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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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4-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就若干增值税政策与征管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详见《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附件)。
二、总局授权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本组的调研工作,包括召集成员单位讨论调研工作安排以及起草调研报告等有关调研工作事宜。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组长单位的工作,服从组长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调研材料的撰写形式,应按调研项目分别起草调研报告及待发文件。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在调研报告中应分别列明。
四、各组的调研材料,应于2002年6月1日前上报总局。

附件: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调研项目 工作分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组长:江苏组员:广西、黑龙江、深圳、大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管理办法
组长:河南组员:山东、江西、安徽、甘肃、西藏、重庆

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北京组员:广东、辽宁、宁波、新疆、上海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上海组员:浙江、宁夏、内蒙、山西

集团性企业及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四川组员:海南、福建、天津、陕西、厦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浙江、组员:云南、青海、河北、湖北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管理办法
组长:湖北组员:湖南、吉林、新疆、贵州、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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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政府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政发[2006]01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三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盘活存量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交易管理,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需要储备的土地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等方式予以储存,并实施前期开发利用和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是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等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储备行政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具体负责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交易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需状况,拟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土地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
  (三)根据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对中心城区需盘活的存量土地以及其他需调整的存量土地适时进行收购储备;
  (四)将依法收回的用地、闲置土地、未利用土地、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五)做好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土地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通过土地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等经营运作,实现政府土地收益最大化;
  (七)多渠道筹措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并与金融机构配合,管理运作好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八)承办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等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红山区、松山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配合市储备交易机构做好土地储备的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同意,也可以出资等方式参与具体地段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六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为政府代征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申请由其收购的土地;
  (九)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
  (十)法院或金融机构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划拨土地使用权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的土地;
  (十一)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申报制度。凡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应实行储备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主管部门须到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进行申报。
  第八条 凡属于储备范围的土地,必须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土地。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集体所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办理征收、征用相关手续。补偿标准参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原享受政府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其土地转让时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优先收购。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
  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储备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土地出让净收益上缴财政,财政应当按照土地储备规划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储备资金。核算土地储备财务收支应当按照《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土地储备交易机构递交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附着物的权属、土地面积、附着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向规划部门征求该宗土地的规划用途。
  (四)委托评估。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的补偿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拆迁补偿进行评估。
  (五)费用测算。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测算;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六)方案报批。依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七)签订合同。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八)收购补偿。市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实行土地置换方式补偿的,进行土地置换差价结算。
  (九)权属变更。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共同向市土地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十)交付土地。根据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土地使用权有效凭证;
  (五)房屋所有权有效凭证;
  (六)土地平面图;
  (七)交费凭证;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权属变更登记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予以解除。
  第十六条 收购国有土地,根据土地实际投入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土地使用权补偿费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剩余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部分。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储备土地出让前,根据需要进行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整理等前期工作。也可以连同建筑物及附属物一同出让。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方式有效利用土地;耕作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继续组织耕种。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实施拆迁安置,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作为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采取公开招标形式委托有资质的拆迁企业,按照国家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等,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交易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储备土地供应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储备土地供应计划,选择确定拟供应的地块;
  (二)需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提供建设用地申请;
  (三)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拟定储备土地供应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已批准的土地供应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五)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对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按有关规定需要协议出让的,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也可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
  (六)凡是出让的储备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地价款)后,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要与土地受让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颁布《建设用地批准书》。
  按有关规定经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用地单位需缴纳土地储备前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机构负责将储备土地供应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等产生的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信部保[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政府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部电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制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付景广 010-66022774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三日

