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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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9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
《林业地图图式》
《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
3.总则
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
3.1.1目的与任务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调查的任务是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别、数量与分布,客观反映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变化动态,分析与评价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提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建议。具体包括:
a.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b.完成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和辅助样地调查;
c.进行内业整理和林木种质资源具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d.提供全国和各省源调查成果;
e.建立国家、省、市、县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f.对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建议。
3.1.2作用
a.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管理方案的依据;
b.加强育种材料合理保存和利用,进行品种选育的基础和前提;
c.制定育种规划、种苗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部门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d.建立或更新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监测,评价保存效果,指导和规范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的基础;
e.向社会公布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3.2调查对象与内容
3.2.1调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林木种质资源。包括: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2)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的种质资源;
3)植物园、树木园等内的林木种质资源;
4)林木品种(包括林木良种、农家品种等);
5)古树名木;
6)引进树种、品种。
3.2.2调查内容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属种、数量和分布及群体信息、生长情况;
2)林木良种基地、试验林等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3)林木品种的分布、数量、生长情况;
4)引进树种、品种来源、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5)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区域相关的自然地理等环境因子。
3.3调查方法
采用资料查询、知情人访谈,踏查,样地调查,线路调查,单株调查等方法。
3.4调查成果
调查成果包括调查报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库。
3.5调查工作程序
调查工作执行如下程序:
1)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2)准备调查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工具、物资等;
3)培训和辅导技术人员;
4)外业调查、资料整理;
5)调查数据整理、录入绘编及图件绘编;
6)编制调查成果报告;
7)审核验收,存档。
4.调查准备
4.1组织准备
省林业主管部门成立调查领导小组,组成省级调查专家组、省级调查专业组、市县调查队、基地调查组四个层次的调查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
4.2资料准备
4.2.1基本资料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植物园、树木园、品种园的档案资料,历次林木良种公告,选优、优树收集、引种驯化以及各类子代测定林、种源实验材料、建园(场)材料等技术档案。
树木志、植物志、植物图鉴、植物检索表、地方志、植物名录、植物资源、森林资源和古树名木等资料。
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以及林业区划等相关资料。
4.2.2其他资料
气候(气候带、年及月平均气温、降水)、地理(地貌、坡向、坡位、坡度、海拔高度)、土壤(类型、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和社会经济等资料。
4.3工具准备
1)数码相机、电脑、围尺、钢卷(围)尺、皮尺(10米、50米)、土壤刀、测高器、罗盘仪、GPS、海拔仪、计算器、望远镜、生长锥等。
2)调查用表、调查用图、铅笔、粉笔或蜡笔、文具盒、工作包。
3)标本采集器械:采集桶(袋)、标本夹、高枝剪、放大镜、吸水纸、台纸、透明纸、浸制试剂等。
4)其他:药品、防护服、安全用具等。
4.4技术培训
调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技术规程和有关基础知识,统一技术要求,通过短期培训及试点,掌握外业、内业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外业工作的安全常识等。
5.外业调查
5.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5.1.1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或出版的书刊等资料,掌握该区域内野生种质资源基础信息,了解树种分布及整体概况。
5.1.2调查:
a)踏查:根据现有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确定当地需要调查的树种,利用森林资源分布图和行政区划图,按一定的线路, 了解资源分布区树种、林分的起源、组成、林龄、生长情况、地形地势、立地条件等。如调查林分不是集中分布群落,可直接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b)线路调查:
