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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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改产业[2011]322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有关行业协会:

食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产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为加快食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编制了《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2
目录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和存在问题...................................................... 1
(一)发展成就.........................................................................................1
(二)存在问题.........................................................................................5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7
(一)国际食品工业发展趋势................................................................ 7
(二)国内食品工业面临形势................................................................ 9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1
(一)指导思想.......................................................................................11
(二)基本原则.......................................................................................11
(三)发展目标.......................................................................................12
四、主要任务...........................................................................................15
(一)强化食品质量安全...................................................................... 15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7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8
(四)提高装备研制水平...................................................................... 19
(五)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21
(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22
(七)大力推进两化融合...................................................................... 23
五、重点行业发展方向与布局.............................................................. 24
(一)粮食加工业.................................................................................. 24
(二)食用植物油加工业...................................................................... 27
(三)肉类加工业.................................................................................. 28
(四)乳制品工业.................................................................................. 30
3
(五)水产品加工业.............................................................................. 31
(六)果蔬加工业.................................................................................. 33
(七)饮料工业.......................................................................................35
(八)制糖工业.......................................................................................36
(九)方便食品制造业.......................................................................... 37
(十)发酵工业.......................................................................................39
(十一)酿酒工业.................................................................................. 40
(十二)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工业.......................................................... 41
(十三)营养与保健食品制造业.......................................................... 43
六、政策措施...........................................................................................44
(一)严格市场准入.............................................................................. 44
(二)发挥政府作用.............................................................................. 44
(三)推进节能减排.............................................................................. 44
(四)强化安全监管.............................................................................. 45
(五)维护产业安全.............................................................................. 45
(六)促进境外投资.............................................................................. 45
(七)提高企业诚信.............................................................................. 46
(八)引导健康消费.............................................................................. 46
七、规划实施...........................................................................................46
食品工业承担着为我国13 亿人提供安全放心、营养健康食品
的重任,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保障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十一
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2010 年实现工业总产
值6.1 万亿元,占工业总产值比重的8.8%,有力带动了农业、流通
服务业及相关制造业发展,对“扩内需、增就业、促增收、保稳定”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为加快食品工
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食品工
业体系,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
划》(规划期为2011-2015 年),作为“十二五”时期全国食品工
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一、“十一五”发展成就和存在问题
(一)发展成就
“十一五”期间,食品工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积极应对
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完成了《全国食品
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规定的各项指标。
1、工业生产快速增长,支柱地位得到强化
2010 年,全国食品工业规模以上企业达41286 家,比2005 年
增长73.2%,年均增长11.6%;实现工业总产值6.1 万亿元,增长
201.5%,年均增长24.7%,年均增幅比“十五”时期提高5.3 个百
分点;实现利税10659.6 亿元,增长214.0%,年均增长25.7%;从
业人员696 万人,比2005 年增长53.9%,年均增长9.0%。食品工
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2005 年的8.1%提高到2010 年的
8.8%,与农业总产值之比由2005 年的0.52:1 提高到2010 年的
0.88:1,食品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地位进一步增强。
2、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市场供应更加丰富
主要产品产量稳步增长,保证了13 亿人口的食品供应(见专
栏1)。产品结构向多元化、优质化、功能化方向发展,产品细分程
度加深,深加工产品比例上升,新产品不断涌现,基本满足了国民
对食品营养、健康、方便的需求。市场供应品种丰富多彩,规格档
次齐全,形成了4 大类、22 个中类、57 个小类共计数万种食品,
满足了不同人群多层次的消费要求。
3、产品质量总体稳定,食品安全水平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
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在各地区、
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尤其是2009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
条例实施以来,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国食品安全
