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4:19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哈萨克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6月11日至12日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举行了会谈。

  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还分别会见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上院议长卡西姆若马尔特·托卡耶夫、议会下院议长乌拉尔·穆罕默德扎诺夫、总理卡里姆·马西莫夫。

  一、两国元首就中哈双边关系及当前地区和国际形势深入交换意见。双方重申,构建平等、互信的中哈战略伙伴关系是正确的历史决策,对深化中哈全方位合作,加强两国人民友谊及维护地区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重申,进一步深化中哈战略伙伴关系是两国对外政策的优先方向,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双方将保持并加强高层政治对话,深化全面合作。

  二、中方高度评价哈方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本人为促进中亚地区和平稳定、解决地区热点问题所做的努力。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就中方长期以来支持哈方外交倡议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表示感谢,并重申哈方奉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哈方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高度评价哈方在该问题上的立场。

  三、两国元首一致认为,必须深化两国在双边和多边领域内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毒品走私等犯罪活动的合作,加强两国在执法、防务、安全领域协作。

  四、双方将保持高水平协作,进行磋商,共同采取措施应对地区安全面临的新威胁和新挑战。双方将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扩大合作,为两国发展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双方将深化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等多边框架内的协调与配合,致力于共同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双方指出,两国为2010年6月8日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伊斯坦布尔峰会及2010年6月10日至11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塔什干元首理事会会议的成功举行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方对哈方出任上海合作组织轮值主席国表示祝贺。双方强调,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促进成员国发展繁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充分挖掘该组织的潜力,推动其健康平稳发展。

  鉴于2011年是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十周年,双方指出,双方将同该组织其他成员国共同认真筹划举行一系列活动,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各领域合作,为该组织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五、两国元首指出,双方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拥有广泛共同利益和相近立场。两国元首就吉尔吉斯共和国局势交换意见。双方强调应继续帮助吉恢复经济,并向吉尔吉斯斯坦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双方认为,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应继续在向吉提供援助方面开展协调行动。

  六、双方高度评价两国为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所采取的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及双方进行的密切合作。双方将努力优化双边贸易结构,改善投资环境,拓宽合作领域,使双边贸易额恢复至危机前乃至更高水平。

  七、双方满意地指出,能源、矿产、电力、铁路等领域大型基础设施合作项目实施顺利。双方强调,应采取积极措施,有效保护对方公民、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及合法权益,为深化两国各领域务实合作和推动双边大型合作项目顺利开展创造便利条件。

  双方将在2007年8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规划》框架内,进一步积极落实规划的措施计划,推动落实机械制造、交通基础设施、农业、纺织和建材、电站建设、石化、加工工业、制药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双方将通过加强信贷合作实施相关项目。

  八、双方表示,中哈能源领域合作已达到新的水平。双方将确保中哈天然气管道、中哈原油管道等重点能源合作项目顺利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营。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扩大在核能领域以及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合作。

  九、双方将充分利用两国在铁路、公路和航空领域的过境运输合作潜力。哈方欢迎中方企业参与实施双边和国际交通走廊建设项目。

  十、双方指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竣工并将投入运营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为两国企业在该中心区域内开展合作创造良好条件,将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推动中心成功运营。

  十一、双方将在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联合委员会机制下继续就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问题,包括霍尔果斯河“友谊”联合水利枢纽工程建设及分水基础性技术工作积极开展协作。

  双方高度评价两国环境保护部门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跨界河流水质保护协定》文本,积极支持两国环保部门于2010年年内努力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文本磋商。

  十二、双方一致同意,将进一步加强两国地方经贸、交通、农业、旅游等领域互利合作。

  十三、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新闻等领域合作。

  十四、双方表示,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世界各国展示自身传统文化和科技水平,加强相互交流与合作提供了重要平台。哈方对上海世博会成功举办表示祝贺。

  十五、双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取得成果表示满意,指出,此访为促进两国友好合作和战略伙伴关系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中方对哈方给予中国代表团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尔苏丹·纳扎尔巴耶夫在双方方便的时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访问。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0年六月十二日于阿斯塔纳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取消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收费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取消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收费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204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资信评估和基金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我会自2011年1月1日起,取消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申请和年检收费。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84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主要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辖区内进行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组建嘉兴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交易中心),搭建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具体负责可交易削减量核查、排污权交易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坚持客观公正和有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采取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运作方式。

第二章 交易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为嘉兴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可转让方、需求方和储备交易中心。
  第七条 排污权可转让方是指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和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在完成削减任务后,有多余指标可供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
  第八条 排污权需求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许可权的市场主体。
  第九条 储备交易中心指在市环境保护局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即可转让方经储备交易中心出让排污权,需求方通过储备交易中心购买排污权。
  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让程序和申购程序。
  (一)出让程序:排污权可转让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储备交易中心受理后,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确认后,储备交易中心与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出让合同》,并支付交易款项。
  (二)申购程序:排污权需求方向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主要污染物申购预约申请,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初审,待需求方收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后,储备交易中心与需求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收取交易款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转让合同》和款项支付凭证发放排污权交易证。
  第十一条 储备交易中心排污权的来源除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的许可量以外,还包括通过采取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综合措施取得的可交易的削减量。
  第十二条 储备交易中心为市环境保护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储备交易中心可设立各县(市)分中心。

第三章 交易资金和票据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安排一定启动资金,用于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排污权。
  第十四条 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统一纳入在银行设立的排污权交易资金专用账户。排污权交易资金收益主要用于排污权收购(补助)及环境质量改善、生态保护、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交易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储备交易中心收取排污权交易款以及交易管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与财政局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权转让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的方式主要指现场核查,核查方法包括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等。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交易证的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不同行业类别、削减成本确定排污权交易出让价和排污权交易转让价。
  第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具备一级法人资格(含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市场主体获取排污权后,不免除承担其他的法定义务,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和跨县(市)行政辖区的排污权交易,必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同意,并在市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分中心的所有排污权交易应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含新建、改建、扩建)新增的排污权必须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中获得。排污权的购入量应达到建设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污量的1.2倍(含1.2倍)以上,其中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应达到新增污染物(COD)排污量的1.5倍(含1.5倍)以上。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新增排污权的购买优先向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嘉兴市优先培育发展的主导产业倾斜。
  第二十四条 无偿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如发生关闭、破产、迁出嘉兴市行政辖区等情况,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收回,特殊情况可酌情补助,但补助额不得高于按出让价收购总额的50%。从储备交易中心交易获得排污权的排污者发生上述情况时,其排污权由储备交易中心按出让价收购。
  第二十五条 市场主体如有可交易排污权削减量指标,应积极主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未进行申报或在市场主体内闲置期超过2年,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二十六条 转让获得的排污权,闲置期(扣除项目建设期)不得超过5年。超过5年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由储备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第二十七条 下列市场主体在整治完成前不准从交易中心购买新的排污权:
  (一)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的;
  (二)被列为环保信用不良的;
  (三)被实施挂牌督办的;
  (四)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八条 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