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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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2]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中央财政研究制定了《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2012年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总体目标)

  第一条 为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设立均衡性转移支付。

  (基本定义)

  第二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接受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省以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由各省制定。

  (规模的确定)

  第四条 中央财政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均衡性转移支付由以下部分构成: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规定,当年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

  (二)中央财政另外安排的预算资金。

  (分配原则)

  第五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转移支付资金。

  (二)公开透明。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广泛征求地方意见,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

  (三)适度激励。对省级财政推进省以下公共服务均等化效果显著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

  (执行部门职责)

  第六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及下达由财政部门负责。财政部门应根据客观情况变化及各方意见,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并负责相关政策宣传与数据等信息的公开,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机构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测算资料)

  第七条 转移支付测算所需资料原则上来源于统计年鉴等公开资料,确有需要的可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权威数据。

  地方政府有权要求核对测算资料。

  (分配办法)

  第八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考虑人口规模、人口密度、海拔、温度、少数民族等成本差异,结合各地实际财政收支情况,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及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并考虑增幅控制调整和奖励情况。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该地区标准财政支出-该地区标准财政收入)×该地区转移支付系数+增幅控制调整+奖励资金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不纳入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范围。

  (标准财政收入测算)

  第九条 标准财政收入的确定。标准财政收入分省计算。各省的标准财政收入由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扣除地方上解)、计划单列市上解收入等构成。

  地方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根据相关税种的税基和税率计算,个别税种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中央对地方返还及补助收入按照决算数确定,主要项目包括:“两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公路养路费等“六费”基数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等)、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抗震救灾专项转移支付等),各地区对中央的体制上解、专项上解等。计划单列市上解省收入按照计划单列市上解省级收入决算数计算。

  (一) 增值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25%部分)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制造业、采掘业、电力燃气水资源供应业和批发零售贸易业的增加值,税率采用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考虑部分低税率行业税基无法获取等因素,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二) 营业税标准财政收入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销售不动产和公路运输等应税品目的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营业收入、销售额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公路运输)、其他服务业(不含住宿和餐饮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等应税品目的营业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三)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消费税实际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标准财政收入之和,税率按照各地实际有效税率计算确定。其中,各地实际有效税率根据各地区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收入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际收入之和的比例确定。

  (四) 企业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企业利润作为代理税基,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考虑企业利润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企业所得税税基有一定差异,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五) 个人所得税标准财政收入(地方分享40%部分)

  按照税目分别计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各地区就业人数、各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税基采用国家工商局提供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收入,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分类计算确定;其他个人所得税及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按照实际收入计算。

  (六) 契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商品房销售额和实际土地出让利润,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七) 耕地占用税标准财政收入

  税基采用国家统计局提供当年耕地占用量,税率按照全国平均有效税率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根据实际收入适当调整。

  (八) 据实计算收入

  税收收入中资源税、印花税、烟叶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非税收入中的罚没收入、排污费收入、其他收入按照实际收入计算。非税收入中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按实际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标准财政支出测算)

  第十条 标准财政支出的确定。标准财政支出原则根据省、市、县(含乡镇级。下同)三个行政级次分级,并按政府收支功能分类中“类级科目”分项测算。计算标准财政支出时,选取各地总人口、学生数等与该项支出直接相关的指标为主要因素,按照客观因素乘以单位因素平均支出计算,并根据海拔、人口密度、温度、地表状况、运输距离、少数民族、地方病等影响财政支出的客观因素确定各地成本差异系数。考虑到各地市辖区、市本级支出责任划分的差异,部分支出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辖区、市本级等人均支出标准。

  (一)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省会城市、其他城市分别计算。下同)、县级(县市旗、市辖区分别计算。下同)。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一般公共服务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供养率差异系数×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

  其中:人口规模系数、面积系数、温度系数分别根据人口、面积、温度分档,系数=该档内人均财政支出÷全国平均人均财政支出,并适当平滑。

  艰苦边远系数=该地区工资津补贴总额÷全国平均工资津补贴总额,不包括地方津补贴部分。

  海拔系数按照海拔分档,各档海拔系数根据燃油消耗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运距系数=该地区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全国平均省地运距及地县运距。

  路况系数根据公路等级及车辆研究所提供相关系数确定。

  直辖市差异系数根据直辖市县区人均支出与其余县区平均水平的差异情况确定。

  供养率差异系数按照各地财政供养率分档,根据各档财政供养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计算确定。

  (二)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

  公共安全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公共安全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公共安全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三)教育标准财政支出