根据访问和查阅现有资料,按照调查区域的地形、地貌,树种分布范围,从山脚到山顶选择有代表性的线路,按海拔每100米划分成段,作带状标准地调查。调查时,在沿线路区分段内,用测绳量出67米的水平距,记载该段线路两侧各2.5米范围内所有乔木,有经济、药用价值的灌木,藤本,草本植物(67×5米=335平方米,约为0.5亩),并实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2中所需数据。
树种组成比例:
以上方法适用于林相整齐,林分组成基本一致的天然次生林分的调查。对林相不整齐、组成混乱的林分,可采取沿路,沿山脊和沿山沟进行路线调查,目测能见范围内各树种因子,调查结束时按实际调查数量进行汇总。
c)样方调查:
在踏查和线路调查中如发现珍稀优良乡土树种为主的集中分布群落或优良林分,可进行小标准地调查,依据群落大小标准地面积在50m2-400m2之间,长方形或正方形均可。
5.1.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1.4 调绘面积
对种质资源的分布,调绘其面积,用1/10000的地形图,对坡勾绘,计算面积。
5.2 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
5.2.1 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掌握该基地的种质资源信息。
5.2.2 单株或样株调查
按已有资料对基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率为20%;如抽查结果与已知资料不一致,必须进行每木调查,特别是每份种质资源的名称、来源、性状等一定要调查准确。
5.3.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3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
5.3.1资料查询
查询建园档案等资料,掌握该园区内的林木种质资源信息。
5.3.2单株或样株调查
按已有资料对基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率为20%;如抽查结果与已有资料不一致,必须进行每木调查,特别是每份种质资源的名称、来源、性状等一定要调查准确。
5.3.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4 林木品种(林木良种、农家品种)
5.4.1 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等资料,掌握该品种信息。
5.4.2 知情人访谈
农户、林技员、相关专家等知情人访问或座谈等形式掌握品种信息。
5.4.3 单株或样株调查
根据掌握的资料,实地调查林木品种的名称、特性、分布范围,样株调查不少于50株。
5.4.4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5古树名木
5.5.1资料查询
收集已出版的或调查整理的树木及植物资料和书籍,包括地方树木志、植物志、古树志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析整理,列出目录。
5.5.2单株或样株调查
对不认识的树种,填表时可注明暂定名,并进行拍照。调查结束后,根据拍摄的照片,由技术顾问组的专家鉴定并确定树种名称。
5.5.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6引进树种、品种
5.6.1资料查询
查询引种档案等资料,掌握该树种、品种信息。
5.6.2单株或样株调查
根据掌握的的资料,实地调查引进品种的名称、来源、树(品)种特性、分布范围,引进数量等内容,样株调查不少于50株。
5.6.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7影象和标本技术要求
5.7.1林木种质照片
拍摄对象:林相、整株和叶、花、果实等器官以及突出种质特性部位。
摄像:对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可摄像。
精度要求:
1)记录准确:种质名称、地点、拍摄者(姓名和单位)、拍摄时间;
2)采用数码相机,要求拍摄物主体突出,图像清晰,相机像素不低于500万。
5.7.2种质资源标本
无法确定的树木种类,根据收集到的标本和野外采集记录进行鉴定。应用已出版的工具书,如植物志、树木志、树木检索表或图鉴并请植物分类专家鉴定。
6.内业整理
6.1外业调查材料整理
6.1.1外业调查表整理
按本规程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核对外业工作调查的内容、范围及各种调查表,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内业不能解决的,要进行补充调查,不能随意改动外业调查数据和基本文字材料。以树种为单位,将外业调查表整理成册。统计后都应保原始记录,以便核对。
外业调查中确定的种质资源、优良乡土树种集中分布群落、优良林分分布范围,面积在图上为1cm2以上的,用求积仪计算面积;在1 cm2以下的,用方格计算面积。用求积仪计算面积要求重复三次,取最接近的两次数值的平均值。
6.1.2照片整理
数码照片必须在照片名中注明种质名称、地点、拍摄时间,同时将照片编号,与对应的外业调查表的编号相一致。
冲印照片,检查照片质量,在照片背面注明种质名称、地点、拍摄时间,同时将照片编号,附于对应的外业调查表后。
6.1.3标本整理
检查标本制作情况,妥善保存并组织鉴定。
6.1.4数据录入统计
国家林业局统一编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软件,各地按软件的要求录入数据。
以树(品)种为单位,统计出每个树(品)种种质资源的分布点、分布总面积、株(份)数、优良林分的数量和面积、优树的数量等内容。
6.3图件编绘
以树(品)种为单位绘制种质资源分布示意图。
以县为单位,用1/50000地形图绘制林木种质资源分布示意图,一式四份,国家、省、地、县各一份,其内容包括:
● 县乡村行政界,村镇、林场、主要山峰位置等;
● 水陆交通线,包括河流、公路、铁路等;
● 种质资源、优良林分或优良乡土树种集中分布群落的位置及其界线,小面积的可不依比例示意其位置。
注记:
● 优良单株或濒危树种,用注记: 或 标记到图上。
6.4调查成果
6.4.1调查报告
按照附录A的要求撰写。
6.4.2调查技术资料
1) 管理与文书资料,文件、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培训照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经济责任合同等;
2) 外业调查资料,调查簿、调查记录、外业登记表等;
3)图件资料: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图、照片;
4)上述材料、图片和文字的电子文档;
5)为清查工作准备的各类档案材料;
6)各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果材料。
7.质量管理
7.1检查监督
7.1.1小组自查
每完成一阶段工作,要对清查、样地测设等调查图、外业记录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7.1.2监督检查
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核查组,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1.3检查数量
1)省级核查:省质量核查组对辖区内各市、区、县组织核查,核查数量不少于该地区清查总量的2-3%。
