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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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劳动和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7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林业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云南省国有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办法

省财政厅 省林业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国有森工企业(以下简称森工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 号)精神,结合我省森工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范围
  一、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职工分流安置,只限于地、县属国有森工企业1998年10月1日前在编在册职工,包括林业系统的木材采伐企业、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木材供销企业和木材运输企业。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和未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的人员均不得列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已被企业除名或与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属分流安置范围。
  二、按规定凡是不能列为下岗分流的各类人员、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原则上都不予办理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手续;为使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能够续接,对距法定退休年龄 5年内的职工,不得办理自愿申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第三条 已实行一次性分流安置下岗职工的森工企业,不得再新招收录用职工。
  二、分流安置原则
  第四条 尊重职工个人意愿,坚持自愿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分流安置,必须充分尊重职工个人意愿,由职工个人自愿书面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企业的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分流人员补助经费计算的方法、标准要统一、公开,分流人员的名单、补助经费数额必须张榜公布,加强群众监督。
  第六条 家住农村,家里有承包耕地、并有住房的职工;或家住城镇,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有住房,具备自谋职业条件的职工优先安排。
  三、分流安置补助标准
  第七条 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1986年9月30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
  个人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森工企业所在地企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本企业职工平均工龄(不含退休、提前退休人员工龄)×本人实际连续工龄。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本人的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上年度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每人发给4000元的再就业启动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月平均工资额按职工实发工资额计算。
  第九条 工龄计算截止企业分流安置方案编制的当月,在审批办理分流手续过程中不再变更。
  四、分流安置程序
  第十条 森工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安置方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在全体职工中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由职工本人自愿写出申请,经企业和当地林业部门审批同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填写《自愿申请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登记表》,造册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分流安置方案严格按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云财农〔2001〕2号文件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 解除劳动关系的鉴证。各企业统一按《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云劳〔1995〕21号)、《云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云劳〔1997〕29号)规定办理。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填写《云南省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办理情况登记表》、《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云南省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各一式两份,与原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并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鉴证机构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经公证部门公证后实施,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分流职工与企业结清财务手续后,凭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可采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方式支付,具体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0〕215 号)的有关规定,由当地财政、林业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五、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中央补助80%,由省内配套 20%。省内配套资金统一规定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全部承担;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财政承担10%,地、县承担10%。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拨付。由各有关地、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核定森工企业下岗职工实际分流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并据此垫付补助经费。根据地、县财政部门上报的下岗职工实际安置人数和垫付的安置经费,省财政按照应负担的比例,核拨补助资金。若当地财政垫付有困难,可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向省财政提出书面申请,省财政给予预拨由中央和省承担的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分流安置补助经费的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结余经费交回财政。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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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全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本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并共同负责本地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咨询解答等工作,并抓紧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
  三、在实施过程中,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衔接工作,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积极妥善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如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报告。
  四、在2005年9月1日以前,各区(县)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须就本区(县)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联合发文,并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促进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根据国务院第379号令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物业收费及监督管理。
容积率高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容积率等于或低于0.5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或纯别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及其要求、服务收费及其标准,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原则协商确定。
二、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的制定
分等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市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区(县)的最高收费标准。
三、物业服务项目和等级的划分
本市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
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五项,等级从低到高,最高为五级。(详见附表《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各物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应在确认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其中综合管理服务项目所选的等级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项目等级,也不得高于所选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项目等级。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按本办法规定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需要时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五、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的确定
因提供本办法未涵盖的服务内容和设施设备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
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六、收费标准的备案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物业服务费的计价单位和预收期限
本办法所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价单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业主大会同意,计价单位也可为每月每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与业主约定可以预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八、付费起讫时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九、明码标价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十、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依法追缴。
十一、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与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其他规定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以前市、区(县)物价局、房地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十三、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地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十四、办法实施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实施后开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实施时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且原有收费标准高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须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或提高服务等级。若收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最高收费标准的,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有住宅售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本办法的有关事项另行研究后制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不设置管理处,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小区一次以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二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三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七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8)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30%。
