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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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土资发[2006]82号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

  第五条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 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 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第九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合同范本见附件一),项目实施实行报告制度,其中,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项目实行双月报制度(格式见附件二),省级以下主管部门批准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章 野外工作检查

  第十条 项目野外检查实行申报制度,检查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三。申请检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50%或100%;

  (二)各类资料齐全、准确;

  (三)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进行了初步整理;

  (四)进行了必要的综合整理,编写了项目工作总结;

  (五)项目经费按项目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六)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基本符合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野外检查资料;

  (一)全部野外实际资料;

  1、野外原始图件;

  2、野外记录本,野外原始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

  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

  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

  5、各类实物地质资料及典型实物标本;

  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成果资料;

  7、项目经费账册;

  8、其他相关资料和项目协助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质量检查记录,包括年度原始资料检查记录小结;

  (三)工作总结,包括工作量和任务完成情况,地质成果、质量,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方面的总结。

  第十二条 项目野外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原始地质资料,实物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具体要求参见《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原始资料检查暂行规定》);

  (二)是否完成了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三)是否将工程布置和实施在批准的勘查范围内和完成了批准的工作量;

  (四)项目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是否合理,工作质量是否符合各类规范、规定要求;

  (五)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六)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七)工作总结是否系统、全面;

  (八)野外实地抽查是否合格。

  第十三条 检查组按野外检查要求(见附件四)在现场对验收内容进行检查考评(野外检查评分表见附件五),在完成野外检查后7日内提交“野外检查意见书”(见附件六),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签署意见后及时通知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按检查意见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工作后方可转入阶段或最终成果报告编写。

  第四章 成果地质报告评审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审查验收申请。

  提交审查验收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设计或合同规定的任务;

  (二)野外检查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

  (三)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项目承担单位和初审意见;

  (四)项目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合同书、野外及室内各类技术资料齐全。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审查验收分类进行。

  项目探求到包括333类以上资料储量达到小型矿床规格以上的成果地质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矿产储量评审中心提请资料储量评审,以经省国土资源备案的评审意见书为验收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项目成果地质报告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

  第十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专家审查验收的项目,在收到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申请后,组成审查委员会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关于成果的介绍、答辩并审查各类资料,经讨论后进行评分和划分质量等级(评分标准见附件七,质量等级评分表见附件八),形成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成果地质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二)成果与原始地质资料的吻合程度;

  (三)提交的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四)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

  (五)成果和综合图件和质量;

  (六)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对成果地质报告进行修改定稿,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修改后的报告送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后,按规定要求复制并汇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成果资料。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提交成果地质报告的同时编报项目决算报告,并申请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或审计,在审查结束10日内提交审查或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合同书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完成《湖北省XX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勘查项目),并共同签订本合同书。

  第一条: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

  勘查项目工作区位于湖北省XX县XX处,面积XX平方公里,其拐点地理坐标为:1、东经XX、北纬XX;2、东经XX、北纬XX;3、东经XX、北纬XX;4、东经XX、北纬XX。

  第二条:责任、义务与权益

  (一)甲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投入完成勘查项目所需的全部勘查资金并自行承担所投入勘查资金的风险。

  2、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审批及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3、负责协调与勘查项目有关的地方政府及外部环境等关系,以确保勘查项目工作的顺利进行。

  4、负责依照国家有关勘查标准规范组织勘查项目的设计审查认定、施工监管、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认定。

  5、享有勘查项目资料、成果所有权和探矿权权益处置权。

  (二)乙方责任、义务与权益

  1、负责编制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申请材料,并受甲方委托收乙方名义申报该勘查项目工作区范围探矿权。

  2、负责编制勘查项目设计书(含分年度实物工作量及预算)。

  3、负责按甲方审查认定后的勘查项目设计书和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实施完成勘查工作,并按设计时间要求提交地质资料及成果报告。

  4、根据勘查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勘查项目设计书提出的工作部署安排进行调整,须报经甲方同意方可实施。

  5、在不损害甲方权益情况下,享有对勘查项目成果资料的使用权和著作权(包括个人发表论文权)。

  第三条:勘查投入及付款方式

  (一)、勘查收入

  勘查项目XX年度费用为XX万元(大写:XX万元),全部由甲方投入。甲方根据勘查项目XX年度工作成果确定下年度是否对其追加投资续作。

  (二)、付款方式

  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向乙方根据财政或财务管理情况支付本年度勘查项目费用,确保项目实施年度内计划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条:其它约定

