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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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7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访局(党委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自治区信访局(同时挂自治区党委信访局牌子)。自治区信访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是负责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全区的信访工作。
(二)研究草拟自治区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的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
(四)负责办理中办、国办信访部门、自治区党政领导及兄弟省区批办、转办的人民群众来信,督促、检查和反馈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五)综合分析信访信息,报送信访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六)宣传和贯彻落实《信访条例》;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的培训;加强、指导信访部门办公自动化建设。
(七)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信访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办理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负责内外联系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信访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督查办案处
 负责综合调研,收集信访信息,反映信访动态;负责重要信访案件的调查办理、督促检查工作;组织起草自治区有关信访文件和法规草案;负责信访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指导全区信访办案工作。
 (三)信件办理处
 办理群众来信,督办重要来信案件;向各地、州、市和部门通报来信情况;办理群众来信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负责对全区信件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来访接待处(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分别设立接待室,负责接待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上访的各族人民群众)。
 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办理群众来访立案交办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并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协调处理各地、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负责对全区群众来访接待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人员编制
  自治区信访局行政编制22名。其中:局领导职数3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
  机关党的工作和机关后勤服务等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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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285号




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局《关于含铅焊锡废渣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苏环法〔2004〕1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危险废物处置的有关法律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规定,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属危险废物。

  另据该法第49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二、含铅焊锡废渣属性认定及处置

  “含铅及其化合物废物”已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于危险废物。产生含铅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委托已经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且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包含处置该项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置。违反上述要求的,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对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解读《法治下的政府采购》


作者:李艳娜
来源:《中国工商报》大潮周刊-第3版各版要闻
发表时间:2005年12月 28日星期三


  群众出版社新近推出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先生的专著《法治下的政府采购》,记录了作者近年来撰写、公开发表的55篇我国公共采购法制建设中所存在问题的论文,涵盖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中的主要问题。

  作者在书中指出,我国公共采购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规范公共支出行为,管理好纳税人缴纳税金而形成的公共资金。为了使有限的公共资金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作出了规定,即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对于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该执行这样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法》没有明文规定。

  武汉某工程公司在当地区卫生局的大楼装修施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落标,中标公司是北京的一家建筑公司,该大楼的采购活动系由北京的一家带“中”字头的招标公司进行代理的。落标供应商认为,本次招标、评标等政府采购活动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其主要表现,一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不能异地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更不能委托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二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应当执行中标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基本原则,中标供应商所投报价格远远高于质疑供应商所投报价格,也高于其余未能中标的两家供应商所投报价格。

  招标公司收到书面质疑意见后,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答复:其一,本次采购活动所适用的法律是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而非《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区卫生局有权自由选择招标代理公司,不受地域的限制;其二,招标公司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法》所谓的“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基本原则,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是经过专家综合评审所确定的,符合法律规定。谷辽海在文章中认为,不论适用哪部法律,如果仅仅对采购的中标价格有异议,那么采购人和招标公司都不存在违法之处,但也不能否定质疑供应商的理由。

  作者根据这一案件给读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思考: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能否达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二是集中采购的基本原则是否也同样适用于招标公司;三是《招标投标法》确定中标价格的标准是否需要与《政府采购法》相一致。作者针对这些问题,引经据典进行了充分论证。

  作者将其16年的法律执业经历以及对政府采购的实践和探索,淋漓尽致地发挥在《法治下的政府采购》一书中。每篇文章在分析具体案件的同时,根据个案需要介绍相关法律。作者在详细揭开各个个案的成因和症结后,又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须完善之处。通读全书,不仅对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会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也会有全面的了解。此书对于供应商、政府采购主体等都会有所帮助。

  □李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