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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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987年6月23日的决定:
一、任命姚依林兼任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免去宋平兼任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任命尉健行为监察部部长。
三、任命高德占为林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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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等


关于开展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大了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违反《决定》的有关规定,有的多头开设账户,把应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分散或转移到单位其他账户;有的虽然开设了专用账户,但不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或只是象征性地交一小部分,大部分仍然留在单位其他账户中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有的不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支出使用混乱;有的甚至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等等。这些行为严重违反《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检查范围和检查方法
(一)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四个部门共同负责,制定专项检查办法,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二)时间安排。检查工作从1999年1月11日开始,至当年3月底结束。
(三)检查范围。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集团)等,重点是中央各部委及其在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时间范围为1997、1998两个年度,重大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检查方法。此次专项检查,由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组成检查组,对有关中央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专项检查结束后,财政部、监察部、国家审
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将就检查情况,向国务院作专门报告。
二、检查的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情况,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收支情况,有关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以及票据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情况。包括部门或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各项收费(基金)是否都按规定经过批准;收费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正确使用由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上缴了国库

(二)预算外资金开户情况。有预算外资金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了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账户和支出账户。
(三)预算外资金缴入中央财政专户情况。是否按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将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四)预算外资金支出使用情况。是否按规定和财政部批准的支出用途使用预算外资金,从中央财政专户申请核拨的资金,是否长期在单位支出账户中沉淀。
(五)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报情况。是否按规定及时编报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三、对检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已经收取的收费(基金),全部上交财政。
(二)将收取的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的,应全额上交国库。
(三)未按规定开设预算外收入过渡账户和支出账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向财政部提出开户申请,经财政部批准后在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办理有关资金划转事宜。未经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账户应予撤销。
(四)虽开设了专户,但未按规定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足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将未上缴资金的余额,全部转入中央财政专户。
(五)转移、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上缴中央财政专户。
(六)对公款私存的,要责令立即纠正。对私设“小金库”的,资金全部没收,上交暂存中央财政专户。
(七)中央财政专户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使用的预算外资金,在单位支出户中沉淀时间过长(超过两个月),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的,作为无支出用途资金,划回中央财政专户。
(八)未按规定领用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票据而使用其他票据的,要停止使用其他票据,并到财政部票据管理中心办理手续,申领使用规定的票据。
(九)未按规定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从1999年年度起,应按规定要求,向财政部编报本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没有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中央财政专户将不予拨款。
(十)检查期间,不如实提供或隐瞒不报开户情况的,一经查出,视同“小金库”,账户予以冻结,资金全部没收,上交财政。
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被检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实向检查组提供和反映有关资料及情况,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情况、账户开设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等。1999年1月10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填列完毕《中央部门预算外资
金管理情况及银行账户情况专项检查表》,交检查组备查。各有关金融机构要认真协助专项检查工作,及时核实被查单位的账户情况。并对有问题的账户向检查组提供有关开户资料、资金往来等情况,同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专项检查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账户
冻结、撤户和资金划转工作。



1998年12月25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1]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榆林市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规定


第一条 为准确掌握用户用水现状和用水结构,推动用户完善节水措施,建立科学用水制度,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户的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确定其用水参数的水量值,并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用水合理程度的工作。 

第三条 水量平衡测试是用水企业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合理用水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水量平衡测试,达到以下目的:

(一)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搞清企业用水现状与用水量之间的定量关系。

(二)进行合理化用水分析,挖掘节水潜力,根据实际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合理用水规划。

(三)建立企业用水档案,健全用水计量仪表;培养熟悉本企业用水现状的管理人员。完善单位用水管理方法和制度。

(四)积累基础数据。为节水管理机构制定合理的用水计划指标提供依据。

第四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称市节水办)承担水量平衡测试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范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的工业企业,月均取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主要用水企业应按本规定委托独立的水量平衡测试机构(以下简称独立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水量平衡测试。

第六条 主要用水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上的(含2000立方米)每三年进行一次;月均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1000立方米以上(含1000立方米)的每五年进行一次。经审查验收合格的水量平衡测试结果是确定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市节水办负责制定单位用户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安排方案,并及时通知单位用户。测试单位应当在测试前一周将水量平衡测试方案(企业基本情况,测试地点、测试时间及测试周期,参加测试主要人员及负责人,测试方法及内容,给水排水管网图和系统图,计量仪表配备图,测试周期或设备、工序的生产周期)报市节水办登记备案,以备根据情况组织现场抽查。