2)国家级抽查:国家质量核查组对各省的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该省清查总量的2-3%。
7.1.4检查内容
调查因子正确率
①定量调查因子:各项定量调查因子,包括经纬度、坡度、海拔、树龄、树高、胸(地)径、冠幅、树种分布面积等,测量误差要求小于5%。误差允许范围之内者,以调查值为准;反之,则以检 (抽)查值为准。
②定性调查因子:各项定性调查因子定性正确,填写无误。
资料内业检查:调查表格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准确;文字资料有无错、漏;图、表、文字资料是否一致。不可随意改动外业调查的基本数据和文字资料。
7.1.5具体技术质量要求
种质鉴定正确率95%以上;
调查因子正确率95%以上;
种质信息漏登率小于5%。
7.1.6工作质量评定
清查工作质量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工作质量评定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质量评定表
质量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种质鉴定正确率 ≥95% 90-95% <90%
调查因子正确率 ≥95% 90-95% <90%
种质信息漏登率 <5% 5-10% >10%
三项评定标准中,若有一项指标属于不合格,质量等级即判定为不合格;如三项均达到合格以上,则按最低的一项标准评定。
7.2结果的处理
对外业调查(包括实测与记载)达不到调查要求的,应重新调查。
数据录入不合格,重新录入。
7.3验收
内外业检查合格、资料齐全,达到调查要求通过验收。


















附表1-1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

省份: 调查日期: 调查单位: 调查人: 编号:
目的树种:中文名 , 科 属 种
俗名: 拉丁名
照片编号:
植物种类:常绿针叶乔木 落叶针叶乔木 常绿阔叶乔木 落叶阔叶乔木 常绿灌木
落叶灌木 散生竹类 丛生竹类 藤类 其它
用 途:用材 生态 观赏 化工原料 药用 食用 其他
种质类型:野生群体 野生个体 地方品种 选育品种 遗传材料 古树名木 其他
引进品种(树种) 来源
种质归类:国家濒危树种(Ⅰ级 Ⅱ级 ) 主要造林树种 有开发利用潜力树种
我国特有树种 其他树种 (此项可多选)
调查地点: 县(市) 区(镇) 乡 村 林场
小地名(或基地、森林公园、植物园、树木园等)
调查地种群面积(公顷): 种群数量(株):1-10 11-50 51-100 101-1000 >1000
地 形:经度 纬度 海拔 坡 向 坡 位 坡度
人为活动:频繁 不频繁 土壤类型:
动物活动情况:主要动物种类 数量
目的树种分布方式:集中分布 片状分布 散生 零星分布
生长周期:结实年龄 花期 种子(果实)成熟期 采种期
病虫害情况:有 (严重 轻度 主要种类 )无
保存价值:
保存方式建议:原地保存 异地保存 设施保存

附表1-2
调查方式:踏查
样线(样带)调查 长度 m 宽度 m 调查株数 (株)目的树种所占比例
样方调查 面积 × m 调查株数 (株)目的树种所占比例
目的树种(序号) 层次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目的树种(序号) 层次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1 24
2 25
3 26
4 27
5 28
6 29
7 30
8 31
9 32
10 33
11 34
12 35
13 36
14 37
15 38
16 39
17 40
18 41
19 42
20 43
21 44
22 45
23 46
平均值
伴生树种(名称) 比例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伴生树种(名称) 比例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灌木(名称) 生长情况 草本(名称) 生长情况



附录A ××省林木种质资源报告(参考提纲)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自然条件:如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植被与野生动植物、土壤。
二、社会经济条件: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基础设施。
三、调查概况:汇总现状主要指标,以便了解总体概貌。
第二章 调查工作简介
调查用图准备、组织准备、调查技术资料、用具与文具准备、宣传发动与技术培训、室内区划与外业调查、外业辅导与质量检查验收、统计汇总与成果报告编制、成果评审验收等工作过程的起止时间、具体做法。
第三章 资源现状
一、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二、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内的种质资源。
三、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内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林木品种(包括林木良种、农家品种等)。
五、古树名木。
六、引进树种、品种。
第四章 综合分析
总体情况比较,突出优势、特色;对本省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利用潜力进行客观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建议
一、原地与异地保护总体设想。
二、重点树种种质利用计划设想。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环境因子分类标准
1、地形因子
1.1地貌 按大地形确定所在的地貌,分为极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平原几大类。
1.极高山:海拔≥5000m的山地;
2.高山:海拔为3500—4999m的山地;
3.中山:海拔为1000—3499m的山地;
4.低山:海拔<1000m山地;
5.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小于100m;
6.平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
1.2坡向:地面朝向,分为9个坡向。
1.北坡:方位角338°~360°,0°~22°;
2.东北坡:方位角 23°~ 67°;
3.东坡:方位角68°~112°;
4.东南坡:方位角113°~157°;
5.南坡:方位角158°~202°;
6.西南坡:方位角203°~247°;
7.西坡:方位角248°~292°;
8.西北坡:方位角293°~337°;
9.无坡向:坡度<5°的地段。
1.3坡位:分脊、上、中、下、谷、平地6个坡位。
1.脊部:山脉的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的最上等分部位;
3.中坡:三等分的中坡位;
4.下坡:三等分的下坡位;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若处于其他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应按山谷记载;
6.平地:处在平原和台地上的部位。
1.4坡度:Ⅰ级为平坡<5度;Ⅱ级为缓坡5-14度;Ⅲ级为斜坡15-24度;Ⅳ级为陡坡25-34度;Ⅴ级为急坡35-44度;Ⅵ级为险坡45度以上。
