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29:36   浏览:81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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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07]94号


  近年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人为水土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在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中,仍然存在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不认真实施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以及地方行政干预等问题。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进一步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执行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防治人为水土流失,现就加强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大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土保持督察工作的重要性,转变重治理轻监督、重审批轻督察的思想,将水土保持督察列入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督察力度,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要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保证督察工作经费,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使督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通过督察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增强全社会特别是开发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率、执行率和验收率,保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一个、实施一个、验收一个、见效一个。
  二、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督察工作制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对其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做出评价,建立年检档案,对问题突出、督察难度较大的要及时申请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介入。
  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建设项目要实行不定期督察,每年督察总量不少于本级及以上审批的在建开发建设项目的20%,并写出年度督察报告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责任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同时,上级要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督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建立督察工作定期交流制度,定期交流督察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三、严格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未经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未经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擅自投产运营的项目,要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拒不补办手续的,要依法责令其停建或停产。对严重违法或因开发建设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地区和企业(集团),要暂停审批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建立水土保持督察工作通报制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数据库,准确掌握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开工、验收的数量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一次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对消极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媒体曝光和给予通报批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开通举报电话,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举报并及时查处各类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我部举报电话:010-6320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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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学工业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办法
1992年3月18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工业(以下简称化工)工业卫生科研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系统具有工业卫生科研能力的单位。

第二章 计划编制及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选题应以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原则,适当选择管理性软课题及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四条 依据化学工业部和各地工业卫生科研规划,编制各单位下一年度科研计划。每项课题的选定,都要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写出文献综述(包括国内、国外研究情况,达到水平和现场调研情况)。科研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开题送审报告由单位组织专家(或本单位技术委员会)论证,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及盖章。年度计划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化学工业部劳动安全司(拟在地方申报的科研项目应同时抄报化学工业部)。上报材料包括:课题文献综述一式两份;可行性论征报告一式两份;开题送审报告一式两份。
第五条 上报项目由部劳动安全司审定后,经部科技司审核,列入化学工业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由劳动安全司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按“化学工业部科学研究项目合同”(格式见附件1)签订合同。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凡列入化学工业部科研年度计划的项目,都要纳入科研管理轨道,按合同要求,考核科研课题进度及质量。
第七条 各科研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一年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包括课题进度、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等,总结材料应分别在当年6月底及12月底前上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八条 科研项目合同一经正式签定,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调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

第四章 成果鉴定管理
第九条 科研单位每年一月份将本年度需部组织进行鉴定的科研项目列出计划,报部劳动安全司。
第十条 鉴定可分为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包括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以及视同鉴定等形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做好技术鉴定的准备工作,在完成了试验工作,经单位技术负责人认可后,课题组即可做成果鉴定的准备工作,提出课题的研究报告和工作情况报告,整理出有关技术文件及附件。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单位应提出鉴定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名单,由部劳动安全司和科技司负责审核。鉴定委员会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具有该行业或该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控制在5至13人。
第十三条 工业卫生科技成果鉴定要符合申请手续。
(一)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提前两个月填写四份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并附有两套完整的学术或技术资料报部劳动安全司。
(二)部劳动安全司对鉴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作出能否鉴定的决定,并确定适当的鉴定形式;由主管领导在申请书上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全套学术或技术资料送交部科技司审核会签,经批准后由部劳动安全司发文,抄送部科技司。
第十四条 部劳动安全司负责办理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具体鉴定事宜。科技成果鉴定会的主持人一般应是处级以的干部或有关专业的高工,对于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项目须由司局级领导主持。对科技成果具体的鉴定(评价、讨论等)应由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选出的主任委员主持。鉴定意见由主任委员亲笔签字,鉴定组全体成员应列表签名。
第十五条 化工工业卫生科技成果应办理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登记。
(一)部劳动安全司将形成的技术鉴定证书清稿送部科技司复核,符合条件者给予编号,由课题承担单位打印成正式文本。鉴定证书按国家科委规定的格式填写(格式见附件3、4)。
(二)已经完成的技术鉴定证书送部科技司加盖科技鉴定专用章,同时办理成果登记。
(三)办理成果登记须填写“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格式见附件5)和“科技成果简介”(格式见附件6)一式四份,并报部劳动安全司。
(四)填写主要研究人员名单一般控制有5人以内,少数水平高、意义大、涉及面广、经济效益明显的项目可放宽到9至15人。
第十六条 对于事先未列入鉴定计划的课题,实际已达到可以进行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在经过部劳动安全司和部科技司严格审查,认为已具备鉴定条件的,可在鉴定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要加强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的档案管理,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原始技术资料应一式两份分别存入本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的技术档案中。