形势总体稳定并保持向好趋势,产品质量稳步改善,产品总体合格
率不断提高。目前,23 大类3800 多种加工食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
批次抽样合格率由2005 年的80.1%提高到2010 年的94.6%,提高
了14.5 个百分点,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2010 年,
食品投诉案件34789 件,较2006 年下降17.4%。截止2010 年底,
已完善了1800 余项国家标准、2500 余项行业标准和7000 余项地方
标准及企业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 项,为保障食品
安全奠定了良好基础。
4、技术装备水平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增强
我国食品工业加大投入,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
提升,科技支撑能力增强,对推进食品工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
用。行业装备水平进步显著,通过引进技术和设备,谷物磨制、食
用植物油、乳制品、肉类及肉制品、水产品、啤酒、葡萄酒、饮料、
方便面、速冻食品等行业的大中型企业的装备水平基本与世界先进
水平同步。在此期间,我国攻克了一批关键技术,在食品物性修饰、
非热加工、高效分离、风味控制、大罐群无菌贮藏、可降解食品包
装材料等关键技术研究上取得了重大突破。自主装备水平与国际差
距有所缩小,研制开发了200m2 冷冻干燥、200 吨/天油菜籽冷榨、
800MPa 高压杀菌、60000 瓶/小时高速贴标和中小型螺杆挤压膨化
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食品加工关键装备。苹果浓缩汁、马铃
薯淀粉和全粉、生猪自动化屠宰、中小型乳制品生产以及饮料热灌
装等成套技术与装备实现了从长期依赖进口到基本实现自主化并
成套出口的跨越。
5、骨干企业发展壮大,产业集中程度提高
食品工业规模化、集约化深入推进,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
涌现了一批市场占有率高、带动能力强的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
2010 年,产品销售收入超过百亿元的食品工业企业有27 家,比2005
年增加了15 家,其中超过千亿元的企业2 家,1 家企业进入了世界
500 强。产业集中度稳步提升,乳制品行业10 强企业销售收入占全
行业的73.5%,制糖行业10 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64.3%,啤酒行
业年产100 万千升以上的15 家企业集团产量占全行业总产量的
89.6%;饮料行业10 强企业产量占全行业的53.9%。
6、区域发展差距缩小,产业布局渐趋合理
在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一系
列区域发展战略指导下,食品工业布局渐趋合理,逐步向中西部地
区转移,中西部地区农业资源优势正逐步转化为食品产业优势,东
中西部食品工业产值的比值由2005 年的58.3:23.1:18.6,转变为
2010 年的51.6:29.3:19.1。食品企业持续向主要原料产区、重点
销区和重要交通物流节点集中,形成了黄淮海平原小麦加工产业
带,东北和长江中下游大米加工产业带,东北和黄淮海玉米加工产
业带,东北和长江中下游、东部沿海食用植物油加工产业带,冀鲁
豫、川湘粤猪肉加工产业带,东北、西北、中原牛羊肉加工产业带,
环渤海、西北黄土高原苹果加工产业带等。
专栏1 “十一五”主要食品产量及平均增长速度
名称单位2005 年2010 年累计增长(%) 年均增长(%)
大米万吨1766.2 8244.4 366.7 36.1
小麦粉万吨3992.3 10118.5 153.5 20.4
食用植物油万吨1612 2005 24.4 4.5
肉类万吨7700.0 7925.0 2.9 0.6
水产品万吨4419.9 5373.0 21.6 4.0
成品糖万吨912.4 1102.9 20.9 3.9
乳制品万吨1204.4 2159.6 79.3 12.4
糕点万吨42.9 150.5 250.8 28.5
罐头万吨500.3 918.6 83.6 12.9
饮料酒万千升3565.8 5673.6 59.1 9.7
其中白酒(折65%,v/v) 万千升852.8 890.6 4.4 0.9
啤酒万千升3126.1 4483.1 43.4 7.5
葡萄酒万千升43.4 108.8 150.7 20.2
软饮料万吨3380.4 9983.8 195.3 24.2
精制茶万吨52.4 143 172.9 22.2
(二)存在问题
1、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仍较担心。目前,
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尚不完善,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农药残留标准等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整合,
不同行业间制定的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存在交叉矛盾。技术保障能力
尚难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检测技术相对落后,仪器设备配置
不足,部分检验设备严重老化;基层检验机构和人员数量偏少,检
测能力亟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
溯制度尚不完善。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自律意识不强,诚信
缺失。
2、自主创新能力仍较薄弱
我国食品科技研发投入不足,2010 年我国食品科技投入强度约
为0.4%,不仅低于发达国家2%以上的水平,也低于新兴工业化国
家1.5%的水平。食品科技创新基础薄弱,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缺
乏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有
待加强,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先进水平的重大成果,创新
能力不强。食品装备问题突出:一是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缺乏,
产品竞争能力弱,大型无菌冷灌装、肉制品加工关键装备、柑橘汁
加工关键装备、高效分离装备、大型乳品生产线、食品品质在线监
测以及食品分析与检测装备等长期依赖进口。二是国产装备普遍存
在能耗较高、可靠性和安全性不足、卫生保障性差、自动化程度低、
关键零部件使用寿命短、成套性差等问题。三是标准化程度低、覆
盖面小、标准类型不配套,标准覆盖率仅为20%。
3、食品产业链建设尚需加强
食品工业与上、下游产业链衔接不够紧密,食品产业链的有效
衔接不足,原料保障、食品加工、产品营销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绝大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缺乏配套的原料生产基地,原料生产与加工
需求不适应,价格和质量不稳定。我国小麦产量居世界首位,但优
质专用品种数量不足,每年仍需进口部分优质专用小麦;我国柑橘
产量的95%适宜鲜食,适合加工橙汁的柑橘品种和产量少,95%的橙
汁依靠进口。多数食品加工企业缺乏必要的仓储和物流设施,原料
供应保障程度低,资源浪费严重,抗风险能力弱。
4、产业发展方式仍然较为粗放
以数量扩张为主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仍然未得到改变。不少企业
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生产粗放,初级产品多,资源加工转化效率低,
综合利用水平不高。部分企业工艺技术水平低,循环经济和清洁生
产发展滞后,能耗物耗高,污染比较严重。我国玉米淀粉行业原料
利用率仅为95%,低于国际先进水平约4 个百分点。我国干制食品
吨产品耗电量是发达国家的2-3 倍,甜菜糖吨耗水量是发达国家
5-10 倍,罐头食品吨耗水量为日本的3 倍;发酵工业的废水排放量
占全国总量的2.3%,是轻工业重点污染行业之一。
5、企业组织结构亟需优化
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兼并重组力度不够,大中型企业偏少,
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低,“小、散、低”的格局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小、微型企业和小作坊仍然占全行业的93%。部分行业生产能力过
快增长,导致产能严重过剩,稻谷、小麦、大豆油脂、肉类屠宰及
加工、乳制品等企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44%、63%、42%、33%和
50%左右。与此同时,落后产能仍然占有较大比重,日处理稻谷100
吨以下、小麦200 吨以下、大豆400 吨以下、生鲜乳100 吨以下规
模不合理的小型企业产能在行业中的占比分别为25%、24%、15%和
25%。
二、“十二五”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食品工业发展仍处于战略机遇期,既存
在继续保持快速发展的重大机遇,也面临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保证
食品安全等重大挑战和压力。
(一)国际食品工业发展趋势
1、食品质量安全受到空前关注,安全保障难度加大
食品安全问题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基本公共卫生问题,已经受到
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普遍重视,对食品安全投入不断增加,发达
国家基本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管理模
式,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也正在加强。然而,全球食品安
全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食品产业链的全球化增加了食品安全保障难
度,工业发展和环境破坏导致食品的化学危害趋于严重。受经济发
展水平的制约,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仍然较
低,每年都有大量的食源性疾病发生,不发达国家甚至每年约有220
万人死于食源性腹泻,发达国家每年仍约有1/3 的人感染食源性疾
病,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保障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面临
的共同难题。
2、高新技术应用加速,食品工业不断涌现新业态
食品科学是高度综合的应用性学科,其他科学领域的重大科技
成果都会直接或间接带动食品工业的技术创新。进入21 世纪以来,
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发展迅速,与
食品科技交叉融合,不断转化为食品生产新技术,如物联网技术、
生物催化、生物转化等技术已开始应用于从食品原料生产、加工到
消费的各个环节中。营养与健康技术、酶工程、发酵工程等高新技
术的突破催生了传统食品工业化、新型保健与功能性食品产业、新
资源食品产业等新业态的不断涌现。
3、全球食品格局深度调整,国际竞争日趋白热化
全球已进入空前的密集创新和产业振兴时代,世界主要经济体
特别是发达国家,均加快了经济转型升级步伐,全球食品格局也正
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不断向多领域、全链条、深层次、低能耗、
全利用、高效益、可持续方向发展,愈来愈深刻地影响我国食品工
业。我国食品工业与全球食品工业从未像今天这样紧密关联。近年
来,食品跨国集团空前活跃,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大举抢滩登陆我
