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5:57:54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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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国土资源部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大决策,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9号),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


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不走过场。


(一)检查验收重点是看治理整顿是否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治理整顿,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检查验收先由省级政府统一领导,逐级进行。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三)检查验收要从严掌握,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对验收不达标的要采取得力措施,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当地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国务院督查组督查过的重点城市,验收不达标的,视为该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验收不达标。


二、检查验收标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治理整顿工作


1.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主动协助,其他领导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认真进行了督查。


2.认真分析本地区土地市场秩序中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取得了明显成效。


3.对本地区出台的有关土地市场的政策法规进行了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予以撤销或修改。


4.对国务院督查组提出的督查意见认真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二)清理开发区(园区)用地取得明显成效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已停止审批设立新的开发区(园区),停止扩区。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4号)的要求,已摸清开发区(园区)底数,并如实上报。


3.对开发区(园区)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圈占的土地,圈而未用的,已经或者正在复耕、恢复原用途;开发建设的土地,不能复耕或者恢复原用途的,按照建设用地总规模不扩大、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的原则,已经或者正在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从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剩余建设用地指标中核减。


4.开发区(园区)用地虽经依法批准,但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尚未开发建设的,政府依法收回了土地,能够复耕的,已经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5.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供地审批权以及违法下放土地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权得到纠正。


(三)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实施前遗留的问题已认真清理,摸清底数。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已逐项登记并向社会公布出让结果。


2.2002年7月1日以后,经营性用地严格按照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经营性用地出让的问题得到纠正,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四)执法不严、管理松弛得到纠正,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高


1.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查处,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或者曝光。


2.对未经合法批准用地行为负有责任的政府及主管部门领导已经作出深刻检查。对违反规划批地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


3.对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等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了有效措施。


4.国土专项资金管理违反财经纪律,特别是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问题得到纠正。


5.土地市场建设各项制度未建立或者不完善的,在治理整顿期间建立或者完善,并有效地贯彻执行。


三、检查验收方法和步骤


(一)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要听取政府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调阅台账、卷宗、图件,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并进行实地检查。


(二)检查验收步骤


各级地方政府都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进行自我检查和总结,在此基础上,从县级政府开始逐级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由上一级政府逐市、地、州、逐县、市、区进行。20%以上的县、市、区验收不达标的,该市、地、州不得向省级政府申请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于2003年年底前向国务院提交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报告,并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审计署于2003年12月起组成联合检查组,陆续对各地治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国土资源部


200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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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0月5日,海关总署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转发给你关,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进口,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海关一律验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对非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的汽车,应按一般贸易办理进口验放手续,凭进口许可证和机电审查批件验放。
二、退役汽车仅限于文中规定的范围之内的汽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附件: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境外退役汽车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必须符合退役条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因驻外机构撤销、工作结束的,所用汽车也可运回国内处理。严禁以处理退役车为名变相进口汽车。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役车,运回国内虽然能继续使用,但经济上不合算的,应就地处理;运回处理在政治上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运回国内。车辆运回国内的运杂费可由接收使用单位承担。
三、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和分配。进关时,海关凭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免税放行。
四、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接收的境外退役汽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五、临时出国展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处等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也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六、各种援外工程和劳务承包单位及其他情况在境外购置的汽车,必须运回国内处理的,属于国家规定的高级小轿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其他汽车按一般贸易进口办理。
七、本规定所指的退役汽车,包括各种小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工具车、大轿车,不包括各种专门用途汽车。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物资部