第五章 科技成果管理与推广
第十八条 各科研单位应将拟申报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选的项目材料,于当年六月前送“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并按要求填写申报书。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属国家所有,应尽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为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研究成果的有偿转让。
第二十条 各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可根据有关规定,申报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对科研任务完成得好、科研成果水平高的单位进行表扬和奖励;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合同编号:

化学工业科技研究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时间:
承担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及帐号:
一九九 年 月 日
一、国内外现状、水平及发展趋势


二、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


三、研究、试验方法和技术路线(包括工艺
流程)

四、成本估算及经济、社会效益(包括市场
预测)

五、计划进度(总进度和年度进度)


六、经费概算(总经费、经费、构成明细、主要设
备材料)

经费来源、年度拨款计划及偿还计划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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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年│199 年│199 年│199 年│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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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拨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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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自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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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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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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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条款
1、甲方(委托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下拨经费。乙方(承担单位) 应按进度要求完成各个阶段的研究任务。
2、乙方必须于每年7月15日前,按合同要求向甲方提出上半年执行情况和下半年计划,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甲方提出上年度总结,经费使用报告和当年计划。按时提出季度总结。否则,甲方将停拨或缓拨合同经费。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修改合同某项条款,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否则,后果由自行修改的一方负责。
4、甲方中途无故撤销或不履行合同时,所拨经费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乙方因故撤销合同或并非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如天灾等)致使合同无法执行时,应视不同情况,全部或部分退回所拨经费。
5、合同所拨经费,应按科技经费开支范围的有关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拒付或追回。
6、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负合同条款的法律责任,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直至提交经济法庭仲裁或裁决。
7、合同完成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内容向甲方提出合同执行情况的总报告及经费决算。按《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完整的技术资料。甲方经过审查后再行鉴定。
8、合同项目提前和按期完成奖励总偿还数的10%。
9、乙方无故拖延合同进度,每推迟一年完成增加偿还合同总经费的10%。
10、乙方按合同规定的偿还计划及时如数偿还甲方,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支配使用。
11、甲、乙方双方对科研项目技术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外发表有关资料和技术数据。
12、合同的成果属于国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乙方有使用权和转让权,但转让时须征得甲方同意。
13、乙方视情况需要,可按本合同精神与专题参与单位签订分合同,并将副本送甲方一式二份备案。
14、本合同文本一式 份,分存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有关部门 份。
15、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签署各方
委托部门(甲方):
部门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承担单位(乙方):
单位科技主管: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单 位 盖 章
一九九 年 月 日
附件2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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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果名称 │ ┃
┠──────┼──────────────────┨
┃申请鉴定单位│ ┃
┠──────┼──────────────────┨
┃工作起止时间│ ┃
┠──────┼──────────────────┨
┃申请鉴定时间│ ┃
┠──────┼───┬────┬─────────┨
┃ 联 系 人 │ │ 电 话│ ┃
┠──────┼───┴────┴─────────┨
┃ │ ┃
┃ 申请鉴定 │ ┃
┃ │ ┃
┃ 单位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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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主管厅局 │ ┃
┃ │ ┃
┃ 审查意见 │ 盖 章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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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组织鉴定 │ ┃
┃ ├────┬───┬────┬────┨
┃ 单位意见 │成果类别│ │鉴定形式│ ┃
┃ ├────┼───┼────┼────┨
┃ │鉴定时间│ │鉴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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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鉴定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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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技术职务│专 业│ 工作单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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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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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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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 │ ┃
┃ 供 │ ┃
┃ 鉴 │ ┃
┃ 定 │ ┃
┃ 的 │ ┃
┃ 技 │ ┃
┃ 术 │ ┃
┃ 文 │ ┃
┃ 件 │ ┃
┗━━━┷━━━━━━━━━━━━━━━━━━━┛
说明:⒈成果类别系指申请鉴定的成果属于应用技术成
果或理论成果或科学成果。
⒉申请书一式四份。申请鉴定单位一份,主管厅
局或地(市)科委一份,组织鉴定单位两份。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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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鉴 定 形 式:
组织鉴定单位:
鉴 定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


