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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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教育局


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莆教[2004]办35号


市直各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闽教研[2004]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传达,并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受理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和实施监督等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教育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简高效、便民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教育行政许可的实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教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的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受理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本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也应由受理机构统一对外。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监督投诉渠道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将公示内容在本机关网站上公布),并应依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及时作出准确的说明、解释。
教育行政机关应制作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办事指南),供申请人索取。
第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八条 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九条 教育行政机关接到行政许可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文书式样附后)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文书式样附后)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机关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文书式样附后)
(六)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三章 审 查
第十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对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请材料反映的申请人条件是否符合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制定行政许可办理程序,规定审查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岗位职责、岗位办理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机关审查申请材料时,首先应采取书面审查方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采取实地核查、当面询问、举行听证会、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其他审查方式。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实地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
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时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或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从其受理之日起20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向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材料清单。上级教育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清单中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其意见。行政许可申请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公共利益的,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公告。
利害关系人要求查阅申请材料的,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为利害关系人查阅材料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教育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教育行政机关应主动组织听证。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考试、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将所需要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 定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以上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审查时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第十九条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教育行政机关应依照公文办理程序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文书应载明行政机关名称、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编号(文号)、许可事项、许可依据、有效期限、批准日期等内容,并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许可证件必须加盖本机关公章。
教育行政机关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完成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制作,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和行政许可证件。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文书式样附后)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案卷登记制度,妥善保管案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凡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卷登记材料,申请人及公众可以查阅。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方便,允许公众复制或者摘录。

第五章 收 费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收取费用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教育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包括申请费、审查费、评审费、注册费、工本费、年检费、登记费等。

第六章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材料、实地检查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督。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或者提交指定书面材料。
第二十七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
被许可人及公众要求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方便。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机关在检查监督中发现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当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向教育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教育行政机关应当立案,并在7日内派人核实、查处;并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进行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机关发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则上应当撤销行政许可;但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予撤销。
第三十二条 出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有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教育行政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责任追究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关于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教育厅政策法规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附:1、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式样)
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式样)
3、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式样)


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行政机关的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许可的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主动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教育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提出听证申请的,教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第六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各级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听证主持人员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分离。
听证员和书记员,由本机关负责人指定行政许可办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外其他人员担任。
听证员为3名以上单数,书记员1 名。
第八条 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主持人是否回避,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或者书记员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发出《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各级教育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员的身份;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宣布听证开始;
(三)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陈述初步审查意见及理由,并提供证据;
(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就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事实进行陈述,提出有关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取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员可以向该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工作人员、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询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十二条 书记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如实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员和书记员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听证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
(七)质证与申辩的具体情况;
(八)当事人或者听证代表的观点、理由和依据;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情况附卷。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福建省教育厅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福建省教育厅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明确工作职责,维护行政纪律,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是指省教育厅对厅机关行政许可承办处室(以下简称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督促、评议、检查和纠正的活动。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省教育厅对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定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三、本制度适用于福建省教育厅机关。
各市、县(区)教育局实施行政许可,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
四、福建省教育厅法规处负责对承办处室按照《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教育行政许可实施暂行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执法监督工作。
驻教育厅监察室依照法律、法规,对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许可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五、行政许可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合法性、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行政许可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行政许可收费的合法性、对被许可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主要包括:责令赔礼道歉、行政告诫、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等。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责令其改正;承办处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定职责或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承办处室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承办处室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省教育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可以向直接责任人员追偿,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十二、厅法规处、监察室履行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查询、调阅有关行政许可的案卷和其他材料。承办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给予配合和协助,不得干扰、拒绝监督检查。承办处室拒绝、阻碍执法监督检查,拒不按照要求报告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十三、省教育厅在适当场所设投诉箱并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投诉电话,方便相对人投诉。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对承办处室不履行法定职能或者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有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可以进行投诉。
十四、本制度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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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互联网时代下的公众参与和政府信息公开

吕春野


【摘要】:随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式实施,中国现实中方兴未艾的公众参与实践或许会藉此获得强有力的制度性支撑,同时,一个必须正视的事实是,当今世界的信息化与网络化程度不断提高。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或许会有特殊的意义。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互联网