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通信行业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工作,促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提高网络安全预警、防范和应急水平,依据《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信行业互联网等IP网络和系统的网络安全信息通报(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工作。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监督、检查全国信息通报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以下简称通信保障局)负责信息通报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第四条 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以下简称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互联网协会为信息报送单位。
第五条 通信保障局委托CNCERT收集、汇总、分析、发布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报送应遵循及时、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七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跨省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CNCERT、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建立并完善本单位信息监测机制,提高监测能力,自主监测涉及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明确负责信息通报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信息通报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和联络人,及时汇总本单位内部不同部门、不同渠道掌握的网络安全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机制报通信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需要报送的信息项目见附件一,通信保障局负责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报送的信息分为事件信息和预警信息。
事件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网络安全事件信息。
预警信息是指存在潜在安全威胁或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和影响的信息,或者对事件信息分析后得出的预防性信息。
第十一条 事件信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共四级。预警信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一级为最高级。具体分级规范见附件二,通信保障局负责对分级规范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分级,并根据本办法的相应规定报送信息。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负责汇总、核实、报送省级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省级分公司/子公司将信息同时抄送当地通信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于2小时内向通信保障局及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
对于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三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4小时内向相关通信管理局报告,抄送CNCERT;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较大事件信息,应同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按月及时汇总,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信息报送单位应当于发现或得知预警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CNCERT,抄送相关通信管理局。
第十四条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时间;
(三)事件简要经过;
(四)初步估计的危害和影响;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预警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
(一)信息基本情况描述;
(二)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
(三)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
(四)截至信息报送时,已知晓该信息的单位/人员范围;
(五)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十六条 事件发生后出现新情况的,信息报送单位应当及时补报。
CNCERT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分析,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通信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通信保障局根据信息性质、内容、紧急程度等,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专家对信息进行研判。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联系,后补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信息以及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信息,由通信保障局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直接或委托CNCERT及时通告相关单位、人员或互联网用户,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对于一般事件信息,由CNCERT负责汇总、分析全部信息,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月信息向通信保障局报送,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对于四级预警信息,由CNCERT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人员通告,并抄送各通信管理局。
第二十条 事件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统计情况、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态势分析、典型案例。
预警信息通告内容主要包括:受影响的系统、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危害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及建议。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单位应将本单位信息通报工作主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通信保障局,抄送CNCERT。以上信息发生变更,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情况。
第二十二条 通信保障局建立会商制度,通报当前网络安全情况,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研讨网络安全形势、网络安全问题及其应对策略等。
第二十三条 CNCERT应与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网络安全企业、国际网络安全组织等广泛合作,积极拓展网络安全信息获取渠道。
第二十四条 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对信息通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通信管理局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信息报送项目
(一)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1、本单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普通电信用户、专线用户、重要信息系统用户业务发生阻断、拥塞等异常情况。
2、本单位IP基础网络设施,包括互联网国际设施、国内互联网设备和链路、IDC等发生瘫痪、阻断等异常情况。
3、本单位域名解析服务系统发生瘫痪、解析异常、域名劫持等异常情况。
4、本单位网上营业厅、门户网站、移动WAP类业务,或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和系统发生系统瘫痪、阻断、用户数据丢失等异常情况。
5、影响互联网业务正常运营、影响用户正常访问互联网、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异常情况。
6、本单位网内漏洞等网络安全隐患及处置情况。
7、本单位网内发生拒绝服务攻击或其他流量异常事件情况。
8、本单位网内木马和僵尸网络、病毒等恶意代码传播情况。
9、本单位网内路由系统出现的路由劫持情况(路由劫持指若同一IP地址前缀有多个自治系统为宣告者,且自治系统之间无隶属关系或未得到该IP地址前缀的授权,则判定为域间路由劫持)。
10、本单位垃圾邮件监测、预警和处置情况。
11、获知的由本单位提供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用户内部发生的网络安全异常情况。
1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二)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服务机构
1、本单位域名系统解析服务异常等情况,包括系统稳定性、解析成功率、响应时间、解析数据和数据库等方面出现的异常情况。
2、网页挂马、网络仿冒、域名劫持等网络安全事件。
3、域名系统相关的系统漏洞等网络安全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4、可疑域名或域名注册行为等情况。
5、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IDC、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IDC:
(1)IDC网络出口链路中断或拥塞。
(2)由IDC提供服务的网站或托管主机感染病毒、木马和僵尸恶意代码,或被利用实施网络攻击、网络仿冒等网络安全事件的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2、门户网站、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等:
(1)网络接入链路中断或拥塞。
(2)系统瘫痪、遭到入侵或控制、应用服务中断等。
(3)用户数据被篡改、丢失等。
(4)垃圾邮件发现和处置情况。
(5)系统感染恶意代码情况。
(6)网页篡改、网络仿冒等情况。
(7)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四)中国互联网协会
1、垃圾邮件相关情况。
2、互联网用户反映的影响互联网业务的重要网络安全情况。
3、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它信息。
(五)CNCERT
1、本单位自主监测到的信息。
2、各信息报送单位报送的信息。
3、通过国际、国内合作单位等渠道获得的信息。
4、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六)通信管理局
1、重点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或与本行政区域相关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
2、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的其他信息。

附件二: 信息分级规范
一、预警信息分级
1、一级(红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一级预警信息。
2、二级(橙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二级预警信息。
3、三级(黄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三级预警信息。
4、四级(蓝色)预警信息:可能导致发生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为四级预警信息。
二、事件信息分级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4057/n11302390/12336245.html

〔注〕:1、严重拥塞是指链路时延>110ms或丢包率超过8%。
2、本办法中重要信息系统指政府部门、军队以及银行、海关、税务、电力、铁路、证券、保险、民航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使用的信息系统。
  3、“信息分级规范”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附件三:联系方式

(1)通信保障局
主管领导: 熊四皓 010-66069910
联 系 人: 闫宏强 010-66069895,13011881107
付景广 010-66022774,13701353949

(2)工业和信息化部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014249

(3)CNCERT
主管领导: 云晓春 010-82990501
联系人: 孙蔚敏 010-82990103 13911218086
何世平 010-82990286 13810058717
CNCERT 24小时值班电话: 010-82990999
邮件: yteam@ce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