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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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根据《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沪府发〔2000〕40号)及《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沪房地改〔1996〕677号)规定,2000年上海市公有住房租金自9月1日起调整,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调整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前的原承租户,标准租金调整办法为: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二)本办法实施后的新承租户标准租金计算办法: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级相对应的地段分值按规定的提租幅度具体调整如下:
甲级地段由0.02880元调至0.03600元:乙级地段由0.02595元调至0.03244元,乙级地段部分区域(范围详见附件)由0.02595元调至0.02984元;丙级地段由0.02295元调至0.02639元:丁级地段由0.01980元调至0.
02277元:戊级地段由0.01695元调至0.01949元。
标准租金计算公式: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2000年月标准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
二、独用成套公寓租金调整办法:
甲级、乙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25%
乙级地段部分区域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2000年月标准租金=1998年月标准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计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超标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计角去分。
四、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及其控制标准的计算确定
(一)整幢独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独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且已出售过的,其住房建筑面积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文第十二条规定予以计算。
(二)独用成套职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积按《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
(三)承租户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计算。该承租户可用人均建筑面积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计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予以计算(技术职称按相应的行政职务挂靠)。凡承租户家庭
人员中有在职或离退休中小学教师的,该承租户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积。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购高层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关于实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字第〔1996〕96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五、计算超标租金住房的范围
计算超标租金的范围为:成套独用和非成套独用的公寓、花园住宅、职工住宅、新式里弄类型的住房。旧里和旧里以下类型的住房不计超标租金。
六、超标租金的计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户承租一处住房,按上述规定计算超标租金,具体计算公式见表二;承租户有二处或二处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合并计算超标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别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购另一处公有住房的。
(二)超标租金计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处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作为超标租金的计算单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单位向另一管房单位发出《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见表八)后,接受联系单的管房单位应按联系单上的内容予以填写,并回复对方管房单位。
七、租金暂不调整的公有住房范围
(一)花园住宅,新里,旧里,简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独用的公寓,非独用成套的职工住宅,卫生间与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调整:
1.产权人不同意出售的独用成套公寓住房、职工住宅;
2.因住房产权被抵押,产权人无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规划、临水、临电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造住房,需补办征地手续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规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职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标准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计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员各种年经济收入的总和÷12
(二)个人和家庭成员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的若干规定》(沪民救发〔1997〕第8号)第九条为依据。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处或二处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处属公有住房,另一处属已购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应合并计算。具体操作通过《公有住房提租联系单》解决。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由民政部门确定并发布,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必须经民政部门确认并领取民政补助。
十、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赁的住房租金减免计算办法
租金减免计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减免金额=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0.10+家庭成员原提租补贴金额总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转租期间,不得享受租金减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户提租减免后的应交租金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实付租金。
十三、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具体申请、审批手续见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强公有住房租金调整的政策宣传
各管房单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统公有住房)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时,应参加市或区(县)房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业务培训。按户发放由市房改部门编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宣传提纲》。
十五、加强租金的信息管理
为规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单位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计算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减少租金计算的差错率。
各管房单位应按要求填报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情况汇总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区(县)的房改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沪府发〔2000〕40号文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市政府印《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现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调整
(一)租金的调整
1.甲、乙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25%。
2.丙、丁、戊级地段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乙级地段部分区域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标准基础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卫生间或厨房间不在户门内的职工住宅,维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标的租金增收
对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积超过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沪房地改〔1995〕767号)规定的控制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控制标准)的承租户,在2000年月标准租金基础上,采取超标增收租金办法,超标增收租金计算公式为:
月超标增收租金=2000年月标准租金×
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承租户建筑面积
二、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后的减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
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2.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3.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4.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三、具体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调整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由住房管理单位对承租户按户发放《宣传提纲》。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户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租金。承租人逾期缴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单位应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从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下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本办法实施前,凡未领取《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执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2001年3月起执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4.住房管理单位应切实保证将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租金使用的监督。
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上海市物价局
附件二:乙级地段租金按15%调整的部分区域:(略)



20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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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路在脚下

检察日报正义网2000年9月21日
卓泽渊
  法治之路,路在何方?是任何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和民族都必然
面对的问题。我以为法治之路,就在脚下。
  寻求法治之路,是法治建设所必须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我
们要寻求怎样的法治之路呢?回答肯定是,我们寻求的法治之路应当
是一条既光明又可行,既从未来着眼也从现实出发的道路。
  光明,乃成功胜利之所谓也,意味着我们追求的是美好的前景。
从未来着眼,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客观的现实,也不能以小脚
女子的观念与做派来对待法治。要求我们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要
有足够的勇气与魄力。
  光明固然人之所求,甚至无须论证,但可行却是一个颇费踌躇的
问题。从中国的未来着眼固然重要,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则可能举步维
艰。我以为,最可行的法治之路,也就是从现实出发。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就是要准确把握中国的现实状况。根本的,包
括生产力、生产关系;重要的,涉及整个上层建筑;直接的,则包括
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等等。离开
了这些,我们去寻求法治之路就可能犯历史性的错误,难免误入歧途。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谋求法治的国家或民族来说,都是具体的。
它要求我们立足自己本国的政治、法制、历史、传统、观念等客观现
实,而不是好高骛远,不切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
指的要抱残守缺,而是指的要革故鼎新;不是指的要讳疾忌医,而是
指的要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更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
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虚涨或停滞。
  从现实出发,对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也都是具体的。
  假如你是一个法学理论工作者,不妨检省一下自己的学说和理论
中有无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东西。如有,就从现在开始修正。非但如
此,你作为理论工作者,你还有为法治进行理论思考与探索的历史责
任,你必须为法治鼓与呼,否则你就有愧于时代,辜负了历史对于您
的期待。
  假如你是一个司法官员,你不妨想想,我具备法治要求的素质吗?
