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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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卫生局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各大厂矿企业卫生处(科)、市卫生防疫站:
为加强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根据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技术规范,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方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健全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保证消毒公共用具的卫生质量。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培训学习,正确掌握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行为,提高各类公共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对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消毒管理工作。
附件:包头市公共场所常用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工作,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安全,制定本消毒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餐饮业、旅店业、美容美发业、公共浴室、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
第三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将公共用具的消毒工作列入日常卫生管理,有管理制度,专人负责。
第四条 卫生监督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内公共场所公共用具的消毒监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当制定和完善公共用具消毒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常用物品消毒方面的知识,接受相关的消毒方法知识培训,严格遵守消毒制度。
第七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单独的消毒间,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以下要求配备相应的清洗消毒设备。
(一)消毒间面积:应当与公共场所规模和公共用具备品数量相适应。旅店业消毒间应分为洗涤、消毒、备品存放等功能间,面积不小于45—50m2;美容、美发业消毒间面积不少于20 m2;公共浴室消毒间面积 不小于45--50 m2;餐厅、饭馆消毒间面积10--50 m2(可依据食具用量大小设定面积);文化娱乐场所消毒间面积10--50 m2。
(二)基本清洗消毒设备:上下水、清洗池、洗手池、洗衣设备、蒸汽消毒柜、红外线消毒柜、洗涤剂、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柜、干手器、保洁柜,消毒剂、消毒剂浓度试纸,各种毛刷,计时器等。
(三)消毒室应由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应当做好公共用具清洗消毒的登记 (包括:公共用具名称、消洗时间、消毒方法、消毒时间、消毒液浓度以及操作人员姓名等)工作。清洗消毒时间应当使用计时器控制。
第八条 各类公共场所应设立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的检查管理。
第三章 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方法
第九条 旅店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卧具消毒
1、洗涤 床单、被褥、枕套等一切能洗涤的纺织品均可采用。方法为在碱性肥皂溶液65℃条件下洗涤10分钟,即可达到清洁,洗涤可在洗衣设备内进行。
2、消毒(三种方法)
⑴煮沸消毒。消毒时将物品放入锅、盆等容器内,水沸腾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型公共场所。对于不能浸泡但耐热的物品,可以采用蒸锅、蒸笼或流通蒸气消毒器进行流通蒸汽消毒。消毒时,从水沸腾到冒出蒸汽时开始计时进行20—30分钟即可。
⑶化学法消毒 采用含氯制剂溶液进行浸泡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粉精等。床上卧具消毒一般用有效氯浓度为300mg/L的消毒液,浸泡物30分钟。消毒后应及时取出用清水漂洗干净。
对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物品的消毒方法首选物理方法,在无条件开展物理消毒方法的情况下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
(二)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餐具、茶具等公共用具不论用何种消毒方法,均应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即严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一般热力消毒食具应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程序进行,而化学消毒法应按除渣、洗涤、消毒、清洗的程序进行,消毒后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洁净水清洗,以清除残留的药物。消毒后的食具应放置在专门的保洁厨或其它清洁容器中,一次存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若有污染应再进行消毒。
1、食具洗涤方法:洗是将食具上的食物残渣除去,刷则是在50℃左右碱水(即水中加一些苏打)或洗涤剂的液体中洗刷,将食具上的污物、油垢去除干净;冲则是用洁净水将食具上的碱或洗涤剂冲洗干净。
2、食具的热力消毒:常用热力消毒方法有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其中煮沸和蒸汽属于湿热消毒法;红外线属于干热消毒法。湿热消毒法常被作为食具消毒的首选方法。
