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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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2011年至2015年由财政部安排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 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 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第七条 项目资金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分配:

  (一)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

  (二)当地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

  (三)当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管理、活动开展和绩效评价等情况。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联席会议或同级教育、共青团和妇联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项目资金预算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分配方法,按年度下达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中央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类“其他支出”60款“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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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2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确保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三月四日

         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

  经省政府批准,第十三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兰洽会”)于2005年7月6—9日在兰州市举办,为做好本届兰洽会的各项筹备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发展抓项目”的战略部署,坚持“开放、开发、合作、发展”的主题,按照政府主办、社会参与、企业为主、市场运作的思路,通过兰洽会搭建平台,积极有效地开展投资贸易洽谈活动,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努力把兰洽会办成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投资贸易洽谈盛会。

  二、组织形式
  支持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务院侨办、国务院台办。
  主办单位:国家工商总局、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天津市政府、重庆市政府、黑龙江省政府、山东省政府、陕西省政府、青海省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甘肃省政府。
  协办单位:中科院、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协会、中国企业投资协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香港贸发局、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总商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工业总会、澳门中华总商会、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韩国贸易协会、泰国中华总商会、埃及中国联合商务理事会、新加坡中华总商会。
  承办单位:甘肃省政府、兰州市政府。

  三、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成立由各支持单位、主办单位、协办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的兰洽会领导委员会。甘肃省设立兰洽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统一安排部署各项工作。组委会建立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州领导担任秘书长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落实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组委会下设大会办公室、接待办公室、安保办公室、卫生安全办公室、新闻中心。
  大会办公室是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处理大会日常事务,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定;负责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服务等工作;负责展馆的总体规划设计、展位分配与销售、场馆公共部分布展、广告宣传以及展馆现场管理;负责经贸项目的汇总、投资洽谈、集中签约和投资贸易促进活动的组织工作等;负责与各联办、协办单位和组委会内部各单位的联络协调以及重要客商邀请的衔接等工作。
  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中央各有关部委、参会各省市区代表团及国内外重要客商;负责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领导会期活动的衔接工作。
  安保办公室主要负责重要来宾、各地客商驻地、展馆及重大活动的消防、治安保卫、交通保障等工作。
  卫生安全办公室负责制定卫生保障预案,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卫生安全各项措施。
  大会新闻中心主要负责兰洽会大型宣传活动及节会期间的新闻宣传工作。包括到会国内外记者的邀请、接待及活动安排等。
  各专业展会和文化旅游活动,由各承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组织筹备机构。

  四、主要活动内容
  本届兰洽会按照“突出企业,突出项目,突出洽谈”的原则,以投资洽谈为中心,主要开展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期间还将举办“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和各个专业展会,并开展一系列文化旅游活动,力求在活动内容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体现兰洽会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提升兰洽会在国内外展会中的地位。主要活动内容:
  (一)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设立投资洽谈区,邀请一批国内外有影响的企业集团、投资商、投资中介机构参加,以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开发、企业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让、文化旅游开发、农业产业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等为重点进行项目宣传推介和贸易洽谈。设立商品贸易区,重点邀请国内外知名生产商、供应商、商贸流通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参加,进行名优新特产品展销和企业形象宣传,开展商贸合作洽谈和大宗商品的采购、订购活动。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均设在兰州黄河国际博览中心。
  (二)“友好合作与甘肃发展”主题论坛。以“项目投资与区域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政府部门权威人士和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发表演讲,介绍有关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发展思路。
  (三)文化旅游活动。以敦煌文化、伏羲文化、黄河文化为主线,开展系列文化旅游产品研讨、推介、交易和观光活动。
  (四)专业展会。依托甘肃的区位和资源优势,继续开设产权交易分会场,举办汽车、机械产品展销会,建筑材料展销会,文化旅游产品博览交易会等专业展会。

  五、招展组展工作
  投资洽谈区和商品贸易区由组委会大会办公室面向全国直接招展。展位采取分段、分区标价销售的办法,由组委会统一配售给各参会省市区代表团和参展单位。其中:投资洽谈区只进行展示、宣传、洽谈活动,不搭建标准展位,只提供空地,由各参展团自行设计布展;商品贸易区既可开展商品采购洽谈也可进行商品交易,按照3米×3米的标准展位布展。
  省内各市州、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进入投资洽谈区布展洽谈,应向大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大会办公室统一安排,以充分体现甘肃的特色和优势。专业展会(分会场)的招商招展工作在组委会的指导下,由各承办单位负责。
  
  六、会务服务工作
  (一)新闻宣传。组委会通过国内外重要新闻媒体对本届兰洽会进行广泛宣传报道。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届时进行项目推介、企业宣传、产品展示和信息交流,开展网上项目对接预约,并举行以贸易促进、商品展销为重点的“网上贸易洽谈会”。组委会还可为参会代表团安排各类宣传推介活动,提供新闻发布会会场,并组织有关媒体和新闻单位参加。
  (二)冠名及广告。兰洽会期间的各项投资和贸易促进活动、文化旅游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统一由组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冠名权,实行有偿冠名。社会上自行组织并以兰洽会冠名的各类经营性活动,须经组委会批准,并根据具体情况缴纳冠名费。组委会可以有偿服务的方式统一安排参会企事业单位在会刊、甘肃招商网(兰洽会网站)、各类证件、会场内外、兰州市主要街区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
  (三)食宿交通。大会推荐若干宾馆饭店,为参会代表提供优质食宿服务,协助各省市区代表团联系和安排会议期间的工作用车、预订返程飞机票、火车票。
  (四)旅游接待。大会推荐甘肃省部分重点旅行社为各省市区代表团服务。
  (五)安全保卫及卫生安全。组委会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大会会场、活动场所及各省市区代表团和参会客商集中驻地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安全工作。

