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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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等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经营秩序,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的对外竞争能力,降低银行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以下简称项目许可)是指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项目所在国情况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审理企业项目申请后所颁发的许可。企业凭本项目许可,向国内中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由外经贸部赋予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国(境)外以投、议标方式参与的、且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函是指企业为参加项目的投标或实施,向银行申请开具的保函,包括投标项目的投标保函、议标项目的预付款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六条 项目许可申请程序
参加投、议标的企业,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前,须向外经贸部提出项目许可的申请。
一、企业申请所需的材料
(一)项目许可申请报告
1、介绍本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方面的业绩、专业实力。
2、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方式及企业前期接触筹备情况。
3、实施项目的融资方案。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申请表(见附表)。
(三)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我企业参与该项目投标(议标)的书面意见。
(四)有关商会的书面协调意见。
(五)企业上两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六)外经贸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尚未脱钩的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地方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同时将项目许可申请报告抄报地方外经贸委。
第七条 外经贸部收到企业报来的齐全材料后,按以下内容进行审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的申请予以答复。
一、企业的专业优势和管理技术水平。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以往承包工程的业绩。
三、业主的资信与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
四、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风险。
五、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审理合格,外经贸部将出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样式及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企业凭项目许可,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
第九条 银行凭外经贸部出具的项目许可,按照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对获准企业的保函申请予以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决定是否为企业出具有关保函。
银行不得受理未获许可企业的保函申请。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对外承包工程涉及对外担保、筹措外债及对外支付定金等,应按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外经贸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试行。

附表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
许 可 申 请 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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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 (中文、外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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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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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 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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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资金来源 | |
|------------------------|------------------------------------|
| 项目金额(美元) | |
|------------------------|------------------------------------|
| 保函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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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函金额(美元) | |
|------------------------|------------------------------------|
| 标书要求的保函比率 | |
|------------------------|------------------------------------|
| 保函受益人 | |
|------------------------|------------------------------------|
| 拟申请保函银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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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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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司法部等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基〔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教育局、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法制教育,将中小学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和学校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联合制定了《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按照《纲要》的要求,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实施“五五”普法规划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纲要》的落实,确保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质量。要充分发挥学校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相关学科教育有机融合在一起,并积极与其他各种专项教育相结合,努力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全方位的法制教育新格局。要根据青少年学生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主管机关要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做好法制教育的贯彻落实工作,要积极组织和利用好本系统的人力、物力资源为中小学法制教育提供支持与服务,并要加强青少年校外法制教育阵地建设,努力推进法律知识教育和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求开展工作的新机制和新途径,不断推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

  附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中共中央宣传部
教育部
司法部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和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精神和要求,指导各地中小学校全面、规范地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着眼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结合中小学生的生活实际和成长特点,致力于帮助他们不断提高法律素养,牢固确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逐步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实施中小学法制教育,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1.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的原则。既要遵循思想道德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体现法制教育的特点,适应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倡导深入浅出、循循善诱的方式,采用通俗鲜活的语言、生动的典型事例,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和趣味性,增加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法律知识教育与法治实践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为学生提供了解和参与法治实践的机会,教育和引导学生在实践当中掌握法律知识,领会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

  3.整合性原则。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与各种教育活动相结合,融入到教育活动中;与必要的专项教育相结合,形成多角度、宽领域、复合式的法制教育格局。

  (三)主要任务

  开展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培养中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养成尊重宪法、维护法律的习惯,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树立依法治国和公平正义的理念,提高分辨是非和守法用法的能力,引导他们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容

  (一)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在小学阶段,进行初步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启蒙教育,使学生具备初步的法律观念和权利观念。

  1.了解社会生活中有规则,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要遵守的具有强制性的规则。法律规定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各种特定条件下能够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禁止做什么。

  2. 初步了解法律的作用,体会法律代表公平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保护人身、财产等权力不受侵犯。

  3.了解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和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初步建立宪法意识。

  5.初步了解未成年人权利的基本内容,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知道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受监护权、休息权、隐私权、财产权、继承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增强权利意识。