⑴煮沸消毒:适用于碗、碟、筷、勺等公共用具消毒。将洗净的食具放入沸水中,当水再沸腾时持续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⑵蒸气消毒:可采用蒸气消毒柜和消毒车进行消毒。适用于大中型饮食业和集体食堂等食具用量较大的单位。在密闭的条件下,温度达到100℃时,保持1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⑶红外线消毒:使用此法消毒时,要将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灭菌后应将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炸裂。
⑶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公共用具。任何化学消毒法在消毒后,必须将食具上剩余的消毒剂用清水冲洗干净,凉干后待用。常用的消毒剂为含氯制剂,主要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一般有效氯浓度为250mg/L。将洗净的食具放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中、浸泡5分钟,即可达到消毒效果。
(三)拖鞋消毒
拖鞋必须一客一换。在消毒前必须彻底清洗。正反两面都有需要清洗干净。由于拖鞋底有凹槽、需要用木刷刷洗干净后消毒。
消毒可采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备用。
(四)脸池、浴缸、坐垫消毒
可采用洗刷、擦抹的方法进行消毒。首先用洗涤剂分别清洗洗脸池、浴盆(缸)、坐垫的污渍,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抹干、再进行消毒。要用各自的专用工具进行清洗,各自的专用工具不能混用,以免交叉污染。
1、过氧乙酸消毒:用1g/L的过氧乙酸溶液刷洗或擦拭脸池、浴缸、坐垫,进行15分钟以上即可。也可采用喷洒方式,将消毒液均匀喷在物品表面,保持10分钟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再用消毒后的干净抹布擦拭干净。
2、含氯消毒剂: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消毒剂擦拭,方法同过氧乙酸消毒法。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垃圾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条 美容美发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美发美容公共用具消毒。美发美容用具按材质不同分为:金属制品、棉毛织品、塑料制品及其它类如胡刷等。消毒时可依据其质地不同采用不同消毒方法。
1、煮沸消毒:适合于个体小型美发店。水煮沸后再煮15—30分钟即可。在煮沸时加入2%碳酸钠可防止理发工具生锈。为保证消毒效果,应注意把每件物品分别浸入冷水中,然后加热,记时应以水煮沸腾的瞬时开始,煮沸时水面至少高出物品10cm,中途不得增加新物品。
2、紫外线消毒:小型紫外线灯消毒箱可供各种理发店使用。消毒时必须将消毒用具错开放置在紫外线消毒柜内,剪刀等用具应张开刀口,照射15—30分钟,取出即可。
3、化学消毒:最常用的是浸泡与擦拭。可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方法。
⑴乙醇 用75%乙醇棉球擦拭理发和美容用具如剃刀,推剪、挡刀片、塑料梳子等各个面,作用5分钟,或将物品直接浸泡在75%乙醇溶液中,5分钟后取出自然挥干即可。
⑵氯乙定(又名洗必泰) 可用0.02%--0.5%氯乙定水溶液擦拭或浸泡,作用15分钟,可用0.1%亚硝酸钠防锈。
⑶强化戊二醛 可以杀死肝炎病毒的消毒剂。消毒时用2%水溶液做5倍稀释,将理发、美容用具浸泡在溶液中作用10分钟,取出用清水冲净即可。
(二)棉织品 包括毛巾、垫巾、围巾、罩单、顾客用衣物等,应一客一换,清洗后消毒。首选物理消毒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用有效氯含量为25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洗干净备用。
3、竹木制品 包括发卷、梳子等。消毒方法同金属制品。
4、塑料制品 包括卷发器、梳子等。消毒方法可采用紫外线消毒器,强化戊二醛浸泡,具体方法同金属制品消毒。
5、背刀布(皮带) 可用0.5%--1.0%的过氧乙酸溶液浸泡30分钟后擦拭,也可采用紫外线照射消毒。
(二)卫生洁具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消毒液擦拭。
(三)垃圾桶 垃圾要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要置于有盖的桶内,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垃圾桶的内外表面。
第十一条 公共浴室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浴盆的消毒 对浴盆消毒的简便方法是用热水充分冲洗后,用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常用含氯消毒剂为:漂白粉、漂白粉精(又称次氯酸钙)、二氯异氰酸钠(又称优氯净)等。用量及作用时间:用含氯浓度为0.1%的消毒剂擦拭,作用30分钟,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二)浴巾、浴衣、面巾和垫巾的消毒 浴巾、浴衣等必须一客一用,用后要严格消毒,面巾提倡一次性使用,更衣室、休息室的垫巾要及时更换、消毒,提倡使用一次性消毒浴衣。常用消毒方法如下。
1、煮沸消毒 一般水沸腾后再煮20—30分钟即可。
2、流通蒸汽消毒 可在流通蒸汽消毒器中进行。作用时间:当水煮沸产生蒸汽后,需作用30—60分钟即可。
3、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 消毒洗衣粉浸泡洗涤消毒的用量及作用时间按消毒洗衣粉的使用
说明书进行,然后用清水漂洗干净,干燥存于保洁柜中备用。
(三)拖鞋的消毒 常用化学消毒剂浸泡方法,简便易行、消毒效果好。常用的消毒剂如下。
1、过氧乙酸 用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20分钟,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2、漂白粉溶液 用1.0%--2.0%的漂白粉溶液浸泡30分钟。用上述方法消毒拖鞋后,必须用清水清洗干净,以减少消毒液对拖鞋的破坏及对人体皮肤的刺激。
(四)坐洗凳和垫巾的消毒 可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方法同浴盆消毒方法。
(五)修脚工具的消毒 常用方法如下:
1、用75%酒精棉球擦拭被消毒物品后,在酒精灯的火焰上通过几次即可消毒。
2、将被消毒物品放入水中煮沸15-30分钟,水中加2%的碳酸钠可防锈。
3、紫外线消毒箱消毒,将被消毒物品置于消毒箱内,照射15—30分钟即可。
(四)0.2%的碱性戊二醛浸泡可擦拭5—10分钟。
第十二条 餐饮业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熟食间及配餐间 