(9)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0)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1)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管理处设置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配置简单办公设备,配有电话。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在小区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周六、周日在指定地点进行业务接待。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二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五天内答复处理。
(4)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监督装修过程,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财务制度,对物业服务费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50%。
(10)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1)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2)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一般的办公用品(如办公家具、电话等)。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三年以上物业管理工作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6)建立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等]。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0%。
(10)建立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2)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二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13)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4)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一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8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收费管理、设备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一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三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三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年组织两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办公场所整洁有序,有专门的业主或使用人接待区域。
(3)配置办公家具、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脑、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2 管理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物业管理员上岗证和小区经理上岗证,有二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管理人员服装统一,挂牌上岗,仪表整洁规范。
(3)适当配备具有外语会话能力的管理人员。
3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每天12小时在管理处进行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 日常管理与服务 (1)服务规范应符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2)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任何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3)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24小时内答复处理。
(4)制定小区房屋装修申请、审批、巡视、验收等装修管理制度,建立业主或使用人房屋装修档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现象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
(5)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齐全的小区物业管理档案[包括物业竣工验收档案、设备管理档案、业主或使用人资料档案(含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档案)、物业租赁档案、日常管理档案等]。
(7)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8)建立健全的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做到运作规范,账目清晰。
(9)可采取走访、恳谈会、问卷调查、通讯等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沟通,每年的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90%。
(10)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11)广泛运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含业主档案、房屋档案、设备档案、收费管理、日常管理等)。
(12)服务窗口应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收费项目和标准。
(13)每年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二次满意情况测评,对测评结果进行分析并及时整改。
(14)能提供5种以上特约服务(有偿)和5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节假日有专题布置,每半年组织二次以上的社区活动。
(15)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16)对违反小区公约(临时公约)或政府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报有关部门处理。
备注:
1、 小区内设置管理处的,若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综合管理服务费增加5%。
2、 每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二、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隔日清扫一次,地面无垃圾堆积。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一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年擦拭三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二个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半月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操作板每日擦拭一次,目视无污迹;地面每日清扫一次。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一次,无明显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月擦抹一次。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每周拖洗二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半月擦抹一次。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年除尘一次。
5 门、窗等玻璃 每二个月擦拭一次,其中底层门厅玻璃每月擦拭一次。
6 天台、屋顶 屋顶每半年清扫一次,有天台、内天井的每周清扫一次。
7 垃圾收集 居民自行投放至小区集中投放点。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操作板处无污迹无灰尘。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保持地面、绿地清洁;明沟每周清扫一次。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半月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每日清扫洗刷一次以上,保持垃圾厢(房)及其周围清洁;建筑垃圾有固定堆放点;设有灭蝇装置。
12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隔日拖洗一次,地面清洁。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周擦抹二次,保持基本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一次,外表基本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季除尘一次,目视基本无灰尘、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月二次,目视明亮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高层按幢设置垃圾收集点,多层按物业管理需要配置收集点,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明显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保持目视干净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目视地面、绿地清洁无杂物;明沟每周清扫二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一次,表面无污迹。
11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冲洗二次,垃圾厢(房)及其周围基本整洁、无污渍、无积水、无明显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2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一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3 消毒灭害 每季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6、7、8月每月喷洒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每日清扫一次,其中门厅每日清扫二次,地面每日拖洗一次以上;大堂、门厅花岗石、大理石每二个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无灰尘。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隔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月除尘一次,目视干净,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每半月擦拭一次,其中门厅玻璃每周一次,目视洁净、光亮、无灰尘。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清理二次,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擦拭、清扫一次以上;每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清扫二次以上,广场砖地面每半月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能超过二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明沟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周擦抹二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位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每周二次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他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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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12 垃圾厢房 有专人管理。生活、建筑垃圾封闭存放,垃圾厢(房)每日清理、冲洗二次以上,垃圾厢(房)整体清洁、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每日清理二次,擦拭一次,箱(桶)无满溢、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楼内公共区域 1 地面和墙面 地面每日循环清扫、拖洗保洁;墙面保持无灰尘、无污渍;大堂、门厅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月保养一次,保持材质原貌,干净、有光泽。

