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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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已经2006年3月2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的聘用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称受聘人员),但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本市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聘用合同制度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事业单位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 聘用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定,并接受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二章 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六条 聘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聘用人员。
  第七条 受聘人员在签订聘用合同前,有权了解聘用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和职业病危害等有关情况,聘用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聘用单位有权了解受聘人员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有关情况,受聘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八条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在受聘人员第1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
  聘用合同由受聘人员本人签名,聘用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聘用合同文本1式3份,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各执1份,存入受聘人员本人档案1份。
  第九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聘用合同未约定起始日的,以当事人签名、盖章的时间为准。当事人签名、盖章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名、盖章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聘用合同应当载明聘用单位的名称、单位性质、住所和受聘人员的姓名、性别、住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福利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申请鉴证的,由市或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聘用单位隶属关系予以鉴证。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协商确定。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受聘人员,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聘用合同期限在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三)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四)聘用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聘用单位与同一受聘人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签聘用合同时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聘用单位出资招聘、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受聘人员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服务期不能长于聘用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聘用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聘人员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受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第十七条 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聘用合同;
  (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且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无效的聘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有效部分的履行。
  聘用合同被确认无效,受聘人员已履行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的部分支付工资报酬、提供福利待遇。

第三章 聘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聘用单位合并、分立的,聘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的单位继续履行。聘用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的,不影响原聘用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履行期间,聘用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也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调整工作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变更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但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单位要求履行了工作义务的,当事人的聘用关系成立,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受聘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四章 聘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或者聘期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五)受聘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六)受聘人员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七)受聘人员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受聘人员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受聘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聘用单位依据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也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聘用单位: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受聘人员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聘用单位应当自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之日起20日内予以答复;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解除聘用合同。
  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聘用单位被撤销,或者聘用单位转为企业,受聘人员与转企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四)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或被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以聘用合同期限最后1日24时为准。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聘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但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又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聘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续订或终止聘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经协商同意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
  第三十条 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但受聘人员具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第三十一条 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受聘人员出具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直接送达给受聘人员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成年近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受聘人员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受聘人员失业的,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失业手续。

第五章 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按受聘人员连续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由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提供福利待遇或提供工作条件,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六)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七)聘用单位机构改革精简人员或者聘用单位被撤销、转企,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的。