1、紫外线消毒 可分为直接照射法和间接照射法二种。
①直接照射法 在室内无人条件下可采用紫外线灯管悬吊式或移动式照射。安装紫外线灯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日早晚各一次。
②间接照射法 此法为室内有人的情况下可采用。用紫外线循环风消毒器即可达到消毒目的。
(二)食具消毒 常用热力消毒和化学消毒剂消毒。
1、食具的热力消毒 即湿热消毒法和干热消毒法两种。
⑴煮沸消毒 适用于碗、碟、筷、勺等的消毒。水温须达到100℃,持续10分钟即可消毒。
⑵蒸汽消毒 适用于大、中型餐厅、饭馆等食具用量大的单位,蒸汽消毒柜、消毒车为主要消毒设备。蒸汽消毒温度须保持在90℃,保持10分钟即可消毒。
⑶干热消毒法 对食具的干热消毒一般采用红外线辐射消毒。作用时间:温度控制在120℃,保温15—20分钟即可消毒。应注意,食具应洗干净后再进行消毒,灭菌过程中不得中途打开消毒箱,待温度降至40℃以下,再打开箱门,以防食具破裂。
2、食具的化学消毒法 化学消毒法适用于不具备热力消毒条件的单位,或不能使用热力消毒的食具。常用的高效消毒剂有含氯消毒剂、过氧乙酸等。
⑴含氯消毒剂 用于食具消毒的有效氯浓度应达到250mg/L,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5分钟,即可消毒。消毒后的食具用清水冲洗干净,存于保洁柜中。用于食具消毒的含氯消毒剂有漂白粉、漂白粉精片、二氯异氰尿酸钠等。
⑵过氧乙酸 用0.2%的过氧乙酸溶液于浸泡或擦拭公共用具,食具全部浸泡于溶液中作用20分钟,即可消毒。
(三)厨房其它用具的消毒
1、砧板的消毒 常用方法有三种。
⑴日光曝晒法 把砧板洗刷干净,放置在日光下曝晒1—2小时。
⑵氯制剂消毒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入含有效氯浓度为250 mg/L的氯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再用清水冲洗。
⑶紫外线灯照射 把洗刷干净的砧板放置在紫外线灯下,照射20—30分钟。
砧板菜墩应在每餐供餐结束后进行一次清洁。特别是用于熟肉制品等切割的砧板、菜墩要保证每餐使用前进行一次消毒。
2、抹布的清洁消毒 抹布每次用后,必须进行严格的清洗与消毒。其消毒方法如下:
⑴煮沸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净干净,然后放入沸水中煮沸15分钟,取出凉干,存于保洁柜中。
⑵蒸汽消毒 将清洗干净的抹布在90℃以上的蒸汽中加热10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⑶微波消毒 将抹布的油渍、污秽等清洗干净,趁湿放入微波炉的托盘上,用高火加热2—3分钟,取出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四)员工手的清洁
正确的洗手方法是:在水龙头下用水湿润双手后擦上肥皂或皂液,双手反复搓洗,最好用刷子刷指甲,用流水把泡沫冲净,然后用干手器吹干或自然风干。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冼手:
⑴加工直接入口食品前;
⑵加工时间过长、中间应洗手;
⑶处理食品原料后;
⑷上厕所后;
⑸收拾残桌后或布置新餐桌前。
第十三条 文化娱乐市场所公共用具预防性消毒
(一)饮具消毒 饮具必须一客一用一换。饮具消毒可采用煮沸消毒、蒸汽消毒、红外线消毒、化学消毒法进行。具体方法同旅店业茶具、餐具相同。
(二)纺织品消毒 座位套、扶手套等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首选物理方法,耐热耐湿的可用流通蒸汽100℃作用20—30分钟或煮沸消毒作用15—30分钟;不耐热的可用化学法消毒,0.2%--0.5%过氧乙酸溶液,有效氯含量为250 mg/L,消毒液浸泡30分钟,清洗后晾干,存于保洁柜中。
(三)员工手的消毒 一般情况下,用肥皂或抗菌洗手液和流动水进行洗手。必要时75%酒精或有效氯含量为300 mg/L的消毒液擦拭3分钟。
(四)卫生洁具消毒 每天用有效氯含量为500 mg/L的消毒液擦拭。
(五)垃圾桶消毒 垃圾桶要加盖,垃圾要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每天用有效氯含是为1000 mg/L的消毒溶液喷洒垃圾桶内外表面。
第十四条 消毒人员自我防护
(一)消毒液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配制,消毒人员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但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
1、含氯消毒剂在室温下会挥发出氯气,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使用含氯消毒剂应注意个人防护。
2、高浓度的过氧乙酸具有较强的腐蚀性和刺激性,配制时应加强个人防护。
3、戊二醛对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接触液体时,应戴乳胶手套、口罩和防护眼镜,防止溅入眼内或吸入体内。
(二)近距离(1米处)接触紫外线灯管(30W)可对皮肤、眼睛产生红斑、刺激症状。因此,不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工作,如有必要工作时,必须戴防护镜、穿防护衣。
(三)在进行清洗与消毒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与橡胶手套,避免与皮肤、粘膜直接接触,一旦接触应立即用大量水冲净。
(四)工作完毕后,脱去防护用品,立即放密封袋内,并进行手的清洗消毒。
(五)使用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及时进行清洗消毒后,存于固定的柜内。
第四章 消毒效果监测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公共用具消毒效果监测
(一)消毒剂浓度必须每日定时监测并做好记录,保证消毒效果。消毒剂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产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期限。
(二)消毒后的物品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辖区卫生防疫机构应当每季度进行生物监测,及时反馈监测结果,各类公共场所妥善保管监测结果,建立监测管理档案。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05年4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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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公告[2009]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28号


