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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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


(中际航发(1993)64号)

航务部、培训部、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对来自疫区的飞机收取检疫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决定于1993年3月1日起,对国外直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机,按规定收取检疫费。为保证飞机检疫效果,公司规定所有飞国际航线从疫区直达北京的航班,必须由乘务长对检疫人员登机检疫工作进行签字验收。

  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特此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登机检疫收费通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并依据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1992〕价费字294号文件规定收取检

疫费,具体办法如下:

  一、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飞机,实施登机检疫,主要检疫机上食品舱和旅客遗留在座位上的动植物产品。

  二、动植物检疫登机人员负责填写好《登机检疫记录表》,乘务长或代办在记录表上签字。

  三、机场局将一个月《登机检疫记录表》统计后,填写《收费通知单》,并将原始记录单和《收费通知单》送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卫生处签字。

  四、机场局凭卫生处签字的《收费通知单》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财务处收取检疫费。

                         首都机场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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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的意见



教高会厅〔2004〕1号


  我国地方和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主要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20多年来,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为高等教育的决策和决策实施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服务,在推动高等教育科学的理论建设和指导实践、推动教育观念的转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发展,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研究成果,出版了大量的研究著作和论文资料,培养了一大批教育研究和管理人才。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应该有一个更大的发展,这就使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必须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建设,更广泛地开展群众性的高等教育科学研究,促进高等教育创新。

  但是,目前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和研究工作的开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领导对高等教育研究在教育决策、管理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还缺乏正确认识,不太注重运用高等教育的理论和研究成果指导实践,对高教研究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有些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任务不明确,致使研究人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些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研究条件比较差,研究人员的职称、待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影响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作用的发挥,甚至造成人才流失;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缺乏交流、合作,有些研究课题存在低水平重复、与实际脱离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亟待改变。

  为了使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更好地发挥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应有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提高对高等教育研究重要作用的认识,切实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建设。

  一、充分重视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作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是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教育科学研究单位,担负着从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推动干部和教师开展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任务。其中,水平较高、力量较强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还担负着培养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的专门人才,建设和发展高等教育学科的任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具有研究高等教育和高校自身的特殊性,与一般科研机构有所不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类高等学校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在高等教育深化改革特别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新形势下,如果没有高水平的教育科学研究,仅凭经验办学,将很难建设高水平的高等学校,更难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有所创新;有远见、有创新、成熟的教育领导者,必然重视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教育理念的先导作用。

  二、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组织建设。应当根据各地方、各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建立必要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

  三、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队伍建设。高等学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应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素质较高的精干研究队伍。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等教育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教育教学经验,对国内外高等教育有比较广泛的了解。为了提高研究水平和能力,对专职研究人员以及比较固定的兼职研究人员,应当安排必要的培训进修,创造学习提高的条件。

  四、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使研究机构和研究工作有章可循、规范发展。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研究机构的组织、领导,研究规划和计划的制订、实施,研究工作过程的监督、检查,研究成果的评审、鉴定,研究人员的职责、考核,与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合作,研究经费的使用、管理,研究资料的建网、建库等等。

  五、各地方、各高校应保证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必要的研究工作条件。同时,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也要利用本身的优势,逐步创造更好的研究工作条件。例如,积极争取各级教育科研课题、校内外的相关研究项目和经费,开展有偿的教育咨询和培训服务,编撰出版相关教材和书刊,和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研究等。

  六、加强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组建的“全国高等教育研究机构协作组”,应发挥学术性社团的优势,担负起推动各地方、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机构之间互相联系、加强交流、开展合作等方面的任务,以解决分散孤立研究所带来的信息闭塞、低水平重复、效率不高等问题;可以积极研究和探讨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自身如何进一步发展、提高以及更好发挥作用等方面的共同性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办法;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高等教育研究机构的评估、成果鉴定、评奖和国际交流活动。

