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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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管理,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内从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的现岗位专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是管理和核发《湖北省统计证》的主管机关。市、州、县(含县级市、区)统计部门按照统计报表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统计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验证工作。
第四条 统计人员必须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持《湖北省统计证》才能上岗执行统计任务。
第五条 凡新安排上岗或正在从事统计工作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已具备统计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化程度的,由所在单位向当地统计局申报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即将上岗的统计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统计工作的其他人员中不具备专科以上统计专业毕业文化程度的,必须参加培训,并经
考试合格领取《湖北省统计证》后,方能从事统计工作。
第六条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采取业余自学与集中面授相结合的形式。
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规定学习《统计法基础知识》和《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两门课程。涉及特殊专业的部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还须按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学习内容组织培训。
第七条 符合持证上岗要求的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第八条 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要与统计人员的管理使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配套制度。各单位和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湖北省统计证》者,不得任用其担任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报考统计专业技术职务,首先要检验是否具有《湖北省统计证》。否则,不予报名。
第九条 任何单位调离持证的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补后调,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执法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无证上岗者视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湖北省统计证》每两年验证一次。凡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除追究纪律处分外,应吊销《湖北省统计证》。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任用未取得《湖北省统计证》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按《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单位给予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
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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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7〕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5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和完成,促进内江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川府发[2007]30号)和《内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
第三条 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目标制订、实施和监控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确、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目标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与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相衔接,与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突出省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安排。
(四)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公正有效原则。目标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和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简便易行,确保目标有效实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五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市相关目标的实施。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长负责,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协调有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长为本地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按分工对本地第一责任人负责,负责组织本地各项目标的实施。
(三)市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目标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
第六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组织,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常务副市长负责年度目标制订、分解、实施、考评和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承担。
(二)目标责任单位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市级部门,具体承担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相对应的目标管理工作体系。市级各部门要落实专门科(室)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下达
第七条 制订目标的依据。根据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市委、市政府当年度中心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并结合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市级各部门主要职能和业务工作制订当年度工作目标。
第八条 目标的分类及内容。
(一)县(区)政务目标分为综合目标、惠民目标、单项目标、重点督办事项4大类。综合目标为当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分解指标。惠民目标为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为民惠民具体事项。单项目标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要专项工作。重点督办事项为省、市政府确定的当年度重点跟踪落实的工作事项。
(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由职能工作目标和共同目标构成。职能工作目标为各部门按照职能设置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主要业务目标。共同目标为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以及作风效能建设工作目标。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与下达。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每年1月底前,市级部门要制订出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草案)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涉及其它部门工作职能的,应及时协商,明确主、协办单位责任。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年初省政府下达的政务目标、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市政府全体会和相关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奋斗)目标,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等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和各县(区)政务目标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并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年度主要工作目标,分解下达各部门工作目标。
第四章 目标分解与实施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目标责任、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并于市政府目标下达后1个月内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实施。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负责抓好市政府下达目标的组织实施,随时掌握分析目标执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须于当年9月20日前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进行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三条 目标的监控。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现场督办与书面督办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对全市目标执行全过程进行跟踪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并及时通报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评。
(一)定期检查。各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目标执行进度情况网上报送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
(二)半年自查。各县(区)于7月15日前,各部门于7月5日前对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统计局进行核实,于7月20日前综合全市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半年目标执行情况。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5日前,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对上年度惠民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惠民行动办公室;1月20日前,各县(区)、各部门对上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会同市人大、市政协专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区)、各部门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集中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考评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
(一)县(区)政务目标。
1、综合目标。基本分值为70分。完成各项目标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9%,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0%,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9%。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
2、惠民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3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3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3、重点督办目标。每项基本分1分。各小项基本分按小项总数平均分配,各小项得分之和为该项得分。各小项完成目标100%至120%以上(含)按该小项基本分的100%至120%计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并按该小项基本分倒扣。
4、单项目标。①完成目标的不加分、不减分。②完成目标列前三名的分别按0.8分、0.5分、0.2分进行加分。③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减,但每项减分不超过1分。
5、贡献得分。以市政府当年确定的全市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分县(区)实际完成数占全市总量的比重,计算各县(区)对全市经济发展的支撑和贡献作用。即:县(区)各分项目标得分=当年完成数÷全市总额×每项基本分值3-5分。几个分项目标得分之和即为各县(区)贡献得分。
(二)部门工作目标。
1、职能工作目标。基本分值为80分。①定量目标(数量化指标)。完成目标的得该项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加分:绝对值每增长1%,加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该项基本分的14%。各项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20%,惠民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的30%。未完成目标减分:绝对值每下降1%,减该项基本分的15%,相对值每下降1个百分点,减该项基本分的14%,未完成该项目标40%的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的10%倒扣。未完成惠民目标不得分并按该项基本分倒扣。②定性目标(未量化指标)。一类(完成目标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20%;二类(完成任务比较突出的)加该项基本分的10%;三类(完成目标)不加分、不减分;四类(有一般性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10%;五类(有明显差距的)减该项基本分的20%;六类(有严重失误的)为0分;七类(发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从总分中酌情扣分。③主要经济指标加权计分。将当年度省政府下达内江的几项主要经济指标与所有市级部门挂钩,以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实行加权计分。若超额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给予内江加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的加权平均值、非经济部门按加分部分加权平均值的50%进行加分。若未完成的指标省政府考评被减分的,市级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非经济部门按每项减分值的50%进行减分。
2、共同目标。基本分值为20分。对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稳定、安全生产、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应的考评办法计分。
3、单项目标。比照本条第(一)款第4点的规定计分。
(三)效能目标。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市效能办依据《内江市机关作风效能工作考核办法》进行评分,并计入各县(区)和部门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效能目标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扣减分数下不保底。
(四)协办目标。对当年度市政府主要工作目标中需要相关县(区)和部门协办的项目,若主办的市级部门超额完成目标有加分的,协办县(区)和部门按加分部分的20%加分。若主办部门未完成目标被扣分的,对协办不力的县(区)和部门,由主办部门提名,经核实并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审定后与主办部门同等扣分。
(五)获奖加分。一类: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加计2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二类:获得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全面性工作,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以及对内江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加计1.5分。三类: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表彰单项工作的加计1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8、0.5分。四类: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表彰,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或单位主要业务工作获得省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计0.8分,表彰等级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8、0.5、0.3分。五类:单位年度工作有重大突破的加计0.5分。六类: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认可的加计0.2分。各单位对所获奖事项要提供相关依据和理由,并以年度内表彰时间为准,同一类型按最高级别奖励加分。市级部门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核定,县(区)的获奖加分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审定。获奖加分计入年度目标考评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完成市委、市政府急、难、险、重任务成效突出的,另行给予特别的奖励和加分。
(六)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或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2分;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或受到国家各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否定性批示的,每次扣1.5分;经国家各部委(局)授权由国家各部委(局)办公厅或经省委、省政府授权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8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被中央、省级主要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查有实据的,每次扣1-5分。当年内被市委、市政府,市委、市政府督查室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县(区)和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七)其它扣分。
1、对当年经各县(区)和市级部门请示由市政府批准已作调整的目标,仍未完成的该项目标不得分。
2、凡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当年所承担的省级目标,除该项目标按规定扣分外,未影响全市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3倍加重扣分,造成全市未完成该项目标的,按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倍加重扣分,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情况说明。
3、政务督办、办理工作、公文处理、应急管理等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对各承办单位的阶段统计情况进行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从各县(区)和市级部门目标考评总分中扣除,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①政务督办。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按时限办理但不符合工作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②办理工作。对耽误办理时间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承诺事项未落实的,每发生一次扣0.4分;对办理答复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满意又未再次办理和答复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不符合办理基本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2分。③公文处理。不按时处理又不符合要求,限期重办仍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对不符合公文运转程序、公文格式、公文内容及文字、印制出现重大差错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④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内江市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和惠民目标有1项未完成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县(区)降低一个获奖等次,市级部门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县(区)和市级部门未完成所承担的惠民目标达到2项的,年度目标考评列为不达标单位。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审定程序。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汇总各考核组的考评意见,按考评得分排位和30%—40%的先进比例,提出市级部门年度目标综合考评结果和先进等次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将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报市委审定。对各县(区)政务目标考评得分以及获奖和贡献加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提交市委办公室汇总。年度目标考核的界定分值为100分,未达到100分视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确定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当年度目标综合考评分为先进单位(一、二、三等奖)、完成目标单位和不达标单位。对完成年度目标先进单位、目标管理先进责任人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其中,被评为目标考评先进单位的市级部门,当年人均目标奖一等奖可加发20%、二等奖可加发15%、三等奖可加发10%,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可增加5%;对年度考评不达标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该县(区)领导班子成员年度人均目标奖,扣发该市级部门年度人均目标奖,减少该部门优秀公务员评选比例3%,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效能责任;对获得年度目标考评先进单位和年度考评不达标的中省垂管单位,由市政府书面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年度目标考评总分中扣减2-5分并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江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药监注[2002]238号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下简称疯牛病)通过用药途径的传播,我局曾于2000年和2001年相继发布了《关于加强牛源性药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注〔2000〕489号)和《关于禁止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中使用疫区牛源性材料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274号),对牛源性药品的进口及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中使用牛源性材料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牛源性及其相关药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临床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使用进口牛源性材料制备中成药,如天然牛黄、牛胆膏、牛骨粉等。