表1 地形因子代码表
地貌 坡向 坡位 坡度
极高山 1 北 1 脊 1 平 1
高山 2 东北 2 上 2 缓 2
中山 3 东 3 中 3 斜 3
低山 4 东南 4 下 4 陡 4
丘陵 5 南 5 谷 5 急 5
平原 6 西南 6 平地 6 险 6
西 7
西北 8
无坡向 9

2、土壤因子
2.1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代码见表2。
表2 土类名称代码表
土纲 土 类 代码 土纲 土 类 代码
铁铝土纲 砖红壤 101 半水成土纲 黑 土 161
赤红壤 102 白浆土 162
红 壤 103 潮 土 163
黄 壤 104 砂姜黑土 164
淋溶土纲 黄棕壤 111 灌淤土 165
棕 壤 112 绿洲土 166
暗棕壤 113 草甸土 167
灰黑土 114 盐碱土纲 盐 土 171
漂灰土 115 碱 土 172
半淋溶土纲 燥红土 121 岩成土纲 紫色土 181
褐 土 122 石灰土 182
塿 土 123 磷质石灰土 183
灰褐土 124 黄绵土 184
钙成土纲 黑垆土 131 风沙土 185
黑钙土 132 火山灰土 186
栗钙土 133 高山土纲 山地草甸土 191
棕钙土 134 亚高山草甸土 192
灰钙土 135 高山草甸土 193
石膏岩成土纲 灰漠土 141 亚高山草原土 194
灰棕漠土 142 高山草原土 195
棕漠土 143 亚高山漠土 196
水成土纲 沼泽土 151 高山漠土 197
水稻土 152 高山寒冻土 198
2.2土壤厚度:种质生长土壤的A+B层厚度,当有BC过渡层时,应为A+B+BC/2的厚度,厚度等级见表3。
表3 土层厚度等级表
等级 土层厚度(cm) 代码
亚热带山地丘陵、热带 亚热带高山、暖温带、温带、寒温带
厚 ≥80 ≥60 1
中 40~79 30~59 2
薄 <40 <30 3
2.3腐殖质厚度:种质生长土壤的A层厚度,当有AB层时,应为A+AB/2厚度,厚度等级见表4。
表4 腐殖质厚度等级表
等 级 腐殖质厚度(cm) 代 码
厚 ≥20 1
中 10~19 2
薄 <1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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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2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8月28日

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已废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通信管理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发展通信事业,维护通信秩序,保护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通信管理。
本条例所称通信是指邮政通信和电信通信。专用通信是指单位自行建设,专供内部使用的电信通信。
第三条 省邮电管理部门是本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管理本省通信工作。地、市、县邮电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管理本地区通信工作。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事业的领导,并按照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优先发展国家公用通信事业。
第五条 通信企业应当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方便的通信服务,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服务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检举破坏通信设施的行为。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邮电部门编制通信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
贫困地区以及乡(镇)以下农村的公用通信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扶持;农话初装费、附加费、农话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额用于农话建设。
第八条 发展通信事业,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加快通信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第九条 新建或改建开发区、居住区、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按通信发展规划设备配套建设的通信服务设施。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工程设施,应当按城市规划和通信发展规划预设通信管道。
第十条 新建或改建办公楼、居民住宅楼及有通讯需求的其他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通信技术标准在设计、施工时预埋电信管线等设施,并统一设置信报箱或收发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的通信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城市的架空通信线路,应逐步改用地下管线。
第十二条 埋设电杆和敷设地下通信管道,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线路走向合理,尽量少占或者不占耕地;因施工损坏青苗、林木的,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补偿。
除救灾、抢险等紧急情况外,通信企业需要在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等公用设施上施工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确需在建筑物、构筑物上附挂通信线路,应事先告知产权人或使用人,但不得影响其使用功能和安全;因施工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
(三)45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
(五)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五条 下列放开经营的通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由持有批准文件的经营者经营:
(一)电话信息服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
(三)电子信箱;
(四)电子数据交换(EDI);
(五)可视图文;
(六)邮电部规定实行申报批文制度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六条 下列通信业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