  6.掌握初步的自我保护方法,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寻求法律保护,了解寻求法律保护的渠道。

  (二)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依据初中学生的生理心理特征、认知水平、生活经验和成长需求,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进一步学习宪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宪法意识。

  2.知道法治精神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

  3.理解我国公民权利的广泛性、现实性、平等性,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懂得不承担法定义务或触犯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

  4.懂得法律维护社会秩序,能够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着重了解与学生生活密切相关的刑事、民事、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知识。

  5.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内容,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含义,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知道不良行为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违法犯罪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抵制不良诱惑,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懂得未成年人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知道揭发检举、及时报警、正当防卫等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6.懂得未成年人权益应当受到国家保护,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掌握自我保护和维权的方法,学会采用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三)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高中阶段的法制教育要适应学生已有知识水平和身心发展特点,考虑即将步入社会的现实需要,须着力进行以下几方面的教育:

  1.了解法律反映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的价值,形成理性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懂得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略。

  2.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了解法律具有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规范法律主体行为、调整利益关系的功能,促进个人、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3.了解规范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主要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的相关规定,了解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相关的法律。理解宪法关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的规定,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加强教育、科学、文化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法律。

  4.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批准的重要国际公约,特别是国际人权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公约、保护人类环境的国际公约等有关知识,树立全球意识。

  5.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懂得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三、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实施途径

  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同时,利用课内课外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教育和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要重视整合学校、家庭和社会的法制教育资源,发挥整体合力,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

  (一)学科教学

  1.骨干学科教学

  小学的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等学科,初中的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地理等学科,高中的思想政治、历史等学科,是法制教育的骨干学科。要在这些学科的教学中挖掘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法制教育,分层次、分阶段,适时、适量、适度地对学生进行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

  (1)小学阶段

  《品德与生活》:在学生能感受、能观察、能体验的日常生活中渗透法制教育,采取适合小学生接受能力的各种生动有趣的活动方式,使学生初步了解法律,引导学生初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品德与社会》:在学生思考和探究的学习过程中渗透基本的法律知识教育,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认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学习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和分析一些简单的社会生活现象,学习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规范自身行为,从小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公民。

  (2)初中阶段

  《思想品德》:结合学生的品德修养,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将法制教育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在小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了解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了解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学会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了解我国法律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能够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了解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历史与社会》:结合具体的教学情境和内容,体会现实社会生活中相关法律规则和制度的意义;从历史角度了解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自觉履行公民的义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地理》:结合中国的自然资源的教学,了解保护自然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应遵循的公约、法律和法规,渗透法治观念,培养科学的人口观、资源观和环境观。

  (3)普通高中阶段

  《思想政治》:结合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必修课程的教学,了解法律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运用,感受法律的作用和权威,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理解依法治国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通过选修课《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学习,掌握民事权利与义务、信守合同与违约、就业与创业、婚姻与家庭、法律救助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

  《地理》:通过高中地理必修和选修课程的学习,了解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认识法律在解决当前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治观念。

  2.相关学科渗透

  语文、生物、体育等学科蕴涵着丰富的与法制教育相联系的内容。教师要在学科教学中结合教学内容,挖掘法制教育因素,对学生进行法治文明、公平正义、恪守规则等方面的教育。例如,语文课通过文学作品中的典型人物和事件,渗透崇尚公平正义、违法要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光荣等教育;生物课对学生进行保护环境、热爱生命、尊重人权的教育;体育课对学生进行遵守规则、崇尚公正的教育等等。各相关学科对学生渗透法制教育,要充分运用与学生密切相关的事例,学科史上的有趣材料作为教学资源,利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二)专题教育

  采用必要的专题教育形式,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从学生的认知水平、学习兴趣、思想认识、行为表现和社会实际出发,开展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专题教育活动,倡导自主探究、合作交流、实践体验的学习方式。法制专题教育要与道德教育、心理教育、青春期教育、生命教育紧密结合,与安全、禁毒、预防艾滋病、环境、国防、交通安全、知识产权等专项教育有机整合,使之融为一体。