  第三十四条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受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聘用期限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聘用月份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受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受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聘用单位在市内4区的,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聘用单位在其他县(市)、区的,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聘用单位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事业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
  受聘人员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和合同期同时届满终止聘用合同的,应支付受聘人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计算。
  医疗期是指受聘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聘用单位不得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的确定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受聘人员的经济补偿金,聘用单位应当在受聘人员工作交接手续办结时支付。因故无法即时支付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受聘人员。
  受聘人员由主管部门或原聘用单位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被解除聘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聘用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聘用单位未按规定与受聘人员订立或续订聘用合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聘用单位处以罚款;
  (二)聘用合同签订后聘用单位未按规定交付受聘人员本人1份,或聘用合同终止、解除后聘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终止、解除手续移交档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人每逾期1天40元对聘用单位处以罚款;
  (三)聘用单位向受聘人员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或扣押受聘人员身份证明和其他证件的,责令其限期返还,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聘用单位处以罚款。
  第三十八条 聘用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本人而未提前通知的,应按受聘人员上月应发工资额加发1个月工资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 解除聘用合同时,聘用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受聘人员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补发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条 聘用单位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受聘人员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聘用单位应当对原单位承担不低于经济损失总额70%的连带赔偿责任。因受聘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招用不当的,聘用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聘用单位或受聘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培训费20%比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聘用合同当事人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实施前,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订立并已经生效的聘用合同,本规定实施后,聘用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本规定变更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1999年1月26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中小学校工作人员双聘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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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公发[2002]157号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各直属部门:
现将《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
二OO二年十月三十日

大连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预防犯罪,保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
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入》的专用产品。
安全防范系统(以下简称安防工程)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
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建设单位是指安防工程的委托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公安局治安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治安防范指导大队,具体负责全市技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全市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技防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
(四)负责全市技防管理教育培训及技防工作宣传;
(五)对全市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进行备案;
(六)对全市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七)组织全市安防工程质量检测;
(八)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区、市、县、经文保公安(分)局下设的治安管理大队(科)在市局技防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技防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和部署,推广应用技防设施;
(二)对派出所、管辖单位保卫组织的技防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三)对申请设立技防产品销售企业进行备案;
(四)对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和安防工程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对企业资质、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工程施工、工程档案管理、工程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安防工程进行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六)对违反技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市局审批后,进行处
罚。
第五条 派出所负责本辖区技防工作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公安机关有关技防工作的部署,推广普及技防设施,完成技防工作任务指标;
(二)指导、监督、检查技防设施使用单位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制度,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
(三)开展技防宣传,提高本辖区单位和群众的安全技术防范意识。
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技防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行备案制度。按下列要求办
理:
(一)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注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
3、固定工作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4、具有3名以上掌握安防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和技术,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证书或者相关专业中、高级技术职称(资格)证明,并获得技防培训合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
5、工程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6、具备与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工作相适应的施工、测试、维修设备;
7、质量手册,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介绍及框架图;工作岗位介绍;质量考核、技术培训管理制度和规则;设计能力介绍;主要仪器设备功能和仪器一览表;技术、质量负责人情况;设计工作程序;施工工作程序;施工质量监督程序;设计质量监督程序;对用户服务规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二)程序
申请企业向市局技防办报送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市局技防办予以备案。备
案登记材料一式二份,一份由市局技防办存档,一份由申请企业留存备查。