物资部直属公司经理负责制暂行办法
1991年8月19日,物资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物资部直属公司依据本办法组织经理负责制的实施。
一、总则
1.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理顺各方面关系,改善经营,强化管理,提高素质,增强活力,把部属公司建成现代化的物资流通企业。
2.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必须正确处理内部党、政、工三方面的关系,加强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职工民主管理。
3.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依法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法令与规定所赋予的各项权力、义务和责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保证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章和国家的有关规定,部直属各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在以下方面接受物资部的管理:
(1)执行物资部下达的指令性经营计划。
(2)接受物资部对企业领导的任免、奖惩。
(3)接受物资部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
(4)执行物资部制定的行业法规、政策和各项制度。
(5)接受物资部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5.部直属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接受国家审计、财政、劳动工资、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经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以总经理为首的经营管理体制。总经理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1.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代表企业行使经济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2)决定或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
(3)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进行统一指挥和领导,授权并检查、监督副总经理分管的有关工作。
(4)提出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意见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遵照国家有关人事、劳动制度规定并在国家下达的招工指标内根据企业需要决定招聘人员;在国家法令和财务制度范围内决定企业专用基金的使用。
(5)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和奖惩企业副职;提出企业中层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免建议,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党政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后,予以任免或聘任、解聘。总经理对企业会计、统计、审计人员的任免和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6)依法奖惩职工,包括:对有贡献的职工给予记功、晋职、晋级(除经营亏损企业外,总经理有权每年在不超过职工总数3%的范围内给职工晋升工资)或其它奖励,对违反企业纪律、损害企业利益的职工给予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直至开除或辞退的处分。
(7)提出企业内部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议案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大会,下同)审议和决定。
2.总经理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决定。
(2)根据国家计划和市场需要,结合任期目标,提出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与使用方案、承包和租凭经营责任制方案等,经职代会审议并经必要的报批程序后组织实施。
(3)推动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企业生产经营任务。
(4)紧密依靠群众,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注意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执行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
(5)与党组织一道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6)加强在职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3.总经理的奖罚
总经理在工作中成绩显著,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或晋级奖励: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全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企业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或连续两年在部企业考评中获得优胜奖。
(2)企业物资销售、生产经营总量和实现利润连续三年均有较大幅度增长(年递增百分之十以上),职工工作、生活条件逐步改善。
(3)企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取得显著成绩。
(4)企业外向型经营成绩显著,为国家创汇做出较大贡献。
总经理在任期内失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
(1)企业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统计制度。
(2)连续两年未能完成上级下达的生产、经营计划。
(3)由于直接责任、领导不力或经营管理不当而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设备事故。
(4)任期目标考核不及格。
(5)犯有其它严重错误。
对总经理的奖罚和晋级,企业党委和职代会可提出建议,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4.总经理任期目标
(1)部直属公司总经理的任期为三至四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缩短或延长任期的决定;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应包括:企业经营发展目标、效益目标、科技与管理进步目标、职工生活改善目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等。总经理的任期目标应有明确的指标、具体的实施措施。
(2)总经理任期目标方案由总经理在就任后四个月内提出,经党组织讨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报部人事劳动司和供应管理司;再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评审组,加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部批准,并以部的名义下达执行。此项审批下达程序应在任期目标方案上报后30天内完成。审查未予通过的任期目标方案应退回企业,修改后重新上报。
(3)制订严格明确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总经理工作应结合其任期目标由部人事劳动司、供应管理司、财务基建司、直属机关党委等有关单位共同组织,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成绩将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经理予以奖惩并决定是否连任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以企业党组织为核心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监督保证体系
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其主要任务是:搞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监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支持总经理任期目标的完成和对生产经营的统一指挥。
为充分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党组织应当参与讨论企业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员经理符合条件的,应经党内选举参加党委(总支或支部委员会)。企业中层行政干部由总经理或企业党组织提出任免建议,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按照《物资部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由总经理任免或聘任、解聘。在企业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上,如果党委与总经理发生意见分歧,应根据工作内容共同或分别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应积极支持党组织的各项工作。企业党组织也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并注意协调总经理与职代会、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
部直属总公司设立党委的,按部直属机关党委有关文件的规定,都要及时配齐专职党委书记或副书记。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体系
实行经理负责制必须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或)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不设职工代表大会,而以全体职工大会代之,下同),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企业法有关规定,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总经理提出的企业经营方针、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它重要企业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保措施、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住房分配方案和其它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4.监督和定期评议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向企业总经理或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有关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应努力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推进企业民主管理走向制度化、网络化、经常化、提高工作质量。
企业工会和职代会均应支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职工,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纪律,同心同德促进企业发展。
三、实施经理负责制的配套改革
实行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应在内部进行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主要包括:
1.改革干部管理制度。重点是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聘任制和任期制,做到干部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同时要改变人才选拔办法,实行自荐、举荐与组织考核相结合。
2.推行企业经济责任制。企业应把经营目标、经济责任、工作权限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形成责权利相合的生产经营和专业管理责任制。
3.改革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要在建立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基础上,打破奖金分配的“大锅饭”,拉开档次,奖勤罚懒。
4.健全和完善企业的经营机构和指挥管理体制。
(1)落实和完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制度。企业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应当分工明确,有职有权,逐步形成在总经理领导下以总经济师为首的经营管理系统和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系统。
(2)按照改善经营,加强管理的原则,调整充实企业的一线经营部室,改进经营方式,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内部自控和自管体系。
四、实施经理负责制的基本程序和步骤
部属公司实施经理负责制一般按以下步骤组织:
(一)准备阶段。
1.思想准备。组织企业职工、干部学习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有关文件,统一和提高对实施经理负责制目的、意义的认识,明确实施经理负责制的基本内容、要求,做好思想动员。
2.组织准备。经部批准成立由总经理、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和主要部室负责人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并筹备职工代表大会。
3.工作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经理负责制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企业党、政、工三个方面的工作细则。
(2)企业经营的方针、规划及总经理任期目标。
(3)企业内部机构、人事劳动、分配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方案。
(二)实施阶段。
1.总经理就职,宣布领导班子。
2.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总经理提出企业经营方针、规划、任期目标和企业内部配套改革方案,交职代会审议后报部审批。
3.组织实施企业内部的配套改革,聘任企业中层干部,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三)总结提高阶段。
企业实施经理负责制一年后,应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
1.总经理的经营指挥是否有力、决策是否有效;
2.党委、行政、职代会(工会)三方面关系是否协调;
3.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效益是否有明显改善,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关系是否正确。企业应通过总结经验,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订改进措施,使经理负责制日臻完善。
五、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部属各总公司。各总公司下属企业参照执行。
2.本办法由物资部人事劳动司、供应管理司负责解释。
3.国家《公司法》颁布后,修订本办法。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