  七、筹备工作进度安排
  3月份,开展客商邀请和项目推介工作;召开全省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全国联络员会议;筹划会期重大活动;制定各专项工作制度、办法。
  4月份,确定会期重大活动安排,落实相关工作任务;落实参展单位及参会宾客。
  5月份,组建组委会各工作机构;制定接待、安全保卫、卫生安全等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开幕式、文艺演出等重大活动方案;跟踪落实参会宾客和签约项目。
  6月上旬,落实会期重大活动有关事宜;落实出席开幕式及重大活动的国家领导人和重要宾客;落实各指定接待单位;落实各指定接待宾馆、旅行社。
  6月中旬,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四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府发〔2007〕32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六届六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德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平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生育保险实施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都应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生育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
(一)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同级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推进我市生育保险事业发展。
(二)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局经办,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三)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生育保险业务时履行下列职责:
1.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管理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生育保险信息和基础数据;
2.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征收生育保险费;
3.审核生育保险待遇,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支出;
4.负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稽核和生育保险统计工作;
5.开展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服务;
6.审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并实施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办法
(一)生育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时,应提供参保人员名册及基本情况(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本人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家庭住址等)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二)已在我市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验证手续;过去未参保、按本办法规定应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且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关系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申报缴纳办法
(一)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不缴费。市本级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为0.6%,各县(市、区)属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同级政府确定。今后,根据生育保险费的收支情况,需要调整缴费费率时,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同级政府审定后调整。
(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并以货币形式按月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可随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其它社会保险费合并征收、分账管理。
(三)社会保险机构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年稽核审定。若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不固定或无法按月确定的,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四)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后,参保人员或职工工资收入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25日前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缴费基数增减变动手续。
(五)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从下月起不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同时终止其生育保险关系。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条件成熟时实行市级统筹。
(二)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1.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3.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4.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三)生育保险基金依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川财社[1998]12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范围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为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不含补缴),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产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在规定标准内给予支付。
(二)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机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欠费单位今后足额补缴欠费和滞纳金后,社会保险机构可补报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因停产或生产经营困难而停止缴纳生育保险费2个月以上,生育保险关系即为中止。生育保险关系中止期间,职工应享受的生育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给予支付。
(四)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入本市的用人单位,转入前在原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时间满12个月、转入后继续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参保单位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在国外,以及在港、澳、台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和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六)参保单位女职工在本市区域外因工作、学习、休假、出差等原因或特别情况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应就近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或终止妊娠。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分娩、终止妊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七)参保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依法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上述单位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其怀孕女职工在单位宣布撤销、解散、破产、终止之日起280天内分娩的,本人应享受的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直接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一)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分娩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和计划生育手术费。
(二)产假生育津贴
1.产假生育津贴是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中,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假期生活费。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参保单位,参保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发放女职工在产假期中的工资待遇。参保单位发放给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待遇,不能低于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产假生育津贴。
2.产假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分娩前12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365×生育产假天数。
(1)生育产假天数: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正常生产为90天;晚育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难产增加15天。
(2)其它生育假:按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计划内怀孕4个月以上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42天生育假;怀孕4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死胎的,给予15天生育假,其中宫外孕的给予30天生育假。
(三)分娩医疗费
分娩医疗费用是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及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分娩医疗费用包括:分娩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上述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支付报销。
2.因分娩而引起会阴、阴道及宫颈裂伤,子宫破裂,产后出血,子宫翻出的为分娩并发症。治疗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依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四)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
参保单位的男职工配偶是非城镇人员或城镇无业人员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的分娩(含分娩并发症)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给予补助报销50%。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
1.参保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
2.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按照省、市物价主管部门公布的价格标准执行,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的协议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办法
(一)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出院后,所在单位应在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相关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
4.依据申请内容相应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分娩、终止妊娠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相关治疗或住院凭证及婴儿出生、死亡、流产等医疗证明;
5.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复式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有效收费发票;
6.申请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补助的,需提供该职工配偶的户口证明、居住地劳动保障所出具的在家务农或从业情况证明。
(四)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支付材料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审定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对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齐全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支付相关待遇;对不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条件和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支付申请的理由或需要补齐的材料内容。
(五)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认为社会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在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请支付后的1个月内提出复查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全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同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医疗方案、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清单,接受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违规处理办法
(一)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罚;逾期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情节严重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机构可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对应参保而逾期参保和逾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二)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回冒领金额,并处冒领金额1至3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会保险机构可取消虚报、冒领、骗取生育保险基金当事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为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对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生育保险方面的规定性文件即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