大连市行政区域外的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承担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安防工程项目,必须持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工程资质证书和推荐公函(介绍信)到市局技防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企业,不得承担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九条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将设计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批。
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二级风险等级以上或者总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审核不同意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审核同意的,将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报市局技防办;自审核意见和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市局技防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二)三级风险等级以下或者总投资额不足50万元的工程设计方案,自设计方案提交之日起,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退回设计方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不得委托国(境)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分别成立专门
的安防工程审批工作小组。
治安管理支队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技防的支队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支队治安
防范指导大队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区、市、县、经文保(分)局的审批工作小组由主管治安(技防)的(分)局
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治安管理大队(科)或者相关业务科(室)领导、技防专干组成。
第十二条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和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应当挑选精通安防工程并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分别建立参加市局人分)局工程验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储备库。
各级审批工作小组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
验收。
第十三条 属于市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市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属于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的安防工程,由区、市、县、经文保(分)局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
市局治安管理支队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区、市、县、经文保(分)局审批管辖的安防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
第十四条 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施
工。
安防工程竣工并经过初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当向市局技防办申请办理工程质量检测手续,由市局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工程检测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安防工程投入运行后,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应承担工程维护责任,对用户提出维护要求的,应及时维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协会:
根据《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随着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牵引动力的不断更新,为了进一步促进机车运用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铁路运输任务完成,现重新修订发布《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铁机〔1993〕164号文发布的《铁路机车运用规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机车,优质高效地全面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文化知识水平;坚持改革开放,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促进资产回报,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第3条 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扎实实的做好各项工作。
第4条 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通信联络、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有序可控。
第5条 本规程所规定的机车运用工作必须遵守的规则、标准和基本要求,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基本法规。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 机车运用工作管理统一指挥分级管理
第6条 机车运用工作必须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运用组织的职能作用。
第7条 铁道部:对全路机车运用工作统一规划,综合平衡;制定有关机车运用的规章制度及全路机车运用工作人员的培训规划和乘务员任职条件;确定、调整全路机型,审定各铁路局的年度机车配属,编制列车运行图,审批跨局机车周转图、机车交路、牵引定数,掌握乘务制度、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负责全路机车及救援列车的调度指挥;审批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8条 铁路局:执行铁道部的命令指示,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局机车运用的有关细则、办法和作业标准,明确分局、机务段的职能作用;审定各分局的机车运用计划;确定机务段的机车配属;审批机车报废、出租,负责全局长期备用机车管理;审定各分局及机务段提报的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资料;确定全局救援列车的配制,负责全局机车和救援列车的管理及调度指挥;审核上报机务部门部定报表资料;拟定本局机车乘务员配备计划,组织机车乘务员的培训、考核和晋升。
机车交路和乘务制度
第9条 机车交路是机车固定担当运输任务的周转区段。
按用途分为客运机车交路和货运机车交路;按区段长度不同分为一般机车交路和长交路;按机车运转制分为循环运转制、半循环运转制、肩回式和环形小运转制交路等。
根据铁路技术政策,内燃、电力机车尽量采用长交路。
确定机车交路的基本原则:
(一)适应铁路发展的需要,本着节约投资的方针,有利于提高线路通过能力。
(二)考虑运输组织和编组站的分工,合理发挥内燃、电力机车长距离运行的优势。
(三)统筹安排乘务员劳动和休息时间,合理利用各类机车的性能,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适应铁路发展的远期规划。
第10条 机车乘务制度是机车乘务员使用机车的制度,分包乘制、轮乘制和轮包结合制。
班制的选择应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运输的需要。
为发挥内燃、电力机车的优势,提高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内燃、电力机车应有计划地逐步实行长交路、轮乘制。
根据各区段机车交路、乘务制度、乘务员劳动时间标准和工作条件,合理采用机车运转制和乘务员换班方式。
牵引定数运行时分、技术作业时分
第11条 机车牵引定数、运行时分,应根据线路纵断面、机车类型、地区海拔高度、站场设备及运量等条件,进行周密计算和实地试验查定。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备案;跨铁路局的由相邻两铁路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第12条 查定机车牵引定数和区间运行时分,应贯彻以下原则:
(一)挖潜提效,在合理使用机车功率的条件下,满足运输需要。
(二)按线、按方向尽可能平衡一致,兼顾邻线衔接,减少车站作业。
(三)遵守线路允许速度、车站线路有效长度,机车、车辆构造速度、下坡道闸瓦压力限制速度、长大下坡道因制动周期限制速度、长大隧道限制速度及机车持续速度,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机车牵引定数、区间运行时分确定后,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13条 机车牵引定数的有关规定:
(一)波动尾数,旅混列车、行包专列按牵引辆数不上波,货物列车为81吨以内。线路坡度在12.5‰以上的区段,长大隧道牵引定数在1500吨及其以下的波动尾数,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制定;跨铁路局的由两局协商报铁道部批准。
(二)蒸汽机车逆向牵引时,按牵引定数减15%。
(三)冬运期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凡因天气严寒,必须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牵引定数减10~20%;跨铁路局的列车需要减吨时,须报铁道部批准。暑期隧道内高温需要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四)因天气不良、施工慢行、列车限速等,需要临时减吨时,铁路局管内的由铁路局确定,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批准。
第14条 机车在站段技术作业时分,乘务员出、退勤工作时分,应根据站(段)设备情况、机车类型、乘务制度及技术作业程序等,进行实地查定。
机车周转图