  1、勘查项目起止时间、目的任务、实物工作量、工作部署及经费预算安排以甲方审定的勘查项目设计书为准。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在法定保护期内有损害甲方权益的对外泄露、转让项目勘查所获得的成果资料行为。

  3、本合同书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即生效。

  4、本合同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约定。

  甲方: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如有其他需要另行约定事项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联系。

  附件二

关于编报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报告的要求

  为及时全面了解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工作进展,搞好项目管理工作,提高地质找矿效果,要求有关项目承担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工作报告编报工作。

  一、项目工作报告要按项目分别编制,以双月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形式报告工作情况。其中双月报于双月份最后一日前报出,报告内容截止为当月二十日。5-6月双月报与半年报合并报出。11-12双月报与年报合并报出。专报为不定期报告,重要情况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和省项目办以专报形式报告。

  二、项目工作报告的主要包括:①基本情况;②工作进展;③实物工作量;④主要成果与认识;⑤经费管理使用情况;⑥存在的主要问题;⑦下一步工作安排与措施;⑧其它。要求内容翔实具体,数据准确可靠。

  三、对项目工作中的重大新发现、新成果,重大技术业务问题,工作部署重大调整,以及其它急需报告事项应以不定期专报形式报送。

  四、项目工作报告作为各项目分阶段拨款的主要依据之一。

  五、项目工作报告以书面电子邮件两种形式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和项目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一式两份,需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报告统一以Word文档、A4幅面编排(见附件格式),附图原则上以MAPGIS编制。

  联系人:李纪平、刘劲松 027-87830192 027-85863582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邮编:430070

  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4号湖北省地勘局矿勘处

  邮编:430022

  E-mail:gtzyljp@sohu.com goo4@hbdk.gov.cn

  附:1、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进展情况双月报、半年报、年报表式

  2、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双月报、半年报、年报编写提纲

  3、湖北省矿产勘查项目专报编写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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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19号

印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确保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体质量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齐备,保障房地产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潮州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及共用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所作的认定。

  第三条 潮州市建设局为我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综合验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城区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的竣工综合验收。

  市规划、国土、公用事业、房管、环保、园林、人防、地震、公安消防、气象等单位应积极参加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凡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批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部门设计审核的要求全面建成;

  (二)单项工程及其配套附属工程已经竣工,并已取得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或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施工用的临时工棚及临时电、水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施工机具等全部清拆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四)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被拆迁户已全部按拆迁安置方案落实安置;

  (五)建设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已按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前期管理。

  第五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综合验收申请;

  (二)工程立项审批材料;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资料;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报告表等环境保护审批材料;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六)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规定须实行招投标的)、施工及监理等合同材料;

  (七)工程监理报告;

  (八)工程单项验收及备案资料;

(九)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材料。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附属配套设施)全部竣工,并经单项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

  (二)市建设局在收到项目综合验收申请表及所需资料后30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

  (三)综合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听取开发单位情况汇报,深入现场核实各竣工项目,全面鉴定和评价,提出验收意见。

  (四)市建设局根据验收小组验收意见,对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评定为合格的,由市建设局按规定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评定为不合格的,由市建设局签发《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整改通知书》,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直至符合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向市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七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逐期办理验收投入使用手续。

  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局提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建设局组织综合验收小组进行整体综合验收。

  第八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书。

  第九条 未取得《潮州市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准用证》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交付使用且应继续承担该工程项目的维修管理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负责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工作人员,如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的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


市 长 李海涛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佳木斯市土地、房屋契税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门是契税征收机关。市财政局设契税征收办公室驻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直接征收契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配合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税征管工作,为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公场所,方便纳税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六)以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合资、合作建房等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七)开发商动迁以货币方式收购房屋的;
  (八)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九)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十)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十一)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在契税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后,方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税减免审批权归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省财政厅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要将契税完税证或减免审批表、延期缴纳审批表存入土地(房屋)权属档案。
  第六条 契税征收机关要和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进行微机联网,根据征收契税需求,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加强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契税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对于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配合契税征收管理增加的支出,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建立纳税申报制度,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要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填写契税纳税申报表。对不按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0/000的滞纳金,契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契税计税依据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纳税人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欠税公告制度,对纳税人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向全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契税征收机关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人采取保密措施,并按实征税款5%以内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房地产契税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到各负其责,依法减免,不得越权、越位,乱用职权,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契税征收机关对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实行验契核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产权市场管理处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市所属各县(市)、郊区的契税征收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