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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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8]39号





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财政局关于《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
(昌吉州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有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有偿转让、出售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要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坐支。
第八条 缴入专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购置、维护。
第九条 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各项事业的发展,单位需购置或维护资产所需资金时需向政府提出申请,报经政府批准后, 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计划和用途给予安排,结余资金由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使资金用到实处,真正做到合理配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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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指导意见

国农办[2008]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完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保证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决定2009年对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分别实行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另行发文)扶持政策。现就财政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发展现代农业,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

  二、扶持范围和重点

  扶持范围: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扶持重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设施种植和设施养殖项目;与项目区农民主要农副产品生产、购销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设施改扩建项目。

  三、扶持对象

  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四、立项条件

  (一)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

  ——项目用地手续合法、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2.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

  ——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

  ——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

  ——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

  ——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

  ——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土地出让手续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

  ——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

  ——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 龙头企业

  ——2006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业绩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2007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且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倍;

  ——2007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财务规范、管理严格,资产优良,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与农民以订单、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2.合作社

  —— 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作社通过社员以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等形式入股,成为经济实体;

  ——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产权明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独立核算,盈余返还。

  ——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农民自发组织;

  ——农民社员80户以上、且至少占社员总数的90%。

  (三)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

  2.法人代表的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五、投资规模和使用范围

  (一)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全部无偿,单个项目中央财政年度补贴资金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不低于50万元(合作社不低于30万元)。

  以省为单位,年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原则上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超过100万元(含)的重点项目,其它用于一般项目。

  (二)地方财政应按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并原则上实行无偿补贴。

  (三)财政补贴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资的40%。

  (四)财政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1.种植基地项目: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土地平整、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

  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

  财政补贴资金也可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环境评估费等前期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贴资金总额的3%。

  六、项目申报、评审和备案

  (一)项目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摘要(含电子版),向所在地农发办事机构申报项目,并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原则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

  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备案、确认文件时,应附报所有项目的项目摘要(含电子版)。

  (三)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组织的项目评估、审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项目计划

  (一)项目单位应在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的基础上,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由基层农发办事机构汇总后,逐级报至省级农发办事机构。

  (二)所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均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八、资金报账

  项目单位根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复、国家农发办备案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按批准的额度和县级报账制的要求报账。

  九、其它事宜

  (一)项目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全面、可靠,确保项目评审的客观、公正、规范;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财发[2005]68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其它要求,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2009年产业化经营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实行财政补贴的意见》(国农办[2008]168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有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做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技术[1999]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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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由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为做好干部管理和党的关系交接工作,中共中央组织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干部管理和党的关系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36号),请你们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认真负起责任,积极配合组织部门和企业干部管理部门,务于6月30日前完成交接工作。同时,积极稳妥地协助有关部门为转制院所做好工商登记注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清产核资、资产划拨等工作,保证这项改革的顺利完成。

  附件:《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干部管理和党的关系交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