  教育标准财政支出=∑i(∑j学生数×该级次生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生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教育全国总支出÷全国总学生数

  教育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

  (四)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

  文化体育与传媒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文体体育传媒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比照一般公共服务标准支出成本差异系数测算办法计算确定,不再考虑供养率差异系数。

  (五)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

  医疗卫生标准财政支出=∑i(∑j各级次总人口×该级次人均支出标准(不含新农合)×支出成本差异系数)+参加新农合人数×财政人均补贴标准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折算比例

  其中:外来人口=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如果常住人口小于户籍人口,外来人口为零。折算比例根据外来人口人均财政支出与户籍人口财政支出之比计算确定。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医疗卫生全国总支出(剔除据实计算和新农合部分)÷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医疗卫生支出成本差异系数=(人口规模系数×0.85+面积系数×0.15)×{艰苦边远系数×人员经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温度系数×取暖费占该项支出比重+海拔系数×运距系数×燃油费占该项支出比重+路况系数×车辆维修费占该项支出比重+[1-(人员经费占比+取暖费占比+燃油费占比+车辆维修费占比)]}×民族系数×直辖市差异系数×人均寿命系数×地方病系数

  人均寿命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情况分档,各档人均寿命差异系数根据各地人均寿命与全国平均水平差异情况确定。

  地方病系数根据地方病发生情况,及实际支出水平计算确定。

  (六)环境保护标准财政支出

  环境保护类下,除污染防治外,均据实计算。

  污染防治标准财政支出=∑i(∑j(环境保护实际支出-污染防治实际支出+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cod排放量×70%+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二氧化硫排放量×30%))

  单位cod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cod排放总量

  单位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污染防治费用/该级次二氧化硫排放总量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七)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

  城乡社区事务标准财政支出=∑i(∑j((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建成区面积×80%+人均支出标准×人口数×人口规模系数×20%)×0.5+实际支出×0.5 ))

  单位建成区面积城乡社区支出=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建成区总面积

  人均支出标准=该级次城乡社区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总人口

  其中,市本级(省会城市和其他城市)人口数指户籍人口,县旗市和市辖区人口数指城区人口。

  (八)农业标准财政支出

  农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农村人口×人均农业支出标准×20%+∑j粮食播种面积×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40%+∑j粮棉油总产量×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4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人均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村总人口

  单位面积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面积

  单位产量农业支出标准=该级次农业全国总支出÷该级次全国农业产量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九)林业标准财政支出

  林业标准财政支出=max(∑i(∑j((林地面积×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20%+∑j实际支出×80%)×干旱系数)),实际支出)

  i=省本级、地市本级、县级。

  j=0,1,2,…该级次行政单位个数。

  单位面积林业支出标准=全国林业总支出÷(全国林地面积+全国草地面积×50%)

  干旱系数根据各省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水利标准财政支出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测算。

  水利标准财政支出=据实计算支出+标准化测算支出

  据实计算支出包括“水利”款下的功能分类中“防汛支出”、“抗旱支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水利建设”,其余支出项目采用标准化测算。

  标准化测算支出=(堤防长度×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40%+已建成水库总库容×单位库容支出标准×30%+有效灌溉面积×单位灌溉支出标准×30%)×干旱系数

  单位堤防长度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堤防长度

  单位库容支出标准=全国水利支出÷全国已建成水库总库容

  有效灌溉面积=全国水利支出÷全国有效灌溉面积。

  干旱系数根据各地降雨量分档确定。

  (十一)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以省为单位,分直辖市和其他地区两类分别测算计算。

  交通运输标准财政支出=(公路里程×每公里交通支出×30%+常住人口×人均交通支出×20%+县个数×县均交通支出×10%+民用汽车拥有量×车均交通支出×10%+面积×单位面积交通支出×30% )×地表起伏度系数。

  地表起伏度系数,按照地表起伏度分类,并根据支出情况确定。其中地表起伏度根据海拔高度、海拔相对高差、地表坡度和地表面积指数合成。

  (十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标准财政支出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采用标准化测算,其余据实计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出=城市低保人数×城市人均支出标准

  人均支出标准=全国城市低保支出÷全国城市低保人数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测算办法与城市相同,采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人数和标准。

  (十三)住房保障标准支出

  保障性住房支出分省测算。

  某地住房保障标准支出=(该地保障住房任务量×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量×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