如果不具备,那就赶快提高。如果知道自己实在无法提高,是否可以
考虑不一定要继续从事司法工作,这对于社会是一件幸事的同时,对
于自我也是一种解脱。不适宜从事司法工作,干吗一定要委屈自己去
受那份洋罪。找一个最能体现自我价值的工作,让适合者胜任,岂不
比勉强自己担任本不胜任的司法工作更好?岂不会化害而为利,岂不
是为社会作出另一种贡献?
  假如你是前二者之外的公民,也不妨想想,我能为法治做点什么?
法治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每一个
人都有自己的使命。
  建设法治,就从你的脚下开始吧。只要脚下的大地是坚实的,我
们就没有理由懈怠与玩忽,就要为未来追寻,甚至要因理想而超越和
为理想而超越。被超越的,既有现实,也有我们自己。
  路,就在我们的脚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
部,武警总部,各有关社会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预算管理体制,逐步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部决定在2000年组织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为保证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步伐,编制部门预算并细化预算编制方法,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针和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组织开展预算单位清
产核资,全面摸清预算单位“家底”,为编制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提供真实依据,为制定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提供准确数据,既是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产监管的重要措施。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的原则,由各部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系统组织进行。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部门(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
,工作机构明确和力量充实,工作范围不重不漏,工作结果真实可靠;各部门(单位)对本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层层发动,狠抓落实,并做好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证本部门(单位)2000年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
务按时保质完成。
三、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要对各预算单位的各项实物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实,理清资金来源渠道和支出结构情况,在全面弄清“家底”的基础上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二是要摸清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人员经费支出结
构,对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并做好编制和人员情况的核对;三是真实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资产损失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清产核资政策,经申报和核实后进行账务处理;四是针对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堵塞各种管理漏洞,促
进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四、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范围是:中央行政党政机关(含机关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未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序列,但与中央财政有经费关系的各类社会团体;实行企业管理及中央企业集团下属的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对于
纳入本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事业单位的附属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也应按照清产核资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投入、收益上缴及经营状况等进行清查。军队、武警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认真做好预算
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严格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范围,切实做到不重不漏。
五、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工作要求,中央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从2000年3月开始,到2000年7月底主体工作基本结束,即:完成资产清查、数据汇总上报等主要工作任务。为便于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与单位会计决算核对分析,统一规定以1999年
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时间点,各预算单位以统一时间点进行倒轧账办法进行资产盘存和清查。
六、中央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好本部门(单位)及所属的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组织工作。一是要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要求,及早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必要的领导组织和临时工作班子,组织做好部门(单位)及所属预
算单位清产核资业务和报表及软件培训;二是按规定时间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严格把关,彻底清查,不打埋伏,不留死角,在全面摸清各类实物财产“家底”的基础上,核实单位人员结构、收入渠道、支出结构及水平等情况,认真做好所属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审核汇总工
作,并于7月31日前将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汇总报表及所属分户数据软盘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三是在组织完成主体工作任务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清产核资结果的核实和申报工作,对资产清查出的各项财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各类资产损失和
占用的各项国家资金,要进行认真核实,并于10月30日前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报表格式向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上报资金核实申报报告。
七、作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工作,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准确将直接影响对各预算单位今后年度预算收支的编制与安排。为此,各部门(单位)要加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一是各预算单位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要求,严把各项工
作质量关,如实反映情况和暴露问题;二是各预算单位在按照清产核资统一工作要求对所属单位工作结果进行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对系统内部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必要的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三是财政部将组织有关机构和力量对各预算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样本
核查,原则上各部门(单位)随机选定1—2户。各部门(单位)对查出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所属预算单位,要限期纠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预算单位,要组织进行补课或推倒重来。
八、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各项具体工作和相关政策,按照《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工作文件及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现行规定执行。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要求紧,工作任务重,事关财政预算改革工作的质量,各部门(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前期准备,精心组织各阶段实施工作,狠抓各环节工作落实,各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克服困难,按期圆满完成预算单位清产核
资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工作结果真实、可靠,有关数据准确无误,切实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200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