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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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所需证件问题的复函
民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





你厅1985年2月5日《关于居美辖区塞班我公民黄安宁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外交部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办理认证的程序,申请人在驻在国办理无配偶公证书后,须先经驻在国外事机构认证,而后我驻该国使、领馆才能予以认证。由于黄安宁不是以移民身份入境,而是按合约入境的劳工,在赛班没有取得长期居住权,美国国务院不同意为他的无配偶证书办理认证,因此我驻美使馆也
无法予以认证。
为保障出国劳工的合法权益,今后凡属在国外没有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契约华工,要求与国内公民结婚的,所需证件应与华侨区别开来。即他(她)们的婚姻状况证明,可由居留地公证机关为其出具在居留期间的无配偶公证书。对于其出国前的婚姻状况仍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
员会出具证明。



1985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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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01年1月8日正式实施。原一九八九年公布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货物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规范广东地区境内运输车辆和外埠境内运输车辆在广东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广东分署对原适用于广东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经总署审核同意,重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
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现下发各关,请以第83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凡各关区有在广东地区载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及车辆均按照此办法执行;在广东省以外地区运营的海关监管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管理。本办法执行中
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在广东地区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国内各运输企业和车辆的注册登记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担保形式中,海关应首先采取接受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方式,根据企业档案中的守法情况、资信情况、车辆数量等确定金融信用担保数额,对于无法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的,可采取征收担保金的方式。具体操作中,海关需根据不同规模、资信和守法情
况对外公布金融担保或保证金担保数额的档次,体现执法公开。
三、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一车一本”的管理规定,现场海关应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管办法,避免造成企业由于实行“一车一本”,影响正常运输经营的情况发生。
四、《载货登记簿》和司机《资格证》使用条形码管理。载运海关监管货物时《载货登记簿》和司机的《资格证》编号由关员录入计算机。《载货登记簿》和货物申报单及关封使用条形码统一进行管理,条形码一式三份。一份加贴在《载货登记簿》海关批注栏,一份加贴在货物报关单
,另一份加贴在关封,送指运地海关启封。
五、各关在监管中所需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可向广东分署领取。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广东分署联系,由分署汇总后报总署统一答复。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境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强化物流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和车辆,是指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第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和车辆,需向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并取得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登记簿》(以下简称《载货登记簿》)后,在海关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
第四条 驾驶本办法第三条所述车辆的司机,需经海关按关区、地域进行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的司机可取得海关签发的《合格证》。领取《合格证》的司机可不受关区培训的限制,凭《合格证》经主管海关审核登记后领取《资格证》。
第五条 向主管海关办理企业、车辆注册登记时,应递交或出示下列文件(含影印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申请表》(附件一);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许可证;
(四)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文件或向海关提交担保金;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汽车牌照(包括能清楚显示车辆牌照号码正、侧车型的3寸彩色照片2张);
(六)驾驶人员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后领取的《合格证》。
第六条 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车辆和司机,发给由海关统一制作的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准载证》和司机《资格证》。司机《资格证》与经海关审核批准登记的企业车辆《载货登记簿》配套使用,《载货登记簿》不限制司机资格。
如更换司机时,需报经海关备案。
第七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按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和未实行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两种情况,分别管理。
(一)对已实行计算机联网备案的,主管海关在审核批准运输企业和车辆注册登记的同时,用计算机传输方式实现资料共享。不需要再办理企业和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二)对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包括需续期的原登记、备案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凭其主管海关出具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文件(正本)向有关海关办理无计算机联网登记的异地备案手续。批准登记备案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证件外,还需由主管海关在登
记备案车辆的《载货登记簿》上批注准予运输经营的路线、地域范围、(即涉及的直属关区),有效期及海关审批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三)持无计算机联网登记备案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需再办理海关监管货物车辆《载货登记簿》的异地备案批注手续。
(四)接受企业和车辆办理异地备案手续的海关应将有关备案资料用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及时反馈主管海关。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九条 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工作统一在每年四月完成。对逾期不办理年审的车辆,如没有正当理由,海关收回核发的《载货登记簿》暂停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第十条 海关对本关区内所属的企业和车辆进行年审时,对其年审不合格的运输企业和车辆,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或注销其运营资格。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的车辆在一年内有二次以上运载走私货物行为的,海关可以按企业车辆总数的30%比例暂停营运,责令其停业整顿或注销其承运海关货物资格。对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伪造单证、为走私人提供运输方便的,依法追咎运输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必须是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核发的车辆与车身、发动机号码相符的车辆。驾驶室与车架固定一体,车厢全部密封可靠,无夹层,厢体为金属结构符合国际化标准,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便于海关检查并符合海关监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从事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封志必须保持完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有走私或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海关对境内汽车运输的《载货登记簿》实行“一车一本”管理,对于已核发的“一车多本”(A、B本),自本办法实施后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对已批准的企业自备车运载本企业海关监管货物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由海关发给的《合格证》、《资格证》、《准载证》和《载货登记簿》统一由广东分署负责制作和发放。(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原《关于转发〈来往港澳货运汽车分流管理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90〕署监一字第34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89〕署监一字第950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海关
监管货物汽车驾驶员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姓名______合格证号______ ------
单位________________ | |
培训日期______________ | 相片 |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 | |
发证海关______________ | |
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 ------
说明:
一、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办理备案或换领“司机簿”时须交验此证。
三、此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
准 载 证
_____________关准字第____________号
车牌号码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__
准载证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说明:
《准载证》由原签发海关每年度审核一次,未经审核不再生效。
《准载证》不得转借使用。
《准载证》应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处。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汽车司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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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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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 格 证
承运单位______司机______编号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