国食品工业,在全球范围内通过资本整合,以专利、标准、技术和
装备的垄断以及人才的争夺,将技术领先优势迅速转化为市场垄断
优势,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采用兼并、控股、参股等多种手段
大举进入我国市场,使我国竞争力尚不够强的食品工业面临着严峻
的国际竞争挑战。
(二)国内食品工业面临形势
1、安全风险广泛存在,食品质量要求提高
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随着食品相关领
域认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检测技术和医学的发展,农药兽药残留、
抗生素以及非法添加物等物质的危害性研究的深入,影响食品质量
安全的风险因素不断被认知;同时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广泛
应用使食品安全风险增大,使得越来越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时
有发生,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与控制能力、检验检测技术和监管方
式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
对食品安全与营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食品工业在产品标准、技术
设备、管理水平和行业自律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
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宏观环境继续改善
党中央、国务院一向高度重视食品工业发展和产品质量安全,
并将食品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进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体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
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为加强食品安
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发布了《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提出了食品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方向,
有利于推动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国家努力推动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对中西部开发持续投入及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的政
策,给食品工业的初级农产品原料供给和消费提升提供了良好的发
展契机,促进食品工业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发生适应性变化。西部大
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及其他区域规划,都把食品加工业作为
主导产业。很多省市也把食品工业作为地方支柱产业,并出台了相
关支持政策,食品工业发展的宏观环境逐渐改善。
3、消费需求刚性增长,市场空间持续扩大
随着人口增长、国民收入水平提高和城镇化深入推进,“十二
五”时期,城乡居民对食品消费需求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的趋势。
到2015 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75 亿,每年新增700 万人左右;
城镇化率将达到51.5%,每年约有1000 万农村劳动力转为城镇居民;
按“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的目标
测算,到2015 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将从2010 年的
35.7%和41.1%分别下降到32%和37%左右。随着“十二五”时期我
国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城乡居民对食品的消费将从生存型消费加速
向健康型、享受型消费转变,从“吃饱、吃好”向“吃得安全,吃
得健康”转变,食品消费进一步多样化,继续推动食品消费总量持
续增长。
4、资源环境约束加剧,节能减排任务艰巨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日趋强化的资源和环境双重制约,以节
能减排为重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和消
费模式,已成为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我国食品工业部分
行业单位产品的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仍然较高,必须积极应对
全球气候变化,加强节能节水节地降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
资源利用率,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
食品消费和营养健康需求为目标,调结构、转方式、提质量、保安
全,着力提高创新能力,促进集聚集约发展,建设企业诚信体系,
推动全产业链有效衔接,构建质量安全、绿色生态、供给充足的中
国特色现代食品工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安全卫生,营养健康。把“安全、优质、营养、健康、方便”
作为发展方向,强化全产业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确保
食品安全。倡导适度加工,改变片面追求“精、深”加工的生产模
式,保护食品的有效营养成分,引导健康消费。
科技支撑,创新发展。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高装备自主
化水平,加快食品工业技术进步和改造,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培育
知名品牌,促进食品工业发展由数量扩张向依靠科技进步、提升质
量效益转变。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好扩大规模和提高质量效益,
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初加工与深加工,原料生产、加工与消费,
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关系。既要积极壮大骨干企业,又要扶持
中小企业,促进食品工业协调健康发展。
综合利用,绿色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
水平。加强节能减排,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减少污染物排
放,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清洁生产。
(三)发展目标
到2015 年,食品工业集约化、规模化、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
提高,区域布局进一步优化,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保障安全和营
养健康,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食品产业,提高食品产业对社
会的贡献度,巩固食品产业在新时期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带动相关
产业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支柱地位。
1、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明显提升。完善食品工业标准体系,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
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
良好操作规范(GMP),食品生产企业60%以上达到危害分析和关键
控制点(HACCP)认证要求,企业普遍建立诚信管理体系(CMS);
食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7%以上,人民群众对食品满意度显著提
高。
2、规模效益保持较快增长。在满足市场需求、转变方式、优
化升级的基础上,保持行业平稳较快增长。到2015 年,食品工业
总产值达到12.3 万亿元,增长100%,年均增长15%;利税达到1.88
万亿元,增长75%,年均增长12%。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
之比提高到1.5:1。
3、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控制、新型节能环保等
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掌握和开发一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食品
加工核心技术和先进装备。到2015 年,食品科技研发经费占食品
工业产值的比例提高到0.8%,关键设备自主化率提高到50%以上。
4、企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培育形成一批辐射带动力强、发
展前景好、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大型食品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重点
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到2015 年,销售收入达到百亿元以上的食品
工业企业达到50 家以上;中小食品企业发挥专、精、特、新的优
势,逐步实现良性发展,继续淘汰一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形成
各类企业分工协作、共同发展的格局。
5、区域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利用东部地区技术优势和中西部
地区资源优势,形成东中西部食品工业协调发展的新格局。鼓励和
支持食品加工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到2015 年,中西部和东北地
区食品工业产值占全国比重提高到60%左右,全国建成数百个具有
一定规模和较强区域影响力的现代食品产业园区。
6、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到2015 年,食品工业副产
品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0%以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减
少17 %以上,能耗降低16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以上。
7、产品结构取得明显改善。高科技、高附加值和深加工产品
的比例稳步提高,巩固和壮大“老字号”食品品牌,努力扩大品牌
食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培育一批食品知名品牌。
专栏2 “十二五”食品工业发展主要指标
指标2010年2015年年均增长(%) 属性
规模效益
总产值(万亿元) 6.13 12.3 15
预期性
利税(万亿元) 1.07 1.88 12
产业结构
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大型企业集团(个) 27 50 【23】
预期性
建设食品产业园区或产业集群(个) 【200】
