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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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公告 2010年 第9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我部制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现予以发布,请各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许可 指南 公告

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附件: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

  一、依据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产生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三、许可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具有集中和独立的厂区

  厂区必须为集中、独立的一整块场地。2011年1月1日以后新建的处理企业应当拥有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2010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如无该厂区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当签订该厂区的土地租赁合同,合同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算不少于五年。

  中东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区、市)申请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以下简称CRT)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厂区不得混杂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并配备现场闭路电视(以下简称“CCTV”)监控设备。

  (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不同类别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CRT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CRT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的有关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处理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收集荧光粉等粉尘。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一)。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申请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包括记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接收的时间、来源、类别、重量和数量;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贮存的时间和地点;拆解处理的时间、类别、重量和数量;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或数量,去向等。相关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

  环境保护部建立统一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后,处理企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并按日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6.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二)。

  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或地方标准。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或地方标准;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当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噪声应当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或地方标准。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运输,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专用容器。

  (1)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他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和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3)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或者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

  (4)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5.具有中央监控设备。

  (1)具有与电脑联网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及中控室。

  (2)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域、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的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破碎分选等作业区)以及处理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区域,应当设置现场CCTV监控设备。贮存场地等范围较大的区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带云台的摄像机。

  (3)设置的现场CCTV监控设备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

  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

  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

  (4)所有摄像机视频信号应通过网络硬盘录像机进行压缩、存储和网络远传,以方便集中联网监控。

  (5)录像应采用硬盘方式存储,并确保每路视频图像均可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录像保存时间至少为1年。

  6.具有计量设备。

  (1)具有量程30吨以上(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装入托盘分别称重的,量程可低于30吨)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

  (2)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现场CCTV监视录像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7.应配置专用电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每条拆解处理生产线及专用处理设备(见附一),应具有专用电表,并保证数据准确。无专用电表的,应保证处理设备所在车间电表的数据准确。每日的专用电表或车间电表读数应记录,并注明是专用电表或具体车间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9.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CRT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如印刷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比如:

  黑白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玻璃和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屏玻璃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可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利用,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

  彩色电视机拆解产生的CRT锥玻璃应提供或委托给CRT玻壳生产企业回收利用或交由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有关危险废物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润滑油、含汞电池、镉镍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废印刷电路板;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

  自行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产生的非金属组分应当自行或委托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进行最终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

  电冰箱或房间空调器的制冷剂应当回收并提供或委托给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经所在地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单位进行回收、再生利用或者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销毁。

  电冰箱保温层材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送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填埋或焚烧,或以其他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利用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

  2.经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年度监测计划,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申请企业应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1.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名中级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处理资格许可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企业应当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 提出处理一类或多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申请。

  2.申请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三)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四)。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3.申请企业具有多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应就各处的设施分别申请处理资格许可。各处的处理设施均应符合本指南的要求。

  (二)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公示。许可机关应当在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申请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对公众意见,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

  3.审查。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前,应当核实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

  许可机关应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和1名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5年以上固体废物相关工作经验。

  4.审批。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可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格式见附五)。证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5)处理能力;

  (6)有效期限;

  (7)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7.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编号由一个英文字母E与七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县级政府行政区划代码,最后一位数字为流水号。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

  注:“*”为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的处理设备  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关键部件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
废弃电视机
CRT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如干式研磨清洗机等。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液晶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2
废弃电冰箱
/
制冷剂、润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4)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冰箱保温层时,应具有专用负压密闭设备及聚氨酯泡沫塑料减容设备。
*

3
废弃房间空调器
/
制冷剂、润滑油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和分离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 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

4)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玻璃干洗设备。
 

4
废弃微型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5)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及超声清洗机。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包括委托合同及受托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带有液晶显示器的计算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笔记本电脑或一体机
液晶显示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印刷电路板
1)采用火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运行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2)采用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够将铅、铜、金提取出来的,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的湿法处理装置。

5
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或微型计算机
 
印刷电路板
3)采用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电路板破碎、分选以回收铅、铜等金属的机械处理装置。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4)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污泥处理方案或利用设施。

5)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如设置围堰或底部做防渗处理等措施。

6)涉及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电路板分离产生的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材料利用的设备或装置;或环氧树脂处置设施,如填埋或焚烧。

7)不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应委托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单位利用或处置。



附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序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
阴极射线管干法处理
铅、粉尘
大气

2
阴极射线管湿法处理
铅、镉、镍
水体

3
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处理
粉尘
大气

4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的拆除

大气

5
液晶分离(湿法处理)

水体

6
液晶显示器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粉尘、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7
电路板火法处理的
二噁英、铜、铅、锑、、锡、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8
电路板湿法处理的
pH、锑、铜、铅、砷、铬、铍、镉、锡
水体

9
电路板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
铜、锡、铅
大气

10
电路板处理产生的非金属材料热处理
二噁英、锑
大气

11
电线电缆焚烧
二噁英、铅、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12
开关,灯管拆除处理

