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8:02   浏览:9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通知

教外综〔2004〕37号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在教育领域中出现的新生事物,至今已经经历了近10年的发展过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办学层次逐渐提高,办学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并日益显示出其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改革创新等方面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在充分肯定中外合作办学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仍须付出艰苦的努力,确保中外合作办学正确的办学方向,防止低水平重复,引入国外真正的优质教育资源,规范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的制度,遏制资质不良的境外机构与国内不具备办学条件的机构的违规办学,维护正常教育秩序,保护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已经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补办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为做好此项工作,经研究决定,对现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现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工作是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的重要环节和举措,同时也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机制,保证此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范围是:

  1、《条例》施行前依照原国家教育委员会1995年1月26日发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2、《条例》施行后至《实施办法》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且审批主体和程序合法。

高等学校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材料审核、实地考察等多种的方式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复核。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部署复核工作,并应适时地将复核所需材料及程序、时限等告知相关机构和组织。

  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围绕下列方面,重点核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组织与管理、教育教学以及资产财务等情况。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办学范围是否合法?是否实施了义务教育和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进行了宗教教育或开展了宗教活动?有无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活动?

  3、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具备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4、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以及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以及运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5、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依法制定章程?规定事项是否合法?是否报审批机关备案?

  6、中外双方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7、校长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校长的职权是否依法得到保障?

  8、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

  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是否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教学文件是否齐全?有无质量控制的措施?招生和证书发放是否遵守相应规定?

  10、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收取费用的用途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于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和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主体资格可不作硬性调整,但要切实保证其组织与管理的规范。

  复核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对资产进行清算,并依法定程序修改章程。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每个依法参加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作出通过复核或不予通过复核的决定。

  通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填写我部制订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复核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复核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最迟不晚于2005年3月31日逐批将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复核表连同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报我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经确认合格的,颁发我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未通过复核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应当最迟于2005年8月31日达到《条例》和《实施办法》所要求的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逾期未达到条件的,在依法进行清算后,由审批机关撤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逾期未达到条件的,不予换发项目批准书。

  六、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设立和举办的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参照本通知精神复核。

  七、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复核工作结束后将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复核的整体情况书面报告我部。

  附件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办字(2004)49号

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等9种文书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北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有关产煤省、自治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以及有关文书的说明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格式自行印制。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68014ebddb6f427faa33a6fc180b0530_1.mxk.doc
2.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5ecd5e40e4ab464ebeff2c74109be61a_2.mxk.doc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ea2fa7091c1b4e878816b7d6e70d87cb_3.mxk.doc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a9932ccac7a748c380b38b80226f4c8c_4.mxk.doc
5.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申请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81aa25b32c4e4753b5fed01fecdcdff4_5.mxk.doc
6.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f3ac73a84abb43998607d3de52c3bc55_6.mxk.doc
7.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受理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7a8431d467904ee5b3d2154b1fe9a4b1_7.mxk.doc
8.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279d87343cfb48c89745eee45bef8ccc_8.mxk.doc
9.不予颁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c8a01d0c0fff40a187bcaf49cd396875_9.mxk.doc
10.有关文书的说明
http://www.chinasafety.gov.cn/files/2004-07/26/F_20ca8ca786b04077b28fb1ef5c1e7140_10.mxk.doc


对我国现行结婚制度的几点看法

匡梓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胡校区经济法2008班 tel:027-87529217


(一)质疑“结婚自由”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只要男方大于22周岁,女方大于20周岁,双方没有严重的可遗传疾病和不是近亲结婚就可以自愿登记结婚。这种做法无疑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是我国效仿西方的结果。而在传统中国,结婚必须是“父母之命,媒约之言。”并不提倡自由恋爱和结婚。当然,过去的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是也不排除有其合理性。
众所周知,无论在现代的西方国家还是在中国,在自由化的婚恋制度下,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例如,离婚案件特别是由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急剧上升,未婚同居和未婚先孕的现象比比皆是,由于婚恋的情感问题而导致的毁容和凶杀案件也时有耳闻。而在过去,在以家族为中心的体制下,婚姻关系在亲权的干预下其牢固度是很强的,虽然也由此而产生了例如梁祝式的婚恋悲剧,但是亲权干预婚姻的制度的确有其合理性。因为,单独的个人特别是年轻人在考虑问题时常常缺乏周全性,事实上,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涉世经历和被爱火焚身常常不顾父母极力反对而做出一些后悔一生的决定.比如,大部分年轻人只一味贪图外表,而忽略许多实际的问题,其婚恋缺陷在外人看来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局人却常常执迷不悟。如果由亲权加以适当干预便可以避免许多问题。
因而,过度的自由其实也不是什么好事,“结婚自由”制度有其自身严重的缺陷,我们不用盲目地去照搬西方的东西。
(二)对改革我国结婚制度的一些看法
我想,不妨将西方的“结婚自由”和中国传统的亲权干预婚姻制度加以结合。具体做法是:原来的结婚要件不变,再加上一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必须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才予登记,若没有得到双方父母签字同意者,可以在民政部门备案,但推迟两年后方可自动产生婚姻关系。
双方在在民政部门备案至自动产生婚姻关系期间内相互不具有任何权利义务。但在该期间内之任何时间取得双方父母签字同意即可产生婚姻关系。
我觉得这样做有几点好处:(1)可使结婚双方之决定更加成熟。此规定首先并没有排斥双方结婚之权利,而只是适当引入了亲权干涉制度的合理成分。不可否认,父母通常都是为子女好,他们反对子女之结婚肯定有其自身考虑。而法律并不赋予其“终审权”,就使得不至于在现代再产生梁祝式的婚恋悲剧。另一方面,结婚双方敢于不顾父母之反对去民政部门备案,一方面向父母证明了双方结婚之决心,更主要的是经过此举以后父母和结婚双方都会更加冷静地思考,而结婚双方再经过两年的相处肯定会更加了解对方。(2)增强了家庭的亲情纽带和人们的传统家族观念。父母养育了子女,对子女结婚之终身大事理应享有一定法律赋予的决定权。如果子女在父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了,对父母来说或许过于残忍了,该规定至少可以避免这一点。西方之人际关系是很冰冷的,因为西方人之思维方式本来就和我们不同,我们完全有必要坚持一些传统的东西。
综上所述,我认为我国需要改革现行之结婚制度,制定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