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食品工业产值占全国的比重(%) 54.4 60 【5.6】
知名品牌培育(个) 【300】
科技进步
科技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0.4 0.8 【0.4】
预期性
关键设备自主化率(%) 40 50 【10】
食品安全
制修订标准(个) 【1000】预期性
规模以上食品企业通过HACCP认证比例(%) 50 60 【10】
约束性
食品抽检合格率(%) 94.6 >97 【2.4】
资源利用
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75 >80 【5】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 【16】约束性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30】
环境保护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7】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排放减少(%) 【10】
氮氧化合物排放量减少(%) 【10】
注:总产值和利税绝对数按2010年价格计算,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内为5年累计数。
四、主要任务
(一)强化食品质量安全
提高重点行业准入门槛。加快制定和完善粮食、油脂、肉类、
饮料、水产品、果蔬加工等重点食品行业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明确食品加工企业在原料基地、生产规程、产品标准、质量控制等
方面的必备条件。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十二五”期间国家食品
安全监管体系规划(2011-2015)》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明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堵塞监管漏
洞,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加强部门间、地方间的协调联动,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整合资源,
提高监管能力。
完善食品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标准,
健全食品加工技术标准体系,重点制修订食品添加剂、方便食品、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等行业标准,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基础通用
标准、重点产品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
及对相关国家标准的追踪研究。
加强检(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实现关键检测设备国产化,着
力推进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监控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督促企业增
加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产品出厂检测等先进检验设备配
置,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统和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加
强监管部门的检验检测能力,严格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提升国
家及省、市、县各级食品监测机构的检验设备水平,加强队伍能力
建设。
健全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建立和完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及退市制度,明确食品召回
范围、召回级别、召回处置等具体规定,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
实可行。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加强申诉投诉处理
管理。
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监测系
统,重点加强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微生物等项目检测,
建立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管理制度、不合
格产品追溯制度、食品退市召回与应急处理制度。开展质量安全诚
信对标达标活动,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持续
推进企业质量管理提升和食品安全措施改进;建立健全食品工业企
业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健全食
品安全监督机制,尊重消费者监督权利,保障监督渠道畅通,促进
社会监督。
专栏3 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重点
重点领域主要内容
共性关键
技术研究
产业链安全动态数据库、流通领域主要食品监测数据库、标准数据库和风险数据
库建设;监控系统和溯源系统建设;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真菌毒素、致病微
生物、重金属离子、非法添加物等快速、高通量检测技术研究开发。
食品加工
企业主要
(气相、液相)色谱仪、色—质联用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原子吸收光谱仪、氨
基酸分析仪、全自动定氮仪、蛋白质测定仪、纤维测定仪、脂肪测定仪、紫外光
检测仪器设备及系统建设谱仪、近红外光谱仪、生化仪器、样品前处理设备、实验室通用仪器(离心机、
电子天平、显微镜、电泳仪等)、光谱类速测产品、生化类速测产品、工业质谱、
工业pH 计、流程参数(温度、压力、流量等)测量控制等仪器设备研制;食品
企业检测中心、过程检测、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对标达标等方面的建设。
关键检测
设备国产化
(气相、液相)色谱仪、色—质联用仪、光谱仪(原子荧光、原子吸收、紫外、
近红外等)、生化仪器、实验室通用仪器(离心机、电子天平、显微镜、电泳仪
等)、样品前处理设备、光谱类、生化类速测产品、工业质谱、工业pH 计、流程
参数(温度、压力、流量等)测量控制仪表。
(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完善企业组织结构。支持骨干企业做强、中型企业做大、小型
企业做精,规范小企业、小作坊经营,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龙头、
中型企业为支撑、小(微)型企业为基础的共同发展新格局。坚持
市场化运作,完善配套政策,消除制度障碍,引导和推动优势企业
实施强强联合、跨地区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培育新兴食品产业。积极适应食品消费需求结构转型升级的新
要求,培育新的食品经济增长点,加快推动传统主食品工业化,培
育壮大方便食品、功能食品等产业,增强品牌企业实力,造就一批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食品工业企业群体。
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产业退出机制,明确淘汰要求,量化
淘汰指标和规模,分年度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地和具体企业。重点在
粮食加工、肉类屠宰加工、发酵、酿酒、乳制品等产能严重过剩领
域,依法淘汰一批技术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保不达标的
落后产能。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要求,
淘汰生产能力12000 瓶/时以下的玻璃瓶啤酒灌装生产线,150 瓶/
分钟以下(瓶容在250 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日处理原
料乳能力(两班)20 吨以下浓缩、喷雾干燥等设施,200 千克/小
时以下的手动及半自动液体乳灌装设备,3 万吨/年以下酒精生产线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3 万吨/年以下味精生产装置,2 万吨/年及
以下柠檬酸生产装置和年处理10 万吨以下、总干物收率97%以下的
湿法玉米淀粉生产线等。
(三)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完善自主创新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用联合创新机制,
建立以企业为应用主体、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为技术依托的创新战
略联盟,逐步解决大企业技术和市场需求与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
技术研发脱节、中小企业缺乏科技支撑的问题,促进科技与产业的
有机衔接。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增加食品科技领域的投入。建立基础理论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
研发、产业化开发相融合的投资格局。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与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重点实验
室,整合资源,提高基础研究能力;健全以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龙头、以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和
分中心为基础的工程化研究和应用体系,提高工程化研究和成果转
化能力。加强科技资源共享,国家级各类实验室全面向社会开放,
提供科学技术研究、仪器设备使用、人才培养等服务。
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营造有利环境,依托食品领域的国家重
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点科研基地,培养领军人才,积极引进海外
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造就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食品科技创新团
队。鼓励高等院校加强基础教育,强化实践能力,培养创新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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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6年8月31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把珠海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适宜居住、创业,富有魅力的现代化海滨城市,根据有关法律和《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为市城市规划区。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或者废止。