2 楼梯扶手、栏杆、窗台 每日擦抹一次,保持干净、无灰尘。
3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设施 隔日擦抹一次,表面干净、无灰尘、无污渍。
4 天花板、公共灯具 每半月除尘一次,目视无灰尘、无污迹、无蜘蛛网。
5 门、窗等玻璃 保持洁净、光亮、无灰尘、无污迹。
6 天台、屋顶 保持清洁、无垃圾。
7 垃圾收集 按楼层设置垃圾收集点,每日早晚定时清理二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散落垃圾、无污迹、无异味。
8 电梯轿厢 每日循环保洁(如有地毯每日换洗一次);操作板每日消毒一次;每半月对电梯门壁打蜡上光一次,表面光亮、无污迹;轿厢壁无浮尘,不锈钢表面光亮、无污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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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项目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楼外公共区域 9 道路地面、绿地、明沟 道路、地面、绿地每日循环清扫保洁,广场砖地面每周冲洗一次;目视地面干净,地面垃圾滞留时间不超过一小时;明沟每日清扫一次,无杂物,无积水。
10 公共灯具、宣传栏、小品等 每日擦抹一次,目视无灰尘、明亮清洁(2米以上部分每半月擦抹、除尘一次)。
11 水景 打捞漂浮杂物,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定期对水体投放药剂或进行其它处理,保持水体无异味。
12 垃圾厢(房) 有先进的垃圾处理方式(如分类收集垃圾、压缩垃圾、生物分解有机垃圾等),对垃圾厢(房)循环保洁,垃圾厢(房)整洁、干净、无异味,灭害措施完善。
13 果皮箱、垃圾桶 合理设置。随时清理擦拭,箱(桶)无异味、无污迹。
14 消毒灭害 每月对窨井、明沟、垃圾房喷洒药水一次,每半年灭鼠一次。
备注:
1、有无电梯、消防栓不作为保洁费用增减条件。
2、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0.03元。
3、因弃用垃圾井而改作按层每天两次收集垃圾的,收费标准可上浮0.02元。
4、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5、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6、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三、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每天不定时在小区内巡逻。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无设施配置。
5 车辆管理 (1)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地面有停车点,车辆停放有序(非机动车)。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对小区日常护卫事项做出正确反应,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
2 门岗 (1)主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边门定时开放并专人看管,门卫有交接班记录。
(2)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畅通;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3 巡逻岗 (1)白天巡逻次数不少于四次,夜间重点部位巡逻二次,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有电子防盗门。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设置简易的交通标志。
(2)车辆按规定有序停放,对乱停车辆进行引导或搬迁。
(3)收费管理的车库(棚)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械,车库(棚)场地整洁,有照明,无渗漏,无明显积水,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5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小区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并有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 封闭管理小区对外来人员或送货人员进行记录,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白天每二小时巡逻一次,夜间每三小时巡逻一次,重点部位有明确的巡逻要求,并有巡逻记录。
(2)在遇到异常情况、突发事件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报告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应具备录像监控、楼宇对讲、周界报警等三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收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车辆基本停放在规定的范围内。
(2)及时处理车辆停放不规范的现象。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地面、墙面有简易的车辆行驶指示牌和地标,备有必需的消防器材,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有照明,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四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仪容仪表规范整齐。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应设巡更点。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如无巡更器,巡逻时二人一组)。
(2)接到火警、警情后五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五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应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4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控制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五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要求,解答用户询问。
(3)小区有火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五级 1 人员要求 (1)专职保安人员,以中青年为主,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6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能处理和应对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工作,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能够熟悉、掌握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
(3)上岗时佩带统一标志,穿戴统一制服(精致),装备佩戴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整齐,当值时坐姿挺直,站岗时不倚不靠。
(4)配备对讲装置和其他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2 门岗 (1)各出入口24 小时值班看守,其中主出入口双人值勤,6:00-20:00立岗,并有详细交接班记录和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对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通过对讲系统联系住户,决定是否放行。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管理和疏导,保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对大型物件搬出实行记录。
3 巡逻岗 (1)保安人员手持巡更采集器,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每二小时巡查一次,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楼层和地下车库)应设巡更点,在正常情况下到达每个巡更点的时间误差不超过二分钟,监控中心有巡更记录。
(2)接到火警、警情后三分钟内到达现场,协助保护现场,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3)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三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续上页