三、鉴定意见


鉴定技术负责人
年_月_日
四、主持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组织鉴定单位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六、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提供单位

七、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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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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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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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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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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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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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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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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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委员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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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鉴定会职务│姓名│工作单位│所学专业│现从事专业│职称职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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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主持鉴定单位填写。指在申请鉴定单位自报的基础上,经鉴定委员会讨论后确定的密级。
⒉批准密级及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及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鉴定的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鉴定形式:指该项成果鉴定所采用的用的形式,即检测鉴定或验收鉴定或专家评议。
⒍成果简要说明: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及成果特点。如系应用技术成果,应写明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如系科学理论成果,应写明其基本论点、论据、学术意义及被引用情况等。如系软科学成果,应写明理论依据及应用效果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和依据。
⒏鉴定意见:指鉴定委员会对该项成果做出的实事求是的评价,特别应注明不同意见,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
⒐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由具体主持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单位填写。
⒑组织鉴定单位意见:由负责该项成果鉴定工作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⒒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序。
⒓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鉴定证书。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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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议 密 级│ ┃
┠───────┼─────┨
┃批准密级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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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格式)
编号( ) 视鉴字 号
成果名称:


成果完成单位:
审 批 单 位:
审 批 日 期:
一、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

二、推广应用前晾及效益预测

三、视同鉴定证明及技术文件目录

四、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盖 章
年_月_日
五、主要研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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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所学专业│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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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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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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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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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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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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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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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⒈建议密级: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
⒉批准密级编号:指依科技保密有关规定,具有密级审批权单位批准的密级编号。
⒊编号:指各级科委、国务院各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审批的视同鉴定顺序编号。
⒋成果完成单位:指参加该项成果研制,并在技术上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⒌审批单位:指负责审批视同鉴定项目的各级科委或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⒍成果简要说明及主要技术指标:由申请鉴定单位填写。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来源、研究目的、成果的特点及工业化实验情况等,并应写明主要技术指标、技术创造点等。
⒎推广应用前景及效益预测:由申请视同鉴定单位填写。指对该项成果推广应用范围和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定量预测。对效益的预测应附计算方法。
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批意见:由各级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填写,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以示生效。
⒐主要研究人员名单:指对该项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⒑各级地方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均应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本格式印制视同鉴定证书。
附件5
成果登记号: 推荐部门登记号: 密级:
科技成果报告表