现公布《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自2009年11月16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社会监督功能,提高期货市场透明度,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现对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做出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信息公示是指期货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http://www.cfachina.org,以下简称公示平台),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基本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等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示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编、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公司网址、公司电子邮箱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成立、名称变更、改制重组和增资扩股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所在地、设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高管资格批准文号等。

(五)公司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期货从业人员的姓名、性别、职务、任职时间、从业资格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入股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址等。

(七)公司诚信记录。包括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等。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公示除以上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辟信息公示专栏,公示的信息内容不得少于在公示平台公开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公示栏中,公告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从业人员信息以及投诉、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当保证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六、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标准、流程、职责和责任追究等事项,信息公示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

七、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专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并确定专门部门办理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持续关注信息公示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公示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开。

九、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信息公示负责人、其他责任人应当对公示信息签字确认,如对公示信息持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注明意见和理由,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十、期货公司应当通过公示平台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在线填报。

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应当于2009年12月20日前填报完毕,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后,统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进行网上公示。

十一、公示信息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在线填报,更新相关内容,并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规定第二条(一)项至第(七)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期货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并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二、期货公司应当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并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

十三、期货公司填报和更新应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或者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期货公司信息公示附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表一 期货公司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


取得会员资格的期货交易所名称


注册资本
 

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
 

办公地址和邮编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公司网址
 

公司电子邮箱
 


注:1.公司名称、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按许可证内容填写。

2.金融期货业务资格类别指经纪业务资格、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暂未取得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填“无”。

