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5:47   浏览:9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保证《规范》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就《规范》内容组织监督员认真学习贯彻,提高消毒产品监督执法能力。同时,要对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规范》的宣贯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要求修改、完善产品的标签、说明书。
二、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申报新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时,所提交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规范》的要求。
三、 2006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消毒产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前提下,其产品可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2006年5月1日起生产的消毒产品使用的标签说明书应符合《规范》的要求。
四、 为便于企业执行《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我部将对部分地方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卫生执法监督司。
联系人:房军
联系电话:010-68792407
传真:010-68792408
email:food@moh.gov.cn

附件: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抄送: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中医药局


附件:
部分卫生用品主要原料名称标注要求
一、 卫生巾
(一) 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
(三) PE膜
二、 卫生护垫
(一) 绒毛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
三、 纸尿裤
(一) 绒毛浆/纸浆/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PE打孔膜
(三) 高分子吸收树脂
(四) PE膜
四、 纸巾(纸)、餐巾纸、面巾纸、卫生纸(厕所用纸除外)
混合浆/纸浆/木浆
五、 一次性纸质餐饮具
(一)纸板/纸浆/木浆
(二)PE膜/石蜡
(三)所使用的防水防油化学物质名称
六、 湿巾(纸)、卫生湿巾(纸)
(一) 非织造布(或称无纺布)/干法纸(或称无尘纸)
(二) 与标签说明书中所宣称功能相对应的添加剂化学名称。
上述卫生用品使用了上述相应原料的参照上述名称予以标注,未使用的不得标注;使用了抗抑菌成分或中草药成分的应当标注相应成分规范名称;使用了其他主要原料的,应当根据具体原料标注规范名称。《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鼓励在产品标签上标注更多的真实信息。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94年)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现发布《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 闻世震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简称《条例》,下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检疫工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简称森检机构,下同)具体负责森林检疫工作。
  铁路、交通、邮政部门应当配合森检机构作好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 森检机构的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简称森检员,下同)专司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森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国营林场、贮木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港口、仓库、车站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森检员应当由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中等林业专科学校毕业、从事森林植物保护工作3年以上,并经省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由省森检机构核发森检员证。
  第六条 各级森检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简称检疫对象,下同)进行普查或者专题调查。县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乡的资料,市森检机构应当编制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资料,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备案。
  第七条 在发生特大疫情的地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疫区边界要道设立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第八条 省森林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检疫对象的补充名单,在上报林业部门备案的同时,连同林业部下达的检疫对象名单一并下达,同时抄送铁路、交通、邮政、海关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 森检机构对下列森林植物、林产品、必须实施检疫:
  (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竹类;
  (三)木材、竹材、藤条及其半成品;
  (四)干果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由林业行政部门管理的水果、花卉、中药材(含生药饮片);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施检疫的其他森林植物、林产品。
  前款规定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运前检疫,其他森林植物、林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境前检疫。
  第十条 对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花卉、中药材(生药饮片除外),可以实施产地检疫。生产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水果、花卉、中药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森检机构填报《产地检疫申报表》。森检机构应当定期实施产地检疫,并将检疫结果填入《产地检疫记录》。对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限期进行除害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除害处理的,森检机构可以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未进行除害处理或者除害处理不合格的,禁止出圃、调运。
  本条第一款规定定期实施产地检疫的期限,由省森检机构根据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发病规律确定。
  第十一条 调运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省内调运的,调出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二)外省调入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按照省森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对象,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经调出省的省森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森检机构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入;
  (三)调往外省的,调出单位必须按照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向所在地森检机构报检,取得省森检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森检机构发给的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调出。
  森检机构对调运已经实施产地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可以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当地疫情资料以及调入地区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疫记录》和植物检疫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让。
  第十二条 对已经检疫的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其包装。
  第十三条 对必须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正本)办理托运或者邮寄手续。无植物检疫证书的,铁路、交通、邮政部门和其他劳动单位、个人不得承运或者邮寄。
  植物检疫证书必须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铁路、交通、邮政部门不得付货,并应当及时通知森检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从国外引进(含交换、赠送,下同)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省森检机构提出的对外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或者协议文本。
  对已经入境的,可能潜伏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隔离试种期至少一年。森检机构对隔离试种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跟踪观察和检疫。
  对从国外引进的其他森林植物、林产品,在运出市境前,应当到市森检机构报检。森检机构应当查验其检疫手续,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五条 森检员对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必须执行林业部发布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第十六条 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执行《条例》和本办法取得优异成绩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一)控制、扑灭检疫对象成绩突出的;
  (二)研究、应用检疫技术有重大贡献的;
  (三)举报违法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有功的。
  第十八条 对未办理森林植物检疫手续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产地检疫记录》、植物检疫证书、印章、标志、封识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对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应当予以封存、补检,可以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没收其违法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经检疫带有检疫对象的,应当进行除害处理,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予以销毁或者责令其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国外引进可能潜伏危险性病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未进行隔离试种的,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对待运或者调运过程中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擅自调换或者开拆包装的,责令纠正,并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3000元至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者按照损失额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森检机构决定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处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3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

