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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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公司: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暂行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管理,保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正常、有序运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电监供电[2003]15号)和《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电监市场[2003]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行市场准入和市场注册制度。

第三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管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市场注册。

第四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遵循依法、公正、透明的原则,行使市场准入、退出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 市场运营机构对市场主体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六条 市场准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许可证制度实施后,应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二)主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

(三)遵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项办法、规则,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服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统一调度,履行参与市场运营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四)经市场运营机构确认,符合电网安全技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范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所要求的条件。

(五)发电企业已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六)发电企业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暂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

第七条 市场准入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法人或经其授权的经济实体,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申请书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二)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可组成专门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认定申请者是否具备市场主体资格。

(三)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准入通知应注明准入生效日期,不予批准通知应当说明理由。

(四)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新进入的市场主体公告所有市场成员。

第八条 获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市场注册手续:

(一) 申请者在接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准入通知5个工作日内,持准入通知并按规定格式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二)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程序。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发现有不符合市场准入资格条件情形的,应当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章 市场退出
第九条 市场主体申请退出市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市场主体可以申请退出,但在得到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书面批准通知前,不得自行退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二) 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计划退出20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向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将该市场主体的退出申请在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和市场运营机构。

(三)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审议其退出申请,并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 在下列情形下,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拒绝其退出:

(1) 该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将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2) 该市场主体有作为市场主体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经调查核实,确认市场主体不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应当强制其退出市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市场退出自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发出的书面通知所确定的退出日期起生效,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注销其市场主体资格,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所有市场主体。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申请进入电力市场时呈报虚假材料的,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 对于尚未批准加入市场,情节轻微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可决定取消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申请的资格;

(二) 已经批准进入市场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暂时中止其市场交易活动或强制其退出市场。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退出电力市场前不履行应尽义务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五条 对强制退出市场的,取消其在一年以内再次加入市场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申请书

附件2:申请加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3: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注册申请书

附件4:申请注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需提供的资料



附件1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电企业)准入申请书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所属发电集团


公司详细地址


竞价机组装机总容量
MW
机组台数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话
市话

传 真


手机

其 它


营业执照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编 号


经营范围


调度协议

并网
调度机构


签订日期


编 号


合同

购售电
电网公司


签订日期


编 号


申请进入日期




填表人:

附件2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申请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并网调度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购售电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具备或在东北区域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规定的期限内具备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所要求的技术条件的市场运营机构确认证明;

5.机组台数及装机容量;

6.环保情况,包括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指标。





附件3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电企业)注册申请书

填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 司 名 称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所属发电集团


公司详细地址


竞价机组装机总容量
MW
机组台数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


电话
市话

传 真


手机

其 它


准入通知书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编 号


调度协议

并网
调度机构


签订日期


编 号


合同

购售电
电网公司


签订日期


编 号


申请进入日期




填表人:





附件4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注册申请所需资料

1.《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通知书》。

2.《 * * * 发电厂关于技术支持系统的说明》。按《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规范》所列内容逐一说明。应当包括通信、自动化、EMS、电能计量、数据网络、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用程序等方面。
3.《 * * * 发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边界条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满足电厂安全要求的最小开机台数(冬季、夏季,包括供热初末期),全厂日最多启停调峰机组台数;
(2)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备情况。
4.《 * * * 发电厂基本情况及发电机组基本参数》
(1)机组台数及装机容量;
(2)计量点设置情况;
(3)每台机组的额定容量、最大出力、最小出力;
(4)每台机组不投油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深度调峰能力,日启停调峰能力;
(5)每台机冷启动从点火到带满负荷所需时间,热启动所需时间,冷、热态启机负荷曲线,停机负荷曲线;
(6)每台机停机后的最小停机时间(解列到并网的时间);
(7)每台机增减负荷速率;
(8)每台机的频率响应系数;
(9)每台机的无功出力调整范围,进相运行能力,进相深度;
(10)每台机组AGC功能,AGC最大、最小调整范围、调整速度、响应时间;
(11)机组一次调频情况(包括调节系统偏差死区。转速不等率,负荷范围,调节限制,响应速度);
(12)机组黑启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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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执行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1]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新《药品管理法》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
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
对于2001年12月1日以后发布的违法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号,属于行政
处罚行为,在执行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遵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现将有关处罚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前,应当制作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见附件1)。及时告之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撤销批准
文号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
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见附件2)。当事人提出的事宜、理由或者依据成立的,应当
采纳。

三、当事人违法事实已查清,依法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承办人应提出撤销药
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意见,填报《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见附件3),报部门负责人
审批。

四、作出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撤销药品广告批
准文号决定书》(见附件4)。

以上程序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本通知
规定,自行按本通知格式印制附件。


附件:1.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2.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3.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4.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事先告知书


( )药广撤先告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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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 ── ── ────────────────────

发布的 广告违反了
───────────────────────── ───────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 广告文号予以撤销。
──────────────────

你(单位)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在 年 月 日之前到
─── ─ ─ ───────────

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告知。


机关地址: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第一份交当事人,第二份留存卷宗备查。

────────────────────────────────────────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陈述、申辩笔录