资字第___________号
承运单位___________
发证海关___________
说明:
一、此证是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上岗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二、驾驶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时需与《载货登记簿》对应使用。
三、此证如有遗失或转换承运单位时,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或换发。

附件四:

载货簿序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
载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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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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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号:(贴条形码) 车牌号:XXXX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制使用须知
1、本货物登记簿是海关监管的有效凭证,仅限于在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国内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使用。
2、本货物登记簿所列项目由驾驶员按海关规定逐项规范填写清楚,如实申报。
3、除经海关注册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载运第三地海关监管的货物。
4、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进出口时,不得中途换、卸、装货物,并保证将有关货物运达海关指定的地方,保护封志完好。
5、本货物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本簿用毕向原发证海关换领新簿,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经批准后才可补发。
6、本簿由海关统一印制,共120页。本簿不得涂改、撕页、移作他用,否则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7、如有违反海关规定的,由海关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罚。
8、海关对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年审时,须交验《货物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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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编号 | |准载证号| |
|------|--------------------------|
|车牌号码 | |
|------|--------------------------|
|运输企业名称| |
|------|--------------------------|
|运输企业地址|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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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资格证 | |
|---------------------------------|
| 车 辆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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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别| |车体自重| T|
|----|------------|----|----------|
|车辆牌名| |汽车载重| T|
|----|------------|----|----------|
|车牌号码| |发动机号| |
|----|----------------------------|
|运输区域| |
|----|----------------------------|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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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粘贴车辆正侧面3R彩色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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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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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
|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
|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 货物名称 | 数 量 | 重 量 | 价 值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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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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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
|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 |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 收货单位签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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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姓名 | |驾驶证号码 | |
|--------|--------|--------|---------|
|集装箱号 | |海关封志号 | |
|--------|--------|------------------|
|起讫地点 |由 至 |起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
| 货物名称 | 数 量 | 重 量 | 价 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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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条形码、批注|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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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办关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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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地、启运地、海关签章 |指运地、出境地、海关签章| 收货单位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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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异地备案记录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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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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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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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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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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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 | |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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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日期 | |海关审批情况: |
|------|---------| |
|申请异地海 | | |
|关备案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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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申请单位签章|经办人: 海关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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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年 月 日|批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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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记事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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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办〔2000〕76号

转发市房改办关于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房改办《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O年十月十九日

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市房改办 二OOO年十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铜陵市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范围为市城镇中的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即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为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按房改租金租住成套公有住房、获得单位一次性或分次货币资金补贴购建住房、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及其它形式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是指已享受购买房改房面积未达到暂行办法规定的本人职级应享受补贴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工龄和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进行调整。

