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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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8〕21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 东 省 人 事 厅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药学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做好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省人事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药品研制、检验、生产、经营、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的审定、阅卷,组织全省考试工作的实施和确定合格标准,具体考务工作委托省人事考试局承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库,编写考试指导用书,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场设在地级以上市。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考试。

(一)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二)药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中药学、制药)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3个科目。

第六条 参加药学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中药学,下同)及相关专业(医学、护理学、生物学、化学,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三)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4年。

第七条 参加药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8年;

(二)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药师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4年;

(三)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药师资格及相关初级资格后从事药学工作满3年;

(四)取得药学和相关专业硕士学位, 从事药学专业工作满2年。

第八条 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学历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有关从事药学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第九条 取得广东省驻店药师资格者,参加初级资格考试可免考药学专业知识。

第十条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合格者,颁发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鉴印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考前培训必须坚持考培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培训应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有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人员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服务对象利益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药学专业技术资格,收回其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药学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本办法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的药学专业(包括中药学)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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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0]33号


白山政办发[2000]3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白山市国家公务员 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市人事局制定的《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二日
白山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国家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国家公务员忠于职守,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吉发[1990]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应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随时奖励和年度奖励两种。 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般应结合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给予奖励。 对在特定环境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随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当给予嘉奖,并发给100元的奖品或奖金;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应当给予记三等功,并发给200—300元的奖品或奖金;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记二等功,并发给500—1000元的奖品或奖金;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给予记一等功,并发给1000—2000元的奖品或奖金;对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应当授予荣誉称号, 并给予晋升一级职务工资奖励,或发给2000元的奖品或奖金。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国家公务员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按照下列权限批准: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批机关在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时,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第七条 给予国家公务员奖励,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意见,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上报审批; (二)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 (三)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进行表彰。 第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国家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 国家公务员奖励证书和奖章的质地、式样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条 建立大型表彰奖励会议审批制度。 市政府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县(市)区政府和全市各系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按奖励审批权限,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每年拟召开的大型表彰奖励会议方案须在年初上报市政府人事部门。 各地各部门未经市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第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不得随意升格和重复奖励。奖励证书实行验印制。省以下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由其上级政府人事部门验印;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奖励,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验印。 在晋升职务、工资和确定离退休待遇需审核受奖励情况时,均以经过验印的奖励证书为准,其它奖励证书不作参考。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受到奖励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奖励: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获荣誉称号后,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国家公务员的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要收回其奖励证书和奖章,并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前世界存在的两种主要的世界观,一种是唯物主义,一种是唯心主义,各自都有其优点与缺点。
而唯物主义完全否定精神世界的传承的观点产生很大的社会恶果,导致社会心态的极度疯狂,下面一一述之:

唯物主义,以物质世界为唯一的真实,一切依附于物质而存在。当人作为一个物质主体活在世界上的时候,是存在的;当人死了,所依附的物质载体不存在了,就什么都没有了。意识是物质产生的,物质是意识的基础,意识是对物质的反应,当物质载体不存在,一切都将消失。

极端唯物主义必将导致彻底的唯物质主义,以及唯物质人生主义,导致极大的社会灾难。

罪一:人生无常,如果努力一生等不到收获或是没有及时将收获享受,就会导致极大的遗憾。因此就会产生如下恶果,1、人生而不平等论。认为人的智商、家庭、运气、能力是不平等的,只有少数的优秀的人士才会取得成功,得到好的收获,普通的人则平庸一生,那又何必要对别人好?所以唯物主义可能会造成少数人拼命努力,多数人懈怠苟且。

罪二:极度的物质占有与挥霍

根据唯物主义的理论,物质是精神的载体,当人死亡后物质不存在了,精神也随之消亡,所以出现了极端物质占有主义与物质使用主义。即然人死亡了就什么就没有了,那就没有必要对未来负责,管他流芳百世或遗臭万年都与我毫不相干,追求今生今世的享乐才是最实际的,因此凡事先下手为强,寡廉鲜耻,不择手段,产生极端的利已主义与极端的物质占有主义以及极端的物质使用主义,以物质使用的最大化作为人生的乐趣,大量出现的使用大排量汽车,吃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竭泽而渔式的对矿产或是对大自然无止尽的索取财富,透支下一代的物质财富,是这种思想的终极体现。这些行为是完全不考虑未来、下一代的生存与生活、自然界平衡的穷凶极恶的极端物质主义观念,将全人类社会引入崩溃的边缘。

罪三:极度的物质主义引发信任危机

当极端物质主义出现之后,一切以物质或是一般等价物:金钱作为衡量的标准,利已主义最为极端物质主义的究极体现。一切的社会生活目的都是追求物质最大化,评判人生的标准完全以物质多少作为评判的标准,人生的价值简单化,人生价值以金钱为基础价格化,精神生活极度空虚,人的行为完全不考虑对其他人及社会的影响,个人的存在突现个体的独立性而非社会性,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成为人与工具的关系,人的行为极端利已,全不利人,只要是能得到物质的行为,就敢于践踏一切道德,漠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中国大量的矿难事故,大量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正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体现,以个人、个别经济利益团体为核心,以其利益为核心,完全漠视他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在矿山的开采与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只要是对企业或是个人有利可图的事,可以完全不用考虑他人的生命或是健康,不采取安全生产措施,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致他人于极其危险的境地也再所不惜。

而这一切最终后果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人与企业之间再无信任可言,引发全社会广泛的信任危机。

罪四、极端物质主义思想引发社会崩溃。

当极端的物质利益观出现之后,一切的物质利益的分配完全不考虑社会的效果,全社会完全失去道德、人性在物质碰撞中的发挥的弹性作用。当发生社会利益冲突的时候,处于优势地位的利益集团“比如两油企业,中粮集团,华粮、中电”以其优势地位对下位的民众进行利益侵蚀,而底层民众则以死相逼,以生命或是身体作为筹码与政府的底线价值观进行博弈,至全社会以崩溃的边缘,引发极大的社会反响,社会动荡不安,民众无安全感,对政府无信心。

罪五、考试成为最终的利益分配方式

在极端的物质主义世界的,物质分配的唯一方式就是考试。人事的任免,公务员招考,大学考试,职称考试成为物质分配的究极方式。中国发展出全世界最先进的考试制度,却无法出一个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因为究极的考试方式只是为了考试而考试,对科技发展与文化进步毫无帮助。

罪六、极端物质主义者敢于践踏一切法律与道德,社会缺少基本道德底线与法律底线。

一切的社会规则与法律、法规在极端物质主义面前都是那么的苍白与无力,为了利益他们敢于践踏一切法律,变更一切规则。法律与司法无尊严可言,遵守法律不是一种荣誉,违法逃避制裁成为可以炫耀的事情,法律成为纸上的法律,事实上的潜规则到处横行,刑法成为社会法制的底线,用最残暴的刑事制裁来维护社会的基本面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