科技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及
主要研究人员:
研究工作起止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课题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
┃ 技术档案审查情况(包括是否已归档及主要技术资料目录):┃
┃ ┃
┃ ┃
┃ 申报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
┃ ┃
┃ 年 月 日 ┃
┠────────────────────────────┨
┃ 申报单位审查意见: ┃
┃ ┃
┃ ┃
┃ 申报单位负责人(盖章) 申报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附件:⒈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编号: )
⒉技术报告: 等份。
填表要求
⒈本表为国家科委制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信息管理的基本表格。除登记部门和推荐部门填写的有关栏目外,全部由成果申报基层单位课题负责人认真逐项填写和签字,以示负责。申报单位负责人应对报告表中所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签署具体审查意见,申报单位负责人和申报单位均要盖章,否则无效。
⒉推荐部门向上一级登记部门推荐报送科技成果时,应同时报送该项成果的《科技成果报告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以及相应的主要技术报告等。推荐时,推荐部门应签署具体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⒊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牵头单位填报。
⒋填写必须用蓝色或黑色墨水,钢笔或毛笔,不得用圆珠笔。汉字、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等都要用正楷、正体书写,不得潦草,不得用草体、“自由体”,切忌用“自造字”。
⒌填写后,若发现有少量错误,要用双红线划去并在其上方重新填写。
⒍栏中由字母、数字组成的“标识符”(如成果项目名称栏中“C22A”),是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管理所需要的。填表者应在其后填写该栏的内容。
⒎使用汉字描述性栏目,要在栏内空格中自左至右顺序填写,每格一个汉字。其中的阿拉伯数字、外文和拼音字母、各种字符(包括标点符号)等也都要按汉字计算和填写。字数要在限定数以内,未满的不必补“0”。
⒏有关代码、数字、日期的栏目,要在每一个短横线上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或字母。如C84A后有“─”,即在其“─”上填写一位字符代码。
⒐栏内或表下注中已列出类别代码的选填性栏目,请直接选填。栏内未列出类别代码的栏目,应按要求查阅有关标准填写。每个代码项只选填一个最合适的代码。
⒑要求填写代码和名称的,请将其代码和名称分别填入有关栏内。
⒒对没有内容可填的栏目,若为数字项则填“0”,若为文字项则填“无”。
⒓利用全国科技成果管理系统录入子系统打印《科技成果报告表》时,应使用16开胶版纸进行双面打印,并装订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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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C22A├─┼─┼─┼─┼─┼─┼─┼─┼─┼─┨
┃ │ ├─┴─┴─┴─┴─┴─┴─┴─┴─┴─┨
┃中文名称│ │ 限35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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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C21A│ ┃
┃ │ ├───────────────────┨
┃英文名称│ │ ┃
┠────┼──┼───────┬────┬──┬───┨
┃研究起始│C73A│............. │ 研究终 │C73B│..... ┃
┃ ├──┼───────┤ ├──┼───┨
┃日期申报│C73C│............. │ 止时间 │C73D│.... ┃
┃ ├──┼───────┴────┴──┴───┨
┃单位名称│C79A│ ┃
┠────┼──┼───────┬────┬──┬───┨
┃基 层 登│C79Y│ │申报日期│C79Z│ ┃
┃记 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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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单│C94A│...... │人员总数│C95A│ ┃
┃位 总 数│ │ │ │ │ ┃
┠────┼──┼───────┴────┴──┴───┨
┃鉴定时间│C75C│......... ┃
┠────┼──┼─┬─┬─┬─┬─┬─┬─┬─┬─┬─┨
┃组织鉴定│C75D│ │ │ │ │ │ │ │ │ │ ┃
┃ │ ├─┼─┼─┼─┼─┼─┼─┼─┼─┼─┨
┃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成果密级│C74A│-│0-非密 3-秘密 4-机密 5-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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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水平│C84A│-│A-国际领先 B-国际先进 C-国内领先 ┃
┃ │ │ │D-国内先进 E-省、部内先进 F-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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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类别│C83A│-│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实验发展 ┃
┃ │ │ │7-软科学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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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服务│C83B│-│01-陆地、海洋和大气开发与利用02-民┃
┃ │ │ │用宇宙空间03-农业、林业和渔业发展 ┃
┃的社会-│ │ │04-工业发展05-能源生产、储存和分配┃
┃ │ │ │06-交通、通讯事业发展07-教育事业 ┃
┃经济目标│ │ │发展08-卫生事业发展09-社会发展和社┃
┃ │ │ │会经济服务10-环境保护11-知识全面发┃
┃ │ │ │展12-其他民用目标13-国防 ┃
┃ │ │ │ ┃
┠────┼──┼─┼──────┬──────────┨
┃应用行业│C83C│--│行业大类名称│ ┃
┃大 类│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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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83D│-│1-国家攻关计划2-"863"计划3-基础研 ┃
┃任务来源│ │ │究计划4-自然科学基金计划6-其他国家┃
┃ │ │ │计划7-省、部计划8-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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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号 │C70A│ │............│专利项数│C70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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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情况│C77A│ │1-已应用 未应用原因:A-无接产单位 ┃
┃ │ │ │B-缺资金C-技术不配套D-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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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范围│C77E│ │1-允许出口2-限制出口3-限国内转让4-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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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77G│ │ │ │ │ │ │││ │ │ │ │
┃转让内容│ ├─┼─┼─┼─┼─┼─┼┼┼─┼─┴─┴─┴
┃ │ │ │ │ │ │ │ │││ │限4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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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条件│C77F│ │ │ │ │ │ │││ │限1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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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C77H│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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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重大│C77C│ │ │ │ │ │ │││ │ │ │ │
┃效益的地│ ├─┼─┼─┼─┼─┼─┼┼┼─┼─┴─┴─┴