二、禁止将已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牛骨为原料制备的明胶用于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赋型剂及空心胶囊。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暂停受理新的牛源性药品以及用已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人血浆为原料制备的血液制品《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申报。

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外生产的血液制品以及使用人血白蛋白作稳定剂、保护剂的其它生物制品品种申报《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血液制品品种进口时,须提供血液制品制备原料血浆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官方证明文件。

五、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生物提取类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中成药等品种的生产厂家,须在2002年10月1日前,将没有使用牛源性材料用于药品的原料、辅料、赋型剂或使用的牛源性材料、人血浆来自于未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官方证明文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备案。

六、使用牛源性材料为原料或辅料、赋型剂制备的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等品种申报上市许可或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时,生产厂家须完全遵循下列基本原则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官方证明文件:
(一)牛源性材料来自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的国家;
(二)所用牛的牛龄应在18个月以内,并已对牛群采取了有效的监控措施;
(三)牛源性材料不得取自于高危险性的牛组织,如牛脑、脊髓、眼睛、扁桃体、淋巴结、肾上腺、回肠、近端结肠、远端结肠、脾脏、硬脑脊髓膜、松果体、脑脊液、垂体、胎盘等;
(四)去除或灭活疯牛病病原因子的方法以及现行生产工艺安全的验证资料;
(五)该药品效益-风险比率(Benefit/Risk);
(六)是否有替代药品上市。

七、申报胶囊剂型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申报药品生产用空心胶囊等《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骨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八、截至2002年4月底,已发生疯牛病疫情的国家有:荷兰、丹麦、德国、卢森堡、比利时、西班牙、爱尔兰、英国、奥地利、葡萄牙、意大利、法国、芬兰、希腊、捷克、斯洛伐克、列支敦士登、瑞士、日本和阿曼。今后,再有新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将自动被列入此名单中。

九、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公告不符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