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2:40   浏览:83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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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指定实验室(以下称指定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实验室是国家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技术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三条 指定实验室主要任务是根据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和发展的需要,在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技术、安全功效评价、风险控制等重点领域,开展科技攻关,解决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问题,培养科研和检测技术人才,全面提升我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保健食品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国家局负责指定实验室布局规划、遴选确认和考核评估等方面的组织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定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支持指定实验室建设和发展;
  (二)编制指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规定;
  (三)组织指定实验室的遴选、考核与评估。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实施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指定实验室运行经费、人事、后勤及其他相关条件;
  (二)负责指定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合做好指定实验室的验收、评估与考核工作;
  (三)负责聘任指定实验室负责人;
  (四)负责督促并检查指定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章 推荐与遴选

  第六条 指定实验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或有关单位自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指定实验室的技术研究领域应符合国家局有关发展规划与总体布局要求;
  (二)实验室应具有独立法人或法人授权资格,原则上已对外开放5年以上;
  (三)实验室应具有本专业领域技术特点和学科优势;
  (四)实验室能够承担和按时完成国家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申请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自荐报告,并附电子版;
  (二)自荐报告涉及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的,还应出具推荐意见。
  申请单位提交的自荐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应当规范、真实、完整。

  第八条 国家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指定实验室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 国家局从现场检查通过的单位择优遴选指定实验室。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指定实验室不得设立实体和分支机构。提倡依托现有资源,争取地方政府等项目资金向指定实验室建设倾斜,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指定实验室建设,多渠道争取项目资金支持,保障指定实验室可持续性发展。

  第十一条 指定实验室应积极完成国家局委托的各项工作,每年向国家局提交总结报告,主动接受国家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十二条 指定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实验室运行建设。

  第十三条 指定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国家局委托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指定实验室的名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局每5年组织对指定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评估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指定实验室的技术水平、科研能力、运行情况、任务完成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工作采取专家评议、现场检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退出机制,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指定实验室,取消指定实验室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XX指定实验室”,英文名称为“Designated Laboratory of XX,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第十七条 国家局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负责指定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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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做好“剑网行动”主动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网站: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行政执法和监管工作,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了《2010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剑网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剑网行动方案》),要求各地版权、公安、通信等部门围绕重点领域、加强主动监管、查破办结一批大案要案、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其中,“加强主动监管、规范版权授权秩序”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避免侵权纠纷、促进互联网产业繁荣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为此,国家版权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及网络监控数据,将悠视网等15家网站纳入主动监管名单(名单见附件1),以促进这些单位的版权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版权管理水平、避免侵权纠纷,在行业内起到好的示范作用。凡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依法妥善处理侵权投诉和权利人的通知,要对照主动监管作品名单(见附件2),认真核查本单位使用作品的授权情况,对于未取得授权或权利状况不明的作品要及时予以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各单位应于9月21日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自查自纠报告及“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见附件3)、“主动监管网站自查自纠表”(见附件4)。
  希望纳入主动监管名单的单位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严格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建立版权保护长效工作机制,为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表率。希望未纳入主动监管范围的相关网络企业也积极行动起来,主动学习、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建立和完善版权管理制度,避免发生侵权盗版违法行为。希望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业规范的作用,做好引导、监督工作。

附件:
  1.主动监管网站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7439590173.doc
  2.主动监管影视作品名单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8325451465.doc
  3.主动监管网站情况统计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112180955.doc
  4.网站自查自纠表
http://www.gapp.gov.cn/cms/cms/upload/info/201009/703070/128461909866288636.doc



国家版权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已于2005年8月11日下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获得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但不符合《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的染发类化妆品,应当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和进口,之前生产或进口的产品可以销售到产品有效期截止。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染发类化妆品的专项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规定使用染发剂原料的化妆品,应视为违反《化妆品卫生标准》,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处罚。
二、上述产品经调整配方后可向卫生部重新申报卫生许可批件。
(一) 2006年5月1日前通过以下方法调整配方后向卫生部重新申报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按新产品申报提交材料,可免作试验,获得批准的沿用原批准文号:在原配方基础上删除限用原料,或将其用量降低到符合限量要求的范围,并将配方中减少部分由去离子水补齐,保证其余成分及含量不变。
(二)逾期提出重新申报的,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调整配方后提出重新申报的应当完全按照新产品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许可。

二00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