  保障住房单位支出标准=地方保障住房支出总额÷地方保障住房任务总量。

  棚户区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棚户区改造支出总额÷地方棚户区改造任务总量。

  农村危房改造单位支出标准=地方农村危房改造支出总额÷地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总量。

  (十四)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

  考虑到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暂没有分县数据,全省统一测算。

  人口较少少数民族特殊支出=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0.3

  县级单位人均支出标准=县级单位标准支出÷县级单位总人口

  各省人口较少少数民族人数在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考虑2000-2009年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增长率推算。

  (十五)特殊支出

  对按照统一公式测算难以体现、确需地方承担的宗教特殊支出、海域管理支出等特殊支出,根据相关因素或者地方实际支出确定。

  (十六)据实测算的相关支出

  对于难以选取客观因素、各地政策差异较大、保障力度较好的外交、国防、科学技术、采掘电力信息等事务、粮油物资储备及金融监管等事务、地方对口支援、其他支出等支出据实计算。

  第十一条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的确定

  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按照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各地区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以及各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其中,困难程度系数根据地方“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占标准财政收入比重及缺口率计算确定。

  困难程度系数=标准化处理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支出÷地方标准财政收入)×50%+标准化处理后(标准收支缺口÷标准支出)×50%

  标准化处理=(某指标-指标均值)÷指标标准差

  指标均值

  指标标准差:

  (增幅控制机制)

  第十二条 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者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增或者调减转移支付额。

  (激励机制)

  第十三条 为促进省以下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对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区,按照当年测算该地区转移支付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省对下均等化努力程度=标准化处理后(上年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标准化处理后(省以下人均支出差异系数)×50%

  标准化处理办法参照第十一条相关内容。

  (测算下达时间)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预算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及上年清算转移支付额测算下达当年均衡性转移支付;9月30日前,结合所得税完成情况,将所得税当年预计部分下达地方,并按已经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数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预算年度终了,根据所得税实际完成情况清算当年转移支付,并将余额纳入次年均衡性转移支付总额。

  (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对下财政体制、辖区内财力分布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保障县级政府履行职能的基本财力需求。基层财政部门要将上级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推进民生改善,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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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开展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建城[20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委,上海、深圳市水务局:

  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开展近十年来,对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提高水的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是二十一世纪的开局年,也是我国实施“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建设节水型城市为目标,继续全面深入地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将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时间为2001年5月14日—20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创建节水型城市”。

  二、各地要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建设部将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第一天举行宣传活动启动大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指导各城市同时举行宣传活动启动会,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三、要贯彻“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把节约用水工作放在首位,进一步深化城市节水工作。根据建设部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通知》(建城[2001]63号)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创建活动;同时可根据《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节水型企业的创建活动,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尽快建成一批节水型城市。

  四、进一步用经济杠杆促进节水。各地要尽快理顺和提高水价,继续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对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对缺水城市,要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制度。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五、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制建设,提高节约用水的科学水平。要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完善现有法规,加强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要研究开发节水新技术、新产品,加大对节水型用水器具应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并进一步以科技手段促进节约用水。

  附件: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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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经贸委,全国节水办、中国城镇供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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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 200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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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01年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节约用水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

  2、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3、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4、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5、开源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

  6、依法行政,做好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7、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从我做起。

