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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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庄基、伙道案件,应绘图附卷的通令

195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中的庄基、伙道纠纷案件,在第一审卷内,往往附有当事人双方所绘草图,而所附双方草图又常是不一致的。使上审法院及本院很难辩识哪一草图绘制正确,从而增加了若干困难,致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正确而迅速地处理此类案件,今后县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应深入调查,或采取其他适当办法,每案绘制一图,作为二审法院及本院审理时可靠的参考材料,以利工作。
以上指示,希即遵办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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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5]18号 2005年5月1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和支持全市国有企业改革,根据《河北省省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的用于支持市级国有企业改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以前及今后国有改制企业产权置换收入及其他缴入财政的国有资产收益部分。
(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可按20%-30%划入专户。
(三)改制企业土地出让金进入专项资金。
(四)政府向银行抵押贷款,划入专户。
(五)市级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基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费用,包括: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补发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
(二)经市政府批准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原则。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以支付的费用。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属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存储,并根据专项资金的专门用途,严格按政策规定安排支出,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三)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市级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
(四)公平与效率原则。兼顾社会公平与服务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设立专项资金帐户。在市财政局分别开设“沧州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和“沧州市商务局国有企业改革资金专户”,专项管理和使用。
(二)市国资委、商务局分别和财政局共同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进展所需资金情况,由市国资委或市商务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支付,保证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及时发放到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监督
(一)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商务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合理、规范地使用。
(二)市财政局和国资委、商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市财政局会同国资委、商务局、审计局、监察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彻底纠正;情节严重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配合全国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的通知
1992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积极配合9月份以来在全国展开的1992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认真查办大检查中查出的偷税、抗税犯罪案件,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在全国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时的重要谈话,加快改革、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进行的,是遏制经济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防止财政收入流失、惩治腐败现象、促进国民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要以十四大精神和小平同志的重要谈话为指针,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有关文件,深刻认识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加快改革开放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配合和支持大检查工作的开展,把依法查办偷税、抗税等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打击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检察机关要根据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由一名主管副检察长负责,选派得力干部参加,保证案件查办工作顺利进行。要加强请示报告,对查办案件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或政策性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汇报请示。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领导。
三、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级检察机关既要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大检查工作,又要积极主动地争取有关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指定专人与当地的大检查办公室进行经常性联系,随时了解掌握大检查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大检查中查出的触犯刑律的偷税、抗税等案件,要依法及时受理和立案侦查。
四、要认真贯彻“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方针,正确执行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查办案件的重点是一万元以上的重大偷税案件;屡查屡罚屡犯的偷税案件;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一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税的案件。对受理的案件,要严格把握自查和被查的时间界限,凡在自查期间自查出来的案件,构成犯罪的,应按自首处理。办案中,对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符合国家统一政令和基本财政法规的改革措施,要坚决予以保护和支持。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清或争议较大的案件,一般不要以犯罪处理。对重大疑难案件,要多听取各方意见,慎重处理。
五、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要把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治标与治本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办案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推进财税改革,完善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加强防范机制。
六、要加强调查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鲜经验,为明年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做好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