┃区或单位│ │ │ │ │ │ │ │││ │限4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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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C77D│ │ │ │ │ │ │││ │ │ │ │
┃广应用措│ ├─┼─┼─┼─┼─┼─┼┼┼─┼─┴─┴─┴
┃施、建议│ │ │ │ │ │ │ │││ │限4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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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励代码│C78A│......│名称与等级│
┃科├────┼──┼───┴─────┴──────────
┃技│获奖年度│C78B│.. ..
┃奖├────┼──┼─┬─┬─┬─┬─┬┬┬─┬─┬─┬─┬
┃励│授奖单位│C78C│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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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 奖 单│C78D│ │ │ │ │ │││ │ │ │ │
┃非│ │ ├─┼─┼─┼─┼─┼┼┼─┼─┼─┼─┼
┃政│位 名 称│ │ │ │ │ │ │││ │ │ │ │
┃府├────┼──┼─┼─┼─┼─┼─┼┼┼─┼─┼─┼─┼
┃部│将励名称│C78E│ │ │ │ │ │││ │ │ │ │
┃门│ │ ├─┼─┼─┼─┼─┼┼┼─┼─┴─┴─┴
┃奖│与 等 级│ │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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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 奖 国│C78F│ │ │ │ │ │││ │ │ │ │
┃获│家 或 机│ ├─┼─┼─┼─┼─┼┼┼─┼─┼─┼─┼
┃国│关 各 称│ │ │ │ │ │ │││ │ │ │ │
┃际├────┼──┼─┼─┼─┼─┼─┼┼┼─┼─┼─┼─┼
┃奖│奖励名称│C78G│ │ │ │ │ │││ │ │ │ │
┃ │ │ ├─┼─┼─┼─┼─┴┴┴─┼─┴─┴─┴
┃ │与 等 级│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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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其他专项奖│C78J│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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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名称与等级│ │ │ │ │ │ │限20个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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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研 投 资(万元) 合计 │C8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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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拨款 │自然科学基金 │部门、地方拨款│ 其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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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8A│---.--│C88B│-----.-- │C88C│-----.--│C88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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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产 投 资(万元) 合计 │C8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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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 │C89A│----.-- │ 其 他 │C8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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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投 资(万元) 合计 │C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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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效 益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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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累计│C86A│新│累计│C86C│其中│累计│C86E│增│累计│C86G
├──┴──┤ ├──┴──┤创收├──┴──┤ ├──┴────
增│-----.-- │增│------.-- │外汇│------.-- │收│------.--
├──┬──┤ ├──┬──┤(万 ├──┬──┤ ├──┬────
产│年均│C86B│税│年均│C86D│美元│年均│C86F│节│年均│C86H
├──┴──┤ ├──┴──┤) ├──┴──┤ ├──┴────
值│-----.-- │利│------.-- │ │------.--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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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率(%)│C86J│---.-- │年均投资收益率(%)│C8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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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C87A│ │起作用的方面: A-科技 B-教育 C-管理决策 D-自然资源保护
│ │ │ E-环境保护 F-安全生产 G-医疗卫生 H-国防
会│ │ │ 公安 I-公共安全 J-人民生活 K-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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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C87B│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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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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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⒈科研投资、生产投资和其他投资是指该成果的各项资金投入。科研投资既包括一般研究开发费,又包括基建费。基建费是指上级或委托单位以基建费(包括设备购置费)名义下达的、专用于此项目的拨款。若一项成果由几个单位共同完成,表中各项数字均应是各单位相应数字之和。生产投资是指为使该项成果投产应用,拨给各应用单位的生产试制或试验费、技术改造费和基建费的累计数。其他投资是指除科研投资、生产投资以外的投入资金总额。
⒉经济效益是指由于采用该项成果已获得的新增加的直接(一次)经济效益,原则上不包括间接(二次)的经济效益。新增产值、新增税利、其中创收外汇及增收节支各项累计数字应是所有应用该成果单位已取得各项数字之和;各项年均则是应用期间的平均数。
⒊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新增税利+增收节支中未计入新增税利的金额。
⒋投资收益率=应用后增收节支总额/(科研投资总额+生产投资总额+其他投资)。
⒌年均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应用年数。
⒍表中投资、经济效益各项中外汇(创收外汇项除外)要按当时国家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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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居型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和转让年限,按照规定标准,主要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单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和分步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安居型商品房的计划编制、建设管理、准入审核、配售及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拟定、调整安居型商品房出售价格方案。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拨付安居型商品房建设资金。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负责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人员的住房产权登记情况。

