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石秀诗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本省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含具体罚款金额和违法所得百分比、倍数规定)的,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1000元(不含1000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30日后方可实施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等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4]16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资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以下简称劳社部发13号文件)的规定,现对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给予一次性补贴的人员范围:2001年9月20日以后(含9月20日)进入企业工作的公务员及参照、依照、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中,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82号)的有关规定,已领取了一次性退职金或由原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补建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工作人员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到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工作的党和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8号)的规定,已由原单位负责为其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补建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工作人员,不列入给予一次性补贴的人员范围。
二、计算一次性补贴时,本人离开机关或单位时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的计算口径与机关或单位计算退休费时使用的工资基数口径相同;其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计算,工作人员原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年限应予扣除。
三、工作人员由机关或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由原所在机关或单位填写《北京市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认定表》(表式附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原所在机关或单位将一次性补贴数额划转到工作人员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补贴记入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一次性补贴分别记账。
四、一次性补贴用于由机关或单位进入企业的工作人员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办理养老手续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的计算,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一次性补贴的本息余额不能继承。
五、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职期间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或按月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余额可以继承。
六、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20日后至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按照劳社部发13号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办法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北京市机关或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认定表
http://www.bjld.gov.cn/dzzw/zcjs/P020050701524170941762.xls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