一、引言

  在一个以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法治化、文化的多元化为时代标签以及整个世界日益信息化与全球化的现代社会里,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信息化时代与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构并不断发展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是法治先进国家的重要标志,亦是法治后进国家需不断努力前进的方向。在世界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蔚然兴起以及国内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颁布,并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
实施。

  公众参与在中国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新鲜事物,无论是在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层面都已有大量的公众参与实践,公众参与在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上俨然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然而不无尴尬的是,中国式公众参与的软肋与深层次的硬伤—公众参与的虚置与形式化—依然在隐隐作痛,刺伤着每个坚守民主信仰并实践参与行动的现代公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作为支撑与保障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基础性制度,[1]其可预期的制度价值正承载着无数民主斗士与一般公民的无限希冀和期待。互联网是21世纪的时代标志,网络作为政府信息的新型载体与依托,给政府的信息公开提供了更加多元化与便利化的公开方式选择,开辟了公众参与的新路径,同时也给中国的公众参与民主实践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本文尝试着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分析基点与媒介,对有关《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公众参与图景,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以及互联网与公众参与等方面作一点初步、肤浅的分析与梳理,以期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对“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一番尝试性解读。

二、公众参与在中国—《公开条例》实施前的公众参与图景

  改革开放初期,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下,中国未曾摆脱“威权行政”桎梏的束缚,国家的触角延伸至社会和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公民更多的是作为国家活动的对象或客体而存在,由于公民法律意义上主体地位与独立利益的缺失,普遍、有效的公众参与在中国几乎没有生存和发展的空间。随着20世纪90年代国家经济政策与制度理念的变革、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民主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社会结构开始经历深刻且意义深远的“社会主体结构由一元化—多元化”[2]“社会关系结构由身份社会—契约社会”[3]的变迁,开始摒弃传统的单方性行政管理的做法,鼓励、倡导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行政等活动,“协商行政”、“民主治理”的现代治国理念开始在萌芽、扎根。

  1996年的《行政处罚法》[4]和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1997年的《价格法》、2000年的《立法法》和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1989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在不同的制度层面上彰显着公众参与精神。这些法律以及其他有关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有关公众参与的整体性制度框架。[5]在这些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指引与推动下,公众参与的民主实践在中国蓬勃兴起。

  一个尴尬的事实是,至少在行政机关看来,公众参与意味着会增加财政开支,损及行政效率,于是行政机关总是千方百计地推脱公众参与,尤其对那些官僚主义思想浓重以及习惯于“暗箱操作”的官员来说,公众参与更是意味着一束阳光,会将他们在黑暗中秘密进行的不法勾当暴露殆尽。因此,如果相应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公众参与,他们会对公众提出的有关参与申请,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百般推脱;即便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负有保障公众参与的义务,他们迫于法律的硬性约束,无奈之下在形式上允许相对人参与,但对相对人提出的意见、提交的证据或听证会中所形成的听证笔录却置之不理,仍然根据他们先前掌握的有关事实、证据以及价值观念的预设来作出行政决定,从而导致公众参与的虚置和形式化。如此一来,公众参与作为相对人极其重要的程序性权力,更像是一种“泡沫权利”,在参与行政活动之前及参与过程中极其美丽诱人,但一旦行政过程结束就会像泡沫破灭后飘散在空气中化为虚无,仅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与联想罢了。行政机关与公众二者间信息的不对称占有,作为影响公众参与有效性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客观上呼唤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确立与建构,以实现行政机关与公众间信息占有的平衡,保障公众参与实现其预期的价值与理念。

  然而客观地说,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之前,中国确实已经出现政务公开[6]的若干规定与实践:在立法机关方面,有1988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工作规则》以及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公开的规定;在行政机关方面,1999年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9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进一步实行文明办税“八公开”的通知》,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等;在检察机关方面,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同时,200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发布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通知》,200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等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7]但是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有所区别,全国亦缺少一部统一、完整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范,有关政务公开的规定多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低且过于分散,公众参与仍然面临着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所提供的政府信息服务与支持的制度性瓶颈。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统一规范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公开条例》作为一个对公众参与现实困境与迫切需要的回应于2007年正式颁布了。