第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科学预测城市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关系,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遵循社会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改善人民生活环境;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城市规划与管理的权利;遵循节约、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遵循保护、继承、发展的原则,体现海滨城市的自然、历史、人文特色。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级统一规划、统一用地规划管理、统一划分功能区、统一竖向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一环境艺术规划、统一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审查规划建筑设计。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

本市实行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规划测绘的中长期规划及制定规划测绘的年度计划。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依照区域规划、城镇群规划、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一、二、三、四级空间管治区,并明确相应的管理要求。

市政府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实施的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对各类空间管治区进行监测。

第九条城市规划编制、研究、规划测绘、管理和修编等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及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市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

市政府应当将对经济发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严格控制建设地带安排建设项目的情况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或者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保证渠道畅通无阻。鼓励市民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城市风貌和特色保护,充分体现海滨城市的风貌特色,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在城市设计和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山水相间、陆岛相望的自然条件,突出以水为中心的海滨城市的景观特色,严格控制建筑密度,适当控制高层建筑,防止阻挡江、河、海、山的自然景观。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符合防震、防火、防洪、防台风、防空等要求,维护公共安全。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的环境容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好城市的水、大气和声环境,要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好中华白鳍豚等珍稀濒危物种,发展城市绿化,实现山体普遍绿化,保护现有绿地、行道树和古树名木,加强环境卫生和市容建设。

