分企业的银行贷款,以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施的将债权(原银行贷款)转化为股权的改革,即银行把对企业的贷款债权剥离给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转为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行使出资人对企业权利。债转股作为我国产业政策的一个转型,其目的在于盘活银行的不良资产,化解金融风险,促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债转股”从理论上提出由来已久,但鉴于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现有法律的障碍(例如、《商业银行法)第43条关于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的规定),该理论一直未付诸实施,直到1999年7月国家下发《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这—规范性法律文件。目前,以信达、长城、华融、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为持股人,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关的债转股模式宏观构架已经确立。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签署第一笔债转股协议,由建设银行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北京水泥厂9.7亿元贷款债权转为股权,北京水泥厂免除了近10亿元债务;债转股工作由此拉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继开始运作。在甘肃,以处置建设银行和开发银行不良资产的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处理农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处置工商银行不良资产的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在兰州设立办事处井开始工作。
一、实施债股的意义
实施债转股后;原国有企业的还本付息将变为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分红,这不但对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和不良资产率上涨、面监金融风险的国有商业银行带来发展机遇,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其一、处于困境的国有企业降低了负债,获得了一笔不需偿还的稳定资金;与上市融资有相同的效果。这样,企业也提高了资金周转的灵活度,降低了负债。
其二、企业通过债转股改变了股权结构,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新持股入的加入将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其三、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转为股权后,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的经营,有望通过资产运作,最终出售所持股权,收回债权;达到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目的;同时国有商业银行也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大大降低了经营风险。
其四、实现全国总量在1.2亿左右不良资产的债转股;使该笔巨额债权成为国有企业的资产后,可以增加企业的负债能力和可抵押资产,,提高企业信誉,有助于促进进一步融资,从而达到缓冲通货紧缩的目的,利于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债转股的运作程序和其中的律师业务 根据国家的法律文件和目前运作实践,债转股的基本程序为:由国家经贸委按国家规定的,定条件向资产管理公司提出债转股的建议名单,再由各资产管理公司对名单中的企业进行调查和独立评审;确认债权性质和金额;论证实施债转股的可行性,并与企业和贷款银行共同提出实施债转股的具体方案,该方案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债转股作为全新的金融工作,其政策性艮强,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其操作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调查、论证工作,并需制作和签订各种复杂的法律文件,因此,高素质的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参与债转股的项目操作显得更为重要。
1、债权确认与收购阶段的律师工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确认和收购阶段必然涉及到对负债企业现行法律地位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对债权损失确认、与商业银行协商债权收购条件等事项,这些都是律师擅长的非诉讼业务。具体由律师参与调查组,通过负债企业、主办银行、当地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企业的交易相对入(主要客户)调查企业的经经营状况,与其他调查人员(例如财务、信贷人员)一起确认债权损失,最后负责起草被调查企业不良债务的调查报告或出具资信调查报告书,对被调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对债权的安全性作出法律评价并提出基本的处置意见一一诉讼:破产或收购。对欲收购的债权,参与和商业银行的谈判、协商收购价格、收购条件等,并起草收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2、债转股可行性论证阶段的律师工作
目前,许多国家企业视债转股为国家为其提供的“最后的晚餐”,为达到逃避债务和控股的目的,隐瞒真实情况,制造虚假信息;当地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视债转股为甩包袱的“最佳时机”,这些都将干扰债转股工作的顺利进行。律师在这一阶段,依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报告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每笔债权实行债转股的可行性提出中肯、可行、有效的法律意见,以防止负债企业的规避行为,避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和自立决策权。
3、债转股实施阶段律师的参与
债转股可能涉及到具体方案的制定、负债企业的增资扩股和股份制改造,这些工作十分复杂;律师的参与非常有必要。在制定债转股实施方案时,由律师审查其可行性、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以确保买施方案现实可行,便于操作;在具体实施方案时,负债企业如为非公司企业,则应进行股份制改造,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参与新公司的发起,按新公司的注册程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如负债企业为规范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的加入必然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应依法办理增资扩股,变更工商登记、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等手续。、这些环节涉及到股份制改造、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法律事务、律师的参与会有效地保障这些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4、律师协助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最终实现债权。
有一点必须明确,债转股不是普通的机制,而特定时期的政策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无论从债转股的文件还是实例来 看,资产管理公司都是阶段性持股,其真正目的不是作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必将在债转股企业经营成熟阶段退出。这—阶段律师的工作有:第一、在协助制定债转股方案和起草公司章程中,应预先订立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出资(出让股权)的相关条款,以约束各方,以便日后退出;第二、实施具体方案中,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对债转股的企业开展管理咨询,帮助实施战略管理,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债转股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第三、待债转达股企业经营良好,资产管理公司退出时机成熟时,协助资产管理公司按以下方式退出,实现债权:(1)债转股企业自身股权回购;(2)资产管理公司向第三人转让在债转转股企业中的出资(股权);(3)通过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或证券化上市等其他方式司接退出。总之这些方式涉及到企业之间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需要高素质律师提供优质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