级别 序号 内容 服务要求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月最高收费标准(元)

4 技防设施和救助
(监控岗) (1)小区设有监控中心,应具备录像监控(监控点至少覆盖单元进出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楼宇对讲(可视)、周界报警(全封闭)、住户(100%安装)报警(对讲功能)、门锁智能卡等五项以上技防设施,24小时开通,并有人驻守,注视各设备所传达的信息。
(2)监控中心接到报警信号后,保安人员三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同时中心应接受用户救助的要求,解答用户的询问。
(3)小区应有火警、水警、警情应急预案,并在监控中心控制室内悬挂;每年应组织不少于1次的应急预案演习。

5 车辆管理 (1)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2)有专职人员24小时巡视和协助停车事宜。
(3)收费管理的车库应24小时有专人管理,车辆停放有序,车库内配置道闸和录像监视,地面、墙面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车库场地每日清洁一次,无渗漏,无积水,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存放。
备注:
1、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一级有一个是次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配岗位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2、小区建筑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增加10%;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至3万平方米(包括3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增加5%;小区建筑面积在9万至15万平方米(包括15万平方米)之间的,费用减少5%;小区建筑面积大于15万平方米的,费用减少10%。
3、本价格不包括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
4、每一级服务内容与要求应高于并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一级除外)。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一级 、以绿为主。绿地内植物覆盖率在以上。
、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二遍以上。
清杂草 每年除草三遍以上,控制杂草孳生。
灌、排水 无明显缺水枯黄,有积水采取排除措施。
病虫害防治 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每年适时修剪一次;篱、球年修剪二遍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一次以上。
中耕除草、松土 年中耕除草不少于三遍,及时拔除大型杂草,控制大面积杂草发生。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抢救。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二级 、以绿为主,植物造景。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绿地基本无裸露。
、绿地保存率,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年普修三遍以上,切边整理一次以上。
清杂草 年普除杂草四遍以上,杂草面积不大于8%。
灌、排水 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证有效供水,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病虫害防治 发现病虫害及时灭杀。
树木 修剪 乔、灌木按规范修剪每年二遍以上;篱、球每年修剪三次以上;地被、攀援植物每年修剪、整理不少于二次。
中耕除草、松土 每年中耕除草四次以上。
施肥 每年普施基肥一遍。
病虫害防治 有针对性及时灭治,每年喷药不少于二次,控制大面积病虫害发生。
扶正加固 发生倒伏及时扶正、加固。




级别 基本条件 内容 要素 养护要求(植物) 每平方米绿地面积年最高收费标准(元)
三级 、利用植物、山石、水体等设置景点。
、绿地内植物覆盖率以上,且群落、层次明显。并有花卉布置。
、绿地保存率(包括经过规定手续变更)。乔、灌、草等保存率以上,大乔木保存率以上。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长年基本完好。 草坪 修剪 每年普修四遍以上,草面基本平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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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办字[2005]26号

关于对重点监控国有煤矿企业进行安全技术“会诊”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

  为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从全国抽调煤矿安全专家,对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逐个进行安全评估,帮助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要求,按照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商科技部,决定组织11个专家组,于5月上旬至7月上旬对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瓦斯灾害严重和存在重大隐患矿井开展一次安全技术“会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诊”对象

  国家局确定的45户重点监控对象中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经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水害、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冲击地压危害严重的矿井等。

  二、“会诊”的主要内容

  专家组依据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对以下内容进行“会诊”:

  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保护层开采情况,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防灭火系统,防尘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电气安全,防水系统,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安全投入,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会诊”程序和时间安排

  1.专家组根据企业提出的问题,与企业共同研究、讨论,提出解决重大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提出诊断报告。

  2.会诊工作结束后,专家组应与省级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交换意见。此项工作7月10日前完成。

  3.专家组汇总有关意见,研究提出国家安全技改投入的重点项目、国家安全科技攻关的重点技术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的重点事项等建议。要求7月20日前完成。

  4.国家局汇总各专家组意见后,报送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有关成员单位。此项工作7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请各省(区、市)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确定1名联络员协助专家组工作,并于4月30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系人:刘志军,传真电话010-64463029)。

  2.请各有关煤矿企业在专家组到达之前,首先按会诊内容对本企业所属矿井进行自查,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写出报告。同时,各企业要向专家组提供以下材料:矿井开采范围,煤系地层及煤层赋存情况,煤层产状和分层情况,顶底板情况,煤质情况,煤层瓦斯赋存及分布、瓦斯基本参数、煤与瓦斯突出情况,冲击地压情况,瓦斯涌出及异常涌出情况,煤层自然发火情况及自然发火等级、最短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危险性情况及爆炸指数,矿井构造、水文地质情况及含水层与分布、水害威胁程度,矿井设计能力及实际生产能力等相关情况。

  3.各有关煤矿企业要加强领导,明确负责人,搞好企业自查工作,同时做好专家组的后勤保障与服务工作。

  4.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到达企业具体时间由各组另行通知。

  附件: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二OO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安全专家会诊内容