  8、要把节约用水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

  9、实施科技节水,是深化城市节水的重要途径。

  10、加大污水处理和回用力度,推进污水资源化。


劳动部关于1990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1990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0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责任事故,除1991年有所下降以外,其他年份都持上升的势头,且幅度较大,其中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最为突出。今年以来煤矿总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持上升的趋势,虽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但是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特别是
瓦斯爆炸事故增幅较大。为引起各地、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有效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改变事故多发的状况,特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1990—1994年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情况
1990—1994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283起,死亡5379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全国矿山十人以上事故的90%以上。煤矿瓦斯事故最为严重。瓦斯爆炸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都以较大的幅度上升(见附件一)。五年内共发生瓦斯事故200起
,死亡3761人,分别占煤矿十人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1%和70%,其中瓦斯爆炸事故190起,死亡3605人,起数和死亡人数都占瓦斯事故的95%以上,占全国煤矿十人以上事故的67%。其次是透水事故,五年内共发生透水事故45起,死亡892人;事故起数和
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煤矿十人以上事故的16%和17%(见附件二)。
二、全国煤矿重大事故按区域和企业分布(见附件二、附件三)特点
1.煤矿重大事故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多发省份为贵州、山西、黑龙江、四川、江西、湖南、河南等七个省。五年内,这七省共发生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200起,死亡3974人,分别占全国煤矿十人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71%和74%。其中瓦斯事故160起,死亡
3105人,而瓦斯爆炸事故就发生152起,死亡2973人。七省中,贵州和山西事故最多,五年内,贵州省共发生十人以上事故44起,死亡691人,其中瓦斯爆炸事故40起,死亡579人;山西省41起,死亡938人,其中瓦斯爆炸事故35起,死亡811人。其他五省依
次是四川、黑龙江、江西、湖南、河南。七省中,贵州、江西、湖南和河南,无证矿事故较为严重,贵州省无证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18起,死亡238人;江西省共发生11起,死亡151人;湖南省共发生8起,死亡186人;河南省共发生4起,死亡55人。
2.煤矿重大事故尤其是瓦斯爆炸事故多发地市为贵州省的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黔南地区、安顺地区、遵义地区;山西省的大同市、临汾地区、晋城市、吕梁地区、朔州市、长治市;四川省的重庆市、宜宾地区、自贡市;黑龙江省的鸡西市,七台河市;江西省的宜春地区、萍乡市;
湖南省的怀化地区、娄底地区;河南省的平顶山市、郑州市;内蒙古的包头市;云南省的红河州等二十四个地市。五年内,二十四个地市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150起,死亡3106人,分别占全国煤矿十人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53%和58%。二十四个地市中以六盘水市
和鸡西市最为严重。六盘水市五年共发生十人以上事故19起,死亡292人,其中无证矿10起,死亡141人,瓦斯爆炸事故17起,死亡242人;鸡西市共发生12起,死亡448人,其中瓦斯爆炸事故10起,死亡339人。
3.五年来,鸡西、辽源、淮南、鹤岗、平顶山、阜新等六个国有重点矿务局多次发生十人以上事故。六个矿务局五年共发生十人以上事故21起,死亡630人,其中瓦斯爆炸事故15起,死亡402人。六个矿务局中以鸡西矿务局和辽源矿务局最为严重。五年内鸡西矿务局共发生
十人以上事故8起,死亡292人,其中瓦斯爆炸6起,死亡183人;火灾1起,死亡80人;煤尘爆炸1起,死亡29人。辽源矿务局发生十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17人,其中瓦斯爆炸2起,死亡27人;煤尘爆炸1起,死亡80人;透水事故1起,死亡10人。其次是淮南矿务
局发生瓦斯爆炸事故2起,死亡56人,特别是今年以来淮南矿务局谢一矿继3月16日发生死亡6人的瓦斯爆炸事故后,于6月23日又发生死亡76人,伤49人的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影响很坏。
三、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情况
今年1—6月全国煤矿共发生因工伤亡事故3167起,死亡4351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3%和4%。其中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258起,死亡1681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9.4%和11.3%。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30起,死亡590人,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
6.9%和20.7%。
几年来虽然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为控制煤矿重大事故特别是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为改变煤矿不安全的被动局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出现了一批安全生产工作抓得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但总的来看,1990年以来煤矿重大事故每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特别是瓦
斯爆炸事故直线上升,从1990年的32起死亡485人,增长到1994年的50起死亡914人,事故起数增加56.3%,死亡人数增加了近一倍。今年以来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三人以上事故特别是瓦斯事故却大幅度上升。由此可见,目前全国煤
矿的安全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必须引起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以及矿山企业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更应予以特别关注。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地及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重大事故多发的省、地区及矿山企业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请贵州、山西、四川、江西、黑龙江、湖南、河南等省加强对本省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在思想上切实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行动上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总结和推广本省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对那些事故多发的地
、市、县要提出具体要求,一级抓一级,一抓到底,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在2至3年内做到基本控制一次死亡十人以上重大瓦斯事故,从根本上改变本省煤矿事故多发安全状况不好的局面。
2.六盘水市、鸡西市、临汾地区第二十四个煤矿事故多发地市,要着眼大局,依法办事,要认真总结前几年事故多发的教训,找出原因,订出措施,控制重大瓦斯事故的重复发生,要在2至3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改变煤矿事故多发,安全不好的面貌。县、乡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乡
镇煤矿的领导和管理,严禁乱挖滥采,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不顾工人安危、冒险盲干、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急功近利的行为,引导乡镇煤矿走规模化、正规化开采的道路。各类煤矿都要认真落实《矿山安全法》及各省的“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认真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以