第 页共 页
────────

广告主:
──────────────────────────────────

陈述、申辩人: 、 、 电话:
───── ────── ────── ────────

承办机关 承办人:
────────────────────── ────────

陈述和申辩地点:
──────────────────────────────

陈述和申辩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 ── ── ── ── ── ──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申辩人阅后签名: 承办人签名:
──────── ───────
记录人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 ── ── ──
───────────────────────────────────────
注:此表可加附页,每页终结均应有陈述、申辩人及承办人、记录人签名。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审批表



────────────────────────────────────────

案 由
────────────────────────────────────

广告主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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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
────────────────────────────────

的规定。
───────────────────────────────────

依据
─────────────────────────────────────

的规定。
───────────────────────────────────

建议给予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承办人:
────────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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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广告审查监督执法文书

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决定书

( )药广撤字( ) 号
────────────────────────────────────────

被撤销人(单位):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 ─── ─── ────────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主要违法事实:
──────────────────────
────────────────────────────────────────

────────────────────────────────────────

上述事实已经违反了:
────────────────────────────

────────────────────────────────────────

────────────────────────────────────────

规定,现决定撤销 广告批准文号。
────────── ──────────

请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该批准文号的所有《药品广告审查表》交回我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

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
──────── ────────────────

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我局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进行处罚。



XXXX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章)

年 月 日

────────────────────────────────────────
备注:本文书一式四份,第一份交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单位,第二份留存卷宗备
查,第三份交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第四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干部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1月27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对干部聘任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干部聘任制指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要求,通过考核,以协议和聘书形式聘用优秀人员到一定管理岗位上任职工作的制度。
第四条 实行干部聘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重视考核、注重实绩、依岗择人;
(四)做到责、权、利统一;
(五)实行计划管理,职数限额控制,职务与机构级别一致;
(六)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和职务范围实行职务回避。

第二章 聘任范围与权限
第五条 正副处长(主任)、科(组)长等岗位可实行干部聘任制。
第六条 选聘干部应主要以本单位正式职工为对象,除主要在干部队伍中选聘外,同时也可按中组部、人事部人法发〔1991〕5号文件从优秀工人中选聘,条件应符合〔92〕广人干字063号文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向社会正式招聘的人员,符合聘任干部条件的,在聘用期内,可聘任为中层(含中层)以下领导干部。
第八条 聘任干部应按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实行“下管一级,逐级聘任”的原则,其中:
(一)中层正副职干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聘任;
(二)人事、财务、监察、审计部门正副职务,应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受聘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三)工作积极,熟悉业务,具备拟聘岗位职务所要求的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受聘的处级领导干部除应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首次受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50周岁;
(二)具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同等水平),并较系统地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三)正处职干部应有两年以上副处职岗位工作经历,副处职干部应有三年以上正科职岗位工作经历;
特殊需要的应征求部人事司意见。
第十一条 聘任程序:
(一)公布聘任岗位、条件、聘期和方法;
(二)采取领导提名、民主推荐或自荐的方式;
(三)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人事部门考察,确定聘任人选,并公布结果;
(四)受聘干部填写《聘任制干部审批表》一式三份,由用人单位报请主管部门批准,需备案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五)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六)首次被聘任的应有半年以上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人事部门应跟踪考察,对不合格者及早解聘并重新确定替补人员;

第四章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的聘期一般为2-3年。部属高等院校可按学制确定聘期。
第十三条 首次聘任和续聘,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之间都必须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要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即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十四条 聘任合同的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聘期、用人单位名称与被聘人员姓名;
(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四)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
(四)机构撤销或者处于整顿期间的。
第十六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任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款项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三)有其他国家规定不得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情况的。
第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任制干部可以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任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上级机关工作的、出国的、或经协商同意调到其它岗位工作的。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任人员中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都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并保证在不损害双方权益的情况下,对履行合同的善后事宜做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接受双重管理的聘任制干部,解除聘任合同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聘期内及解聘后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聘任制干部在受聘期间,享受所聘岗位的政治、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聘任制干部解聘后,一般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如连续受聘满六年,政绩突出的,由于年龄或健康原因解聘的也可保留其原聘职级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聘任制干部在聘任期内到了退(离)休年龄的,应办理退(离)休手续,聘任合同即行终止。原为干部的聘任制干部,按所聘职务退(离)休;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按人法发〔1991〕5号文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聘任干部应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做好聘任前的评估考核、聘任后的追踪考核和年度的、全聘期的绩效考核,并以此作为聘任、续聘、晋级、奖惩、解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在聘任期内,纳入干部统计,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原为干部的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调动工作时,属于组织商调的,可按现任职务和相应待遇办理调动手续;属于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先解除聘任合同,然后按解聘后的同等情况(第二十二条)办理有关手续。
原为工人的聘任制干部在聘期内调动工作,按人调发〔1992〕17号文(《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七条 聘任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上一级人事部门申诉,由其调解或仲裁。担任处级聘任制干部的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向部人事司申诉,由其调解或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人事(人保)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司审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