  1.开拓系统及开采方式

  从防治煤矿事故角度,结合生产实际审查开拓系统布局的合理性及开采方式的合理性。

  开拓方式:包括主副井和风井的个数、净面积、布置方式,开采水平的布置、现同时生产水平个数及布局、已报废水平的处理及封闭情况,是否存在下山开采、剃头开采,集中大巷布置及服务范围,采区布置方式、同时生产的采区个数,各采区布置的采煤工作面数量、掘进工作面数量,各工作面最多工作人员数量、作业工序的安排,采掘接替、“三个煤量”比例关系,生产系统的布局、煤炭运输方式、辅助运输方式、行人运输方式,最大涌水量、最大排水能力、排水系统,供电方式、电压等级等,各采区上山布置及数量、在采区投入生产前采区生产系统是否全部一次掘进到位,巷道断面及可维护性情况,采煤工作面的布置方式、长度和宽度、回采巷道布置方式及掘进顺序,煤层群开采顺序及工作面布置方式,采区内工作面布置及开采、掘进准备顺序,采煤方法及推进速度,掘进方法及推进速度,厚煤层放顶煤开采的顶煤处理方法等。

  根据以上开拓、开采情况分析开拓布局、开采方式对矿井生产和防灾减灾的利弊,提出改进的方向和工程实施计划等。

  评价依据:生产系统简单,避免生产和人员过分集中,保证足够断面和良好支护方式;保证富余的采掘比例关系,避免多水平长时间同时生产,避免未形成系统违规生产;推荐采用皮带主运输和快捷灵活的辅助运输方式,避免人货混乘或共道;巷道布置规范化、减少随意性,联络通道应充分考虑设施抗灾的可靠性;机械化采掘尽量减少爆破作业;系统布局应充分考虑减少漏风;开采程序应充分考虑避免引起邻近煤层的破坏或异常动力现象,优先开采自燃危险性小的煤层、尽量由上而下逐煤层逐工作面开采,尽量避免孤岛开采,避免应力高度集中,尽量考虑有利于加快采掘推进速度,煤柱留设应充分考虑采动影响对煤柱的破坏;工作面布置应充分考虑减少掘进和回采时的通风难度、避免串联通风、有利于形成独立通风系统、有利于实施瓦斯抽放和防灭火工程。

  2.通风系统

  结合开拓系统布局,从减少发火几率、有利于稀释瓦斯,提高防灾、抗灾能力等多角度审查通风系统的合理性。

  了解主通风机能力、实际运转参数、未来十年内运转参数预测;了解矿井能够提供的通风量与矿井需风量的关系、从总风量角度计算风量富余系数;了解各分区风量分配情况及通风难易程度、各分区分配风量与实际风量的关系、计算分配风量与需风量的富余系数;比较各分区风量富余系数的均衡性、波动幅度及可调控性;比较分析各分区通风难易程度的均衡性;了解局部通风设备能力及组合方式、通风线路的长短、通风漏风率情况、最远距离的风量和风压损失情况、供风量与实际需风量的关系等情况,计算最困难情况下局部通风的风量富余系数以及发生局部瓦斯异常涌出时风量的供给情况。

  了解矿井生产布局及煤炭产量的发展趋势,根据生产布局与产量的变化调整,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的适应性及分区配风的均衡性等。

  按实际通风参数计算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对风流稳定性差的支路进行通风设施抗灾变性能评价、分析。抗灾性能差的通风设施被破坏后风流变化的可能。分析矿井漏风情况、查找主要漏风源,分析各主要通风设施的可靠性及合理性等。

  了解独立通风系统及串联通风的情况,分析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可靠性以及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分析串联通风的场所及涉及到作业人员的多少、串联风源的瓦斯异常涌出概率及可能的幅度。

  评价依据:矿井有效总风量应有1.8以上的富余系数,对突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或瓦斯异常涌出的矿井、有效总风量系数应达到2.0以上;矿井漏风率应小于8%、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应控制在5%以内,各分区通风应做到相对独立性强、可调性强,分区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5以上,突出危险区域、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和有瓦斯异常涌出区域应在1.8以上;分区漏风率应控制在10%以内,自然发火严重的区域应控制在6%以内;各分区通风的难易程度应尽量做到均衡,并尽量使通风系统简化,降低通风难度;局部通风应尽量避免一处多台风机供风,尽量采用大功率风机满足局部通风的要求,并考虑足够的备用风机,有条件时尽量采用全负压通风,提高局部通风的可靠性;局部通风的风筒应与风机相匹配,避免大风机、小风筒现象,减少风筒分叉,提高风筒的完整性和接头的可靠性、减少漏风率,百米漏风率应控制在2%以内;局部通风风量富余系数应考虑在1.8以上,突出危险工作面、有冲击地压危险和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工作面应在2.0以上。

