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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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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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劳社[2002]25号

各委、办、局(公司),市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驻徐部、省属单位:
现将《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门诊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部分门诊慢性病患者支付较高医疗费用的负担,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病种范围暂定为:
1.慢性活动性肝炎及肝硬化;
2.高血压(Ⅱ、Ⅲ期);
3.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
4.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5.精神分裂症;
6.躁狂抑郁症;
7.肾病综合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活动性肺结核病;
10.脑梗塞;
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12.慢性心力衰竭;
13.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三条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慢性病患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简称医疗费用),一个统筹年度个人累计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后,超出部分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见下表。
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元)补助比例(%)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和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慢性活动性肝炎及肝硬化、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2000高血压病Ⅲ期、冠心病(心肌梗塞)、糖尿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活动性肺结核病1500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心绞痛)、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脑梗塞1000706560757065807570
备注:
①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患者,在以上单病种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最高增加500元;②在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补助比例同一级医院。
第四条审核程序及要求
1.参保单位填写《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部门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并将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含二级)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辅助检查结果及病史资料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一次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参保人员的资料一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3.经批准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病历》上加盖专用章;
4.批准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一年须重新审核。
第五条门诊慢性病患者一个统筹年度所有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结算办法
门诊慢性病患者医疗费先由个人支付;当年统筹基金结算余额不足以按本暂行办法最高补助限额支付时,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统筹基金的收支情况,确定并公布当年统筹基金实际最高补助限额;次年3月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后,将补助金额直接划入其个人帐户。
第七条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和补助比例,今后视本暂行办法执行和统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第八条部分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医疗服务管理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另行制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已往的习惯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每逢重大节日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有条件的单位都要张挂横额标语,以表示庆祝和进行宣传动员。但是,在进行这些活动时,有些单位往往不注意清理拆除,以致影响市容的观瞻。如有的单位在门前张挂“欢度春节”之类的横额,长达一、
二个月之久还不拆除,甚至有的直到下一个节日到来需要重新张挂标语时,才予更换。有的为配合某项中心任务,横跨马路悬挂标语口号,经过风吹雨淋,标语口号已经残缺不全,破烂不堪,也不及时进行处理,既有碍市容,又损害了政治活动的严肃性。
为了搞好市容,现根据上级的有关通知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对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有关事项,特作如下规定:
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新年的庆祝标语,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节假后三日内拆除完毕。春节的庆祝标语,可在节前三日内开始张挂,元宵节后三日内拆除完毕。
二、党和国家的重大政治活动(如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等)以及动员群众完成某项中心任务,需要张挂庆祝标语和宣传口号时,应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办理。
三、庆祝节日的标语要用布帐(有条件的可以搭建牌楼)进行张挂。禁止在墙壁和其他建筑物上直接涂写和张贴。
四、书写庆祝标语的字体要端正、正确。如发现字迹有残损时,能修补的要及时修补,不能修补的要及时更换或拆除,不得将残缺不全的标语口号长期悬挂着。
以上规定,希各单位自觉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者,各级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办公室有权批评和监督改正,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执罚。





198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