三、互联网与政府信息公开—便捷与安全的逻辑考量

  在现代网络社会中,同传统的信息传播途径相比,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传播途径,以其“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动态性和传递数据快、覆盖面广等特征”[8]逐渐成为一般民众与国家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与生活不可或缺的信息武器。与此同时,政府也在顺应着社会网络化与信息化的潮流,逐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根据最新数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网站的拥有率已经高达86.2%,96%的国务院部门、97%的省级政府、96.7%的地市级政府、87%的县级政府拥有了自己的网站”,[9]在计算机网络的巨大推动与影响下,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与政府管理活动都有了新的面貌与气象,“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已在世界各地蔚然成风。

  在过去,由于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着国家机关间的部门分割,束缚了机关间信息的共享,并容易造成信息资源设施的重复建设,于是在现实中,一些国家机关已经尝试着进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交流,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提升对公众的信息服务水平,推进跨部门合作。尤其对与公众联系密切,其行政活动对公众的权利义务影响也更为直接的行政机关而言,行政机关及它们之间推进使用互联网,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提供更多的便捷,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也慢慢成为网络信息社会的政府加强自身信息化建设的内在要求。互联网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式支撑:对属于《公开条例》第9、10、11和12条所规定的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在采用传统的政府公报、报刊、电视、广播等方式外,使用网络的方式公开该类政府信息也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更加便捷、覆盖面广且持续时间久远(只要相关网站存在且未遭破坏,相关的政府信息就会存续持久。网络社会中政府公报、报刊的辐射力逐渐减弱,电视、广播更加注重政府信息公开的即时性报道,持续性影响力不足);对属于《公开条例》第13条所规定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除电话、信件等传统方式申请外,相对人使用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也更加经济与便捷,网络为相对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多元化及便捷的选择;还有一个现实的公众参与实践中广泛存在的难题是,许多民众不知晓获取相关政府部门政府信息的具体途径,如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等,网络也为这种难题提供了便捷、有效的解决方式,现实生活中流行的“有问题百度一下”,“有问题google一下”,通过互联网中的百度或google等网络搜索网站即可方便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途径。

  然而对虚拟计算机网络潜在风险的预估与判断也在时时提醒着敏感的人们:随着网络化、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特别是政府机关网络化计算机系统的大规模建立、部门信息基础设施之间及其与国家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进一步融合与交流、公众对网络信息化依赖程度的进一步增强以及民间对政府电子政务建设的更高期待,政府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政府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于是,一个更为理性的做法似乎是:电子政务建设一方面要扩大网络化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提高透明度和开放力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另一方面又要时刻做好各种风险防范与预警工作,警惕并采取切实措施制止对各种政府计算机网络的非法入侵和恶意攻击。部分由于病毒、黑客等人为的有意识破坏,部分由于计算机操作者自身的疏忽过失以及计算机网络软件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使得病毒、黑客、国外情报系统等不法攻击有机可乘,政府计算机系统所面临的病毒、黑客等威胁将变得更加严峻和危害巨大。病毒、黑客等在破坏信息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将导致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之间的灾难性连锁反应,极大地增加造成信息基础设施瘫痪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以及导致政府计算机所保存的重要的秘密政府信息和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永久丢失与毁损的危险。病毒、黑客或者会侵入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修改政府信息,使公开的政府信息失真,从而可能会给依赖政府信息的公信力作出相关决定或决策的相对人和其他国家机关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或者会侵入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发布一些违法的不相关信息或广告,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或者直接破坏整个政府计算机网络系统,使其彻底瘫痪,根本无法运作。于是,互联网在给政府信息公开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安全的隐患与威胁,如何既能利用互联网的便捷,又能保证政府计算机网络的信息安全,依然是互联网时代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基础性课题。