大气

13
镍镉电池处理
粉尘、镉
大气

14
铅酸蓄电池处理
铅、pH
大气、水体

15
锂电池处理
pH
水体

16
含PCB的电容器处理
多氯联苯
水体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
  2.废水排放处除应当监测上述特征污染物外,还应当监测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
  3.对表中未列明的情形,应当根据处理产品类型,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特征情况进行监测。


附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附四:

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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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计价检[200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搞好《规定》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国家计委决定在12月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规定》的培训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好《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四、分行业、有步骤地对行业明码标价进行规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行业明码标价工作规划,要作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要求,有检查。要发挥行业组织在普及、规范明码标价工作中的作用。要结合价格专项检查,按照“检查一个行业,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选择重点行业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明码标价的规范,力争在三年内使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水平上一个台阶。

  五、加大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能,采取指导与检查、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抓好明码标价的普及和规范。在工作中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消灭“死角”,全面推进。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特别是对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要充分发挥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作用。

  六、切实加强贯彻《规定》的组织领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实施《规定》作为贯彻《价格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把明码标价列入目标考核管理,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合力。各地要注意研究在贯彻《规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地实际作出具体规定,并将有关宣传、贯彻情况在明年一月底前报告国家计委。国家计委将对各地的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宣传要点

附件: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宣传要点

  一、为什么要修订《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赋予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形式之一和一项强制性的行政措施。

  我国于1990年和1994年先后两次颁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多年来,明码标价制度已经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为推进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不断完善,对价格法制建设,健全明码标价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价格法》对明码标价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并对适用范围、法律概念、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的原则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则,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次重新修订明码标价的规定,就是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完善原《规定》,并以国家计委令的形式发布。作为与《价格法》配套的行政规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社会主义价格法律体系,必将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对原《规定》内容作出了哪些重要的修改

  一是作为与《价格法》配套的行政规章,其立法依据是《价格法》。因此,《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实施原则和法律责任等,均与《价格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二是将《规定》与《实施细则》进行合并,给予地方以更大的工作空间,增强了贯彻明码标价规定的可操作性。

  三是对明码标价的概念做出定义,并以规章的形式确定下来。对制止利用明码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规范标价行为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是明确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保持推行明码标价工作的完整性、连续性。

  五是增加了对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为加强对擅自销售未经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六是增设了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规定。从而增加了经营者降价行为的透明度,方便了消费者对经营者降价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止利用标价进行欺诈的价格违法行为。

  七是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作出规定。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八是要求经营者所标示的价格必须是真实的。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凡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九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应依法予以禁止。

  十是明确了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是什么

  《规定》是贯彻《价格法》的重要规章,其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其适用对象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需要指出的,一是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价格除了市场交易中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销售价格以外,还应包括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收购价格;二是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是指各种有偿服务的收费。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

  四、什么是明码标价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利用标价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还比较严重。新颁布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明码标价的概念做出明确定义,弥补了原《规定》的不足,对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制止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更好地推行明码标价制度是必要的。

  《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哪些原则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公平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示的价格,应当反映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消费者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条件。

  公开原则。即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明码标价的形式,公开展示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经营者通过明码标价,表达了对消费者的价格承诺。

  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就是开诚布公、物有所值、货真价实;所谓信用,就是信守承诺,体现经营者信誉。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经营者应当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规范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为什么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

  为规范行业价格行为,需要根据行业的特点,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1998年国家计委、铁道部率先在全国铁路系统实行全行业明码标价标示规范,使全国所有铁路企业实行明码标价,有了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获得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实行行业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行业明码标价统一规范的标价方式。行业组织有责任加强价格自律,协助价格主管部门推行明码标价制度。

  七、明码标价应怎样做到准确、规范

  《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价签价目齐全。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明码标价所标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

  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货签对位: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标示醒目: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位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八、为什么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是推行明码标价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当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争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载体。因此,为了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在《规定》中增加了“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要求经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更加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九、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有哪些表现

  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是一种欺骗性的价格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价格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欺诈,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级等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牌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十、为什么规定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要实行明码标价

  各类商品专业市场包括:(1)有固定营业场所和摊位的农副产品集贸市场;(2)各类专业集贸市场。如花鸟市场、邮票市场、家具市场、小商品市场等;(3)各类批发交易市场。包括钢材、建筑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粮油、生猪等批发交易市场;(4)各类专业交易市场。如房地产、机电业、交通运输业、资产等交易市场;(5)旧货交易市场。如车辆、家用电器交易市场;(6)各类要素市场,如资金市场、外汇市场、劳务市场、人才市场等;(7)其他发生价格行为的市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不同类型的市场不断涌现,加强对市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针对一些商品专业交易市场价格行为不够规范,价格歧视、价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批发市场,价格透明度很低,随口要价、虚假标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一个基础性工作就是要求商品专业交易市场经营者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十一、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明码标价的。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关于经营者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规定作了与《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衔接的规定,即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消字[2002]第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属于生产环节的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将原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归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据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的,有权依法对商品及经销商品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商品质量问题属于生产环节所致,再将有关案件线索移交质检部门,追究生产企业在生产环节中的法律责任。






二○○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