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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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外综[200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自《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国家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方针的指引下,中外合作办学正在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轨道。为了更好地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稳步健康发展,针对当前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原则。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坚决制止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名义实行乱收费、高收费的行为,防止教育产业化的倾向。

  二、坚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增强政治敏感性,牢固树立教育主权的意识,维护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正常的教育秩序。依法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过程中,注意依法加强中国教育机构的主导地位,坚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三、坚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加强能力建设的政策导向。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引导中外合作办学逐步向中西部地区发展。中国教育机构应当根据自身的定位和目标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防止盲目攀比、一哄而起和低水平重复的现象。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更要注意选好合作对象,选好合作模式,选好合作内容,为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服务。

  四、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管理。当前要重点做好高等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监控,维护中外合作办学的声誉,注意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要加强招生录取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当纳入国家下达的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在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须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在同批次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不得转入下批次执行。属于研究生层次的,应当符合国家研究生学历教育招生录取规定和程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录取标准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录取标准。

  2.要加强培养过程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其教育教学计划、培养方案、学制年限的制定和执行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其本科专业设置专门的专业代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的,其共同制订的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当不低于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时实施中国高等学历教育和外国学历学位教育,并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和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其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应当满足双方的学术要求。特别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课程硕士教育的,在培养过程的各个环节均要严格管理,保障质量。

  3.要加强学科专业的规划和政策引导。研究制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指导目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的学科和专业。

  4.要加强颁发证书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高等学历教育、颁发中国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实施外国教育机构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颁发外国教育机构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具有实施相应层次和类别的学历教育和学位授予的资格,外国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遵循真实有效的原则,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

  五、要加强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在中国教育机构内实施完整的或主要的教育教学过程。确需采用“双校园”办学模式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此类项目中切实加大外国教育资源的引进力度,并对引进的外国教育机构的课程,特别是用以替代中国学历教育课程的课程认真进行评估。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

  六、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中外合作办学者设立或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办学投入。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认真合理地测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生均培养成本,根据成本补偿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依照政府定价的原则确定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标准还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和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注意与公办教育、民办教育保持适当的平衡。仅以学分互认形式进行学生交流的活动,学生在国内校园学习期间,应当按照中国高等学校的正常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在国家出台统一政策规定之前,各地要按照现行管理办法切实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工作做实做好。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丰富和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保障中外合作办学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与改革,增强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服务。

二○○六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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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日出口家禽肉检验出证的通知

      (国检验〔1992〕63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据我驻日使馆商务处函告,日本厚生省对禽类检验证书的内容作了修改,并于今年4月1日起用新的检验证书通关。现将新证书内容发给你们,供对日本出口鸡肉检验出证时使用。并请特别注意,带内脏的家禽不允许出口。

  另附: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日本厚生省要求检疫的禽病

 

  鸡瘟、狂犬病、鸡痘、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新城疫、鸡白血病、包函体肝炎、马立克氏病、鹦鹉热、禽霍乱、鸡结核、大肠杆菌病、传染性鼻卡它(鼻炎)、丹毒、鸡白痢、鸡付伤寒、葡萄球菌病、李斯特氏杆菌病、毒血症、脓毒症、败血症、禽曲霉菌病、原虫病(弓形体病除外)、弓形体病、寄生虫病、变性、尿酸盐沉着、水肿、腹水症、出血、炎症、萎缩、肿瘤(马立克氏病和白血病除外)、内脏异常(形状、大小、质地、颜色和气味不正常)、体温不正常、黄疸、外伤、中毒、瘠瘦、发育不良、生物制剂过敏、污染、放血不良、过烫。