四、互联网时代的公众参与—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的融合

  无论是2003年的孙志刚案件,2007年的厦门停建PX石化项目事件,还是新近发生的“躲猫猫”案等一些影响巨大且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事件,似乎都在诉说着这样一个现象:事件发生后,网络与报纸等媒介第一时间进行了热烈讨论或者报道,将事件抛向社会与公众,形塑着事件的公众影响力与知名度,然后大学的专家学者及其他公共知识分子借助这些媒介或者通过其他场合发表自己的独立意见,提供专业化的智识支持来进行配合式的呐喊,这两种力量结合在一起,便给官方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压力与舆论负担,迫使官方需要进一步审视并不断修正着自己的行为,这样便有意无意地形成了社会自下而上影响并推动国家相关的决策或制度的变革与进步。“随着互联网逐步发展,信息交流的扩展,人民的参与意识,特别是对政府的监督和诉求会越来越多。”[10]在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中,网络以其特有的虚拟性和广泛的普及性正在成为不可替代的制度进步的助推器,也给公民提供了另一种途径与国家进行非面对面式的互动,网络已经成为新兴而且影响巨大的公众参与方式,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在推动着公民社会的孕育。

  互联网作为新兴的交流沟通工具,给公众参与带来了更加多元化的方式选择,除了传统的面对面、书信式的交流外,互联网上的电子邮件、网络论坛等“中介式互动”[11]方式也成了公众参与的新兴方式,而且相对于传统方式,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参与主体的匿名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因某些原因在传统公众参与方式下不敢或不能表达的独立意见与言论,可借助虚拟网络平台反映至行政机关,给行政决策或行政决定提供更为多样化的选择空间。当然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参与主体匿名的优势同时也可能意味着是它的劣势,正是由于虚拟,正是由于匿名,也极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公众意见的不予理睬,导致相应意见的回应或反馈的缺乏,于是公众对行政参与的满心欢喜与极大热情极有可能被行政机关的冷漠与无情所亵读,网络化的公众参与也可能仅仅是一种摆设而已。因此,建立某种形式的网络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以及相应的监督制度则应该是网络化公众参与的必要制度铺垫与逻辑前奏。不管怎样,在网络化、信息化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发展潮流时,加快电子政务(或称电子政府)建设也成了网络化时代背景下政府的一项重要的公共职责。当今世界已经掀起电子政府立法的浪潮,美国、芬兰、澳大利亚、欧盟等都已经制定了统一的、专门的电子政府法,有些国家虽没有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但通过制定许多相关单行法律或者通过修改行政程序法,也为电子政务扫清法律障碍。[12]

  然而,本文在探讨互联网与公众参与时,其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分析互联网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形式以及两者之间形式意义上的联系,还试图通过首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之间的密切联系,并借助政府信息公开这一沟通媒介或者桥梁来进一步分析互联网与公众参与在更深层次意义上的微妙关系—网络提供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而政府信息公开又是保证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制度基石,于是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媒介,新兴的网络也在另一个实 质意义的层面上促进了公众参与有效性的实现。

  在中国公众参与图景的解读与分析中,已经看到了蓬勃发展的公众参与民主实践,也看到了公众参与的另一尴尬面—公众参与的虚置与形式化。作为对行政法传统模式的“传送带理论”[13]危机的一种回应以及对宪法上人民主权原则的坚守,目前“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14]行政过程更多地被视为是一个政治过程,是对各个不同利益的平衡与调和,通过各个与行政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对行政过程的有效参与,来增加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可接受性,寻求行政过程与结果的合法性支撑。如前所述,中国的多个法律文件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与行政决定过程作了明文规定的法律保障,遗憾的是“虽然在规则层面上存在多种民意表达可能性,但在现实中,信息的不对称占有,利益组织化的不均衡,程序公正的缺位,回应和规则机制的虚无,都构成真实、有效民意表达的障碍。”[15]在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尤其是和分散的未经组织化的相对人之间存在着信息占有的不对称,双方信息量不平等,何以能保证双方对最后行政决定的影响亦是平等的?特别是那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活动,相应信息的缺少即意味着话语权的丧失。在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管制团体和分散的未组织化的利益代表三者参与的行政过程中,信息同样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受管制的利益在行政决定的所有阶段都有优势,因为行政机关最终作出决定所必须依赖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来自管制团体”,[16]同时在行政机关对管制团体长期的行政管理中,它们易于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同盟,导致行政机关被管制团体所俘获,形成“管制俘获”,于是一般的、未经组织化的以及信息占有量少的公众在整个三者参与的行政过程中的“花瓶地位”不可避免。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职责过程中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个人和组织获取信息,它们是社会中最主要的信息拥有者,行政机关基于纳税人的钱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共物品,这种公共物品除法律规定必须保密外,都应向全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与政府信息的“公共性”相违背,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也难以保障。缺少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基础性支撑,公众参与的现实困境似乎是一个死胡同,始终无法绕出来。作为解决公众参与有效性现实困境的一个可行性出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建构似乎也在暗示着公众参与的春天的到来,尽管真正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性还需要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