第15条 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是机务部门组织运输生产的基础。机车周转图分为:基本机车周转图、分号机车周转图(独立分号及一、二、三分号)、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基本机车周转图(包括旅混、行包、货物)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机车周转图编成后,应同时查定机车运转制、乘务员换班方式、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全周转时间(包括纯运行、中间站停留及机车在自外段、站停留时间)、日车公里、旅行速度、技术速度、速度系数、机车使用系数等技术指标,经铁道部批准后执行。
分号机车周转图(货车),是在基本列车运行图的基础上,根据运量波动的不同列车对数编制的。月、旬间运输方案和机车周转图是根据月、旬运量选定的核心列车对数(不少于最低分号运行图列车对数的70%)编制的。分号和月、旬间机车周转图均须查定货运机车走行公里、使用台数、日车公里等指标,并有机车小(洗)修及辅修安排。其中,日车公里应保证年度机车运用计划的要求。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还应同时编出旬间机车乘务员工作详明表。
旅客列车机车周转图(客货混编除外),应实行记名式机车周转图;货物列车车流比较稳定的区段应积极推行旬间记名式机车周转图。
机车运用计划及分析
第16条 机车运用计划是铁路局、分局、机务段组织机车运用工作的依据。机车运用计划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编制。
第17条 铁路局根据运输工作量下达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按各铁路分局工作量,确定铁路分局及机务段的年、季、月度机车运用计划。其中包括:客货机车日车公里、支配机车日车公里、技术速度、货运机车日产量、列车平均牵引总重、配属台数(包括分工作种别的机车使用台数,厂、段修台数,备用和出租台数)、机车乘务员需要人数及补充计划等。
专用调车机车应根据调车工作量进行查定,并列入年度计划,超过年度计划增加调车机车,需经铁路局批准。
第18条 机车运用分析,是加强机车运用管理,不断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铁路局机务处、分局机务分处(科)、机务段运用车间应有专人负责分析工作。
机车运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旬、月、季、年)和专题分析。
日常分析一般在交班会上进行。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正点情况,日计划周转图兑现情况,机车供应情况,机车小(洗)、辅修及临修情况,分界口列车交接及机车运用情况,机车乘务员超劳情况等。
定期分析为总结一个阶段的运输生产活动,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规律性,借以改进和提高工作。其分析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情况,机车质量及机车供应情况,主要区段及分界口列车开行及机车供应情况,运输任务及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超、欠轴情况,列车等线情况,乘务员超劳、出勤率情况等。
专题分析为针对运输生产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所进行的分析,分析内容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登乘机车管理
第19条 机车上应严格控制非值乘人员登乘,因工作需要必须登乘机车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机务段直接行车有关人员、机车试运转有关人员和本务运转车长,凭工作证可登乘管内机车。
(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行车安全监察人员,凭监察证登乘机车。
(三)因抢救急需,医护人员凭调度命令可登乘机车。
(四)检查工作的领导干部,凭添乘证登乘机车(添乘证格式见附件三)。
(五)信号工长、无线通讯检修所主任(工长)、接触网工长凭定期的登乘机车证和工作证登乘机车,其他人员凭有关部门填发的登乘机车证及工作证登乘机车。登乘机车证由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分局管内由机务分处(科)、铁路局管内由机务处审核填发(登乘机车证格式附件八之一、二)。
(六)登乘机车证分为临时、定期登乘机车证。使用期限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时可填发定期登乘机车证。
第20条 一台机车的登乘人数,除特殊需要外,不得超过2人,不得影响乘务员正常工作。登乘电力、内燃机车的人员,不得在非操纵端乘坐。
第21条 无上述证明的人员严禁登乘机车。机车乘务员对非法登乘机车的人员劝阻无效时,有权不开车,报请车站处理。

第三章 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22条 安全生产是铁路运输的生命线。机务安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务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铁道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全力以赴地抓好运输安全,高质量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23条 机务安全是机务部门的职工素质、设备质量、基础工作和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抓好机务安全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既要重视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又要重视安全设备科技开发。
第24条 机务安全要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机务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第一线,添乘机车,调查研究,掌握信息,针对每个时期出现的关键问题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第25条 各级机务部门要坚持定期的安全分析制度,建立机车乘务员、机车组(轮乘制的机班)、机车队的安全台帐,对防止事故有功和创出长期安全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中出现的关键问题,要深入分析,找出规律,及时进行处理。
基本制度
第26条 机务安全工作应以防止列车冒进信号为主线,除认真贯彻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铁道部所公布的决定、命令之外,还应制定落实下列基本制度:
(一)机务段、运用车间安全例会制度。
(二)机务段干部安全管理工作的五定三率工作及考核奖励制度。
(三)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各项管理制度。
(四)指导司机安全管理制度。
(五)机车乘务员待乘休息管理制度。
(六)一次出乘作业标准。
(七)了望及呼唤应答制度。
(八)人身安全及电气化铁路安全制度。
以上除“行车途中呼唤应答”制度由铁道部统一制定外,其余由铁路局制定并下达执行。
第27条 各铁路局应制定下列安全措施,汇编成册,组织乘务员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防止冒进信号措施。
(二)自动闭塞区段防止尾追措施。
(三)防止断钩措施。
(四)防止坡停措施。
(五)蒸汽机车防止锅炉爆炸措施。
(六)机车防火措施。
(七)机车防溜措施。
(八)雨天、雾天行车安全措施。
(九)防止列车折角塞门关闭措施。
教育与考核
第28条 机务段应经常对机车乘务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规章教育,特别要针对本部门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对乘务员进行规章教育,以增强安全意识和对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29条 分局机务分处(科)对所属机务段的机车乘务员,应每半年组织一次规章闭卷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条件之一。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扬或奖励;对不及格的要进行脱产培训,培训后仍不及格的调离乘务工作。
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第30条 各级机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用好管好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并与电务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出段机车安全装置作用良好,运行途中严禁擅自关机,入段机车应进行台台检测和数据转储、分析。机务段每季、分局每半年、铁路局每年应组织一次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无线调度电话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31条 机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车机联控”制度,并与运输部门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和发展这项制度。
事故处理及分析
第32条 发生事故时,应根据调度员的命令,迅速出动救援列车,积极进行救援和抢修,争取尽快开通线路及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第33条 发生事故后,应通过机车调度系统,及时把事故概况逐级报至铁道部。路局机务处应参与险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分析,认真吸取教训。
救援列车的管理与出动
第34条 各铁路局所属的救援列车由所在机务段或分局机务分处(科)管理。组成救援列车的车辆最大允许速度应与轨道起重机最大允许速度相适应,不得使用报废车辆。救援列车的设备、工具和备品应保持齐全,性能、作用良好,以保证出动时使用。
第35条 救援列车的出动,在分局管内的由分局行车调度发令(未设分局建制的铁路局自定),跨分局救援时由铁路局机车调度发令,需要邻局出动救援列车时由铁道部机车调度发令,机务段和救援列车接到出动命令时,应迅速作好准备,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出动。
第36条 救援轨道起重机不应做非救援工作。遇特殊情况必须使用时,按出租办理,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但不得影响救援任务。

第四章 机车管理机车配属及使用
第37条 机车配属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一)近期与远期相结合,满足运输需要,符合牵引动力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力求机型集中统一,便于使用、修理。
(三)合理使用机车,注意平衡相邻区段的牵引定数。
(四)适应列车编组计划的分工及运输设备的基本条件。
第38条 担当旅混、行包、货物、小运转、补机的机车,必须按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的规定使用。
担当货物列车的机车,除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列车外,不应在中间站、岔线及有专用调车机车的车站进行调车工作。
各铁路局应将本局机车配置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按(附件五之一、二)格式要求制表,于1月10日前及7月10日前报部。
