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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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人民法院向我院请示如何适用法发〔1997〕2号《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转贷款偿还任务尚未落实的国有工业企业,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的规定问题。经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就如何适用该条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解决的是我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或外国政府贷款,尔后转贷给国有工业企业项目单位的破产申请处置问题。因其属于政府外债,其借入和转贷过程均为政府行为,由政府承担最终还款责任,故不论
项目单位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在偿还此类贷款任务尚未落实前,人民法院均暂不受理其破产申请,也暂不受理债权人申请其破产的案件。



19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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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


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

1983年11月12日,国务院

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
(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
(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在此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在制订税率时
,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五、对某些处于发展初期,或者比较零星分散以及恢复较慢的农林特产,征税暂时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查。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及《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09]166号文批准,现对2006年5月19日发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原《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及《关于深市新股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补充通知》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零九年六月十八日




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9年修订)


一、为了规范资金申购上网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采用资金申购方式上网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二、基本规定

1.申购单位及上限

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9,500股。对于申购数量超过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委托,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该委托视为无效委托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新股申购委托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多个证券账户(以T-1日账户注册资料为准,T日为申购日)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

3.申购限制

对每只新股发行,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以及询价对象报送的配售对象证券账户信息对配售对象的违规申购作无效处理。

4.资金交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实行非担保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余额不足,不足资金部分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证券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小到大进行无效处理; 同一证券的申购,根据交易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顺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委托逐笔进行无效申购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

5.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三、资金申购上网发行的一般流程

1.投资者申购

申购日(T日)当日,持有深市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含该日)之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及验资

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日15:00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账。T+1日16:00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申购资金验资费用。

3.配号

验资结束后当天(T+1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并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

有效申购总量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 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4.摇号抽签

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5.中签处理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中签处理,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证券公司发送中签数据。

6.申购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网上发行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日)至验资结束后第一个交易日(T+2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划转事宜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7.结算与登记

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四、网上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时间

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2.申购价格

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

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3.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4.网上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

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5.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

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五、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1.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或以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申购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投资者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2.参与网下发行报价的配售对象又参与相同证券网上新股申购的,由配售对象及管理该配售对象的相关机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有权禁止此类配售对象开立的证券账户申购新股,并提请有权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股票,深交所不向发行人收取手续费,投资者不需缴纳佣金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