  前已述及,互联网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便捷,既有行政机关公布相应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亦有行政相对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便捷。尽管我们或许还未充分意识到网络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潜在革命性影响,但是在网络越来越普及的今天,电子化、网络化政府信息的及时便捷的获得,弥补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传统方式的不足,给公众配备了强有力的“信息武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至少在某个具体行政决定所涉及的相关信息方面尽可能的均衡,增强了公众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机关辩论、谈判与协商的筹码,给公众参与的有效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在一定意义上,或许正是新兴的网络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价值更加现实与真实。在承认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众参与实质有效性的必要基础的前提下,网络亦使得这一制度基础更为稳固与扎实。

注释:
  [1]有关具体的政府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紧密关系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的分析。
  [2]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页。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行办发〔2010〕4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驻和有关单位: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7月28日行署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方案

  为加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现结合我地区实际,提出以下组建方案。
  一、基本思路
  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为目标,围绕地区“富民强区固边”战略目标的实施,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加快形成天然气、煤炭、电力、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维药、民族特色手工艺、特色矿业八大产业集群,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商贸流通业全面发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基本框架
  (一)组建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1、成立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隶属于和田地区国资委,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企业化运作。通过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源向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企业群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和田地区投资,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和田特色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2、开办资金的筹集方式。地区担保中心成立初期开办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地区本级注册200万元,墨玉县、皮山县、策勒县、洛浦县、于田县、和田县分别注资100万元,和田市注册150万元,民丰县注册50万元。担保中心注册资金实行开放式管理。各县市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收益进行注资,扩大注资额,增强担保能力。
  3、按照组建统一担保机构的要求,地区担保中心在各县市财政局分别设立办事机构,各县市财政局明确专人协助开展辖区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形成统一的担保网络。
  4、地区担保中心在做好担保项目的同时,做好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切实起到桥梁纽带的作用。
  (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织机构
  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理事长由地区财政局(国资委)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银监局、中行和田分行、工行和田分行、农行和田分行、建行和田分行等相关部门领导及各县市分管副县(市)长组成(具体成员另行通知)。
  理事会主要职责:
  1、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2、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3、审议批准公司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薪酬;
  4、对企业担保进行审议;
  5、完成行署安排的担保事项;
  6、重大担保事项报请行署审定。
  (三)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决策程序
  1、信用担保项目申报及初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县市中小企业的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申请由各县市办事机构及相关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初审后上报地区担保中心;重大项目贷款担保必须由地区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落实贷款担保抵押资产、反担保的处置等手续后报地区担保中心理事会研究。
  2、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根据担保中心提供的最终审核意见,安排地区担保中心项目评审部进行调查评估,然后提交理事会进行研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召开,由担保事项有关的县市领导(理事会成员)参加,以及地区担保中心聘请的各方面专家列席理事会。理事会研究确定担保事项由地区担保中心主任按照规定组织实施。
  3、各县市为所属企业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所在县市担保中心的注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担保事项,地区担保中心必须报行署研究审定。
  4、地区担保中心要定期和不定期将担保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向行署汇报。
  (四)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内设机构
  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机构首先保证主要业务的正常开展,随着业务量的扩大和加强风险防范控制,逐步设立以下机构。
  项目评审部:负责制定地区担保中心担保政策,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对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性及项目投资回报进行评估,对投资担保回收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意见。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核、签约、抵押登记手续办理、保后管理、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完善,及时向担保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风险控制情况。提出项目继续或提前终止的建议。决定重大风险项目的处理意见,决定项目代偿及追偿方案等。
  财务部:负责保费的收取,地区担保中心的财务、经营运行情况分析,编制报送财务报表,拟定地区担保中心业务发展规划,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在地区担保中心授权下负责资金的安全性运作。
  (五)县市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1、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调查、评估,协助担保中心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2、进行担保业务的市场调查和市场开拓工作,承担业务咨询,建立县市对外担保的备查台账。
  3、加强担保期间的跟踪管理。协助地区担保中心了解县市企业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定期提供年度财务报表,分析债务人履约清偿能力的变化情况。
  4、协助地区担保中心及时督促县市债务人履行合同。
  5、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况提交担保中心理事会。
  6、风险控制与责任。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及同级的财政部门应与地区担保中心签订协议,约定担保风险责任,承担所发生的贷款担保损失。
  (六)担保中心内外机制建设
  1、地区担保中心是为地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完善担保机构资本金和风险资金补偿机制。地、县市要建立财政资金补偿的长效机制,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来源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追偿债权收回资金准予留用的部分;社会捐赠资金;其他用于代偿的资金。其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为:(1)业务发生时按实际收取保费5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2)年终按不超过当年担保余额1%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计入经营成本;(3)如有税后利润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4)各县市财政每年按照一般预算收入的0.5%-1%的比例列入支出预算,做为风险准备金上缴担保中心,做为各县市相对应的风险担保基金。当风险准备金提到一定数额时,可以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担保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代偿通知书,确认被担保方当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相应的代偿资金。地区担保中心要在发生代偿后30天内报地区国资委备案。地区担保中心要加强自身风险管理,积极推行反担保制度,将中小企业自身纳入风险分担机制。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与发改委、财政局、经贸委、扶贫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企业的沟通与联系,建立企业(项目)信息库,完善企业信用档案,确定一批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企业信用评级制度。