第39条 机车使用年限应按《铁路运输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目前为16年),原则上不能逾期运用;确需逾龄使用的最长不得超过4年。
机车调拨
第40条 调拨机车:铁路局间由铁道部决定;铁路局管内各机务段间由铁路局决定,并报铁道部核备。机车调拨的依据为机车运用部门拍发的电报和机调命令。铁路局间调拨以部运输局的电报和部机车调度命令为准;铁路局管内调拨以局机务处的电报和局机车调度命令为准。机车调拨交接地点,原则上在机务段进行,机车状态应符合运用条件。原配属段要做好交接准备工作,填写移交记录,并将交接完了时刻拍发电报告知有关铁路局、分局和机务段机车调度。
第41条 调拨机车应在原配属段按其最低一级修程范围和相应工艺标准做一次整修(最低一级修程公里不足3/4时,滤清元件等项可不更换),并由交接双方共同提出整修活票,交驻段验收室备案。原配属段应认真按验收室意见进行整修;因受检修台位或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上述要求整修时,经双方协商,可由双方人员共同检查,提出活票,修竣后经验收员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42条 机车交接时,如因个别技术问题双方有不同意见,其处理标准应以原配属局、段的明文规定为准;若无明文规定,应以段修规程有关条文为基础双方协商,实事求是地加以解决。
第43条 机车在承修工厂或机务段修理期间进行调拨时,新配属段应履行原配属段与厂(段)方签订的协议;原配属段应派人参加接车,并办理工具交接。调拨机车的质量状态,由驻厂(段)验收员签认。交接完了,由驻厂(段)机车验收室及时拍发电报告知原、新配属局、分局、机务段及机车调度。
第44条 调拨机车配件应齐全、完好,但原配属局(段)有明文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其规定交接;同时技术改造方案及使用情况资料连同进行改造工作时拆下的原装配件一并交接;对于国内无条件修复、进口数量不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缺损配件,在铁道部核准的条件下,可按现状交接。
第45条 调拨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应作用良好、数量齐全;对不良不足者,亦可计价,由调出段支付给调入段(进口机车的随车工具备品自然损耗者,可用国产代替)。
第46条 铁路局之间相互调拨机车,国产机车(进口机车比照办理)调出局应根据调拨机车的实际走行公里结转机车检修费给机车调入局,在新办法未出台前暂按以下方法计算:
该机型中修费用÷中修公里(下限)×中修后实际走行公里+该机型大修费用÷大修公里(下限)×新造或大修后实际走行公里
机车在铁路局间无偿调拨时,其相应借款应同时转帐,由调入局列入长期借款并负担利息;有偿调拨时办法另定。
在账务处理上调出、入局均按铁道部财务司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接、交两局运用条件差异,接车局必须加以整修的项目,由接车局按本局要求进行整修,其费用和劳务等事宜由接车局负责。
机车回送
第47条 铁路机车回送方式有:单机、专列、附挂、托运。
铁路局所属蒸汽机车、内燃机车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
铁路局所属电力机车在回送全程均为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回送。回送全程不全是电气化区段时应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
铁路局所属机车无动力附挂时,不得跨牵引区段回送。
第48条 新造或厂修的蒸汽、内燃机车出厂时,全部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入厂的蒸汽、内燃机车除事故车和返厂修车外,必须达到运用状态,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
第49条 铁路局间调拨的蒸汽、内燃机车均按有动力附挂方式回送。铁路局管内的调拨和出、入厂的机车回送方式由铁路局自定。
第50条 铁路局所属机车需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时,须向车站办理免费托运手续。
第51条 有动力附挂的机车在回送前,应由机车工厂或机车所属单位拍发电报,电告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在回送前应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拍发电报告知途经的铁路局总调度室、机车调度,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各级调度应及时安排编挂计划,加速无动力托运机车的回送进度,不得扣压。
第52条 沿途铁路分局调度所机车调度,接到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的电报后应及时安排按区段回送的计划,并与相邻分局调度所加强联系,共同掌握。各铁路局、分局行车调度、机车调度应随时掌握回送机车的动态,并在日班计划及机车周转图中作出明显的标示。各级机车调度应建立登记及汇报制度。登记的内容包括;机车所属段别及型号;始发地和终到地;到达管内各地的日期、车次、时间;计划挂走的日期、车次;实际挂走的日期、车次、时间及计划未兑现的原因。铁路局机调每天16点前向铁道部机调汇报跨局机车在本局管内的回送动态。
第53条 回送机车乘务员有权使用车站运转室、站调、机务(折返)段调度室的电话设备,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请示、汇报机车回送情况。
第54条 回送机车受阻时,回送机车乘务员要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和机调报告。在一地滞留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时,回送机车乘务员凭回送电报及工作证电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电报后,要及时安排回送。
第55条 铁路局所属的机车回送时至少配备两班机车乘务员,以保证回送速度;沿途机务段(折返段)、机车乘务员公寓负责安排回送机车乘务员的住宿及叫班,住宿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回送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第56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入机务(折返)段,应根据需要进行整备作业,所补充的燃料、油脂、冷却水,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回送清单,段间进行清算,不得拖延拨付或拒付。回送机车在机务(折返)段的停留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并自行看火和打温。
第57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在中途出、入机务段时,机车乘务员应到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办理出、退勤手续,报告机车状态。如出、入段需要带道时,分局机调应提前布置,所在段应及时派带道人员。
第58条 回送机车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时,机车乘务员应及时向所在地分局行调、机调和邻近机务段机调报告,机务段应认真进行检查修理,修理费用凭回送机车乘务员签认的修理项目清单由两段或厂、段间进行清算。修复确有困难的,所在机务(折返)段应及时向分局机调汇报;回送机车乘务员与机车厂或所属机务段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办法。若有动力附挂回送需转为无动力托运时,由所在地机务段报请所属铁路分局机调同意后,负责办理无动力托运回送手续,重新拍发电报。
第59条 新造内燃机车出厂时,除按电报指定上油数量外应上满燃油,机车必须达到运用状态。出厂时的机车燃油及随车携带的各种油脂,其费用不包含在机车购置费中,由工厂与所属机务段进行清算。
第60条 铁路局所属的轨道起重机随列车回送时,必须由机务段(承修厂)负责技术检查,填写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见附件六之二)向车站办理免费回送手续(回送要求见附件六之一)。为确保行车安全,回送轨道起重机一律挂于列车中部或后部(守车前)。
铁路局管内轨道起重机的回送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1条 有动力附挂回送机车,除受桥梁限制必须实行隔离的区段外,应挂于本务机车的次位,每列不得超过2台。专列回送每列不得超过5台。走行部及制动机等严重破损机车禁止随列车跨铁路局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其办法由铁路局自定。20‰以上的高坡区段,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第62条 货运机车不准随旅客列车附挂回送。快速旅客列车不应附挂回送机车,但担当快速旅客列车任务的客运机车走行部和制动装置良好时,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随快速旅客列车附挂回送。
第63条 蒸汽、内燃机车在电气化区段回送时,由所属机务段对机车乘务员进行电气化区段安全技术作业规定的教育和考核,签发合格证。电气化区段的各机务段调度室在回送机车乘务员出勤时,要进行认真检查,传达安全注意事项。没有合格证的一律不准放行。
第64条 无动力托运的机车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无动力托运时
1.卸下摇杆、偏心杆及结合杆,十字头推至前方绑牢,固定合并杆、月牙板(轴油压油机传动杆装在月牙板上的机车不卸偏心杆,可卸除该侧半径杆,调整好轴油压油机各轴冲杆开度,关闭其他冲杆及汽缸油各冲杆)。
2.主曲拐销及滑板涂软油,并加防护木条。
3.卸下存煤,排净锅炉、水箱及各管系存水,清扫水箱内部。
4.关闭重联塞门,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运转位,开放无火装置塞门,分配阀安全阀调整为200kpa,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
(二)内燃、电力机车无动力回送时
1.电传动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的牵引电动机电刷全部拔掉,拆除动轴轴箱测速发电机的机械联接;液力传动内燃机车应拆除与动轮连接的万向轴。
2.按不同类型机车制动机无动力回送要求,切断制动阀与列车管的通路,开放无动力装置塞门,闸缸鞲鞴行程调整到标准的最大值,分配阀安全阀调整至150--200kpa。克诺尔型制动机手柄置于锁闭位,开放非常阀。
3.内燃机车排净柴油机的冷却水和润滑油,冬季注意防冻。
第65条 各类型机车办理单机、专列、附挂、托运回送,在填写“回送机车请求书”的限制速度及理由时,如不要求限速或能满足回送全程列车运行速度要求时,应填写“不限”字样。
第66条 无动力托运机车应由司机随车回送,并备有信号器具和必要的油脂、工具。
机车出租、出售
第67条 租用单位租用机车时,应向铁路局提出申请,批准后,与承租机务段签订租用合同,办理交接。长期租用的机车应列入年度计划。出租机车不得转租。出租机车定期检修时,是否另派机车顶替,由双方在合同中确定。非计价里程的线路上使用的机车应按出租办理,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自定。机车出售办法另定。
第68条 机车租费,每台日为机车重置价的0.1%,按日收费(不足一日时,按一日计算)。延期使用,应另办理租用手续;提前退租,应事先通知。租用期间机车燃料、油脂、小(洗)修、临修等费用,乘务员工资、劳动保护用品以及机车和乘务员出入厂回送费用,均由租用单位承担。