及防止瓦斯事故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产责任制,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鸡西等六个事故多发矿务局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教训,制定规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现场管理,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要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和地方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防止瓦斯事故的各项规定,搞好“一通三防”工作,严禁“三违”。今年
淮南矿务局“6·23”瓦斯爆炸事故就是一起多处明显严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特大恶性事故。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吸取这个沉痛的教训。
4.除上述七省二十四个地市和六个矿务局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和煤矿企业也都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认真研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5.各地劳动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力量,要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机构,配齐配足监察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矿山安全监察职责。要对本地区煤矿存在的不安全问题,深入进入调查研究,在预防性监察工作上下功夫,并有针对性
地提出解决所辖范围内煤矿安全状况不好的措施。
6.各地要严肃查处煤矿重大责任事故。对煤矿事故处理不力是近几年来事故不断上升的一个重要原因。有的地区、部门或企业出了重大责任事故,不是去认真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发生,而是淡化事故性质,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甚至有的单位出了事故,隐瞒不服、迟
报、少报,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这些都是违法行为。今后,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及时调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报送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如有违法,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7.请各地按本通报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并在1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本年度内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的落实情况,特别是对控制煤矿重大瓦斯事故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望各地切实做好准备。
附件:一、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情况表(在下页)
二、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分省情况表
三、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多发省及地市事故情况表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情况表
(1990年—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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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瓦斯爆炸 | 透 水 |
| |---------|---------|---------|
|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
| 总计 |283 |5379|190 |3605| 45 |892 |
|----|----|----|----|----|----|----|
| 90 | 55 |1001| 32 | 485| 16 |301 |
|----|----|----|----|----|----|----|
| 91 | 38 | 805| 29 | 646| 2 | 26 |
|----|----|----|----|----|----|----|
| 92 | 50 |1008| 38 | 775| 9 |203 |
|----|----|----|----|----|----|----|
| 93 | 60 |1115| 41 | 786| 7 |156 |
|----|----|----|----|----|----|----|
| 94 | 80 |1450| 50 | 913| 11 |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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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分省情况表
(1990年—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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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瓦斯爆炸 | 瓦斯突出 | 透 水 |
| |---------|---------|---------|---------|
|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
|总 计|283 |5379|190 |3605| 10 |156 | 45 |892 |
|---|----|----|----|----|----|----|----|----|
|贵 州| 44 | 691| 40 | 579| 1 | 16 | 2 | 48 |
|---|----|----|----|----|----|----|----|----|
|山 西| 41 | 938| 35 | 811| | | 4 | 94 |
|---|----|----|----|----|----|----|----|----|
|四 川| 29 | 510| 19 | 313| 4 | 53 | 4 |108 |
|---|----|----|----|----|----|----|----|----|
|黑龙江| 21 | 654| 17 | 523| | | | |
|---|----|----|----|----|----|----|----|----|
|江 西| 25 | 410| 20 | 331| 1 | 16 | 3 | 52 |
|---|----|----|----|----|----|----|----|----|
|湖 南| 20 | 443| 12 | 239| 2 | 47 | 6 |157 |
|---|----|----|----|----|----|----|----|----|
|河 南| 20 | 328| 9 | 177| | | 8 |108 |
|---|----|----|----|----|----|----|----|----|
|山 东| 8 | 206| 2 | 61 | | | 5 |135 |
|---|----|----|----|----|----|----|----|----|
|辽 宁| 10 | 142| 7 | 96 | 1 | 12 | 1 | 13 |
|---|----|----|----|----|----|----|----|----|
|河 北| 9 | 132| 4 | 70 | | | 2 | 24 |
|---|----|----|----|----|----|----|----|----|
|吉 林| 7 | 153| 5 | 63 | | | 1 | 10 |
|---|----|----|----|----|----|----|----|----|
|安 徽| 4 | 87 | 3 | 66 | | | | |
|---|----|----|----|----|----|----|----|----|
|内蒙古| 8 | 125| 4 | 52 | | | 1 | 24 |
|---|----|----|----|----|----|----|----|----|
|云 南| 6 | 110| 5 | 83 | | | 1 | 27 |
|---|----|----|----|----|----|----|----|----|
|江 苏| 5 | 104| 1 | 3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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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6 | 78 | 1 | 16 | | | 2 | 24 |
|---|----|----|----|----|----|----|----|----|
|青 海| 3 | 42 | 1 | 15 | 1 | 12 | 1 | 15 |
|---|----|----|----|----|----|----|----|----|
|甘 肃| 5 | 58 | | | | | | |
|---|----|----|----|----|----|----|----|----|
|广 东| 4 | 56 | 2 | 32 | | | 1 | 13 |
|---|----|----|----|----|----|----|----|----|
|广 西| 3 | 52 | 1 | 23 | | | 2 | 29 |
|---|----|----|----|----|----|----|----|----|
|湖 北| 3 | 34 | 1 | 13 | | | 1 | 11 |
|---|----|----|----|----|----|----|----|----|
|北 京| 1 | 14 | | | | | | |
|---|----|----|----|----|----|----|----|----|
