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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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教高厅〔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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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教高[2003]1号)精神,为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

  精品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党政领导要给予高度重视,精心设计,精心组织。有关高等学校要在经费投入、人员保证、管理机制等各个方面不断创新,支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保证国家精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采用学校先行建设、省区市择优推荐、教育部组织评审、授予荣誉称号、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教育部将建立“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发布与高等学校精品课程建设有关的政策、规定、标准、通知等信息,并接受网上申请,开展网上评审、网上公开精品课程等工作。

  一、申报方式
  1.申报条件。国家精品课程原则上应是本科、高职高专各个专业的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申报“国家精品课程”的课程必须已在高等学校(含高职高专院校)连续开设3年以上。课程主讲教师具有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可适当放宽条件)。有关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已经上网。同时,为评价主讲教师个人的授课效果,还需在网上提供不少于50分钟的现场教学录像。鼓励将课件或全程授课录像上网参评。
  2.申报步骤。国家精品课程申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公文内容应包括申请学校名称、课程名称、授课对象、主讲教师姓名等,不再附申请表格和说明材料。另由申报课程所在学校组织课程主讲教师通过“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直接提交课程的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以及课程上网的网址(包括进入密码)等。教育部不直接受理高等学校提出的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申请。
  3.申报时间及受理机构。国家精品课程自2003年起,连续评审5年,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的9月15日(2003年将根据情况适当延期)。国家精品课程申报受理机构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邮政编码:100816,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

  二、评审方式
  教育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国家精品课程评审。评审过程分为四个阶段,即:资格审查,网上教学资源评审,教学效果评价(学校举证、审看录像、网上学生评价)和公示材料(包括申请表格、说明材料、上网资源、学校举证、教学录像、网上学生评价意见)30天。情况特殊的也可委托专家到校现场复审。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教育部授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三、运行管理
  1.课程上网。由有关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保证“国家精品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确因技术原因需要中断的,必须在“中国高教精品课程网站”中注明原因。所在学校和课程人员应及时排除问题,尽快恢复上网课程的正常运行。
  2.年度检查。国家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育部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在网上进行,特殊情况也可到校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课程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停拨维护升级费,但保留其两年内申请复查的资格。复查合格的恢复“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但不补拨维护升级费。被取消“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的课程不能重新申报国家精品课程。

  四、知识产权管理
  国家精品课程视为职务作品。凡申请国家精品课程评审的高等学校和主讲教师将被视为同意该课程在享受“国家精品课程”荣誉称号期间,其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自然授予全国各高等学校。国家精品课程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全国高等学校免费开放,高等学校和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五、经费支持
  教育部对“国家精品课程”提供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包括建设补助费和维护升级费。建设补助费在评审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拨付,维护升级费在年度检查通过后拨付。我部将根据每门国家精品课程上网内容的多少和维护、升级情况适度调整支持额度。

  六、其他
  本办法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本办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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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2003年9月4日 财库[2003]98号

各试点部门,各代理银行:
为了及时解决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提供财政授权支付对账单问题。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在2003年9月15日前,督促各分支机构按统一设定的格式及时为预算单位提供机打的明细对账单和月度对账单。明细对账单反映对账期间内逐笔支出、项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资金支付日期、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凭证种类、凭证号码、支付摘要、本月支用额度、本月增加额度、本月未支用额度、本月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代理银行应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明细对账单;月度对账单反映本月各项级科目支出、类级科目小计支出、汇总支出等情况,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预算单位国标码、账号、制表日期、对账期间、预算科目名称及编码、本月下达额度、本月支用额度、本年累计下达额度、本年累计支用额度、本年未支用额度、本年退回资金数、对账单页码、经办行签章等要素。各预算单位应在收到对账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对账结果反馈给代理银行。
二、关于财政授权支付中发生预算科目差错的更正问题。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代理银行据此冲减相应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同时按规定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三、关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退回的处理问题。预算单位因正常原因从其零余额账户支付的资金可以退回该账户。同一年度内支付资金的退回,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的,视同当年退回的资金,由预算单位填写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同退回的现金或银行票据送交代理银行,收款单位或收款银行主动退款的由预算单位及时补填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按规定恢复相应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并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跨年度结算退回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经常性支出大于当年对应预算科目实际支出或当年没有对应预算科目的,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指定资金退回的预算科目并通知代理银行。
四、关于《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编号的填写问题。各预算单位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与资金退回时,必须按规定对《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连续编号并填写清楚;各代理银行要按规定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对不按规定编号或不填写编号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应要求预算单位按规定填写后再予办理。
请各试点部门和各代理银行务必重视上述基础工作,在30天内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试点单位和各银行的分支机构,并督促落实。