  (三)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是学生学习法律、践行法律的重要途径。要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节日纪念日活动、仪式教育、社会实践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依法律己、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1.班团队活动

  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提供有意义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学生真正懂得集体要有纪律、要有规则,每个集体成员要懂规则、守规则,要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班集体活动要结合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2.学生社团活动

  学生社团是帮助学生增强法律意识的重要载体。要支持和指导学生社团广泛开展与法制教育相关的校园文化活动,大力发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兴趣小组,逐步培养学生参与群体生活的能力、按规则办事的习惯。结合不同社团活动的特点,进行相关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学生思想活跃的特点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引导学生思考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参与法制实践与宣传,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3.节日、纪念日宣传教育活动

  要充分利用现有中国传统节日、法定节日和纪念日,如“3.15”消费者权益日、“6.26”国际禁毒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4.仪式教育活动

  学校要通过学生入学仪式、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18岁成人仪式以及入队、入团、入党等各种仪式,精心组织设计,渗透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自己的健康成长与法律的关系,培养爱法、敬法的情感,增强守法、用法的能力。

  5.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要组织学生到人大、法院、监狱等机构旁听和参观,开展模拟人大、模拟法庭等活动,通过了解和分析真实的事例,了解相关法律,增加法制观念。

  (四)个别辅导

  学校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老师要针对个别学生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积极的教育和管理;要关注学生思想、情绪、行为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进行法律、道德、心理等多方面的辅导,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四、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教育行政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订法制教育的实施计划,整合当地德育、教研、科研等部门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学校由校长(或分管校长)负责,把法制教育作为教育教学和课程改革的重要内容。除学科课程所占课时外,每学年要根据法制教育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学校课程实际,安排合理的课时用于法制专题教育活动,法制专题教育的时间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确保课时,保证质量。

  (二)资源利用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多方开发和利用校内外丰富的法制教育资源,加强法制教育的软件建设,积极开发图文资料、教学课件、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源;利用网络、影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社会资源,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手段。司法、公安部门应选择适合青少年参观的相关普法教育机构和设施,开辟为中小学法制教育基地,向未成年人开放,为青少年法制教育服务。

  各地进行法制教育使用的相关材料必须科学、系统、权威,既要符合青少年认识特点和成才需求,又要充分体现法制教育的科学性、规范性、严密性。原则上以结合相关课程教学为主,不另外编写法制教育教材,也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购买。

  (三)队伍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规划地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聘任法制教育专、兼职教师。要对全体教师进行有关法制教育基本知识和必备能力的培训;对学科教师、法制教育辅导员要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尤其对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思想政治课程教师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培养、壮大和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四)社会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依靠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专业机构的力量,为广大中小学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支持,开发开放法制教育资源,提高法制教育的质量;要积极协调社区、家庭等社会资源,提供充足的教育设施和条件,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的环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勤政廉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议是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评议工作以调查研究为基础,坚持依靠群众、民主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评议,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询问,改进工作。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配合、支持评议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评议的内容:
(一)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政府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廉洁自律的情况;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五)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评议工作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领导,成立评议小组,制定评议工作方案。评议小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组成。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进行的,主任会议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评议工作情况。
第七条 评议的准备工作:
(一)结合评议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二)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评议的有关事项,受理群众意见;
(三)审计部门对有必要审计的评议对象进行审计;
(四)对评议对象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考核;
(五)进行评议的动员和部署。
第八条 评议调查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收集意见并向评议对象反馈、核实。
第九条 评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一)评议对象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二)审计部门报告审计结果;
(三)公布法律知识考核结果;
(四)评议人员进行评议发言;
(五)评议对象进行表态发言。
第十条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提出评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交评议对象并送有关机关和组织。
第十一条 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一个月内制定出整改工作方案报送评议小组,并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毕;如遇涉及面广、需时较长的重大问题,经主任会议批准后,整改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评议小组对评议对象的整改工作情况,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检查,促使其改进工作。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结束后,评议对象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对整改工作情况不满意的,应重新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勤政廉政、工作实绩突出的评议对象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评议对象不胜任本职工作,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各自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各师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评议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参照本条例组织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级国家机关或工作部门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