|浙 江| 1 | 12 | 1 | 1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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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爆炸 | 火 灾 | 其 他 | 无证矿山 |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事故 | 死亡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起数 | 人数 |
----|----|----|----|----|----|----|----|
6 |185 | 9 |242 | 23 |299 | | |
----|----|----|----|----|----|----|----|
| | 1 | 48 | | | 18 |238 |
----|----|----|----|----|----|----|----|
| | | | 2 | 33 | 2 | 44 |
----|----|----|----|----|----|----|----|
| | | | 2 | 36 | | |
----|----|----|----|----|----|----|----|
1 | 29 | 1 | 80 | 2 | 2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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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11 | 11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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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186 |
----|----|----|----|----|----|----|----|
| | 2 | 32 | 1 | 11 | 4 | 55 |
----|----|----|----|----|----|----|----|
| | | | 1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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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2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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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 | | | 2 | 22 | | |
----|----|----|----|----|----|----|----|
1 | 8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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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2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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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33 | 1 | 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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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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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60 | 1 | 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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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 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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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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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 58 | 2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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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11 | 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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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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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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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1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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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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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全国煤矿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多发省及地市事故情况表
(1990年—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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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计 | 瓦 斯 爆 炸 |
| |---------|---------|
| |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
|---------|----|----|----|----|
| 总 计 |180 |3687|144 |2891|
|---------|----|----|----|----|
| | 六盘水 | 19 | 292| 17 | 242|
| 贵 | 安 顺 | 6 | 82| 6 | 82|
| | 黔 南 | 7 | 92| 6 | 72|
| 州 | 毕 节 | 6 | 108| 6 | 108|
| | 遵 义 | 3 | 41| 3 | 4|
|---|-----|----|----|----|----|
| | 晋 城 | 8 | 93| 7 | 83|
| | 大 同 | 6 | 169| 4 | 128|
| | 临 汾 | 5 | 218| 5 | 218|
| 山 | 吕 梁 | 4 | 133| 4 | 133|
| | 长 治 | 4 | 63| 4 | 63|
| 西 | 朔 州 | 3 | 68| 2 | 55|
| | 阳 泉 | 3 | 73| 2 | 22|
| | 运 城 | 3 | 48| 3 | 48|
| | 晋 中 | 3 | 37| 3 | 37|
|---|-----|----|----|----|----|
| | 重 庆 | 7 | 99| 5 | 65|
| 四 | 宜 宾 | 5 | 87| 3 | 62|
| 川 | 自 贡 | 3 | 68| 3 | 68|
| | 成 都 | 2 | 36| 2 | 36|
|---|-----|----|----|----|----|
| 河 | 郑 州 | 7 | 98| 3 | 44|
| 南 | 平顶山 | 5 | 129| 3 | 98|
|---|-----|----|----|----|----|
| | 宜 春 | 10 | 215| 8 | 175|
| 江 | 萍 乡 | 5 | 67| 5 | 67|
| 西 | 景德镇 | 3 | 42| 3 | 42|
| | 上 饶 | 3 | 39| 2 | 27|
|---|-----|----|----|----|----|
| 湖 | 怀 化 | 6 | 196| 2 | 79|
| 南 | 娄 底 | 5 | 92| 3 | 48|
|---|-----|----|----|----|----|
| 黑 | 鸡 西 | 12 | 448| 10 | 339|
| 龙 | 七台河 | 6 | 124| 5 | 114|
| 江 | 鹤 岗 | 3 | 82| 2 | 70|
|---|-----|----|----|----|----|
|辽 宁| 阜新市 | 4 | 5| 2 | 27|
|---|-----|----|----|----|----|
|吉 林| 辽源市 | 4 | 117| 2 | 27|
|---|-----|----|----|----|----|
|安 徽| 淮南市 | 2 | 56| 2 | 56|
|---|-----|----|----|----|----|
|内蒙古| 包头市 | 5 | 68| 4 | 52|
|---|-----|----|----|----|----|
|云 南| 红河州 | 3 | 57| 3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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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