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田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地区担保中心)的业务操作,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区担保中心隶属地区国资委,按照因地制宜、简化设置的原则,地区担保中心内设项目评审部、风险担保管理部、财务部。
  第三条 地区担保中心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地区担保中心的担保业务包括业务受理、调查评价、审查报批、手续办理及保后管理五大阶段,按照受理、审批、办理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相互监控、权责分明、风险控制的业务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区担保中心须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担保业务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地区担保中心在开办初期仅限于贷款担保,其他业务视开展情况逐步扩大。
  第六条 地区担保中心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担保业务的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项目评审部负责担保项目的受理及初审,根据企业提供具体情况出具“拟贷款通知书”和“县市担保业务审核表”并进行保前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及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项目的申请
  (一)地区担保中心将客户分为法人类客户及非法人类客户。
  (二)由项目评审部负责人进行业务接洽并负责担保项目分配。
  1、接洽内容:业务介绍、信用教育、接受申请、信息收集、了解反担保资产状况。
  2、项目分配规则:
  (1)项目评审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接洽情况,从地区担保中心员工中确定项目负责人A;
  (2)项目评审部将项目初审情况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后,由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项目负责人B;
  3、项目负责人A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1)初审合格的,记入《项目评审部担保申请登记簿》,并将全套资料及访谈情况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
  (2)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A报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确认后,及时通知担保项目申请人及风险担保管理部,适时退回全套资料;
  (3)风险担保部在接到项目负责人通知后,将初审不合格的企业信息及不合格事由录入企业资信库。该项工作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由项目负责人A、B共同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前调查及资料收集。
  (一)法人类客户提出书面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简介);
  2、申请担保的金额、期限、理由及用途;
  3、借款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行性研究报告);
  4、还款资金来源;
  5、借款拟办理银行名称;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出担保业务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家庭主要成员简况;
  3、申请担保的原因、金额、用途、期限;
  4、借款预计将产生的经济效益;
  5、还款资金来源;
  6、反担保方式(抵押或质押财产简要介绍);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资料的审核
  由项目负责人A、B负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担保项目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年检有效的各种证、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企业法人代码证、资质证、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及其他与企业经营有关的质量、信誉、信用等证照(房地产企业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简历、签字样本;
  3、财务主管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5、开户许可证、有效贷款卡及查询资料复印件;
  6、企业验资报告、有关资产证明、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所签订的重要经济合同、租赁合同及其它合同(如承包合同、购销合同等);
  8、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担保的决议、授权书;集体企业应提供职代会同意要求担保的决议;
  9、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主管部门通过的核准、备案材料;
  10、抵质押反担保资料: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证明、评估材料、投保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抵质押声明书;
  11、还款承诺可行性报告、款项使用计划、自筹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生产资金筹措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流动资金补充计划等;
  12、其他资料。
  (二)非法人类客户提供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若未婚,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担保项目申请人夫妻双方和反担保保证人有稳定工作单位的,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
  3、以保证的方式提供反担保的,须提供反担保保证承诺书。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第一项所列资料;反担保保证人为法人的,应按《法人客户保前调查通知书》要求提供资料;
  4、若用房产提供抵押反担保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未婚,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承诺书”、“非生活必需品承诺书”,有条件的一并提供抵押反担保保证人所有的第二套房产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
  由项目负责人A、B根据担保项目申请人提供的完整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法人类客户
  法人类客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担保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法人类客户申请担保业务,产品应当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要求。单位定期存单反担保质押、单位动产反担保抵押、单位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1、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续贷);
  (2)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
  (4)除国家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担保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国家无规定的,按担保中心的规定。
  2、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经营现金流量为负数;
  (2)向担保中心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
  (3)对担保中心的担保未全额清偿的;骗取、套取贷款,用借贷等行为以牟取非法收入的;
  (4)违反国家规定将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6)项目建设或生产经营未取得环保部门许可的;
  (7)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未对其清偿债务提供足额担保的;
  (8)有“偷、逃、抗、骗”税等行为的;
  (9)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二)非法人类客户
  非法人类客户一般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个人存单反担保质押、个人动产反担保质押、个人不动产反担保抵押等反担保措施,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非法人类客户向担保中心申请担保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非法人类客户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担保中心不接受其申请:
  (1)金融系统列入黑名单的;
  (2)有严重违法或危害担保中心担保信用行为的;
  (3)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关键职位的企业信用程度差、长期欠息、原贷款已形成逾期的。