3.电话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4.公司网址须填全前缀“http://”。



表二 期货公司历史情况表

时间
事件简称
事件内容(200字以内)




注:1.本表主要介绍公司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事件。

2.事件简称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成立、公司改制、名称变更、公司重组、股东增资、股东变化等。

3.事件内容介绍主要情况。



表三 期货公司分支机构情况表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所在地
许可证号
设立时间
负责人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
详细地址(邮编)
电子邮箱

 
   
 

注:1.分支机构名称、许可证号、负责人按营业部许可证内容填写。

2.所在地填写格式为“XX省(自治区)XX市(县)”,如所在地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宁波、青岛、大连和厦门的,直接填写城市名称。

3.电话填写格式为“区号+电话号码”。



表四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现任职务
高管资格批准文号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其他任职经历(与期货相关)
备注

   

注:1.本表填写对象为期货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

2.其他任职经历只填写与期货相关的任职经历,高管经历与一般从业经历分开填写。



表五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从业资格号
任职部门
职务
任现职时间(XXXX年XX月)



注:1.从业人员包括公司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人员。

2.任职部门指各分支机构或公司的各部门。



表六 期货公司股东信息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入股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办公地址
公司网址
所属行业
经济类型
备注

 

注:1.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填写,鼓励其它股东填写。

2.备注栏内填写股东股权的变化情况。

3.所属行业和经济类型按照公示平台的要求进行选择(参照国家标准)。



表七 期货公司诚信记录信息表



时间
类别
实施机关
文号
情况简介(200字以内)



注:1.类别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包括警告、罚款等。

2.填写范围是公司设立以来,被有权机关正式对外公告的文件。

3.情况简介请说明事由、涉及人员等主要内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权利义务一致性分析

大连海事大学 陈婷

合同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实现权利义务的高度统一性,合理地、科学地处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一个重要特点。某一方享有某一项权利,就意味和隐含着其他主题承担有不得侵犯这项权利。同时某一方享有一项权利,通常与其履行一定的义务为前提。合同当事方权利义务一致性规定贯穿于《公约》始终,特别是在第三章“货物销售”中,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更是体现在每一节当中。在这一章中,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一、买方权利和义务一致性规定

(一)第39条—宣告货物不符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第39条规定了买方在发现卖方交货不符情况后应在一定期间内通知方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项义务的法律后果。买方的此项通知义务亦称提出品质异议的义务,通常体现于合同中的检验和索赔条款中,要求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不能履行该项义务将使买方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他可能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因而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买方履行此项通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他认为货物与合同不符的问题严重,决定拒收货物,只有迅速通知卖方,后者才有可能在必要的时间内修理、更换货物,才能及时照管和处分被拒收的货物,减少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若买方决定收下货物行使索赔权,他也应该及时通知卖方,使后者了解不符的情况以便对不符的货物做出补救或重新检验;在通常情况下,卖方能有机会收集证据,用于因不符货物造成损失的索赔权,也要保护卖方免受来自买方的不合理的求偿权。如果买方不在合理的时间内把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二)第41、42条—买方请求卖方权利担保的权利和义务
41条和42条赋予买方要求卖方进行权利担保的权利,第43条第1款要求买方应该在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无权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要求卖方赔偿因违反权利担保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第43条第1款的规则与第39条第1款的规则相同,但是第39条第2款还规定两年时间的最长通知时限,而第39条不包括这个最长的时限。买方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人权利可以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买方在此时刻知道货物存在第三人权利应告知卖方,以防止损失扩大。

(三)第46条—买方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46条第2款对买方要求卖方要求交付替代货物权利做出了限制,只有当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交付替代货物。这是买方在行使这一项权利时必须承担的限制义务。
第46条第3款规定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货物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这项要求也必须与第39条规定的发出不符通知同时提出或在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四)第49条—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义务
第49条第1款规定了两种买方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的基本情形,第一种情况是“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约”,即违反合同的结果已经实质上剥夺了买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并且这种结果时卖方能合理预见的。第二种情况是指在卖方不交货时,买方依据第47 条规定的程序给了卖方履行的宽限期,而卖方在宽限期内仍不交货或他声明将不交货。同时第49条第2款对买方行使解约权提出了时间限制,这是买方解除合同时必须行使的义务。时间限制仅适用于卖方已经交货的情况,如果卖方未交货,公约并没有具体规定买方解除合同的时间限制。

