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的通知
攀办发〔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县(区)政府、市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
(一)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参照较大数额罚款执行);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第四条 公安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适用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公安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但需将有关规定的标准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承办机构。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
(四)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行政机关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或副本);
(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受理备案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自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备案审查终止。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登记立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予以撤销;或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报送备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执行。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以及在执法时未按规定出示证件的;
(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适当;
(五)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或者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越权执法、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将行政执法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期间,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评估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攀枝花市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权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强制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法定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工作。
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组织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本部门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的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扣押公民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扣押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冻结公民存款、汇款金额3000元以上,冻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存款、汇款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四)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3000元以上,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其他组织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及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上级部门备案;
(三)法定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市政府部门备案。
第六条 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报送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
(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副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副本);
(三)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组织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四)作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组织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现备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相关文件和材料有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第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卷宗和材料,报送备案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没有法定理由,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登记立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发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强制的,向做出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10日内自行纠正;拒不纠正的,提请市人民政府5日内予以撤销。
(二)对于违反法定的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期限,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做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10日内进行整改。
(三)对于导致公民生活难以正常进行的,导致法人、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或者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做出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组织1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对于引发群体事件或者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依法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评估考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节假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文件
余府办发[2003]9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新余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设立,制订本办法。
一、并联审批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本办法所称“并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登记时,对依法需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行政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在市经管委办证(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办证中心)实行同步审批。基本要求是:工商受理,告知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完成。
二、并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本市区域内企业(含内、外资企业)的设立,其经营范围依法需审批的项目。
三、并联审批的参加部门
依法对企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的市直行政部门和中央、省驻市的有关单位。
四、并联审批的形式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由市经管委组织,市工商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
五、并联审批的程序
㈠工商受理
申请人直接向市工商局窗口申请登记注册。
㈡告知相关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市工商局窗口应当在受理申请当日,将《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一)转交有关部门窗口。
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后置审批项目,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市工商局窗口核准后,核发《营业执照》,注明经营项目,并在发证的当日将《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见附件二)转交有关部门窗口,进行后置审批。
㈢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依据法律规定分前置和后置审批,告知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窗口接到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申请人的材料后,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市工商局窗口。
需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告知有关部门窗口,然后由相关窗口在规定时限内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前置审批涉及两个以上(含两个)部门且需在规定时间内到企业进行踏勘的,由市经管委组织相关的审批部门进行联合踏勘。踏勘结论符合企业注册登记规定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出具审批意见。踏勘结论不符合企业规定需要整改的,相关的审批部门应督促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进行审批。但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其他部门进行审批。对不参加联合踏勘的审批部门,视为同意审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证、照。
需后置审批的项目由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部门窗口办理后置审批手续;需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㈣限时完成
有关部门窗口对市工商局窗口转交的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项目,应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审批意见,及时转交市工商局窗口。市工商局窗口收到有关部门窗口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有关部门窗口对表示同意的专项审批项目,在承诺时限内发给申请人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有关部门窗口表示不同意的意见,应将具体意见和理由转交市工商局窗口。有关部门窗口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属于后置审批的审批项目,市工商局窗口负责告知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窗口办理审批手续。
对没有终审权,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技术性要求较高的除外)。有关部门窗口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应于当日向工商局窗口反馈,市工商局窗口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并联审批的管理、协调与监督
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工作,由市经管委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责任,严格按规定填写、传递《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各协办部门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批及反馈。市经管委要切实抓好并联审批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和监督,对不按规定审批,不按时出件等行为,按照《新余市损害经济环境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二、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附件一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_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在承诺时限内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回复工商局窗口,以便工商局窗口及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注册的决定。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工商局窗口签字:
企业前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前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
有关部门
初审意见 承办部门签字 主办部门签字 主办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告知单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收到告知单 窗口签字: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_____窗口:
兹有新余 (企业于 年 月 日向工商局窗口申请从事 行业的经营业务,请你窗口接到本告知单后督促企业在法定时限内办理相关审批项目。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企业后置审批项目情况如下:
余联审后字[200 ]第 号
企业名称 联系人
住 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所属街道 拟设注
册资本
生产经营范围
审 批 项 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