第四章 保前调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业务申请,项目评审部负责人应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负责人A、B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前调查。特殊情况下,可经担保中心主任批准指定地区担保中心其他员工陪同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
  第十三条 调查内容
  项目负责人A、B独立行使调查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保前调查行为。调查内容如下:
  (一)合法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符合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抵(质)押物的规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合法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抵质押权利凭证。
  3、银行借款用途:符合银行贷款通则及相关法规规定。
  4、业务合同:符合合同基本要件,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禁止性法律规定。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卡年审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信用记录为依据。
  (二)安全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的借贷情况:以人民银行信用征询查询资料为依据;以项目负责人调查后确认的关联人(企业)的贷款记录为依据。
  3、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信用查询系统记录及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4、担保项目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财务情况:以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材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事实情况为依据。
  5、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押物、质押物和权利的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三)盈利性调查内容:
  1、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历年经营、财务情况:以近三年的财务资料及申请人提供的财务资料、项目负责人调查的相关信息做重点分析。
  2、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行业地位、市场占有率、营销战略、市场前景及发展目标: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
  3、本次担保与拟贷款银行的业务关系,主要包括担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费用的收取等;符合与拟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4、评定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测算担保业务风险度: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四)担保项目申请人以财产为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资产的核查:重点核查拟作为抵押物、质押物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申请人、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评估报告及项目负责人实地调查为依据;其它调查内容可以从简。
  第十四条 调查评价
  项目负责人A、B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做出调查评价,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评价包括:
  (一)客户评价。客户评价是指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客户的偿债能力作出全面的评价。
  (二)业务评价。业务评价是指对客户申请的该笔担保项目的风险点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
  (三)反担保评价。反担保评价是指对客户为申请担保项目而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保前调查和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负责人A将尽职调查报告提交项目评审部负责人,经其审核合格后将全部资料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复核并审查。
  项目负责人B将出具的独立意见报告书提交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
  (一)法人类客户的保前调查报告除了对公司的简要情况、股权结构、财务指标分析情况、抵押物基本情况、担保单位基本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法定代表人的文化素质及信用状况进行实事求是的说明和分析外,还必须对公司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产品的市场未来收益等进行重点分析。
  (二)非法人类客户除对抵质押物、反担保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分析外,还必须对担保申请人的文化素质、家庭成员的简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进行调查,对个人的还款来源、贷款的投向、市场的未来收益进行综合评价分析。在保前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须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担保项目审查。依据担保中心主任签署的审批意见,将担保项目上报担保中心理事会审批,并负责向项目评审部发出不予办理(复议)或办理的通知。
  第十七条 风险初审
  项目负责人将担保项目全套资料报风险担保管理部负责人,由风险审查部对项目进行风险初审,审查标准如下:
  (一)资料完整性、规范性审查
  1、申请人资料: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资料及内容。标准:资料齐全、内容清晰完整、A4纸打印或复印、加盖公章。
  2、担保人资料:业务受理模板中包含的表格及文档。标准:资料齐全、填写内容完整规范、部门签字。
  (二)资料有效性审查
  1、合法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的法人资格、法律组织形式、经营方式审查: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年检记录等证照内容为依据。
  (2)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审查:
  符合担保法第34条、第75条规定的抵(质)押物的范围;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抵押物登记机关核发的权证;合法机构开具的可质押的权利凭证;合法的质物。
  (3)银行借款用途审查:符合贷款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4)业务合同审查:符合该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
  (5)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贷款证年审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查询记录为依据。
  2、安全性内容审查:
  (1)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户情况审查:以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为依据。
  (2)担保申请人、反担保保证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资历、业绩、个人信用情况审查。
  以企业盖章或个人签字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银行个人征询系统、企业征询系统的查询记录及风险部人员调查了解的相关情况为依据。
  (3)信用等级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表1: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单位:分,万元