具体补贴发放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测算,经市政府审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 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第六条 职工家庭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发。

第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住房消费方面的专项资金,为职工个人所有,与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共同构成职工购建住房资金的主要来源。

第八条 住房补贴按照单位补贴、统一管理、专户存储、定向使用的原则,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在国家没有颁布法规之前,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党政机关、财政供给或补贴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九条 各类干部、职工享受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处级干部),职工被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下人员(含中级),职员四级以下人员(含四级),80平方米;

(二)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副高级专业职务人员、职员三级、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三)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被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员二级,110平方米;

(四)1986年专业技术职称改革以前,已获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省政府皖政(82)10号文件的精神,比照相应行政职务的职级确定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第十条 住房补贴标准及工龄计算:

(一)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218元;

(二)月住房补贴比例。1999年度月住房补贴比例为9%;

(三)工龄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9元;

(四)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到1994年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离退休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五)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低于508元的按508元计算;

(六)1998年以前工作月之和,从参加工作当月算起,职工工龄按实际工龄计算。

第十一条 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老职工。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发放方式计发。

(一)1998年12月31日前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平均工资×9%×1998年以前的工作月之和)+(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

(二)1999年1月1日(含)之后的住房补贴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计发。按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二条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差额住房补贴的计发。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计发。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218元+每年每平方米工龄补贴3.9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住房补贴面积)

第十三条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1999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简称新职工。新职工住房补贴一律按月发放。职工本人月工资基数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确定。按月发放的月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9%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单位,对工作年满3年的职工购房时,可与职工签订协议,对今后工作年限内的月住房补贴提前核定,一次性借支,并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月抵扣;职工如调离原单位,其借支的住房补贴余额在调离时由本人或调入单位,一次性归还。一次性借支额,单位可在2.5万元以内掌握。

第十五条 1998年底以前,已租住成套公有住房的职工,在1999年以后退出租住公有住房的,可视作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职工调离本市或市内调动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均从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发放住房补贴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职工在市内调动或在市内重新参加工作的,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发放住房补贴情况,可继续向该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职工,单位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住房面积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已达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或未达到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而实行差额住房补贴的职工,在1999年1月1日之后职级发生变动的,按照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差额住房补贴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按月发放住房补贴期间,若住房补贴比例调整,从调整的次月起住房补贴比例随之调整。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每年变动一次。变动时间统一确定在每年的3月份。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前,填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审批表》,报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调整。

第二十条 外地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出具原工作单位和所在市、县房改部门住房补贴发放证明,新工作单位可根据该职工在原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及本单位实际,向该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进入实施单位工作的从次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无房职工可参加单位组织实施的全额集资建房。对于获准参加全额集资建房职工,从房改办下达全额集资建房批复的次月起,夫妻双方单位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各自单位。对实行全额集资后符合差额住房补贴条件的,夫妻双方单位按差额住房补贴办法发放差额住房补贴。

第二十三条 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去世,其1998年12月31日之前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照常发放。

第二十四条 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或完全产权的职工,不能退掉原有住房,申请全额住房补贴。取得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应按有关规定完善住房产权。

第二十五条 取得房改住房完全产权且离婚前双方享受差额住房补贴的,离婚后,各自差额住房补贴按原标准计发。

第二十六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离婚后,未取得住房的一方视同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按无房职工补贴办法处理。租住公有住房的夫妻复婚,未取得住房一方在离婚后领取的住房补贴应退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职工家庭,婚前一方(指单身未婚)享受房改政策已购买了公有住房,另一方未享受房改政策,未享受房改政策的一方视作有房职工,如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差额住房补贴办法计发住房补贴,但考虑到原购房中只计算一方工龄优惠,可以对未享受房改政策一方给予补偿性工龄补贴。补偿性工龄补贴计算公式为: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配偶已享受住房面积。

第二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申报、审批程序。

(一)职工本人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一式二份;

(二)依据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档案,单位对申请补贴职工住房状况进行审查,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计算职工住房补贴,完成《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三)单位将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住房补贴情况,采用《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的形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时间5—7天;

(四)对张榜公布无异义的,单位填写《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表二),一式四份,连同《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一式两份)、《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一式四份)一并上报市房改办;

