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活动的通知》,在全国揭开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打假护农的序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
是,有的单位对此项工作思想上还不够重视,工作上还抓得不够紧,尚停留在一般布置上,缺乏一定的力度和深度。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明确指出:“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屡禁不止,危害甚大,必须下大力量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坚决实行依法治种,严格管理种子市场,严厉
打击制售假种的不法分子。”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深入开展“打假护农”执法行动,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确保春耕播种的顺利进行,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认识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建立责任制,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工作落实。
二、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条件的,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把市场准入关。要针对农资市场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农资违法经营活动。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开展“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通过抓源头、端窝点,集中力量查处大要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曝光,震慑不法分子,促进守法经营,切实维护农资市
场秩序。
四、进一步加强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联手打假治劣。同时,加强与新闻宣传单位的配合,加大执法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打假护农、整治农资市场的良好氛围。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对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沟通情况。要对春耕期间“红盾打假护农”执法行动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于1999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消费者
权益保护司。
1999年4月8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3〕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10-27
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各种类型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须进行前置审批且由市级行政部门审批的项目,均实行并联审批。
二、并联审批工作原则
并联审批按照“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原则进行。市工商局为企业注册并联审批的责任部门,负责办理并联审批的咨询、受理、抄告、催办、汇总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上报)和反馈工作。
(一)工商受理。市工商局驻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受理企业注册并联审批事项。在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并联审批申请书》,同时负责提供办事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工商窗口根据申办企业类型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并以抄告单形式抄告相关部门(抄告单及回执由工商部门制定)。
(三)同步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做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对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限抄告工商部门。对需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中心统一组织,各相关部门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接到抄告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反馈工商部门;若相关审批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反馈,工商部门报中心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可视为同意。工商部门综合前置审批部门的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核发证照。
三、并联审批工作程序
(一)工商受理阶段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1.申请人进行企业名称核准后,到工商窗口领取并按要求填写《并联审批申请书》。窗口人员根据前置审批事项类型将相关办理事项及前置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工商窗口在收到《并联审批申请书》后,在2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二)审批阶段(5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前置审批部门
1.审批部门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审查;
2.符合条件的办理审批手续;
3.审批部门填写抄告回执单反馈给工商窗口,并给申请人核发有关文件(报告、许可证等)。
(三)核发营业执照阶段(3个工作日)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工商窗口根据审批部门反馈的审批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齐全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对涉及类似许可证等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办完手续的企业,工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核发一定期限(六个月)的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同时抄告有关审批部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对涉及行政许可证的项目应尽快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行政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后,工商管理部门再为其重新换发营业执照。
(四)其它登记阶段
申请人在办理完企业注册登记后,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海关备案、财政登记等相关手续。
四、并联审批工作制度
(一)政务公开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印制办事须知,对外公开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二)首问负责制。第一个受理审批事项的窗口工作人员即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为服务对象认真解答必要的须知问题。针对涉及多个部门、工作相互交叉的事项,首问窗口负责做好抄告和协调工作,如无权办理或解答不了的,须引导、介绍到有关服务窗口进行咨询,确保办事人一次性了解清楚。
(三)分工协作制。各审批部门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部门内部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并联审批的实施由中心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主动与申请人联系,了解有关情况,解答有关问题,提高办事效率,按照规定的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五)责任追究制。对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监察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相关事项
(一)在正式取得许可证前,只允许企业凭营业执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六个月)从事许可证批准经营项目以外的经营活动。否则,一切责任由企业承担。
(二)工作人员在受理企业设立提交的材料时,应要求企业在章程中明确表述以下内容:
1.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并由工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因材料不实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依法承担责任。
(三)除营业执照外,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因并联审批而对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随意设置有效期,以免出现营业执照与许可证或正式审批文件相互频繁变更有效期的情况。
附件:鞍山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