等级
各等级必须符合的条件

财务

分析
年度销售收入
年末资产总额
年度

利润
逾期贷款占用率
资产负债率
利息偿付率

AAA
≥90
≥1500
≥500
≥50
0
≤70%
100%

AA
≥90
≥800
≥300
≥20
0

100%

A
≥80





100%

B
≥60







C
≥60









  表2: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类别
序号
项目

(分值)
计算公式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得分

安全性
1
资产负债率15分
期末负债总额/期末有效资产总额×100%
X≤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应得分=(100%-X)/50%×15



2
逾期贷款占用率15分
期末逾期贷款余额/期末贷款余额额×100%
X=0得满分

X≥20%不得分

区间得分=(20%-X)/20%×15



周转性
3
流动比率5分
期末流动资产总额/期末流动负债总额×100%
X≥150%得满分

X≤100%不得分

区间得分=(X-100%)/50%×5



4
流动资金周转率10分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360天
X≤120天得满分

X≥360天不得分

区间得分=(360-X)/240×10



5
应收账款占用率10分
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
X≤10%得满分

X≥50%不得分

区间得分=(50%-X)/40%×10



效益性
6
全部资产利润率10分
年度利润总额/全部资产平均余额×100%
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

=X/5%×10



7
贷款利息偿付率20分
实付贷款利息/应付贷款利息×100%
X=100%满分

X≤90%不得分

区间得分=(X-90%)/10%×20



发展性
8
资本增长率10分
(期末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资产负债率≤60%或X≥5%得满分

X≤0不得分 区间得分=X/5%×10



9
经营管理能力2分
视平常掌握的情况打分




财务管理能力1分




信誉状况2分




附加
利润总额
利润第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为5分




合计(105分)






  3、盈利性内容审查: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相关指标和标准如下:

项 目
评分标准
计算

结果
标准

偿债能力分析
营运资本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正值

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145%

速动比率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

0、95

盈利能力分析
销售利润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销售收入×100%

8%

资产报酬率
(税后利润+利息费用/资产平均总额×100%

10%

负债能力分析


净资产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正值

可用资本
净资产+长期负债



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净资产



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
流动负债/净资产



负债资产率
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5-65

负债对股东权益比率
股东权益/负债总额



银行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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