法律需要人文关怀和民本精神——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李彦 (学号:0312001)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是中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国道路交通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的思想贯穿始终。这部与每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充分体现了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关注。以人为本,是我国立法机关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一、人文关怀,民本精神应该是立法追求的最高目标
??法律是无情的。其实,这句话只在劝戒人们遵守法律时才是成立的。因为对违反法律的人,应当无论其身份、地位,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中,所要追求的最高目标,却是对人的关怀,对人权实现的保障。
??我们为什么需要法律?因为法律是人们行使权利的保障,法律是人们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补救的手段。在由个体组成的社会中,个体权利和自由与公共秩序之间形成一对基本矛盾。一方面,作为个人,要强调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社会需要秩序。如果过分张扬和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必然损害公共秩序;而如果过分强调秩序,则必然过度损害个人权利。法律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一定要遵循公正的原则,而衡量法律对个人权利的限制是否公正的标准就是,这种限制是否有利于公共秩序的实现,因为,如果没有了公共秩序,任何人的权利都不可能实现。而衡量一部法律好坏的标准,就是它是否将对人的关怀、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以及是否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作为立法的首要宗旨。
??立法以人为本,首先要树立法律不是赋予人们权利的工具,而是人们权利实现的保障,同时是人们行使权利的规则的理念。人的权利不是任何人赋予的,更不是任何人恩赐的。相反,为了公共秩序,人的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立法者应当有这样的观念,只有在有保证公共秩序的必要时,才能通过法律限制人的权利。比如,只有在人们随意通行必然会妨碍公共交通时,才有必要制定交通规则,而交通规则的制定者,应当意识到交通规则实际是对人们通行自由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的目的是使所有人都有更好的通行条件。立法者绝不能将自己作为权利的赏赐者
??立法以人为本,在制度设计上,就应当围绕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为中心。既然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行使权利,如果法律对人们权利的实现作出种种不必要的限制,则这样的制度是不可能实现其立法为民的宗旨的。为了便于人们行使权利,为人们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就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限制处于优势地位的组织和人员的权利。
二、解读《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体现的人文关怀和民本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法律。与现行的交通管理法规相比,这部法律有着诸多新的规定:强化对驾驶人的安全管理,严惩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规定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具体措施,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规定加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等等。法律条文中浓浓的人文关怀与这部法律的具体规定相比,人们最关注的还是它所体现出的浓浓的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下面举例解读:
道路交通首要是安全,其次才是畅通。该法以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突出保障交通安全,追求提高通行效率。从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以及内容上都体现了本法的这一精髓:一是坚持“以人为本”,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畅通。把保护人身安全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明确写入这部法律的第一条当中,充分体现了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充分体现的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法理精神。凸现了立法者对生命的尊重,也彰显了交通管理以人为本的基本准则。
撞了不能白撞。“撞了白撞”的说法曾一度在一些地方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中流行。以往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实行的是一般过错原则,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主要是行人)一方。机动车作为高速行驶的交通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让处于弱势的行人证明处于优势地位的机动车驾驶员有过错是非常困难的。实行这一原则无益于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益于减少交通肇事。而生命权和道路行使优先权孰轻孰重一目了然。这是一种视人命如草芥的制度设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行人受伤害给予了特别的保护,规定机动车一方必须承担责任。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不承担责任。同时,这部法律还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交警赶赴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医疗机构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拒绝救治。为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本法还规定了建立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严禁交警“乱罚款”。交警乱罚款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而乱罚款的背后是考核交警工作量标准不合理的问题。有些地方的一些部门给交警下达罚款任务指标,根据罚款数额多少考核工作量。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最引人注意的是,最后通过的法律比原草案多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群众关注的问题。
另外,为防止交警有意刁难百姓或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谋取利益,法律为交警设定了一些不得触犯的“高压线”,规定如果交通警察有违反这些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法律还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交通警察受到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交通警察受到开除或者被辞退的,应当取消警衔;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降低警衔。
关注农用车管理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农用机动车管理的法律规定。《道路交通法》在坚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实施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对农用机动车区别对待。从事运输的车辆不分工业用、农业用、商业用,均同等对待,其牌照发放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而拖拉机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活动,按1986年以来实行的管理体制,牌照发放可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但应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此外,从方便农民、减轻农民负担考虑,对农业(农机)部门在本法实施前已经发放的牌证,允许其继续使用。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安全,又没有增加农民负担。
交管拖车不得收费。?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被拖走了;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一旦拖不走,他们就将车轮锁住。《道路交通法》中关于“拖车”的规定跟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走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其实体现人文关怀和以人为本立法精神的规定在这部法律中随处可见。比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盲道的设置问题、规范“特权车”通行权、新手也能上高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私了”、行人车辆因道路违法施工受损可获赔偿、年检无需要泊位等等诸多规定,无不体现出关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精神。
三、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典范,在立法执法中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和民本精神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的重大意义已超出道路交通领域。这部法律所体现出的关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尊重生命,以人为本,是国家立法机关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过去我国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考虑较多的是行政机关如何加强管理问题。而这部法律在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全体组成人员更关注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并在一系列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这一立法思路,将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进一步得到落实和体现。这一立法思路转变的最终受益者,将是广大的人民群众。
在我国近几年的法律制定中,越来越体现出法律对人的关怀,对人权的尊重。《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继颁布、实施,为个人权利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提供了有力的补救制度,而《行政处罚法》中确立的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更是一个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一个基本界线。其中关于处罚机关必须告知处罚的理由与根据,允许当事人质证、辩解的规定,更是对“态度不好加重处罚”这样一个粗暴践踏人性的规则的坚决否定。笔者认为,在中国立法史上对人性关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这部将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法律中,确立了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即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能设定许可,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它宣示了一个规则,除法律规定的范围外,都是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所有这些都是人权观念在立法中的一种深化,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与民方便”的立法宗旨。
??但是,我们在为立法者人权观念强化而欣喜的同时,还有一些隐忧:这些富含人性化的法律,能否得到人性化的执行。我们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相对于立法者逐渐形成和强化的人性化观念,法律执行者在这方面有较大的差距。长期以来形成的唯我独尊、公共权利本位的观念,左右着执法者的行为,往往使得以保护人权为宗旨的法律得不到充分的贯彻。立法者人性化的追求,往往被一些执法环节所抵消,使得法制建设在人性关怀上的整体推进进展缓慢。我们更希望看到,以人为本、与民方便成为所有国家机关执行法律的指导原则。

二零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