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办办〔2009〕93号
农业部相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定稿).doc
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审批系统)报送相关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条 网上审批系统是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托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信息网(www.agri.gov.cn)面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实行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服务的业务平台,具有在线申请、网上审批、进程及结果查询等功能。网上审批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技术,对网上审批各环节进行身份确认和信息加密保护,确保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稳定。
第四条 按照成熟一项纳入一项的原则,对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实施动态管理。条件成熟的农业部行政许可事项,应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审批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网上审批系统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及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运行协调管理和服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相关单位有序开展网上审批,并实施全程电子监察,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受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级业务初审单位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形式审查、受理、交转业务承办司局办理以及审批结果回复。
第八条 农业部行政许可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审查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审查、组织技术评审、报签。
第九条 相关省级业务单位,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初审机构,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行政许可事项,并进行初审、电子材料与纸质材料的核实。初审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条件成熟时,经承办司局同意,可将纸质材料存档,只报送电子材料。
第十条 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技术服务机构,主要负责网上审批系统日常维护、改造、升级等,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安全服务机构,由农业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有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机构中选择,主要负责数据传送的安全保障、数字证书使用者信息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填报相应申请材料并进行提交,登录系统可查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需要省级初审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业务初审单位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网上申请资料组织初审,确保网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符合初审要求。对初审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按照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要求及时发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对初审不合格的行政许可申请,填写初审意见后,及时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十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收到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进行形式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发送业务承办司局和相关事业单位;对不予受理的申请,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反馈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交转的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后,及时组织审查,在规定时限依法作出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反馈行政许可申请人。其中,对不予批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申请人可选择现金、支票、电汇等方式及时缴费,因延误缴费造成受理延迟,由行政许可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材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注册获得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使用系统,也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农业部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使用系统。注册用户名及密码通过系统管理员审核后生效。数字证书申请要求按照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初审单位应根据使用权限进行网上审批系统操作,规范各流程运行,确保网上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省级业务单位以及使用数字证书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钥,数字证书载体丢失或密钥失控、变更证书所有人身份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撤销或变更其数字证书。因数字证书所有人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所有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网上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办结情况,纳入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不得通过网上审批系统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网上审批系统,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网上审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许可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
(六)故意干扰网上审批系统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网上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办司局及直属单位,由本单位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农业部办公厅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政许可申请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网上申请资格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文化局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深文〔2006〕117号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许可事项: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设立、变更。
审批范围不含跨市音像连锁及中外合作音像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文化部令第22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三)《关于落实向深圳市文化局下放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文法〔2002〕19号);
(四)《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文市发〔2001〕13号);
(五)《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文市〔2001〕50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3)有10个以上使用统一商号的音像制品门店;
(4)主要发起者具备2年以上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或出租经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
(5)具备向连锁门店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配送音像制品的能力;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15人以上的专职从业人员;
(7)有完善的连锁经营管理规章。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或个人的经营字号;
(2)有适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要的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专职从业人员;
(4)实行计算机管理;
(5)配有试听试看设备;
(6)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和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
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除符合设立独立门店(1)—(6)项条件外,还应当与连锁总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营业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
(二)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申请材料
(一)立项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连锁公司配送中心和已有门店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连锁直营门店发展计划(原件1份);
(9)申请人管理人员的资料(原件1份);
(10)申请人关于连锁经营的配送机构、配送手段、配送管理的规章制度(原件1份)。
2.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个人的经营字号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5)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发证应提交的材料:
1.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所属10家门店的经营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音像连锁公司设立直营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市内音像连锁公司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直营门店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直营门店的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3.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立项批准书(原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三)变更:
1.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2.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业务范围应提供:
(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增加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文化部关于促进和规范音像制品连锁经营的通知》;《关于印发〈广东省音像制品连锁店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受理;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设立市内音像连锁公司(总部)、市内音像连锁公司设立门店:由深圳市文化局决定;
(二)设立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由拟设立门店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三)市内音像连锁经营单位以及音像制品独立门店变更名称或业务范围:由原审批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设立:
1.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2.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变更:
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获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音像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直营门店、音像制品零售独立门店):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_________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月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营业资金。
其中:_____________投资总额(大写);
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大写)。
主办单位:(公章)
年月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张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如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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