第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的培训由市节水办聘请专家,统一组织进行。主要用水企业的分管领导和具体管水人员应参加水量平衡测试业务培训,以提高对水量平衡测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掌握水量平衡测试的基本知识和测试方法。

第九条 测试前掌握企业各用水部门(生产、生活)、用水工艺及用水设备的基本概况;了解清楚企业水源情况(自来水、地下水、地表水)取水量、水质情况、水源井的取水层深度、动静水位情况和变化趋势等;复核企业区域内给水排水管网图,对照实际情况进行修改。没有给水排水管网图的企业要绘制平面管网图和系统图。

第十条 用水企业水量计量仪表配备达到下列要求后方可进行测试工作:

(一)每日(24小时)取水量达到 5m3以上的用水单元(车间、工段、设备)均应安装水表。

(二)企业用水二级仪表监测率大于95%。

二级仪表监测率=二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一级水表的取水量之和×100%

一级水表计量范围:单位各种水源的计量。

二级水表计量范围:各用水部门及单位区域内生产单元(系统)、生活用水的计量。

第十一条 测试时,须对企业的取水量、重复利用水量、耗水量、生活用水量、排水量、用水设备的用水量、管道及设备漏水量、蒸汽冷凝水量、锅炉用水量等进行测定。具体测试和计算方法参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及《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

第十二条 统计计算或实测计算,应考虑到季节、生产等因素,选取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测试。测试次数可根据本企业工作、生活及生产特点自定,但一般应进行连续三天(含一个公休日)的测试,每天水量测定不少于四次。

第十三条 每个水量测定点均须如实记录测定点编号或地址,测定时间,起、止读数,测定人等。

第十四条 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必须以各部门(车间)平衡测试为基础汇总,填写水量平衡测试表,并绘制出企业水量平衡图。

第十五条 市节水办负责水量平衡测试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登记水量平衡测试方案的测试时间、地点对测试工作进行现场抽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企业各类用水以用途进行汇总分类,并计算其所占总取水量的比例。针对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循环率、工艺水回用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收率、职工人均日生活取水量、万元产值取水量、单位产品取水量等数值,与本地区或国内、国际同类单位(企业)的用水水平进行比较,找出本企业在用水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

第十七条 根据测试记录,应对以下用水进行分析:

(一)用水单位或用水部门有循环水池和循环用水系统时,可按水量平衡示意图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以确定溢流量和渗漏量。

(二)对职工生活用水分析时,职工生活用水包括办公、厂区(浴室、食堂、绿化等)和车间生活用水。根据本地区气候和用水习惯的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和国家用水规范,分析本企业职工人均日取水量是否合理,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八条 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的格式及内容必须符合《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CJ41-1999)的规定。

第十九条 由于水量平衡测试有时不能在用水单位各个用水单元同步测试,各用水单元测试数据汇总后和单位实际用水情况有一定的差异。为保证测试工作的质量,统一标准,在测试阶段所有各类水取水量(生产、生活)之和与同期单位全部日取水量之差不大于10%,方可认为测试结果符合要求。

第二十条 测试报告撰写完成后应及时填写《水量平衡测试验收表》向市节水办申请验收。验收工作分两个步骤:

(一)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前随机抽取测试点计量仪表的读数;现场验收时应再次抄取相同测试点的计量仪表的读数,并计算出单位时间用水量,结果应与实测数据吻合,如相差较大,须查明原因,否则验收不合格。

(二)市节水办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工作人员应在验收现场对水量平衡测试报告的以下内容进行审阅:所附测试数据与现场抽查数据是否相符、企业情况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种表格是否齐全、图纸是否齐备、用水合理化分析是否合理、改进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效,以上内容齐全且通过专家评审后,其水量平衡测试报告通过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用户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后,市节水办应当按照水量平衡测试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和用水性质构成等调整用水计划;测试结果显示企业用水情况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按照市节水办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节水办、独立测试机构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保密制度,有责任对单位用户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二十三条 市节水办对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被测试单位给予表彰和鼓励。

第二十四条 凡超过3年未做水量平衡测试或未按要求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单位用户,无法进行下年度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