  Fowl plague, Rabies, Fowl pox, Infectious bronchitis, Infectiouslaryngotracheitis, Newcastle disease, Avian leukosis, Inclusion body he-patitis, Marek's disease, Psittacosis, Fowl cholera, Avian tuberculosis,Golibacillosis, Infectious coryza, Erysipelas, Pullorum disease andAvian paratyphoid, Staphylococcosis, Listeriosis, Toxemia, Pyemia, Sep-ticemia, Fungal infection, Prozoan, diseases other than Toxoplasmosis, Toxoplasmosis, Parasitic diseases, Degeneration, Urate deposite, EdemaAscites, Hemorrhage, Imflammation, Atrophy, Tumors other than by Marek'sdisease and Avian leukosis, Abnormal shape, size, consistencg, color orodor of viscera, Abnormal body temperature, Icterus, Trauma, Intoxica-

tions, Emaciation, Delay of growth, Birds showing remarkable response

against biologics abminstration, Contamination Incomplete bleeding, Over-scald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BEIJING IMPORT &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N     正本

        BUREAU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IGINAL

                                 001102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2号                  No.

Address:12.Jiangomenwal                    

    Street,                         

电报:北京2914

Gadle:2914 BEIJING        兽医卫生证书

电话:         Veterinary/Sanitation Certificate     日期

Tel:500.3380                           Date

 

  发货人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or__________________

  受货人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consignee__________________

  品名种类             数量/重量:

  Commodity species of poultry      Ouantity/weight_____

  加工厂名称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establishment________________

  注册代号:             标记与号码:

  Code No.of Regisition_______Mark & No.__________

  检验/加工/屠宰日期:

  Date of inspection/Slaughter/process_______________

  官方兽医证明如下:

  I. the undersigned offical Veterinarian, certify that:

    1. This lot of products was derived from poultry which originated

     from non-epizootc area, and were found healthy and free from

     diseades designated by Laws concerned in Japan through ante-

     mortem and post mortem inspection.

    2. The poultry was slaughtered and processed in the establishment

     registered by SACI.

    3. The products had been processed, packed, stored and transpor-

     ted under a sanitary condition, meeting the Rules of Inspec-

     tion for Export Chicken, and fit for homan consumption.

 

                       主任兽医:

                     Chief Veterinarian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交通安全工作奖励处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十二号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和专(兼)职人员抓好交通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落实交通安全“三长”负责制,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领导、车管干部、交通安全员、机动车驾驶员和交通安全积极分子及专业运输、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奖励办法
(一)按照交通安全百分评比验收标准,对达到先进单位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二)对维护交通安全,预防、避免重大交通事故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及时表彰奖励。
(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乡、镇、街,乡、镇、街对单位及个人进行奖励。
第四条 受奖单位条件
(一)完成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的。
(二)在交通安全百分评比竞赛中获胜的。
(三)组织健全,规章制度完备,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效果显著的。
第五条 个人受奖条例
(一)认真组织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全面完成管理目标的县(市)、区、街、乡、镇、企事业单位领导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维护保养车辆,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活动,为防止、避免重大交通事故有较大贡献的交通干警、交通安全员、车管干部及驾驶员。
(三)认真执行市、县、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布置的任务,协助领导做好交通安全工作成绩显著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的。
(二)发生规定指标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县(市)、区、乡、镇、街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
第七条 处罚形式
(一)罚款。
(二)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的牌子。
第八条 处罚标准
(一)交通安全工作百分评比验收不及格(不满六十分)的单位,千人以下的罚款五百元,千人以上的罚款一千元。
(二)发生一般指标事故的,对单位罚款五百元,发生重大事故,按责任区分,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发生特大恶性事故,对单位罚款三千元至五千元。
(三)对没有完成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县(市)、区、乡、镇、街按下列标准处罚。
1.四项指标都没有完成的,对县(市)、区罚款五千元至一万元。对乡、镇、街罚款二千元至五十元。
2.突破死亡控制指标,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3.四项指标中,有三项没有达标的,对县(市)、区罚款三千元,对乡、镇、街罚款一千元。
(四)连续发生重大事故和发生特大恶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
按本条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的,同时对单位主管领导处以五十至一百元罚款。
第九条 处罚的执行
(一)对区、街、市内单位及县(市)罚款由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市交通警察支队执行;对乡、镇及驻镇单位罚款,由县(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二)对单位挂“交通安全工作不合格单位”牌子,由县(市)、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决定,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