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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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程序,防止中小学生出国出境过多过滥,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
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
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定义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是应外国政府或青少年组织邀请,由各级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开展的赴国外境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报批程序
1.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是青少年对外交往的组成部分,各省级团委应根据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活动规模和交往频率实行总量控制。
2.地方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立项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各省级团委统战(国际)、联络部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省级团委审核后以省级团委的名义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批。
3.各省级团委上报的请示应详细说明活动地点、起止时间、主题及意义、外方邀请组织背景、联系经过、人选和费用负担情况及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参与等情况,最迟应在活动开始前四十五天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4.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在接到请示件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或进展情况通知报件单位。有关同意赴访的意见应书面批复有关单位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注意事项
1.由于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且中小学生尚未成年,不易管理,举办此类活动不应盲目攀比。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不宜举办此类活动。不得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此类活动。
2.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活动原则上每次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举行。
3.组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准备和集训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障参加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分别向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参加人员境外走失或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其他权益侵害的团组,将追究派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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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3号)下发以来,各地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成立了工作机构,细化了工作方案,实行了目标责任制。通过制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组织摸底调查、加大舆论宣传、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一系列措施,三年行动取得良好开局,实现了2006年的工作目标。

2007年是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综合运用指导、服务、监督等手段,将农民工作为重点人群,将非公有制企业作为重点单位,将建筑业、餐饮业等作为重点行业,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力争使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同时,要巩固国有、外资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指导其进一步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基本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一)大力推进劳动合同签订工作。进一步分类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部统一制订餐饮、建筑等行业的劳动合同范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印发供用人单位和职工使用,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逐户指导、督促辖区内餐饮和建筑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用工特点,制定和公布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及配套规章制度的示范文本,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各省研究编写1-2个行业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提供给企业参考。

(三)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点建设。开展“百市示范点”活动,各省要选择3-4个地市级城市,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选择若干企业,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企业。通过培育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发挥典型引路作用。结合各地进行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抓住机遇,推动试点城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提高。

(四)建立和运用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段,促进劳动合同的依法履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加强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掌握职工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在有条件的企业免费推广使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

二、进一步夯实基础工作

(一)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结合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继续开展对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摸底调查,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的动态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劳动合同抽样调查制度。规范劳动合同制度统计指标体系,提高劳动合同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定期采集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有关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三、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一)做好《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各地抓住《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法》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大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掀起学法、懂法、守法的高潮,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加强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劳资管理人员的专题培训,开展“劳动合同法普及月”等专项活动。探索建立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做好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日常宣传培训工作。结合“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开展劳动合同制度宣传活动。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进行技能培训时,增加劳动合同知识的培训。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创业培训班、技工学校、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开设劳动保障法律知识讲座。

(三)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合同制度在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对劳动合同签订率高,劳动合同履行好的企业要广泛宣传,发挥其积极作用。对存在拒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企业予以曝光。

(四)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网的作用。定期公布有关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参考。及时更新有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咨询平台。积极宣传示范城市和示范企业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定期公布各地三年行动计划的进展情况。

四、充分发挥相关部门作用,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

(一)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作用,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企业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对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力争使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基本签订劳动合同。

(二)发挥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企业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中的作用,把重点工作向中小型企业延伸,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管理水平。

(三)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在开展日常检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调查及专项检查等执法检查中,结合《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劳动合同订立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内容,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用工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在协调劳动关系和建设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切实把三年行动计划落到实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3]第148 号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工商公发[2003]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从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进行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对违法行为人适有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有法定事由存在,对本应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