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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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中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章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委员会)系根据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第二条组成。

  第一条 委员会的任务为实现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其内容如下:
  (一)供给有关基本建设的典型设计;各种设备和机器的制造图和计算数据;生产工艺资料如说明,配方,生产顺序等;有关科学技术方面的内部参考资料如文献、规章、章程等和工农业产品的实物样品。
  (二)通过谘询方式,在基本建设设计、地质、探矿、交通运输、实验、研究、实验和鉴定工作方面实施技术互相合作。
  (三)派遣专家和技术工人交流基本建设和生产方面的技术经验。
  (四)接受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内进行考察、研究和实习。
  (五)其他的科学技术援助。

  第二条
  (一)委员会由中国组和保加利亚组组成,每组委员三人,其中一人为主席,由各方政府任免。每组设秘书一人(亦可由委员兼任)。各组人员有变动时,各组主席应相互通知。
  (二)委员会会议时,由委员会委员和秘书参加,每组出席委员不得少于两名。经双方主席许可,其他人员得以顾问或专家身份参加会议。

  第三条
  (一)秘书的职责为执行主席交办的一切工作,准备委员会的会议,负责议题和预定议事日程的及时送出,并检查督促决议的执行。
  (二)在委员会休会期间,两组秘书应保持经常联系。

  第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开会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会议的召开应由两组主席商定,并由会议所在国的主席和秘书担任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委员会每次会议时,两组主席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应提出报告。

  第五条
  (一)两组至迟应于下次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将议题的详细内容相互以书面通知。
  (二)会议期限和议事日程,应由两组秘书于开会前一周在会议所在国商定。

  第六条 委员会会议时,两组对议题获得一致意见后应制成议定书,由两组主席签字并分别送交各方政府。议定书经各方政府核准后开始生效,并由两组主席立即互相通知。

  第七条 必要时,两组主席在休会期间可以商定有关事项并先执行,但商定结果应提交下届委员会会议追认。
  经一组主席的提议,并经对方主席同意,可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会议议定书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涉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第九条 章程,议定书和同科学技术合作有关的一切资料和谈判内容,应视为机密。

  第十条
  (一)本双方友好互助的精神,接受援助的一方仅付出对方在履行义务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关于执行决议的费用,须按照两国关于执行科学技术合作决议的条件和规定,由接受援助一方支付。
  (三)会议的筹备和开会期间的各种费用,由会议所在国负担。
  (四)各组委员和其他参加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个人费用,由派遣国负担。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双方政府核准日起生效,其修改或补充应由委员会会议通过,并应经双方政府核准。
  本章程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保文和俄文书就,中文和保文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如对条文的解释遇有分歧时,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保 加 利 亚 组 主 席
     刘瑞龙                   留·外·卡扎科夫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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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函

建市监函[2003]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对《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第二项具体说明

1979年3月26日,国家文物局

经请示中央宣传部同意,我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中发〔1979〕15号)印发的《关于外国人在中国摄影问题的规定》,对其中第二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展品,已发表过照片的,可以允许拍照。为保护我出版权益,未发表过的,不准外国人拍照。凡不准拍照的文物,应在文物前标志“请勿照像”的中外文说明。
二、拍摄壁画、字画、纺织品等,不准使用强光灯(如碘钨灯),以免损伤文物。
三、非开放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需经国家文物局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请中央宣传部批准,方可允许外国人照像。
以上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