第十五条具有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建筑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规划预留的风景区,应当划定为城市规划的保护范围和控制建设地带。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在控制建设地带,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与保护对象不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重视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大力发展以公共交通为主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七条主城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密度控制、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坚持组团式开发建设,使各功能分区相互协调,构建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城市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体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则同步建设。城市用地开发应当根据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配套建设道路、园林绿化、公共交通、供水、排水、防洪、排涝、污水处理、供电、通信、消防、燃气、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

第二十条城市开发建设应当注重保护自然环境,严格保护岸线、海岛、风景区。自然状态的岸线、海岛、风景区的开发项目,在规划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新区开发应当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顺序进行配套建设。区、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全市总体规划。

旧区改建应当着重改善交通和居住条件,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优先安排配套的建设项目,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控制建筑密度、高度和容积率,限制零星分散加建,改善城市环境和市容景观。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在市政基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无有效保障措施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但下列项目除外:

(一)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保密工程、技改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

(二)河流水系、山体滑坡的整治工程;

(三)易燃易爆、有污染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配套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可以由建设单位同时建设部分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公共设施:

(一)在各种配套设施不足的旧城区进行建设的;

(二)在各种配套设施尚未完整建成的新开发区进行建设的;

(三)在现有各种配套设施不足以负担因建设单位开发而增容的地段进行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由此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用地竖向标高控制,统一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基础验线未达到规划竖向标高控制要求的,上部土建工程不得动工。市政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必须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复检,符合竖向标高控制要求后,方可覆土继续施工。市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坐标、标高和平面布局形式,进行建设工程的验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其他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增加土地开发强度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其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作为该项目立项、规划和设计的依据。

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口规模,城市规划的总建设用地每平方公里平均人口密度控制在九千人以内。

第二十八条严格控制填海和改变自然岸线,严禁破坏自然山体和岛屿等影响自然环境和景观的建设。江、河、海等规划确定的岸线以外的水域,不得围垦,景观性滨水岸线外的水域禁止养殖。

本市所属的万山群岛、担杆列岛、佳蓬列岛、高栏列岛等岛屿海域,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开发和侵占。

除海岛和规划确定的港口、码头、船坞、自然保护区之外,其陆域沿河纵深八十米到两百米,沿海纵深一百二十米到三百米范围内,应当用作园林绿化和市政道路建设用地,其间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

山系和各个独立的山体应当受到保护。陆地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山体严禁兴建非公共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陆地山体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下向外延至二百米以内严格控制兴建高层建筑,防止阻挡山体风光。道路建设需要穿越山体的,应当以建设穿山隧道为主。

第二十九条本市有纪念性、标志性、位置显著和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需拆建或者改造的,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并做出可行性论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批准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下列土地应当加以妥善保护,不得改变用途:

(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用地、行政中心用地、文物保护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公园用地、旅游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管网用地;

(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湿地保护区用地、自然植被保护区用地、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

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绿地,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红线并予以公布。城市公共绿地系统的用地实行专业控制管理,不得改作他用,确保全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五平方米。

全市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必须达到下列指标:

(一)旧城改造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行政、学校、科研、文化体育娱乐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别墅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四)旅游、度假、疗养等场所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五)风景名胜区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除滩涂、自然岸带、耕地和正在开发的地区外,表土不得裸露。土地使用者负责裸露表土的绿化。

建设工程不得侵占或者破坏城市规划公共绿化用地(含规划保留水面)。

第三十二条建成区内十五米以上道路应当按照市政道路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城市道路所在路段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网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先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重复施工。

道路交叉路口需要改建立交方式的,应当以地下交通方式为主。

第三十四条沿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含地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并应当按照规定距离后退。

规划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退离地带,作为绿化及市政管线使用的范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十五条新建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应当有一个停车位。

旧居民区可以参照新建居民区的标准进行改造。

口岸、学校、幼儿园、医院、影剧院、展览馆、写字楼和商业场所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应当按照本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配置停车位。

在建设地下停车场时,应当与防空工程建设相结合。

规划确定为停车场(位)的,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

第三十六条沿街建筑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环境艺术景观要求;

(二)建筑平面布局、立面、屋顶处理和建筑造型应当与街景规划协调;

(三)建筑高度应当服从纵向轮廓高低错落、虚实有致的布置;

(四)立面色彩和谐,外墙表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刷和修缮。

第三十七条各类建筑物确需安装防盗网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报建和施工。

安装防盗网,不得采用污损墙体的材料,并设置在门、窗、阳台、外廊的内侧,不得凸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分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包含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内容。

各类城市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的城市规划为依据,其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关部门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服从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发展战略,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规划发展的研究,开展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的制定、规划的前期调研、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核等工作,作为市政府决策的依据。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向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和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包括勘察、测绘、气象、地震等基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准确性。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使用珠海市统一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

第四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应当公开展示,并通过各种形式征集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形成城市总体规划成果,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做出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市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为五年。

第四十六条 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区规划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编制时,应当征求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区内集镇、村庄的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按照分区规划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完成法定的公示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

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出调整的,按原编制、审批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需要,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前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城市设计分为整体城市设计和局部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编制的各阶段应当进行城市设计研究。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空间特征、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要素进行具体规定,应当强调对山体和滨水地区的保护及合理利用,发挥山水在城市景观中的作用。

整体城市设计审批前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以下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进行城市设计:

(一)市、区、镇、社区的中心地带;

(二)城市主干道;

(三)口岸及客运交通枢纽;

(四)广场及步行街;

(五)景观性滨水地区;

(六)重点旅游区;

(七)其他需要单独进行城市设计的地段。

单独的城市设计应当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包含在城市规划各阶段中的城市设计成果,随城市规划一并上报审批。

第五十三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信息网站公告,并在展览馆公开展示。城市规划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公告或者展示的内容。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经批准实施的城市规划,应当送市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规划档案,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用地,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必须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

第五十五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未取得选址意见书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大型或者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危险品库场;

(四)需要征用为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指定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建设项目选址论证。

第五十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据下列程序申请和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及图纸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答复。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属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应当向上级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十七条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先取得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

(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

(三)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据下列程序申请和核发: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的相关资料,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和法定用地标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属于第五十五条情形的,还必须提交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符合资质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实地进行拨地测量并标桩定点。

第五十九条建设用地出让或者转让前,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有关规定提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无规划设计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或者转让。

规划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合同必须附有有效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活动中,未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更出让或者转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六十条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或者因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可以申请临时建设用地。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申办程序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同。

第六十一条临时建设用地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

(二)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其地上建筑物按临时建筑物管理;

(三)不得改变使用功能;

(四)在使用期内,因城市规划需要,市政府有权收回。使用单位在退回土地前,应当按规划要求对该土地进行环境整治。



第二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隧道、轨道、城市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通信、电视、油气管线、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范围内安排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可分期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必须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的要求,按期全部完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公共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规划指标的准确性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用地作为施工场地。

第六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和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重要地区、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建筑,以及其他地区的大型公共建筑的建筑风貌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按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必须依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注重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严格审查平面布局、立面和屋顶等设计方案,建筑风格不符合所在街区环境景观及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其建筑设计。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审批完毕的,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施工图纸和文件。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施工图设计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二)未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做出设计修改的;

(三)设计单位资质和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规定的。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改变使用性质、功能布局或者对原设计做出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在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且部分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建设单位要求对剩余地块规划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不得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降低绿地率、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位置。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含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受理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

施工用途的临时工棚和围墙的建设必须在取得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压占市政管线走廊及规划道路)建设。工程完工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

城市主干道两侧不得兴建非施工用途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超过七米。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临时通道的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超过临时建设用地的期限;确需延期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者买卖、转让;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必须负责拆除。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做出提前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符合资质并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到现场进行规划放线定位后,方可进行施工放样。在施工放样后,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建筑工程施工至正负0.00标高,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再次检测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九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按规划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在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前全部拆除;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保留的,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第七十条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建筑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拆除、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开(堵)外墙门窗、加建围墙、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绿地、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和其他公共设施,并与建筑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在危险品场站和各种市政管线附近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征得有关管理和使用单位同意,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七十三条城市道路的坐标、标高以及道路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十四条进入市区的电力和通信线路走廊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建设。

在城市建设密集区,110千伏线路应当采用电缆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改为电缆地下敷设,原有的架空电力和通信设施应当同时拆除。

第七十五条城市给水管网应当符合优质供水的要求。

城市排水系统应当采用污水、雨水分流制。

城市规划排洪渠以明渠结构形式为主,渠宽五米以上的渠道不得加盖,其上部及其管理范围内不得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第七十六条城市市政道路及配套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小区内的道路),由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和综合配套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

第七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委托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规划验收测量一般应当在工程完全竣工后进行,但隐蔽性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之前进行。

市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依据验收标准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处理后再行验收。

第七十八条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建设工程,其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总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验收。

第七十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建设。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验收绿化工程;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市房地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四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八十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镇村经济发展现状和要求,坚持整合与集约用地、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的原则,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八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按照详细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公布,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村(居)委会或者村集体股份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十二条在规划搬迁的村庄范围内,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重新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上进行建设,旧村场用地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再批建新房。

旧村场中现有的空地,应当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交通、完善基础设施。

没有划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村庄应当按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旧村改造或者搬迁,按市政府批准的改造或者搬迁方案进行。

第八十三条规划建成的地区和规划保留的历史街区及有保留价值的建(构)筑物,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拆除、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各类建筑。



第五章 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本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处理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八十五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经过规划许可;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

(四)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的执行情况;

(五)落实配套公共用房规划情况;

(六)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七)建筑工程的规划使用功能和建筑面貌;

(八)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合法性;

(九)绿化用地的使用情况;

(十)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或者说明;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八十七条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悬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十八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查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因城市规划事项所产生的行为侵害时,可以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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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电力部