文财务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免费开放,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的要求,充分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现就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一步向社会免费开放提出以下意见:
  一、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重要意义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是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场所,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重要阵地。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是党的十七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具体实践,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手段,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积极行动。对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行动,切实把免费开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
  二、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着眼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着眼于发挥公共文化机构的基本职能作用,着眼于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健全和增强服务项目、服务能力为重点,与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经费保障机制相结合,努力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设施免费开放,与其职能相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工作原则
  1. 全面推开,逐步完善。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的要求,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2. 坚持公益,保障基本。免费开放作为政府的重要文化民生项目,免费提供的是与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应由政府予以保障落实。同时,对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文化服务项目,要坚持公益性,降低收费标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 科学设计,注重实效。紧紧结合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基本职能,研究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免费开放为契机,加强规范化建设,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的利用率明显提高,免费开放落到实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4. 扩大宣传,树立形象。免费开放的根本目的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方便地参与文化活动,保护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要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让更多的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和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树立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总体目标
  到2012年底,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提升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相结合,实现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任务清晰,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使免费服务成为政府的重要民生项目和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对于少数特殊展览,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低票价。
  (二)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基本内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二是指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政府财力的增长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不断增长而发展变化。
  1. 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
  2. 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3. 文化站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群众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动等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三)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实施步骤
  1. 美术馆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2011年年底之前国家级、省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二阶段:在2012年年底之前各级美术馆全部向公众免费开放。
  2.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实施步骤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到2011年底,全国所有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全部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第二阶段:到2012年底,全国所有一级馆、省级馆、省会城市馆、东部地区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形成2个以上服务品牌。其它图书馆、文化馆站实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
  四、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的具体举措
  (一)取消原有部分收费项目
  取消美术馆门票收费,取消公共图书馆办证费、验证费、自修室使用费、电子阅览室上网费,取消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存包费,限期取消文化馆(站)群众文化艺术辅导和培训费,业余文艺骨干培训费,公益性讲座、展览收费。
  (二)限期收回出租设施      
  要严格执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中央《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维护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公益性质,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
  (三)降低非基本服务收费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除基本公共服务外,为满足广大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公益性服务。如公共图书馆深度参考咨询服务(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服务)、赔偿性收费和文化馆(站)的高端艺术培训服务等,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在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建立的前提下,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应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以外的公益性服务,要与市场价格有所区分,降低收费标准,按照成本价格为群众提供服务。
  (四)完善免费开放公示制度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公示免费开放内容,在窗口接待、场所引导、资料提供以及内容讲解等方面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增强吸引力。
  (五)制定应急预案
  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要切实做好免费开放的前期准备,充分考虑免费开放后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制定切实可行、严谨细致的免费开放工作方案。要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免费开放后的公众安全、资源安全、设施设备安全。
  (六)加强免费开放的宣传
  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免费开放的公众知晓率,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最大限度地发挥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功能作用。
  五、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的保障机制
  免费开放是实施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公民鉴赏能力的重要举措。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和创新,保证这一惠民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免费开放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工作,纳入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免费开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充分依靠专家,加强对免费开放工作方案的制度设计和科学研究,保证免费开放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益性文化单位性质,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原则,建立免费开放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免费开放后正常运转并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所需经费予以补助,对东部地区予以适当奖励。要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不断健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探索建立公共文化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进行捐赠和投入,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三)深化改革,增强发展活力。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组织结构,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进一步深化公益性文化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在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形成讲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增强发展活力。
  (四)加强管理,拓展服务领域。要根据群众的需求,结合公共文化事业特点和本地本单位实际,整合业务流程,合理调配资源,改善服务效能。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方式和手段,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努力强化文化的感染力和辐射力,最大限度地缓解因免费开放带来的供需矛盾。要尊重和贴近服务对象的文化需求,在实现均等普惠的公共服务基础上,逐步增设多样化服务,重点增加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农民工等特殊人群的对象化服务。
  (五)加强监管,建立评估体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免费开放工作,并对各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评,对开放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沟通、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免费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加快完善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业务规范化建设,开展评估定级,加强分类指导,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宣传,扩大免费开放的社会影响,让更多群众了解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的功能作用,吸引广大群众走进文化设施,共享改革开放带来的文化发展成果。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本地区推进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1日前报送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