(五)第50条—买方减低价格的权利
第50条规定了买方减价权利。买方行使减低价格权利,必须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条件,卖方交货不符。买方行使减价权的第二个条件是买方收下了货物,既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不情愿的,第三个条件是没有发生“卖方按照第37条或第48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这两条规定履行义务的情况,发生了这种情况买方也无权要求减价,这是出于买方应尽可能减轻损失和遵守诚信原则的要求考虑。

(六)第86条—买方的退货权和保全义务
第86条第1款的规则带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它适用于任何交易条件下(包括已付款的和未付款的,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买方已经收取货物,却在理应发现货物不符之后主张退货的情况,这时卖方已经不再保留单据和保留对货物的实际控制,货物在买方的控制之下,买方当然应该承担保全货物的义务。第86条第2款适用于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买方在提货前已经查验货物,了解到货物不符合同,他主张退货,而货物如何处置处于争议状态。这种情况,第86条第2款要求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提取货物,一方面可以避免压舱、压港的损失,另一方面也使货物得以妥善保管。

二、卖方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规定

(一)第34、37条—卖方交付货物和单据截止前补救不符货物和单据的权利和义务
第34条、37条授权卖方如在交货日和交付单据日截止前交付货物和单据的,可以在不迟于该日期的时间里对任何交货和单据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补救。第34、37条卖方在交货前和合同约定的交付单据日前可以采取的补救有一项重要限制,即“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二)第64条—卖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和义务
第64条规定了买方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和对该项权利的限制,第64条第1款提出了卖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的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时,“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这是卖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的典型情况,它包括买方不接收货物和不支付货款,以及延迟履行这些义务。即使在买方迟延履行他的基本义务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不利用第63条宽限期程序,直接宣布解除合同,他也不必事先表明这一意图,当然这里存在着买方迟延履行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根本违约的疑虑,应结合第25条规定的根本违约标准衡量和确定,不论如何,买方延迟履行必须达到一定的适当的期间后,卖方才可宣布解约,否则他就要承受解除不当的风险。如果是买方在卖方给予宽限期后,声明他将不履行合同,卖方亦应在买方发出声明后的一段合理时间(而不是宽限期届满时)宣布合同无效。

(三)第65条—买方不提供货物规格,卖方订明规格的权利和义务
第65条指出,在买方有义务详细说明他欲购货物的形状、尺寸或其他性状而没有按时作出说明时,卖方应享有自己订明规格的权利。但是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买方本应订明规格的日期过后,按照他所知的买方的要求(即不可以根据第65条第2款,把订明规格的细节通知买方,征求他的意见,卖方应在通知中规定一段合理时间以便买方在该段时间内订出不同的规格。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的通知后没有在该段合理时间内订出规格,卖方自己所订的规格就具有约束力。

(四)第66条—卖方转移风险的权利和义务
第66条规定卖方转移货物风险后,风险转移到买方。但是买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与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即使这种损害是在货物风险转移到买方之后发生的,买方可免除与其遭受的损害相当的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67条卖方转移货物风险的前提是卖方履行了“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即将合同特定化的义务。
第69条规定了卖方提前转移风险的权利和条件,当买方不履行其接收货物的义务时,风险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而违反合同时起转移。但是卖方必须履行将货物特定化的义务。

(五)第85条—卖方控制货物权和保全义务
第85条所指的情形是合同履行中因为买方不能及时收取货物或没有支付价款而遭受阻碍,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货物的权利。虽然,此时哪一方违约,哪一方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合同能否继续履约,尚不确定,第85条明确提出了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应承担妥善保管货物,防止货物损坏、变质的义务。

三、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致性

(一)第71条—预期违约救济的权利和义务
第71条第1款适用于双方都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以及未违约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第2款适用于当买方发生预期违约,卖方已将货物发运的特殊情况下,未违约的卖方克一行时停运权的救济方式。但是被违约方要中止履行合同“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