  通风系统中各通风支路的风流稳定性应尽量提高,应考虑通风参数变化20%以上时不发生风流逆转;对矿井、区域的主要漏风源应强化堵漏风工程的实施,减少矿井漏风量。合理优化主要风路上的通风设施,在满足调风前提下尽可能减少通风设施;尽量减少联络通道,对准备期间开掘、生产时期不用或少用的联络通道应尽可能实施坚固性封闭;对启闭频繁的通风设施必须设置坚固型通风设施组合,避免风流经常性短路或通风设施损毁。

  各分区及各需风地点、尤其是各采掘工作面尽量实施独立通风系统,尽量避免串联通风;各独立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应可靠,受其他通风系统和设施的影响程度小;有瓦斯异常涌出的区域避免串联通风。

  3.瓦斯抽采系统

  了解瓦斯抽采系统的能力(含泵、管路系统、抽气参数等),包括设计能力与实际能力,能力富余系数,以及能否适应未来10年采掘延伸和产量变化的要求,根据能力与瓦斯涌出量情况计算和预测矿井瓦斯抽采率、区域瓦斯抽采率、工作面瓦斯抽采率;了解瓦斯抽采主要管路的直径、经济流速和最大流速条件下的流量、负压损耗等情况,管路布置的最大长度与管径的关系,管路的材质和安全性能,孔口抽采负压及管路安装的密封性能,抽采瓦斯浓度及其变化情况以及封孔工艺、参数和封孔管材质,煤层瓦斯预抽的难易程度、预抽工程量、预抽率、预抽量、预抽瓦斯浓度和预抽工艺,抽采前后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及变化等情况;邻近层瓦斯抽采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率、抽采量、抽采瓦斯浓度、抽采工艺以及抽采前后邻近层瓦斯涌出的变化情况及涌出量;了解采空区抽采的难易程度、抽采工程量、抽采量、抽采率和抽采工艺、抽采浓度、抽采前后瓦斯涌出量及其变化情况;了解预抽放、邻近层抽放、采空区抽采工程超前性,允许超前抽采的最短时间和抽采量;了解钻孔施工设备及实施钻孔的难易程度、能够达到的钻孔深度、钻机台班钻孔施工工程量;了解采空区抽采条件下采空区煤炭自然发火的情况及处理办法。

  了解瓦斯利用方式、瓦斯利用量、瓦斯利用率、瓦斯利用商业化程度、销售价格等。

  评价依据: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应考虑1.5以上的富余系数,高产高效矿井富余系数应达到1.8以上;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分钟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60%,绝对瓦斯涌出量为20~30 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50%,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20立方米/分钟的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大于40%;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3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6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4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8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5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1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60%以上,矿井瓦斯涌出量大于200立方米/分钟的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70%以上;抽采瓦斯管路应避免使用抗冲击性能较差的玻璃钢管路,机械化采煤工作面钻孔封孔管应避免使用金属管;钻孔口抽采负压应不小于10千帕,预抽瓦斯浓度应不小于50%,采空区抽采瓦斯浓度应不小于30%,地面泵房出口瓦斯浓度应在40%以上;预抽工程量应至少提前3个月做到位,预抽时间和预抽量要满足作业前瓦斯含量降到8 立方米/吨以下;钻孔工程量应达到0.05米/吨,并逐步提高标准;采空区抽采应避免采空区发火,自然发火严重的矿井、采空区抽采应建立束管火灾预测系统,并确保采煤工作面推进速度在60米/月以上;年抽采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3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1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50%以上,年抽采量在1000-2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60%以上,年抽采量在2000-5000万立方米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70%以上,年抽采量在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矿井、瓦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4.保护层开采情况

  了解煤层赋存情况,是否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是否开展了保护层开采和保护参数考察;保护层开采是否与抽采瓦斯相结合;了解保护层开采程序,保护层开采的煤柱留设及管理,保护层开采的超前性,保护层的瓦斯及突出危险性,保护层开采时瓦斯治理的技术措施,保护层开采对煤层自然发火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等。