出租机车乘务员受租用单位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中发生事故,由租用单位负责。
铁路局所属单位运营外使用机车(不包括新线基建工程用)可不按出租机车办法收费,具体收费办法,由铁路局自定。
第69条 机车备用分为长期备用和短期备用。“长期备用”指备用一个月以上的机车;“短期备用”指备用不少于24小时并不超过一个月的机车。备用机车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牵引列车的条件,工具备品齐全,严禁拆除零部件。
第70条 长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局批准。短期备用机车的加入、解除由铁路分局批准。
第71条 加入长期备用的机车,自接到批准的调度命令时起,机务段应在五天内完成整备、防腐、防冻工作。由验收员、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日勤制检查保养组长)、备用机车管理人员共同检查确认合格后,作成书面记录(见附件九),并以电报通知铁路局,按整备完了的时刻开始转入。
解除备用,自接到调度命令时起,短期备用蒸汽机车在6小时内,内燃、电力机车在2小时内达到出段状态;各类型长期备用机车在48小时内(寒冷地区,平均气温低于零下10℃时,为72小时)达到出段状态。无火状态备用的蒸汽机车解除时间,自点火升汽锅炉汽压达到1000KPa时起计算。
第72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尽量在机务段或折返段内集中停放,并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建立日常的养护维修制度。
第73条 长期备用机车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备:
(一)蒸汽机车
1.洗炉,清除烟管、内火箱、烟箱、灰箱等内部各处的烟垢和炉渣,干燥后涂油。
2.卸净煤水车及加煤机输煤槽内的存煤和砂箱的存砂,清除锈垢,分别涂废油或防锈漆。
3.放净煤水车的积水,清除锈垢,干燥后,在油漆脱落部分涂防锈漆。
4.打开汽包盖、洗炉堵及各阀,使锅炉风干,然后用炭火烘干锅炉及过热管。烤罐时,各板温度不得超过50℃,待锅炉全部干燥后,将干燥剂均匀放入锅炉内,并将汽包、洗炉堵及各阀安装严密。在水圈内外锅炉表面涂防锈漆。
5.将各附属装置及管路排水阀全部开放,排净积水。放水阀、汽缸排水阀、遮断阀、各蒸汽止阀、热水泵、加煤机原动机及齿轮箱等解体检查、清扫、涂油。调整锅炉安全阀,使弹簧处于自由状态。
6.汽室、汽缸、旁通阀的内套、鞲鞴、阀体及阀杆擦净后涂汽缸油。
7.卸下风泵上下盖清扫涂油。
8.卸下摇杆及偏心杆,擦净鞲鞴杆,涂软油,并用油纸包好。对滑板、曲拐销等擦净涂油,用油纸包好后,缚以木板防护。对滑动面及易生锈的部分涂工业凡士林。
9.对制动阀、给气阀、减压阀、分配阀及各仪表、各软管等卸下检查,清扫后集中保管。接口涂油后,用木塞堵严。
10.抽出各动轴油盒和取出各轴油润填料,集中保管,并对车轴涂油。
11.排净压油机中的存油,清扫后封闭。对机械部、走行部各油孔清扫给油,并补齐油芯。
12.对车架,车底各主要部件及弹簧装置,回动装置等清扫涂油。
13.密闭灰箱、烟箱,封闭司机室,烟筒加盖。对汽笛、锅炉安全阀、发电机、风泵等装置进行设罩防护。
(二)内燃机车
1.待机车冷却水温度降至30℃~40℃时,将柴油机冷却水系统各阀及堵打开,排净各部件、管路内的积水。
2.排净燃油箱及燃油管内的燃油。
3.柴油机润滑油,液力传动箱、中间齿轮箱、车轴齿轮箱油,牵引电动机抱轴承及齿轮箱油等,应保持规定的油位。
4.打开空气制动系统各排水阀排出积水,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空气压缩机冷却器和所有电机、电器、车体及走行部,清除油垢。
5.对电器部分的换向器和所有接触点涂工业凡士林。
6.清除砂箱内的存砂,并清扫涂油。
7.取下蓄电池,由蓄电池组集中保管。
8.对烟筒、冷却风扇上部、车体通风孔、空气过滤器外部、牵引电动机通风口等加盖。
9.自动制动机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及百叶窗,锁闭车门。
10.每月进行一次柴油机盘车和溜轴。
(三)电力机车
1.检查、吹扫各电机、电器。
2.清扫走行部金属摩擦部分并涂油。
3.清扫蓄电池外壳、调整好电解液比重,连接板涂工业凡士林。
4.打开空气系统各排水阀,用压力空气吹扫送风管路、风缸、油水分离器,排除积水和油垢。
5.主变压器、油浸调压开关及油浸励磁变压器保持规定的油位。
6.清除砂箱内存砂并清扫涂油。
7.将自动制动阀手柄固定于中立位(或取出位),关闭门窗,锁好车门。
8.每月进行一次溜轴。
机车工具备品
第74条 配属机车应按本规程附件的规定,配齐工具和备品。新造机车的工具、备品,由制造厂根据不同机型,按新造机车随车工具、备品的规定配齐。机车的工具、备品,应包括在机车固定资产价值内,由机务段工具室填写清单一式两份(见附件十),一份交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交工具组长),一份存工具室备查。工具室应定期会同司机长(轮乘制机车为工具组),对工具、备品进行检查、整修和补充。机车入厂时,工具、备品交厂方保管。长期备用机车的工具、备品交工具室保管。

第五章 机车乘务员的管理基本要求
第75条 机车乘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热爱并胜任本职工作。
(二)身体健康,符合部定机车乘务员体格检查所要求的标准,新任机车乘务员年龄原则为18--25周岁。
(三)具有中专(技)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
(四)技术业务水平,达到部定机车乘务员“应知应会”的标准。
班组配制及管理
第76条 对机车乘务员,实行运用车间、机车队、指导组、班组分层管理。机车乘务员的班组,包乘制为机车包车组,轮乘制为轮乘组。
第77条 机车乘务员的定员和配备,由铁路局负责。各铁路局按劳动定员标准核定定员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另配适当比率的预备率、在职培训率和后续培养率;
(二)春节和暑期临客任务较大的机务段,可适当增加预备率;
(三)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备用人数。
第78条 一个区段内,运行图中规定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的旅客列车连续运行(中途无停站)4小时以上的,每班配二名司机轮流操纵,不操纵的司机代务副司机工作。
第79条 实行包乘制的机车,每台可设包乘司机长一人;实行轮乘制的每3至5班可设轮乘司机长一人。司机长除执行司机本身职务外,还要领导包乘(轮乘)组全体成员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第80条 机车司机的主要职责是:在机车队和司机长领导下,组织本机班按列车运行图行车,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正点、平稳操纵,质量良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搞好机车保养,努力节约煤、油、水、电;正确及时地填写司机报单和机车检修登记簿等原始资料。机车副司机、司炉的主要职责是:在司机的领导下,认真执行一次乘务作业标准,蒸汽机车副司机对司炉的工作负责技术指导。
第81条 机车乘务员动态及包车情况,按附件的要求,机务段于每月末书面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铁路局每半年汇总一次报铁道部。
任用及晋升
第82条 机车乘务员应从机车专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中录用,并应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新分配做机车乘务工作的人员,经高中文化考试合格,再进入司机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学习一年以上,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担当乘务工作。
第83条 机车乘务员在转换使用机车类型时,须经理论和实作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填发转型机车司机驾驶证和副司机证。
第84条 晋升机车司机,应根据需要,由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在机务段考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考评委员会由机务段长及运用、人劳、教育等有关人员组成,路局机务处和分局机务分处(科)派员参加。晋升机车副司机的考试,由机务段组织进行,铁路分局机务分处(科)监督检查。
第85条 机车乘务员的提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技术,遵章守纪,热爱本职工作。
(二)考试前一年内无责任行车事故;一年内做非乘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天。
(三)蒸汽机车司炉晋升副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三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蒸汽机车副司机晋升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六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内燃、电力机车学习副司机晋升副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三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副司机晋升司机,乘务公里不少于九万或实际乘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
本职满二年以上的蒸汽机车副司机转用内燃、电力机车时,须在内燃、电力机车上实际乘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参加晋升考试。
(四)钳工、电工技能,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使用机型的等级标准。
第86条 机车乘务员的晋升及考核:
现职司炉晋升副司机的考试,由机务段考评委员会直接进行。考试内容为:行车规章、机车构造及焚火、给油等有关理论知识和机车检查、给油、焚火、保养、故障处理等实际作业技能。
现职副司机晋升司机的考试,由铁路局统一命题,指定考评委员会主持。考试内容为:行车规章、机车构造及作用、列车牵引计算、制动机等理论知识和机车检查、操纵、故障处理等的实际作业技能。
在晋升考试至任命期间,若发生责任事故,取消考试成绩及任命资格。晋升司机考试合格后,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经铁路局审查后报铁道部核准。晋升副司机考试合格后,考试成绩和鉴定意见报铁路局审查后核准。
第87条 铁路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均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印制。机车驾驶证由铁道部运输局核准签发,机车副司机证由铁路局核准签发。机车驾驶证分为路内、路外两种格式(见附件一、二)。
第88条 机车驾驶证专用章及钢印、机车副司机证专用章及钢印由铁道部统一掌握制作。机车驾驶证的编号规则见附件。
铁路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不得转让,如丢失或损坏,按原批准程序重新核准发放。
第89条 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必须进行年度职务鉴定,其机车驾驶副证、机车副司机副证没有加盖年度鉴定合格印章或鉴定不合格者,不准值乘。
第90条 机务段成立鉴定委员会,每年对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进行一次职务鉴定,鉴定以年内本人日常工作实绩为主,并结合年内规章考试和作业标准化考核进行。每年末,持鉴定合格者的机车驾驶副证和机车副司机副证到铁路分局办理年鉴签章手续。
