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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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的通知

眉府发〔201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1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工作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以下统称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按程序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办理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凡属于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各区县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办理;涉及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应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或指定牵头部门牵头办理;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答复。

(二)依法办理,注重实效。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深入细致地做好办理工作。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务必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越本级政府、部门职权,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积极探索,鼓励创新。根据工作实际、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需要以及工作技术手段的变化,积极探索网上办理、在媒体公开答复等办理新方法。

第四条 办理工作职责

(一)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以下统称承办单位)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建议和提案的义务、职责。

(二)承办单位要把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为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职能机构,落实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 办理工作程序

(一)交办。

1.市政府办公室接到建议和提案办理任务后,根据市人大、市政协审查确定的办理意见,与承办单位进行对接;拟定承办单位建议,报市政府领导签批后,通过一定形式及时交由承办单位办理,提出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

2.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须认真逐一核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应在接到建议和提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提出调整的充分理由,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承办。

1.承办单位在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要逐件研究分析,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承办人员、办结时限和目标要求。

2.对接到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个别涉及面广、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征得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

3.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办理意见一致后,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如有意见分歧,主会办方要加强协调沟通;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进行答复。

4.承办单位应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沟通、联系,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和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拟办方案的意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三)审查。承办单位汇总人员要逐件认真核查建议和提案原件内容,修改答复意见;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对答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修改,严把法律政策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最后审定并签发。

(四)答复。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答复。答复函主送人大代表或提案者时,应同时附上征求意见表。待人大代表或提案者签署意见后,将答复函及征求意见表分别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或市政协提案委各一份。答复函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符合实际情况,注重办理实效。

2.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简朴、语气诚恳。

3.文件格式规范,在函件右上角标注办理类别,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注“A”;

(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经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

(3)所提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标注“C”;

(4)所提问题只能留作工作参考或不可行的,标注“D”。

4.答复的主体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答复。

5.征求意见表须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

6.同一建议或提案,多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附议的,要逐一答复每一位署名的人大代表或提案者,征求意见表只需寄送领衔人大代表或第一提案人。

(五)检查。

1.承办单位要对办理工作主动开展自检自查,凡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经进一步答复仍不满意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市政府办公室要经常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和通报办理工作进度,积极催办。承办单位内部要健全催办制度,保证及时办复、满意办复。

3.办理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要对办理质量进行复查。

(六)总结。承办单位在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凡办理10件以上或主办5件以上的承办单位应将书面总结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总结中查找出来的问题,务必切实加以解决,并在次年总结中报告解决情况。

(七)存档。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和提案底稿、答复函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六条 办理工作制度。

(一)工作责任制度。坚持市政府领导责任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办公室督办责任制,做到逐级负责,层层明确责任。承办单位要建立“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的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

(二)督促检查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要做好内部督办工作。

(三)跟踪落实制度。承办单位要把答复后的跟踪落实作为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责成专人负责。凡承诺予以解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要制订跟踪落实计划,落实后再次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

(四)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市政府办公室及承办单位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制度,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系;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办理工作。

(五)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市政协提案委对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考评,以市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承办单位可结合办理工作实际,对所属部门和承办人员进行表彰。

(六)培训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由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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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8月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鉴于当前乡村生活区中工业噪声污染源扰民纠纷和投诉有所增加,地方环保部门在处理时对适用的环境标准不尽明确,现就乡村生活区工业噪声污染源适用的环境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在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乡村生活区域,其环境噪声最高限值参照执行1993年发布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1类标准值;在该类区域的工业噪声污染源的噪声排放限值执行1990年发布的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I类标准。
在有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标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萍府办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各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萍乡市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细则(暂行)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09〕9号)、《江西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暂行)》(赣府厅发〔2009〕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市情,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各县(区)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五条成立萍乡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负责全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目标任务
   第六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七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
   (一)2009年12月底前,在全市19所乡(镇)中心卫生院、所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初全部到位。包括参加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实行财政性补偿。
   (二)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合理使用,药品价格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降低城乡居民基本用药负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
   (三)到2020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三章目录管理
   第八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初审后报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论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配备、使用。
   第九条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市及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第十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使用非目录药品具体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 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完善区域内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要确保周期内储备量,满足区域内应用需求。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全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充分依托现有资源,执行以省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机构实施的方案,包括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招标选择配送企业。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四条其他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审批发证的相关部门确定。零售药店基本药物采购方式暂由企业按市场规律向符合条件、有质量保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
   第十五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药物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中标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及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全市在中标的配送企业中选择3家(其中省级配送企业2家,市级配送企业1家)配送药品。
   第十七条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第六章配备使用
   第十八条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目录药品销售额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非目录药品使用品种不超过药品使用品种总数的30%。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二十条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第七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全市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药品加成政策和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第八章补偿报销
   第二十二条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技术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弥补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补助资金按基本药物实施情况、基层医疗机构前两年实际利润和定编医务人员三大要素测算,统筹安排。财政补助资金采取上年度预拨,下年结算办法实施,以后年度政府补助经费根据运行情况适当调整。财政补助经费按省政府规定由省、县(区)级财政按6:4比例分担。财政补助经费与财政其它补助经费统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和人员经费支出,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相衔接。
   建立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坚持预算管理权不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全县乡镇卫生院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江西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财政能力,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九章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第十章考核评估
   第二十七条建立萍乡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第二十八条加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效率的考核力度。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和医务人员绩效工资挂钩。各地要定期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纳入当地医改工作考核内容,将政府考核与社会监督结合,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第十一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萍乡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由市卫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承担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根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政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完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
   第三十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要加强合理用药宣传与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宣传解读,争取社会各界理解、配合和支持;要结合制度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形成共同推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合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