  评价依据:层间距在0-80米范围内均可考虑开采上保护层;考虑开采下保护层的条件是:保护层采高在1米 以下时、层间距在5-6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1.5米时、层间距在6-100米之间,保护层采高在1.5米以上时、层间距与采高之比为4-60之间,保护层应不具有突出危险性或突出危险性相对较小,开采保护层必须与卸压瓦斯抽采相结合;开采保护层的保护范围如果是用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应将范围控制在完全有效消除突出危险性的范围,如果用于有助于提高瓦斯抽采效果,可将范围调大到透气性发生显著变化的范围,范围的确定应进行实际考察,也可参照《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或邻近矿区或类似条件矿区确定;保护层开采时首采层瓦斯治理是关键内容,应充分考虑综合抽采方法抽采瓦斯;保护层开采尽量不留煤柱,必须留设的煤柱应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详细标注,并确定煤柱对被保护层的影响范围;保护层开采超前被保护层开采的距离应大于200米,并重点考虑留足利用保护层卸压充分抽采瓦斯的时间;近距离开采上保护层时,采空区应配套完备的防灭火系统,并加快被保护层的推进速度。

  5.煤与瓦斯突出及冲击地压防治措施

  了解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规律性的研究分析情况;了解最大突出强度、突出的频率、突出点分布特征,突出强度、突出频度与地质构造、软分层分布、煤层产状变化、煤层埋藏深度等因素之间的关系;了解突出危险区域划分情况及技术手段的合理性,区域性预防突出措施及合理性,构造探测的手段及管理,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手段、方法、仪器仪表;了解防突技术人员的配备及素质情况,敏感性指标及临界指标的确定方法,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参数的合理性,安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其合理性,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及其合理性;了解突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情况,瓦斯地质图集编制情况与填图的及时性等。

  评价依据:矿井是否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对瓦斯动力现象的描述进行审查,判定动力现象的性质,是否按程序申请了鉴定;突出发生的频度、次数、强度与相关因素的关系,对突出点、突出强度、突出频度的分布规律进行分析,指导突出危险区域预测;对突出危险区域的预测方法应根据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大量的统计资料、超前探测手段和取得的资料、瓦斯压力与含量的分布特征等制定;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指标在预测不突出的准确性达到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是敏感的,达到99.5%以上时、可以认为指标临界值是合理的,但判定时应考虑测试数据的准确性;防治突出措施应以区域性措施为主、局部性措施为辅;应尽可能在采掘作业前创造无突出危险的安全环境;严重突出危险区、缺乏区域措施条件时,应通过岩石巷道工程预抽煤层瓦斯或开采岩层作保护层消除突出危险;突出危险区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应达到100%,包括保护层开采、瓦斯预抽,区域性措施的效果应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方法;对区域性措施不到位的地方可通过局部性措施强化防突措施;局部性措施主要作为辅助手段,局部性措施要有完善的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反向防突风门、压风自救系统、个体呼吸设备、通讯设备、躲避硐室等防治突出的安全防护措施应配备到位;反向防突风门应牢固,重要地点应设置钢质门;配备2-6名高素质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防突的技术工作,应包括地质、采矿、通风等专业人员,并取得专门培训合格证,负责人应具有一线区队长级别;配备6-15名防突测试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并取得防突知识专门培训合格证;平时及时收集、整理突出相关资料,并填图,及时做出预测预防突出。

  6.防灭火系统

  了解外因火灾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层自然发火规律;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预测与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煤巷高冒带自然发火预测情况、防灭火措施及其合理性,防灭火系统及其合理性;防灭火与通风、瓦斯抽采之间关系的合理性。火区管理及防灭火资料收集分析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严禁烟火,带式输送机应安装火灾早期识别监测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带式输送机附近应配备足量的手动灭火器材;对外因火灾形成的自然火风压的作用及有毒有害气体的流向要有足够的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并具有可靠的灭火应急预案。

  应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和最短自然发火期,研究分析采空区“三带”分布情况,工作面在最短自然发火期内的推进距离大于氧化带与过渡带长度之和;自然发火严重矿井(最短发火期3个月以内的)应安装采空区火灾监测系统,并正常运转;应安装灌浆系统、注氮防灭火系统,强化堵漏风技术和工程,具有均压防灭火措施预案;应加强构造带探测,对构造带提前施工防灭火工程;有巷道破碎带煤体自然发火防灭火预案;有近距离上保护层开采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时采空区自然发火监测措施和预案;配备有足够的防灭火措施工程;通风合理,可降低发火危险性。

  火区管理严格,严格启封条件和程序,启封时应加快进度,加强监测和观测;密闭火区时程序严格,按时快速封闭封严,统一行动,统一指挥。

  7.防尘系统

  了解采掘工作面的测尘及防降尘措施以及效果,破碎、转载、爆破、锚喷等重大产尘源的防降尘措施及其工艺参数的合理性,井巷积尘的处理与清洗,防尘系统的能力及合理性,防尘与通风关系的处理等。