(二)电报、电话(含900兆赫无线移动电话);
(三)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第十七条 非邮电部门不得使用“邮电”字号设立公司、商店、工厂、服务部等。
第十八条 申请经营通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初审后报省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经批准取得经营通信业务资格的,由邮电部门提供基本中继设备和线路,经营人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费用。
未经批准,邮电部门不得提供中断设备和线路。
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应加强对经营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的监督管理。公用电话亭(点)的设备,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景观相协调。
经营公用电话和传真服务业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安装自动计费器。
第二十条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与报刊出版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质量,发挥邮政报刊发行网的主渠道作用,做好报刊发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各地应当积极发展公用通信网,适应社会通信需求。公用通信网不能满足需求的,单位可以建立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专用通信网。自建专用通信网,除军队和铁路等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应当经省邮电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专用通信网,经省邮电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临时经营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部分通信业务。
第二十三条 经营进入公用通信网的通信终端设备,应当持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或进网使用批文;使用的通信终端设备,应当贴有邮电部的进网标志。
从事销售、维修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业务的,应当经省邮电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领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机、无线寻呼机等移动通信终端设备或者盗用他人的电话号码、帐号、密码等通讯号码的行为。
禁止在通信网上私自安装电话机、传真机及其他通信终端设备。

第四章 通信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通信企业应当建立通信设施保护的责任制度,在通信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并加强检查、维护和管理,保障通信设施的安全和通信畅通。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通信线路交接箱、配线箱、信报箱、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通信设施内掷塞杂物;
(二)在电杆、拉线塔杆、天线塔杆、支架、标桩等通信设施上拴系牲畜或搭挂电力线、广播线等非通信线缆和其他物品;
(三)在距电杆、拉线塔杆、天线塔杆5米内挖沙、取土,在架空线路两侧(市区外各2.5米、市区内各1.5米范围内)以及天线区域周围2米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在埋有地下电缆、光缆两侧和市话管线边缘各1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3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垃圾,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废渣;
(五)在架空线路和地下光缆、电缆两侧(市区外各2米、市区内各0.75米范围内)植树、种竹;
(六)在设有水底电缆、光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锚、拖网、挖沙、吸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
(七)其他危及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土地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通信企业事先报备的通信设施的位置、路由等资料,按前款间距规定审批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
第二十八条 建设微波通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无线通信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电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与标准等资料。
在无线电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电波传输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下列影响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
(一)因建设需要搬迁通信设施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农田水利工程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开路、炸石、砍树、运输超高大物件以及修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广播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效能的行为。
从事上述行为影响通信安全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搬迁通信设施的,应当承担搬迁费用。
第三十条 树木因生长而影响通信线路安全,邮电部门应当通知树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时修剪;逾期未修剪的,邮电部门可以无偿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邮电部门可以砍伐危及通信线路的树木,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章 通信的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邮件优先发运和邮件安全,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相关运输单位应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统一安排装卸、存储和转运邮件的固定作业场所及方便邮电部门工作人员出入的通道。
