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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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市各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现将《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加大资助力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激励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发展;同时为了鼓励广大高校毕业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毕业后志愿到祖国西部等艰苦地区和行业工作及到本市郊区镇校任教,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要求,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市政府出资设立,面向本市普通高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和毕业后志愿响应国家号召到西部等艰苦地区、行业工作和去郊区镇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

  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分为“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金”和“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三类。

  第三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及资助标准。

  (一)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

  1、资助对象:本市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

  每年资助1000名学生;

  每人每年3000元。

  (二)上海市政府助学金

  1、资助对象:上海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2、资助人数和标准:每年资助10000名学生,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三)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毕业生奖励金:

  1、奖励对象:

  (1)响应国家号召,志愿服务西部,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中学(含职校)、小学、幼儿园任教,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本市普通高校毕业生。

  2、奖励人数与标准:

  奖励人数视当年就业情况而定。

  奖励标准:

  (1)到西部志愿服务签1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者,每人奖励5000元;签两年合同、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每人奖励10000元。

  (2)到郊区农村偏远地区镇校任教并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每人奖励10000元(每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2000元)。

  第四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如:能积极参加科研活动或有独特见解的论文公开发表者优先或全国、全市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等活动。

  (二)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有主动用贷款方式自我解困的意识;

  6、主动参加勤工助学,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三)上海市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去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申请条件:

  1、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3、志愿服务西部,并与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签订1年以上服务协议;或自愿到上海郊区农村偏远地区中学(含职校)、小学、幼儿园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书或具有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必备条件,并已与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签订5年以上合同者。

  第五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原则。

  (一)本市各普通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在校学生的申请材料,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评审。

  (二)高校可按照上述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三)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对在校生,各高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公示完毕。

  在校学生可根据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1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申请表》或《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l、2),但在同1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市政府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四)去西部服务或去郊区农村镇校任教的应届毕业生,可根据申请条件于签约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向本市大学生服务西部项目办公室或任教学校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申请表(见表3、4)。

  第六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每年9月30日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与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根据本市高校上年度本专科(高职)在校生人数和家庭经济贫困学生比例确定并下达各高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预算和分配名额。

  (二)各高校于每年10月初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30日前评审公示完毕,各高校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等额报送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对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的毕业生,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受理申请。经初审公示后,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名单及相关材料分别报市教委学生处、人事处。市教委相关部门经审核后将名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市财政局在接到各高校和各相关部门上报的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备案名单后,于1个月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和相关单位。

  第八条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上海市政府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上海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到郊区镇校任教奖励金由上海市大学生服务西部计划项目办公室和相关区县教育局按志愿者实际服务和任教年限分年度发给获奖毕业生。

  第九条各高校和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上海市政府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本市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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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制度

吴金成


  指定辩护,是指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特定情形时,由人民法院指定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一项制度。指定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它对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十分重要,是法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笔者认为,在具有以下这些情形时,人民法院要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首先,指定辩护的前提是被告人还没有委托辩护人。如果被告人已经有了辩护人,就不存在指定辩护的必要了。
2、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4、被告人确实无经济来源的,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5、被告人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劝说又不愿意为其聘请辩护人的。
6、在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只有其还未委托的。
7、被告人具有外国国籍的。当被告人是港、澳、台地区的人员时,人民法院也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8、被告人是聋、哑、盲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未满十八周岁时。
9、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时。
  指定辩护的时间,应该是在案件的审理阶段,由人民法院来指定。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不存在指定辩护。
  被指定担任辩护人的,只能是依法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其他人不能被指定为辩护人。
  负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被指定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申请和通知证人到庭,调取、复制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2、有权申请对证人和鉴定人进行发问。
3、对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有权进行质证;对公诉人指控的事实,有权进行辩解。
4、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意见。
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要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送达指定辩护人;有权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发表最后意见。
6、有权会见被告人,有权与被告人通信,有权查阅案卷的材料,有权得到与辩护需要有关的法律文书。
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指定辩护人还要承担以下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被告人时,遵守监管场所规定。
3、参加庭审时,遵守法庭纪律。
4、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不得帮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以及进行其他干扰正常诉讼秩序的活动。



作者:吴金成。
工作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201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经中央批准,现就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

(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起诉笔录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在期限届满前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

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

四、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前述传唤方式,没有证据证明或者未经当事人确认已经收到传唤内容的,不得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

七、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行政审判联系点法院(不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选择法治环境较好、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