第91条 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受撤职处分时,吊销其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由所在单位收回保管。机车司机受撤职处分或改职做其他工作(脱离机车运用工作一年以上)需恢复机车司机职务时,由所在单位向铁路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结合年度职务鉴定,对复职者进行职务技能考核(机车操纵和检查等),合格后报请铁路局批准,并在机车驾驶副证加盖鉴定章,方可恢复机车司机职务。
第92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分别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晋升、考核管理工作,并设管理台帐。
机车司机的岗位等级
第93条 机车司机的岗位等级分为一、二等。等级审定的条件为:
一等司机:担任司机职务不少于五年;在审定前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行车事故;机车保养经常保持良好以上成绩;技术业务考试达到铁道部颁发的一等机车司机的岗位标准。
二等司机:未达到一等司机标准的为二等司机。
第94条 机车司机岗位等级的晋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机务段考评委员会结合日常技术考核进行,对经过考评符合晋升条件者,由机务段考评委员会报请铁路局审批,由铁路局任命,并记入个人档案和机车司机驾驶证内。
第95条 部、省级及其以上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任命为一等机车司机时,可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96条 铁路局级单位命名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技术能手,由所在机务段提出申请,经铁路局批准,可提前参加技术等级的审定。获技术能手称号的,可免予所获称号项目的实作考试。
技术培训
第97条 机务段应设职工教育室,并根据铁道部有关文件的规定,配齐专职技术教育人员,负责日常技术教育工作。
技术教育人员,要经常深入运输生产第一线,调查研究,掌握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技术业务教育工作。
机务段教育室应建立正常的教学制度,备有基本的教学手段,配备机车模拟操纵装置,做到学习有资料,演练有场地,操作有实物,分解有模型,充分利用工作现场进行直观教学。
第98条 机务段教育室,要根据安全和运输生产的需要,提出年、季机车乘务员脱产技术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车乘务员的日常业余技术学习,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学习内容要适应运输和安全生产的需要。
机务段教育室,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功活动,举行各种形式的技术表演赛,定期选拔技术能手,做到学用结合,力求实效,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工作条件
第99条 各级领导应关心机车乘务员的实际工作条件,蒸汽机车应安装推煤机,实行加煤机和人工联合焚火;机务段应有擦车设备,以减轻笨重的体力劳动;认真解决防寒、防暑降温、隧道排烟和内燃、电力机车的防震、防燥音等问题;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100条 机车乘务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次连续工作时间标准(包括出、退勤工作时间,以下同),客运列车不得超过8小时,货运列车不得超过10小时。机车乘务员的便乘时间,不计入连续工作时间内(随货运列车或无卧铺客运列车便乘时除外)。
(二)在本段休息时间不应少于16小时。
(三)外段调休时间不得少于5小时(其时间的计算为到达公寓签到休息至叫班时止,以下同);在外段驻班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0小时;轮乘制外段换班继乘休息时间不得少于6小时。
(四)严格防止机车乘务员超劳。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不准出现超劳。各级行车调度、机车调度要根据列车实际运行情况,准确掌握叫班时间。密切注意列车运行情况,遇特殊情况超劳时,要尽快采取措施。
(五)实行轮乘制的机车乘务员每月应有1~2次48~72小时的大休班时间。
第101条 机车乘务员凭便乘证便乘(中途站换班便乘时,凭调度命令)。国际列车以外的旅客列车,应按规定提供便乘铺位和乘务餐。
第102条 乘务员公寓要昼夜保证列车机车乘务员(包括回送机车乘务员)和机务添乘人员的住宿,及时供应热饭、热菜和开水。乘务员公寓应设置条件良好的浴室、洗衣、烘衣、更衣箱、取暖、防暑降温等设备以及学习室、文娱室等设施。机车乘务员要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公寓工作人员的劳动,爱护公寓设施、设备,做好共管共建文明公寓工作。
第103条 给水站给水、清灰人员,应负责机车给水、清灰、挖煤等工作,并提供机车乘务员饮用开水。
第104条 机车乘务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健康状况确实不宜担任乘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其职务。

第六章 机务段运用车间基本任务
第105条 机务段运用车间是机车运用工作的基层组织。其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命令、指示和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按日计划机车周转图供应质量良好的机车;编制乘务员乘务作业标准和担当区段的司机操纵示意图;参加编制机车小(洗)修和辅修计划;制定、执行机车检查、操纵、给油等作业程序和安全、保养、节约措施;负责机车乘务员的管理和教育,开展岗位练兵,抓好技术培训与技术考核;学习推广“毛泽东号”、“朱德号”、“周恩来号”机车组和其它先进班组的经验,开展安全正点、平稳操纵,高质量、低消耗、优质服务劳动竞赛;落实职工教育计划,培养造就一批思想、作风、技术全面过硬的职工队伍。
管理与分工
第106条 运用车间应有运用、安全、监控分析、机车保养等专职技术人员。
机车保养组的设置应根据配属的机型及支配机车台数和乘务方式确定。
第107条 运用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正确查定、上报列车运行图、机车周转图有关资料;负责新运行图实行前后的准备、布置和执行情况的总结;按时提出年度机车运用计划指标建议;参加编制机车小(洗)修和辅修计划,并督促实现;参加机车牵引试验,编制列车操纵示意图及乘务员一次乘务作业标准;抓好旅客列车安全正点、平稳操纵;参加编制机务段(折返段)运转作业管理细则;按时分析机车运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填报有关资料台账和表报。
第108条 安全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运用车间全体职工,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上级的命令指示;经常深入实际,添乘机车,调查研究,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完善安全措施;调查分析行车事故及路外伤亡事故,及时向上级提出报告;建立安全台帐,正确统计、填记车间、机车队和机车组及机车乘务员个人安全公里(天数)台帐;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经验,对安全成绩突出和防止事故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及时向领导提出报告,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109条 监控分析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技术、作业标准的要求以及线路变化,负责提供监控数据改写的依据。根据记录的异常情况,查看全程记录和运行曲线,分析造成异常情况的原因。分类填好台帐。定期进行抽查、分析、指导并配合搞好安全分析工作。
第110条 机车保养工程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机车乘务员,认真执行机车保养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机车保养负责制度;根据季节和油脂变化及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及时采取加强机车保养的措施;参加机车小(洗)修和春、秋季机车质量鉴定,组织机车保养质量评比;参加机破、临修分析,总结经验,摸索规律,提出改进机车保养工作的建议;经常检查地勤组的工作,搞好轮乘制机车的维护和保养;建立健全机车保养台账,配合检修部门,对机车进行有计划的整修,不断提高机车质量。
第111条 机车队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所属机车组(班)进行添乘指导,督促、检查机车乘务员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确保安全正点运输。指导司机的添乘时间不应少于工作日的50%,监控分析月覆盖率应100%。
(二)带领机车乘务员开展岗位练功;总结推广安全、保养、节约和平稳操纵等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机车乘务员的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水平。
(三)抽查乘务员参加机车小(洗)修、辅修作业情况,督促、指导机车乘务员按作业程序检查和保养机车,确保运用机车质量良好。
(四)组织发动机车乘务员参加各种劳动竞赛活动,按时向车间汇报各机车组(班)的工作情况,并进行评比。
(五)向车间提出分管机车乘务员的提职、任免和奖惩意见。
(六)参加对本队机车乘务员的提职考试和技术考核。
第112条 实行长交路、轮乘制的机务段,原则上实行“修、检合一”体制。其定员和工作制度以及跨段轮乘区段继乘站的设置和工作制度由铁路局制定。
第113条 为了保证机车整备工作的安全和正点,机务段(折返段)的整备设备应满足列车运行图的需要,并根据设备条件,制定相应的“运转作业管理细则”,报铁路分局批准后实行。

第七章 机车调度基本任务
第114条 为了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和机车周转图,指挥日常机车运用工作,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机务段,应分别设置机车调度室。
第115条 机车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正确编制日(班)计划机车周转图,并组织实施。
(二)与行车调度员密切配合,组织均衡开车,保证机车供应。
(三)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提高机车运用效率。
(四)及时正确地处理日常运输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安全正点。发生行车事故和重点列车运行晚点,要及时查明情况,并逐级上报。
(五)正确填记各种表报和台帐。
(六)掌握回送机车动态及备用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七)加强与行车调度之间的联系,严格掌握机车乘务员按规定时间叫班,防止列车晚点和乘务员超劳。