  七、加强高等教育研究的人才培养工作。有高等教育学研究生培养任务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要加强学科和课程建设,充实师资力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各高等教育研究机构都应该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创造条件,在学校教师和干部的上岗培训、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中,担负起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和教育研究等方面的培训任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所(室),还应积极参与大学生的学习指导、文化素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创业教育等方面的任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精神,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加速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林南宁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规定》和《民族区域自治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暂行管理的办法》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基本建设
第三条 高技术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配套的公用工程、附属用房以及相应的拆迁安置用房等,不同),其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开发区办公室会同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计划部门审批。确定为建
设项目的投资,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开发区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由开发区办公室负责编制,开发区所在市计委按基建计划管理办法审核、汇总,并提出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计委审批下达。
第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开发项目的预测和论证结果以及审批的实际情况,切实编制好开发区建设详细规划,包括对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绿化、环境设计、公用服务设施以及给水、排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热力等各
种工程管线作出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规定经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管理局和开发区办公室等单位,按规划要求,分期作出用地计划(一般为3年或5年),采取统一、分期、分片提前征、拨土地的地方法,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市土地管理局视开发项目的落实情况逐个划拨用地。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对开发区内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初步设计审查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的建设工程,各项建设条件落实的,由市建委批准优先安排施工,并报自治区建委备案。

第三章 信贷、保险和物价
第六条 银行要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积极支持,尽力安排其开发和生产建设所需资金。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时,企业自有资金占贷款额的比数可宽限到10-20%。
第八条 银行可给开发区安排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向社会筹集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第九条 有关专业银行可在开发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主要为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可在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开发区可适时创办风险投资公司。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在开发区内开办涉外保险业务和增加新的险种,可利用赔偿准备金、长期业务储备金在开发区内投资和贷款。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开发的属于国家控制价格(包括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新产品,除特定品种须报物价部门定价外,在规定的试销期内,企业可自行制定试销价格,并报物价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经营不属于国家控制价格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可自行定价。

第四章 劳动人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给予支持,并协助办理调动手续。原所在单位不同意科技人员调出的,科技人员可提出辞去现职,原所在单位应在接到辞去现职报告后2个月内给予答
复;逾期不答复的,即视为同意,由原所在单位当地的人事部门责成所在单位办理手续。科技人员因调动与原所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有关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辞去现职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管理。
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中小学教师不适用此条规定。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停薪留职到开发区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原所在单位应予准许。在停薪留职期间,科技人员的原住房及家属的工作应维持原状不变。原享受的工资、福利由高新技术企业负责解决,
并按有关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和管理费。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可在高新技术企业兼职。需占用工资时间的,由科技人员兼职单位与本职单位协商确定。兼职人员在兼职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以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离退休科技人员在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高新技术企业或应聘到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其原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离退休人员应亨受的离休费、退休费、福利、住房及其他待遇仍由原单位负责提供解决。在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报酬归离退休人员本人,达到纳税标准的应主
动纳税。
离退休人员在开发工作期间的正常公费医疗费仍由原单位负责。因意外工伤事故所需的医疗费,应由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单位人员对待,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外地科技人员来开发区内兴办、领办、承包主同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开发工作,可在市办理临时户口。对确有实绩或特殊需要,可以办理市正式户口(包括按政策规定的直系亲属的户口),人事、人口机械增长控制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招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和回国留学生(国家重点定向培养和公派出国学习回国后从事国家重点科研建设的人员除外),招聘上述人员,按自治区人事厅《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委托代管的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开发区办公室成立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注重科技人员的工作实绩,积极为优秀中青年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不搞论资排辈,要不拘一格选拔人才。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是知识、技术密集的要求,开发
区内专业职务指标,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专项下达。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可面向社会招收工人,招工手续由企业与市劳动局共同负责办理。在职工人调动,可由企业按职工调动规定自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到开发区及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管理工作,对他们可以比照经济特区的政策,在工资、住房、福利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在开发区按照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责的原则,建立社会化程度高、各项健全的,包括养老待业、医疗和工伤方面的社会保险体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