水利电力部关于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完善我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特制订《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告部科技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提高我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质量,维护用户权益,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电力系统。加强用户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建立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 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应达到《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一)的要求。
第四条 部质检中心是在部内现有的试验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的。
第五条 部质检中心与所在试验科研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规划和组建工作在水电部领导下,由部科技司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专用机电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重要新产品投产的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进行检验;
3.承担部系统进口的重要机电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工作;
4.负责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5.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对部系统同类设备质量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6.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7.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应用情况;
第八条 部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部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九条 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水电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检验,受检单位应提供合作和方便。
第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 审 查 认 可
第十三条 凡具备《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1)要求的试验科研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都可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见附件3)。
第十四条 部科技司接到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附件1)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
第十五条 水电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批准,合格者,颁发《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通告。
第十六条 《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审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见附件3)。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原隶属关系不变,其质检工作受部科技司指导。
第十八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部质检中心每半年向部科技司和有关部门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部科技司对部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性的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经费主要来源为事业费。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不准向被检单位收费,其费用由下达监督抽查任务的部门拨给,其它委托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应视为科技成果。
第二十四条 所在主管机关要加强对检测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门或部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水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水电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本细则供部质检中心审查认可使用。审查认可采取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以现场审查为主的方式。审查认可的主要内容是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五项(详见《审查认可评定表》,略)。具体审查办法如下:
一、评定标准:根据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5个项目进行综合评定,5个项目都合格,则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二、审查认可方法:按照《审查认可评定表》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合格的在合格栏中打“√”。不合格者在不合格栏中打“×”。并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记在问题和建议栏中。
三、审查报告:审查组完成审查工作后,要写出完整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审查的概况、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报告等内容的审查情况、结论、问题和建议,以及对质检中心总的结论和需要改进的建议。
如被审查单位在“审查认可评定表”中只有1至2条不合格时,审查组可在审查报告中提出限期复核的建议。
四、复核:
(一)被审查单位,对限期复核内容,在限期内整顿后,可向水电部科技司提出报告,请求复核。
(二)部科技司收到请求复核报告后,派有关专家前往被审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后提出复核报告。
(三)复核结果合格,则被审查的质检中心的总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附件2]管理手册内容
一、管理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中心的组织机构图表,人员构成分布图表。
(二)本中心各试验室分布图、试验用面积、业务分工、人员状况。
(三)本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受检产品目录、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注明出厂年月日及生产厂名称)。
(四)本中心的检验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1.图示该体系的构成,并说明各个环节的职责;
2.图示检验工作质量的反馈系统及改正纠偏措施;
3.参照物的选定、使用、保管;
4.采用非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的程序及记载;
5.核验及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的程序;
6.检验失误的防范及控制措施。
(五)本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
(六)本中心的发展简史。
二、检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验人员应对产品质量作出明确的判断,并将检验结果和有关资料,定出一份综合性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数据、图片、术语等必须准确无误。
(二)部质量检测中心应使用印有统一的认可标志和本中心被正式批准的全称的检验报告纸,书写检验报告,字迹要清晰。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号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实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实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实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实验中出现的疑点加经说明,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检测中心的印章;
12.检测报告的发送日期。
(三)检验报告复制件和原始记录应装入技术档案,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四)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附件3]水电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水利电力部:
根据《水电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经过认真准备,已基本达到,现提出申请,请予审查认可。
附送审资料(各十份):
(1)管理手册;
(2)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质量检测中心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分布方框图;
(3)检测中心工作人员简历表(填附表1,略);
(4)现有实验室面积,平面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
(5)量值传递系统;
(6)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填附表2,略);
(7)主要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填附表3,略);
(8)承担检验产品的标准资料(填附表4,略)。
申请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人姓名: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抵制不合格产品流入水利电力系统,而影响水利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安全运行及经济效益,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特制订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建立水电部监督抽查专用机电产品质量制度。由部科技司组织有关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汇总报水电部。
第三条 水电部根据汇总的抽查结果定期发布监督抽查公报。部内有关报刊,可以刊登公报内容和有关说明。
第四条 抽查的检测费用由部拨款解决,各质检中心负责管理使用。
第五条 抽查的样品经协商,由生产制造部门无偿提供。

第二章 监督抽查
第六条 根据产品情况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对象是水电部使用的重要机电产品。
第七条 抽查的依据是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部颁)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中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对监督抽查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如果标准和有关规定中缺乏综合判断要求时,由部质检中心提出意见,经部科技司商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抽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查企业,由承检单位直接到销售部门、用户仓库、用户运行部门和生产企业的近期产品中按规定提取样品。
在销售部门或用户中抽样,生产企业在接到承检单位的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补给。
样品经检测后,由承担单位保留一段时间后,退回生产企业。
第九条 抽查产品的计划,由有关部门和各质检中心定期向部科技司提出,经部批准后执行。在抽查产品计划中应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检测依据的标准名称、编号:主要检测项目、判定原则;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名称、所在地、隶属关系及检测费用的预算。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条 部质检中心要具备同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管理制度等条件,由熟悉产品标准、抽样方法并懂得生产工艺,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一条 部质检中心封样和检测应有详细记录。检测数据和判定要准确无误。样品、检测原始数据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查。
第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在检测结束后,应及时将检验结果和抽验工作总结送部科技司质量标准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分别将检测数据通知有关受检企业。
第十三条 检测费用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四条 对不合格产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查明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部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厅局,对检查不合格产品采取措施,停止购用。
第十六条 监督抽查发现达不到优质指标的产品,质检中心应立即上报部有关主管部门,建议取消优质优价,建议由发证单位注销优质证书,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检查的部门和人员,对抽查目录和被查单位事先要严守秘密,要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如有违犯,将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物资部门、生产运行单位和生产企业要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对故意影响部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电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