第三十二条 执行邮政运输以及防汛、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和工作人员通过市区、桥梁、渡口、隧道、检查站及受阻路段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放行。
执行邮政运输以及防汛、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规划或有其他违章行为时,有关部门或者执勤人员应当记录后放行,待其完成任务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银行对邮电部门因办理邮政储蓄、汇兑业务需要提取的现金以及用户委托银行缴纳的通信资费,应当及时如数办理。
第三十四条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拦截、检查、扣留正在传递中的邮件、电报;不得非法开拆他人的邮件、电报或窃听他人的电话;不得
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章 通信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通信企业应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增强通信能力,加强经营管理和职工的业务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通信服务质量。
通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通信业务收费标准;
(二)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通信业务;
(三)故意延误、损毁邮件、电报的传递;
(四)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通信服务;
(五)限制或强制用户使用某种业务或通信终端设备;
(六)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刁难或勒索用户;
(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通信业务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通信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经办业务种类和资费标准,公布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对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通信企业接到用户的举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30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对已办理邮件投登记手续的用户,应当在登记之日起60日内开通邮件投递业务。
第三十八条 报刊丢失短缺的,用户可以向邮政部门或发行单位查询,邮政部门或发行单位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属邮政部门或发行单位造成的,应当补发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邮电部门办理的邮政储蓄业务,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及利息的及时支付,不得拖延或拒绝支付。邮电部门办理的汇兑业务,应当保证按时兑付,不得强行转为储蓄。
第四十条 通信企业应当根据机线条件,受理安装迁移电话和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申请。收取安装、迁移费后,应当在2个月内安装、迁移完毕。逾期的,应当自交费之日起,按规定付给用户利息,或者根据用户要求,退还交纳的安装迁移费及利息。
第四十一条 用户电话发生故障后,通信企业应当立即查原原因。属线路故障的,应在24小时内修复;属电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并尽快修复。超过10日未能修复,减半收取用户的基本月租费;超过15
日不能修复的,用户可以免缴当月的基本月租费。
通信设备进行检修或者更新,需要中断通信或者变更用户号码的,通信企业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用户。
第四十二条 用户对通信资费有异议的,通信企业应当根据用户要求,无偿提供查询并及时处理;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邮电部门或上一级邮电部门申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通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停通中继线,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可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至2000
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乱收费的,由邮电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恢复经营后,仍不改正的,取消经营资格。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专用通信网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可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赔偿用户损失,可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责令拆除,追缴通信资费,可并处5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通信阻断或通信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通信阻断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恢复费用。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邮电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可处以警告或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在本省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本省境内军队的通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