  市公安、人力资源保障、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负责根据市住房保障部门的要求和职责分工,提供相关人员的户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计划生育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等,综合考虑本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才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规划期内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的总体需求状况,在全市住房保障规划中明确规划期内安居型商品房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的总量。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全市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在住房保障年度计划中明确年度安排安居型商品房的建设数量、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等相关指标。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在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中,对全市新供商品房用地和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总量上配建不低于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安居型商品房,面向人才供应的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占安居型商品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60%,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的要求,安排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并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八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安居型商品房规划选址时,应当充分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安居型商品房的开发强度,全面考虑市政交通、公共配套和社会管理设施规划。

第三章 建设用地与开发

  第九条 安居型商品房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

  (一)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

  (二)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企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原则下建设。

  (四)搭配建设,包括出让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一定比例搭配建设两种方式。

  (五)通过其他途径建设和筹集。

  第十条 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实行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制度。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制定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将建设和管理任务书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的组成部分。

  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销售对象、销售方式、产权限制、建设工期等;若销售方式为现房销售的,还应当明确装修标准。

  第十一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合理设置竞买人(竞标人)的资质要求,并将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的主要内容纳入招标、拍卖、挂牌条件。

  竞买人(竞标人)递交书面竞买、投标申请时,还须一并提交建设和管理承诺书,确保按照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相关要求组织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市规划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竞得人(中标人)的,可以采取下列竞价方式:

  (一)“定房价、竞地价”方式。根据已确定的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并综合考虑该宗地基准地价、市场评估地价,确定该宗地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宗地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两者的均值。地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中标人)。

  (二)“定地价、竞房价”方式。根据该宗地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确定该宗地价格,由此确定安居型商品房竞价的起始房价(标底)。出价低于起始价(标底)且出价最低的,为竞得人(中标人)。房价竞价结果为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规划国土部门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竞得人(中标人)应当与市规划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应当包括安居型商品房的规划设计条件、户型面积及比例、销售价格(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产权限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 由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将一定数量的安居型商品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开发时序,组织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房。

  鼓励采取设计施工总承包、代建总承包和利用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移交等方式开发建设安居型商品房。

  第十五条 在符合城市规划原则下,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须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后决定是否纳入本市安居型商品房计划。

  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居型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销售价格(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户型面积及比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在出让的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城市更新项目中采取搭配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合同中明确安居型商品房规划设计条件、销售价格(含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户型面积及比例、产权归属、违约责任和管理模式。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

  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就项目设计方案、初步设计等相关文件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和管理任务书等相关要求组织建设。

  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验收。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建设和管理任务书及有关要求进行验收核查。对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未经市住房保障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地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城市更新项目搭配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地价按照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算,但最高不超过安居型商品房建筑面积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市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建设单位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地价按照该宗地基准地价和市场评估地价两者的均值计算。该宗地原已缴纳的剩余期限地价值,在地价测算时予以扣减。

  第二十条 除“定地价、竞房价”方式外,安居型商品房最高销售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市规划国土部门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和该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评估地价、基准地价等因素,按不超过其市场评估价70%的标准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单套住房具体销售价格,可以在不超过最高销售价格的基础上,由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单位考虑楼层和朝向等因素,参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章 销售和产权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居型商品房销售可以采取现售和预售两种方式。

  符合预售管理相关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在申办预售许可证时,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征求市住房保障部门的意见。

  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预售的,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预售许可情况,及时书面告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相关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后,应当将其纳入保障性住房销售系统。

  第二十二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

  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居型商品房房源的具体位置、数量、面积、申购对象和条件、轮候规则、受理期间和地点等情况,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

  (一)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已婚或者未婚但生育、收养过子女的申请人,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二)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

  (五)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

  (六)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七)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

  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安居型商品房销售情况。

  建设单位为企业的,不得自行出售安居型商品房。自行出售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得办理该房产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其设计要求、户型面积、建设标准、产权限制及归属、装修标准、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

  (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

  (二)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收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

  对已收购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将该房产产权予以变更登记。

  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

  第二十九条 安居型商品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已被法院拍卖或者强制执行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补交价差并取得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凭证后,方可申请办理该安居型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未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凭证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予以暂缓登记。

  前款规定的价差统一缴入市住房专项资金账户,计算公式为:所需补交价差=拍卖或者强制执行时上一年度市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建筑面积-原购房款。

  上一年度市场普通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平均价格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安居型商品房的,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涉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市住房保障部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所属单位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将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对外出售安居型商品房的,市房地产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市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擅自对外签订买卖合同的安居型商品房套数每套处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取得房地产证或者虽已购买但未拥有完全产权的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等。

  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等。

  第三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安居型商品房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安居型商品房的具体建设标准、套型结构、装修设计要求和质量监管按照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新建安居型商品房户型主要按照两居室户型设计,适度安排一定数量的一居室和三居室户型,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并积极推广和应用政府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和系列化设计成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