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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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认定等工作。

  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公安、宗教事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六条 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并有权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劝阻和制止。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文化遗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本市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发展收藏协会和组织,加强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联系和协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办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特色的民间博物馆。



  第九条 应当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

  (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摩崖石刻、壁画、古树名木、古井名泉、古近代名园、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水系、地貌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护的其他文化遗产。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保护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一条 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制,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其他各类城市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执行。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



  第十四条 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村镇等,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历史文化街区认定。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名胜古迹、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应当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对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古镇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

  古镇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当按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要求控制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和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名镇的古镇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有利于古镇的保护,延续古镇原有的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在保护范围周边地区的建设应当与名镇风貌相协调。

  在保护范围内已建成的损害名镇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和尚未认定为名镇的下列文化遗产应当予以保护:

  (一)古镇的山脉、水系、道路、空间格局和传统文化;

  (二)古镇内的古长城、城堡、烽燧、墩台;

  (三)古建筑、古桥、园林等。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延续历史文化遗存的寿命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区域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古代和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纪念性建(构)筑物、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等迁建的应当保持原状及风貌,维修的应当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黄河风景区的规划控制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特殊情况需要出让的,应当征得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和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挖掘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进行危及文物古迹、革命遗址安全的建设或者爆破、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绿地、河流水系、道路等;

  (四)在文化遗产重点保护区内违法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五)设置破坏传统风貌的广告,进行破坏传统风貌的门面装修;

  (六)其他不符合保护规划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保护规划的编制、申报、审查的;

  (二)不按保护规划组织实施保护,致使历史实物遗存、传统风貌遭受破坏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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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通辽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07〕12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所属职能部门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负责全市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负责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市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跨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确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指定挂牌督办单位。市级重点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由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指定具体挂牌督办部门。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拟报自治区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须报请市安委会同意。

第七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及所属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列为挂牌督办对象。各旗县市区、通辽开发区应每年挂牌督办本地区的重大事故隐患。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备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出具《通辽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告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季度至少发布一次治理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督查对象、责任人员、督查方法、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及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督办工作方案认真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查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并做好相关治理协调指导工作。挂牌督办单位发现被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存在严重安全风险时,应当及时采用紧急措施。督查工作应当形成文字记录。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市安委办书面报告督办情况;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每季度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书面报告督办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每季度至少一次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积极配合挂牌督办单位开展工作。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保障;

(四)责任部门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治理完毕的,治理责任单位应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书,在治理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送达申请单位,旗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并在治理期限届满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并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验收合格的,挂牌督办单位结束挂牌督办并予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所属职能部门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单位,应采取相应工作措施,促进隐患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同时,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办和市人民政府对口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及市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负责督办的,应书面报告市安委办。

第十六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及时将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录入相关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档案,治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存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卷内目录;

(二)挂牌督办的会议记录、纪要;

(三)督办方案、治理方案;

(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五)公示情况;

(六)督查记录;

(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审批意见书》;

(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申请书》;

(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验收意见书》及相关审批资料;

(十一)行政执法文书;

(十二)摄录影像;

(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单位名单由市安委办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进口管理工作,制定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购机电产品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和改进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机电产品的管理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利用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日本输出入银行资金协力等)贷款,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和有限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一)由国务院或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的项目。
1、项目单位将标书送相应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部门进口办),由其转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并附送审函。
2、国家机电进出口办会同有关行业归口制造部门对标书进行审核。从收到合格的标书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审核意见以附件一形式通知地区、部门进口办并抄送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将标书报送贷款机构核准后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审定标书,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
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对标书进行初审,同时做好协调、服务和反馈工作。
3、各地区、部门进口办要参加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初评工作。要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有关贷款机构的采购指南,协调和解决初评工作中的问题。
4、报送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初评报告,应附地区、部门进口办的意见。国家评委会评标时,视情况邀请地区、部门进口办列席,向国家评委会报告初评情况。
5、国家评委会对初评报告评定后,以附件二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抄送项目单位和地区、部门进口办。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据此报送贷款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凭国家评委会的通知和贷款机构的批准函发出中标通知书。
6、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地区、部门进口办凭国家评委会通知和中标通知书分别办理需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据此对外签定合同。
(二)由地区、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的项目,比照以上规定,由地区、部门进口办制定相应管理程序。
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询价比价方式采购机电产品。
1、项目单位将拟采购的机电产品按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分类,编写设备的技术参数表,报相应的地区、部门进口办。其中配额、特定产品由地区、部门进口办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获得同意后方可对外询价。登记产品经地区、部门进口办同意后对外询价。
2、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单位将询价比价报告,报原同意询价的进口管理机构,经复核同意后报送贷款机构。
3、经贷款机构批准后,按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分别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和地区、部门进口办办理需进口的配额、特定和登记产品的有关进口手续。招标代理机构据此对外签定合同。
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含原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公室)的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国机进二招函〔199 〕 号
国际招标采购设备的复函
------------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
报送利用--------贷款--------------------国际招标采购设备的函及标书
草稿收悉。经研究,同意按已核定的标书对附表所列设备开展国际招标工作。
在评标工作中,应按国际招标的原则及贷款机构的采购导则,公开、公平、
公正地评标。招标工作结束后,根据中标结果办理有关手续。
附: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清单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存档:(2)附:国机进二招函〔199 〕 号
项目名称:----------------------
国际招标采购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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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号|设 备 名 称|主 要 技 术 参 数|单 位|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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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国 家 评 标 委 员 会
审议评标结果通知
国评审〔199 〕 号
月 日报送 项目国际招标采购
的评标报告收悉。经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同意将评定意见报贷款机
构。特此通知。
附:中标产品清单
年 月 日
附件:
中 标 产 品 清 单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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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包号| 设备名称 |单位|数量|中标金额|中标商|国别|制造厂|国别|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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