  评价依据:所有产尘源应安装高效喷雾降尘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机掘工作面安装有高效除尘器,破碎、转载点应实施封闭除尘措施,爆破点应安装声控喷雾降尘设施,锚喷设备应具有除尘功能;重要产尘源和人员主要工作地点应安装粉尘浓度传感器,确保粉尘浓度控制在30毫米/立方米以内;产尘源后续风流中应安装粉尘传感器或定期测定粉尘浓度。

  及时冲洗巷道和积尘区,防止积尘引发煤尘爆炸。防降尘系统应具备足够的水量通过能力和供水能力,并应具备足够水压。迎风流运输煤炭时对矿车和输送带运煤应定点设置喷雾设施。

  应加强煤层注水措施,采用湿式钻孔、使用水炮泥,干式钻孔时孔口应安装高效孔口除尘器。

  8.监测监控系统

  了解监测监控系统的性能稳定可靠性,系统布局的合理性,传感器安设和调校的合理性和及时性,系统传输方式和延滞时间的合理性等;了解系统与其他系统的结合情况,信息化、网络化的功能等。

  评价依据:系统必须稳定可靠运行,传感器安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在重点监控区域应加密布置传感器;严格传感器标校,系统传输误码率符合规范要求;矿区系统应联网,并与政府部门联网,利于安全监管、监察;尽可能增加数字化、信息化矿山安全功能,并向智能化预警机制发展;断电控制可靠,传输制式和协议标准化,兼容性强,实时性强、可扩充性强、并逐步向安全生产综合监控方向发展。

  9.电气安全

  了解电气防爆性能的管理程序及其合理性,送电的管理程序,断电执行器的可靠性、防违章操作的功能及其可靠性、安设的完整性及其可控性;运输等设备摩擦火花的控制等情况。

  评价依据;井下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严格的送电、配电计划,制定严格的电气操作管理规定,断电设备可靠率100%,并具有电网监控;严格抗静电阻燃材料入井制度。

  10.防水系统

  了解水源的分布特征及规律性,水源的预测与探测、水源参数的掌握情况及测定技术和手段的合理性,水患控制措施及其合理性,排水能力的合理性,堵水措施、材料、工艺、设备的配备设计及其效果等。

  评价依据:应掌握含水层分布情况、溶洞水分布情况和规律,配备超前探测设备,制定防突水应急预案和必备设施,建立防水闸门和排水系统;水文条件复杂的矿井排水系统能力富余系数应达到5以上,并具有完整的堵水工艺技术措施。

  11.安全基本参数的完整性

  了解瓦斯压力、含量、分布规律的测定方法、测定数据的可靠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及最短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突出矿井及煤层的鉴定情况,支护的相关参数、水害的相关参数等测定方法及完整性、合理性等。

  评价依据:各采区,开采深度每增加50-100米都应具有相关参数。

  12.安全投入

  了解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实际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评价依据:安全投入主要包括专用通风、抽瓦斯、防突出、防冲击地压、防瓦斯积聚、防灭火、防水、防尘等工程、设备、仪器仪表、材料等费用,对主要生产系统必需的工程、设备等,这些工程设备又兼作安全使用,只计算因安全需要而增加的投入部分。

  安全投入的合理比重因矿井灾害危险性程度不同、井型不同、地区不同可能有不同的比重。一般严重突出矿井应在50元/吨左右,一般突出矿井应在30元/吨左右,300万吨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应在15元/吨左右,100万吨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应在20元/吨左右,低瓦斯矿井应在10元/吨,严重自然发火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水害威胁严重矿井应在相应瓦斯等级基础上增加5元/吨。

  13.安全机构、规章制度及安全人员配备

  了解采矿、通风、地质、测量、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人员待遇和收入情况,规章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规章的掌握情况,领导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及其落实情况等。

  评价依据:以上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齐备,并主要负责技术工作,最低配备条件:

  各类煤矿需要配备各类专业人员一览表

井型
采矿
通风
地质
测量
机电
计算机

≤30万吨
5
5
2
2
2
2

60万吨
6
6
3
3
3
3

90万吨
8
8
4
4
4
4

150万吨
10
10
5
5
5
5

300万吨
12
12
6
6
8
5

500万吨
15
15
6
6
10
8

800万吨
18
18
6
6
12
10

1000万吨以上
20
20
6
6
1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