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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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政办发〔2005〕70 号


关于印发《丹东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业经2005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丹东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丹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丹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行为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监察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同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下同)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对本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 市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局级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
(二) 县(市)区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科级以下(含科级,下同)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根据需要,对重要、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一般投诉,转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
第六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 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否定报备、无偿代办”等制度的行为;
(四) 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管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投诉:
(一)无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法定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业务,不予受理的;
(三)不依法公示行政业务条件、程序和结果的;
(四)不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不依法举行听证的;
(六)不按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期限实施办理的;
(七)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管不力的;
(八)不按法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的;
(九)不开具合法票据的;
(十)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其他违反《丹东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第十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影响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四章 受理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行为进行的投诉应当受理,由承办人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登记表》。
第十三条 投诉人未按照管辖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应当先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有管辖权的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可以建议投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建议由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没有实施依据的投诉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第五章 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对受理、转办的有管辖权的投诉案件或者交办的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转办或者交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经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投诉案件办结后,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应当将办理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案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以及被投诉人,了解案情,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八条 承办人对行政效能投诉案件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报告,并填写《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对办理的投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 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应当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调查。
(二) 对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按《丹东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和管理权限,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 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被投诉单位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限时解决。
(四) 对存在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多方面原因,被投诉单位无法单独解决的,应当分别向涉及部门发《监察建议书》,并由确定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解决。
第二十条 县(市)区监察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对所办理的投诉案件处理不当的,市监察部门有权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市监察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单位以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不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由其职务任免机关或者同级监察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当作为本市行政机关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丹东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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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商标注册工作,要坚持质量与效率并重的原则,在提高效率的同时,突出抓好提高质量”的要求,我局1997年的商标注册工作重点将突出抓好提高质量。商标代理工作是商标注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商标代理工作质量在一定程度上
影响商标注册工作质量。为确保今年商标注册工作质量有一个大的提高,现就商标代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标代理人在代理委托人的商标事宜时,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商标工作秩序。
二、商标代理人在工作中遇到商品或服务类别划分的疑难问题时,应尽可能在本所内研究解决。确实需要电话向我局咨询的,可与申请处联系,但其电话答复只供代理人确定类别时参考,不能作为划分商品或服务分类的最终依据。对于一些特殊的分类问题,应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同
时附送相关的说明书及实物照片。我局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可以作为代理人填报商品或服务类别的依据。
三、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同时又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或商标转让的,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右下角标注,以减少或杜绝因此而造成的误驳现象。
四、对注册后的商标办理相关事宜的,代理人应做到:
(一)一件商标同时办理几项申请事项的,应将不同的几项申请书及委托书合在一起上报,按顺序填在一份清单上,并在每份申请书的右下方标明与之同时办理的其他事项名称;
(二)商标续展申请文件有问题被退回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正的申请书交回商标局,逾期交回且超过宽展期的,商标局不予受理;
(三)所附的各种证明文件若有涂改的,应由出具证明的单位盖章;
(四)鉴于我局已实现商标检索自动化,办理注册商标的变更和转让事宜,不再附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五、商标代理人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工作程序,对递交我局的商标申请书件,要认真核对和检查,尽量减少补正退文量,以利于委托人及时获得权利。
六、为确保商标代理工作质量的提高,从今年开始,我局对退回商标事务所的补正和不予受理的商标申请量进行统计,于年中和年末在《商标通讯》上公布。



1997年3月24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第三届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批复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2]51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第三届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部分委员的批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范黎、昆明卷烟厂武怡、许昌卷烟厂马宇平、徐州卷烟厂宣晓泉、玉溪卷烟厂刘强和中国烟草物资公司黎建国同志为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二、同意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陆益敏同志为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三、同意张文苑、蔡荣、康天恩、宋继炯、陈洪、朱维敏同志不再担任第三届卷烟分技术委员会委员。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