(五)市房改办审查批准后,下达审批意见,同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 企业、非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第二十九条 坚持在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坚持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利益,坚持三者合理负担。

第三十条 企业、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计发,可参照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应结合本单位财力状况和住房情况,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干部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97)1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通知》(厅(98)35号)文件规定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范围内,自行确定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其它方式:

(一)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将职工住房消费含量直接理入工资,随工资发放。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聘任制的职工、新设立企业的职工,全部进入新体制,并按新体制的要求进行操作、运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理入职工工资的住房消费含量比例可掌握在不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的25%(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单位不再向职工发放提租补贴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对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1999年1月1日以后的月住房补贴、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月住房补贴,按月住房补贴比例计算出月住房补贴额作为补充住房公积金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合并,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逐月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计算公式: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亦可以将按月住房补贴比例与单位缴存公积金比例合并,计算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采用补充住房公积金办法计算时,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变。

(三)一次性或分期定额住房补贴。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有一定的住房资金来源的,可以确定给新老职工住房一次性或分期定额住房补贴。

(四)全额集资建房。在一定时期内对有自用土地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规划的前提下,组织符合条件的无房职工全额集资自建住房。全额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职工按建造成本与单位结清房款后,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五)有利于解决职工住房补贴的其它办法。

第三十二条 特困企业,发放工资有困难,无力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经职代会讨论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可暂缓实行住房补贴。要通过产品结构调整、企业改制和经营状况的改善来增强企业的经济效益,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

第三十三条 合作建房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鼓励市工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通过组织社会型住宅合作社,进行住房建设,按照住房建设成本向职工收取建设费用,解决城市低收入职工家庭中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住宅合作社进行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参加合作建房职工的资格须经市房改办审查。

第三十四条 企业住房补贴方案的研制和程序。企业住房补贴方案的研制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各企业房改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货币化补贴方案的研制,并确保经办部门有足够的人力开展研制方案的工作。研制方案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要充分发扬民主,听取职工意见。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三资”企业需经企业工会组织同意)后,上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房补贴方案上报要求:

(一)上报住房补贴方案,以表代文,由单位填写《铜陵市非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方案审批表》(表七)上报市房改领导小组,一式6份。

(二)上报住房补贴方案需附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单位性质,职工人数(包括离退休人员)、近两年经营状况。

2、职工住房状况。公有住房套数(出售、出租、集资建房)、单位补贴职工购房、无房职工人数(1998年12月31日前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3、住房补贴测算数据。(1)无房职工一次性补贴资金及按月补贴资金;(2)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的差额补贴资金;(3)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

4、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状况。可转换用于住房补贴资金(包括售房款余额)及今后若干年摊销成本费用的住房补贴资金。

第三十六条 上报全额集资建房办法的要求:

(一)上报集资建房办法由单位以“请示”文件格式上报市房改办,一式四份。

(二)上报集资建房办法需附有关材料:

1、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2、符合无房条件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

第三十七条 企业、非财政供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申请、审批程序,按第二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缴存

第三十八条 单位接到市房改办关于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审批意见后,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开户缴存手续:

(一)登记。填写《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户登记表》(表四)(一式四份)及《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一式四份),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登记。

(二)开户。单位凭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发出的登记开户通知,到指定银行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开设住房补贴专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帐户。

(三)缴存。

1、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差额住房补贴按规定由单位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

2、职工月住房补贴额,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起5日内,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汇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单位在受委托银行统一开设的住房补贴专户,再分别计入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

3、单位汇缴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时,应当填写《住房补贴缴款书》并附《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

4、职工住房补贴基数的计算,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十九条 住房补贴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之日起执行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计付利息。

第四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补贴。对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职工获得的住房补贴本息归职工个人所有,个人收入所得税比照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向职工计发住房补贴时,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档案,将已计发的住房补贴的月数金额及其发生变动等情况及时记入职工住房补贴台帐和档案。

第四十二条 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接受职工的查询。

第四十三条 市房改资金中心每年结息后向单位、职工公布一次住房补贴对帐单,进行单位帐目和职工个人帐目的核对。

第四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通知,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按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变更开户通知,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补贴帐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单位应及时为市内调动工作的职工的住房补贴帐户办理转移手续。

