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0:10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应称为“暴利”问题的函

1963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奚希奔同志来信,对该院判处一件买卖婚姻案件,将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称为“暴利”一事提出意见。我院认为,奚希奔同志的意见是对的,对于没收的用于买卖婚姻的款项和财物应称为“非法所得”较为恰当。请你院转知文成县人民法院对于买卖婚姻非法所得不能称为“暴利”。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于2005年7月6—9日在兰州市举办,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坚持“开放、开发、合作、发展”的主题,按照政府主办、社会参与、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兰洽会搭建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把兰洽会办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投资贸易洽谈盛会。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台办。
  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科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埃及中国联合商务理事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兰洽会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兰洽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安全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是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定;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规划设计、展位分配与销售、场馆公共部分布展、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工作。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组织筹备机构。

  四、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突出企业,突出项目,突出洽谈”的原则,以投资洽谈为中心,主要开展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期间还将举办“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和各个专业展会,并开展一系列文化旅游活动,力求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体现兰洽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升兰洽会在国内外展会中的地位。主要活动内容:
  (一)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设立投资洽谈区,邀请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投资商、投资中介机构参加,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让、文化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为重点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和贸易洽谈。设立商品贸易区,重点邀请国内外知名生产商、供应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参加,进行名优新特产品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开展商贸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活动。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均设在兰州黄河国际博览中心。
  (二)“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以“项目投资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部门权威人士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介绍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思路。
  (三)文化旅游活动。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和观光活动。
  (四)专业展会。依托甘肃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继续开设产权交易分会场,举办汽车、机械产品展销会,建筑材料展销会,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交易会等专业展会。

  五、招展组展工作
  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由组委会大会办公室面向全国直接招展。展位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由组委会统一配售给各参会省市区代表团和参展单位。其中:投资洽谈区只进行展示、宣传、洽谈活动,不搭建标准展位,只提供空地,由各参展团自行设计布展;商品贸易区既可开展商品采购洽谈也可进行商品交易,按照3米×3米的标准展位布展。
  省内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入投资洽谈区布展洽谈,应向大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大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充分体现甘肃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展会(分会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六、会务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组委会通过国内外重要新闻媒体对本届兰洽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届时进行项目推介、企业宣传、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预约,并举行以贸易促进、商品展销为重点的“网上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还可为参会代表团安排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有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兰洽会期间的各项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统一由组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冠名权,实行有偿冠名。社会上自行组织并以兰洽会冠名的各类经营性活动,须经组委会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冠名费。组委会可以有偿服务的方式统一安排参会企事业单位在会刊、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各类证件、会场内外、兰州市主要街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三)食宿交通。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食宿服务,协助各省市区代表团联系和安排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大会推荐甘肃省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安全。组委会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大会会场、活动场所及各省市区代表团和参会客商集中驻地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工作。

  七、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月份,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全省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制定各专项工作制度、办法。
  4月份,确定会期重大活动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
  5月份,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接待、安全保卫、卫生安全等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开幕式、文艺演出等重大活动方案;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
  6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有关事宜;落实出席开幕式及重大活动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宾客;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
  6月中旬,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四日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并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经市、市(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并使用下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政府统借并由政府承诺还款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依据:

(一)投资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设计变更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有关项目建设文件的批准文件;

(二)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三)现行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规范;

(四)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

(五)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 组织方式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主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依法应由国家、省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根据项目性质和类型,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可委托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出具验收意见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项目监理制)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

(四)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

(五)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

第八条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有关部门审计;

(三)设计和施工质量已经行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符合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原则,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要求;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土地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建设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前稽察,且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已得到有效整改;

(八)生产性项目,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未完工程应按设计安排资金,限期完成。

第九条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应在1年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

第十条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图;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三)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清理登记,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四)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五)环境保护、消防、档案、安全生产、卫生和土地使用按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总结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总结报告;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的意见;竣工初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重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阶段验收或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竣工验收。非重大建设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四)、(五)款的规定。阶段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竣工初步验收的验收意见,作为下阶段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发展和改革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5日内确定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的时间;

(三)竣工验收前稽察完成后,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发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四)召开竣工验收会议。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由组织验收部门视项目类型确定成员单位。竣工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市政园林、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卫生、土地、档案、质量监督等单位有关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验收委员会。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作为被验收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单项验收情况报告和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并审查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二)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建设监理、“三同时”执行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三)检查竣工决算资料,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四)研究处理遗留问题,总结建设经验;

(五)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委员签名。

第十六条被验收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提供备查档案目录,同时将档案资料陈列在指定地点供验收会议代表查阅,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配合查阅工作。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3份,在15日内分送组织验收、建设和档案部门,副本应满足有关部门和单位需要。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十八条经验收审查后的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使用单位和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

(一)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要求,及时填报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

(二)建设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施工、设计、监理(如需交给另一个单位管理的应包括运行管理单位)单位组成的交接小组负责,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参加;

(三)交接小组根据批准文件和竣工图,对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逐项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预留的余额资金,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帐。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前稽察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二条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权证以及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凡不按要求申报项目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不得从事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苏政发〔1997〕138号文印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条件,或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却不申报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以及其他违法违纪等问题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程或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