(八)经常深入现场、添乘机车、熟悉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指挥水平。
组织领导
第116条 机车调度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段分层管理。业务管理分别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主管部门、机务段运用车间负责。
第117条 各级机车调度实行逐级负责制,下级调度必须服从上级调度的指挥;机车乘务员及机务行车工作人员必须服从机车调度的指挥。
人员配备
第118条 各级机车调度员应从思想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司机中选拔,或由现职调度员中逐级选拔。新任用的机车调度员必须经过机车调度专业知识的培训。各级机车调度员的任命和调离,必须征得同级机务部门的同意。
机车调度室的设备
第119条 各级机车调度室应配置下列设备:
(一)良好的通信、照明、取暖、降温设备和与行车有关的直通电话、录音电话等。
(二)各级机车调度室应备有下列文件:
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工作规则》、《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机车操作规程》、《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和各种机车的检修规程以及与行车有关的规章、命令、文件、电报等。
2.列车运行图、列车时刻表、机车周转图及有关技术资料。
3.管内机务段、折返段、车站平面示意图,列车操纵示意图,救援列车编制和停放位置等。
4.常用的技术业务参考书籍。
(三)各级机车调度的微机联网系统及传真设备等。
(四)机车动态牌,运行揭示栏、天气预报板、安全成绩和机车运用指标完成情况显示板,机车运用计划公布板,机车乘务员名牌及动态板等。
(五)机务段机车调度室必须设有监控装置数据处理微机系统,除保证退勤分析外,并应配备两台以上指导司机分析微机。
机车调度命令
第120条 各级机车调度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分别代表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发布调度命令:
(一)机车及救援轨道起重机配属、调拨、回送、助勤、出租、报废。
(二)过段及变更机车工作种别。
(三)备用机车的加入与解除。
(四)动用救援列车或救援轨道起重机做非救援工作。
(五)布置日计划机车周转图。
(六)发布事故通报。
(七)根据领导指示,布置其他有关机车运用等工作。
第121条 机车调度命令下达之前,应充分了解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合理、正确的判断。各级机车调度之间的命令传递,必须直接授受,并履行复诵制度。

第八章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基本要求
第122条 路内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建筑总公司、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等)、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地方厂矿企业等单位所属的机车,有动力(或无动力)托运回送、因工作需要进入国铁营业线路(包括临管营业线路)运行时(称过轨运行),均按铁路局以外的机车运用管理。
第123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有动力(或无动力)回送、过轨运行时,其司机、副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车驾驶证及副司机证。否则该机车不准过轨及办理任何回送手续。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铁路局机务处、铁路分局机务分处(科)负责对其管内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第124条 铁路局以外单位的机车司机晋升考试,考核、年鉴由所在铁路局机务处负责,机车驾驶证的批准、签发由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负责。
人员管理
第125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司机晋升,必须具备机车副司机资格,委托路内机务段进行不少于一年的乘务培训,并在机务段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持铁路局考试成绩和审定意见,经铁道部批准后办理手续,领取路外机车司机驾驶证。
第126条 铁路局以外的机车司机是否晋升岗位等级,由各单位自定。晋升考试可委托铁路局在年度职务鉴定中进行。
第127条 铁路局以外机车司机一律由所在地铁路局负责进行年度鉴定,鉴定合格后,由铁路局加盖年鉴专用章。
第128条 发现严重违章、无证执乘或所持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未加盖当年年鉴印章者,视情做如下处理:
(一)立即停止其执行乘务工作,没收机车驾驶证、机车副司机证,责其回本单位听候处理。
(二)没收机车驾驶证,发给铁路机车司机临时驾驶证(附件八),责其继续运行回本单位等待处理。
(三)路外机车在国营铁路线路上运行,机车司机被停止乘务工作后,其机车不准继续运行,由机车司机本人通知其所在单位另做处理。
机车过轨运行
第129条 机车过轨运行时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需在铁路分局管内进行一次性过轨运行时(未设分局为铁路局管内),过轨机车单位应向过轨车站和分局调度所提出申请,并委托担当该区段牵引任务的机务段承担过轨运行的带道工作。
(二)需在铁路分局(未设分局为铁路局)管内过轨运行不足三个月时,过轨机车单位应与铁路分局机务、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过轨运行的合同。铁路分局(未设分局为铁路局)机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机务段承担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的带道工作。
(三)三个月及其以上过轨运行以及三个月以内但需跨越铁路分局运行时,过轨机车单位应与铁路局机务、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过轨运行的合同。并由铁路局机务主管部门指定机务段承担期限不少于一个月的带道工作。
(四)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运输主管部门在与过轨机车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自在运输生产、行车安全以及带道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过轨机车担当任务前(一次性过轨时除外),铁路局、铁路分局,机务、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过轨机车的有关人员,进行行车安全、机车操作、规章制度和“车机联控”等技术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担当过轨工作。
(五)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指定单位对过轨机车的技术状态进行认真检查,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出段机车技术条件时,方可准许过轨运行。
(六)担当过轨运行任务的机车,应按规定安装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机车自动信号、自动停车装置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暂未安装上述设备的机车(含一次性过轨),在担当过轨运行任务时,必须配备与运行区段频率、制式相同的无线对讲机。运行中要严格按信号的显示要求和有关规定行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确保运输安全。
机车回送
第130条 非铁路局所属的路内工程局、合资铁路、厂矿企业的机车需跨局回送时,原则上采用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由于工程局、合资铁路临管运营、分流运输急需机车等特殊情况,根据部令的要求可采用有动力附挂直通(直达)货物列车加速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由机车所属单位与铁路局商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回送办法。
第131条 路外单位机车需要跨局回送时,一律按无动力托运方式回送。在铁路局管内回送时,由机车所属单位与铁路局商定确保行车安全的回送办法。
第132条 铁路局所属单位以外托运的机车回送一律按收费办理。办理托运的机车发运单位应填写“回送机车状态书”和“回送机车请求书”(运规附件六),由驻厂、段的机车验收室主任签认或由机车所属单位委托邻近机务段有关技术人员按回送机车技术要求协助检查机车技术状态,确认良好后,签署证明文件。由所属单位向车站办理托运手续。机车回送状态书由回送人员携带交到达单位,并在司机室外揭挂发送年、月、日及到达处所、机车重量和限制速度的标牌。
机务段对机车进行技术鉴定的同时应对其机车乘务员进行回送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合格后方准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第133条 回送机车的整备条件比照本规程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134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本规程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铁路局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铁路机车驾驶证格式
二、副司机证格式
三、机车添乘证格式
四、机车乘务员动态表
五、机车配置表
六、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轨道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
七、临时驾驶证格式
八、登乘机车证格式
九、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
十、机车工具及备品
十一、机车编号规则

附件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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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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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道部运输局监制 机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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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73×203mm正面深蓝底金字,“监制”用原字。

附件一之二
驾驶证(正面) 副证(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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