对在职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职工的调入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补贴的,市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补贴实行临时管理,将其帐目转入市房改资金中心设置的“住房补贴暂存户”待职工的调入单位开始实施住房补贴时,再从“住房补贴暂存户”转到调入单位。在“住房补贴暂存户”暂存期间,职工住房补贴的计息、支取均按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

1、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

2、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3、按规定提取的住房建设资金;

4、划转的住房折旧、维修和大修理资金以及自管住房的出租收入(扣除出租的住房正常维修和管理费);

5、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住房资金;

6、住房方面的其他资金及利息收入。

(二)企业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折旧;公益金和住房周转金中用于住房建设方面的资金(含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等。

(三)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四十八条 职工住房补贴应先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不足部分:

(一)财政供给单位由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以及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数额和单位财政供给情况合理确定补贴额。

(二)企业按规定分别由财政、税务审批后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非财政供给事业单位比照企业执行。

第四十九条 从2001年起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市财政局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政[99]第73号)文件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预决算制度。

第五十条 财政供给和补贴单位收到市房改办审批意见,应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发放方式和单位住房基金划转、筹集情况,提出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附住房补贴资金预算以及房改办批复)报财政部门。

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住房补贴资金预算报批手续,经政府批准后,下达单位并抄送市房改办和单位开设住房基金帐户的国有商业银行。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单位向职工发放补贴的进度,将财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单位的住房基金专户,并监督承办银行按照批准的单位住房基金预算办理住房补贴支出业务。

第五十三条 财政供给和补贴单位须遵照市房改办的审批意见和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及时办理缴存职工住房补贴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为职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内。

第五十四条 非财政供给的企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财务处理,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第295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使用和支取

第五十五条 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提取住房补贴时,应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一)购买住房的,职工应出具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预售合同”或“售房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造住房的,职工应出具规划部门发出的规划许可证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离休、退休的,职工应出具人事局、劳动局颁发的《离休证》或《退休证》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出具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应提供贷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职工应提供公安部门批准的注销户口,或迁出证明文件或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本人与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之间的关系证明及公安派出所注销去世职工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户口证明。

依照前款(三)、(四)、(六)、(七)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补贴的,同时注销职工住房补贴帐户。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五十六条 职工住房补贴提取程序:

(一)职工填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支取申请审批表》(表六)(一式三份)并附第五十五条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市房改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支取或不准予支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准予支取的,支取决定同时抄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

(四)单位接到准予支取通知书后,应当为职工开出《职工个人住房补贴支取单》或《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转帐单》,分别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帐手续。

第五十七条 符合第五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售房或建造单位;对因轮候原因,已先期购买了住房的职工,在提供有关材料,并经单位审查和市房改办审批后,住房补贴可以发放给职工本人。

符合第五十五条(五)项规定提取住房补贴的,住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贷款银行和市资金管理中心的银行帐户。

第五十八条 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其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在新购住房或离退休时住房补贴一次性提取。

第五十九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职的、被辞退、除名、开除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购买住房时可一次性提取。

第六十条 单位要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建立住房补贴轮候制度,确定一次性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先后顺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在实施暂行办法过程中,涉及到实物分配和货币化分配政策交叉的职工家庭,原则上只能按一种政策执行。

第六十二条 职工住房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六十三条 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铜陵市房改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附:

(一)各类表格

1、《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2、《无房职工住房补贴计算核定单》(表一(1))

3、《职工差额住房补贴计算核定单》)(表一(2))

4、《单位职工申请住房补贴汇总审批表》(表二)

5、《职工住房补贴花名册》(表三)

6、《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开户登记表》(表四)

7、《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汇缴清册》(表五)

8、《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使用支取申请审批表》(表六)

9、《铜陵市非财政供给单位货币化补贴方案审批表》(表七)

(二)《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计算案例》

表一

职工个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

单位编号:□□□□ 个人住房档案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参加工

作年月
职务

聘用

职称
职级
离退休年 月
身 份 证 号 码





姓名
性别
参加工作年月
职务
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