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6:21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州各单位: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八年六月十三日

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畅通完好,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国家交通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改办发〔2007〕17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出台了《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该《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双版纳州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进行。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养护的范围和责任单位是:县道由交通部门负责;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道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专用公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章 管理养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本着因地制宜,群专结合,市场化运作等多种形式对农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筹集配套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监督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六条 州交通局是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出台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有关制度、办法、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

(二)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审核并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

(三)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评定。

(四)监督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审查批复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五)指导监督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六)监管全州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七)州地方公路管理处具体指导、监督、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方案、办法,督促县(市)交通局组织实施。

(二)筹集和管理本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和水毁资金,对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等专项所需工程费不足部份给予补助。

(三)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爱路护路活动月定为一年两次,即5月和11月,由县(市)政府安排部署,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发动公路沿线群众投工投劳投料,集体养护公路和种植行道树。

(五)督促负责实施养护管理农村公路的责任单位,对所养护线路设立标志牌,注明:线路起止地点、里程、等级、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电话等。

第八条 县(市)交通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二)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计划。

(三)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考核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

(四)监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五)负责征收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九条 县(市)交通局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提出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工作。

(三)对养护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四)按有关规定进行路况质量检查,随时掌握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完好。

(五)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保护路产路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乡道、村道公路的管理养护措施,督促乡镇管理养护机构组织实施。

(二)编制乡道、村道公路的养护计划报县(市)交通部门审核。

(三)负责实施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与责任人签订管养责任书。

(四)协助县市交通局对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一条 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管理方式,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县道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市)交通局按照上级交通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乡道公路养护由乡(镇)政府安排专职养护人员或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户承包,对乡道公路进行管理养护。

村道公路养护可采取:提倡村民“一事一议”的办法管理养护村道,可包到户或出义务工的形式进行管理养护;政策允许的其它管理养护模式。

第十二条 交通、公安、城建、国土资源、林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标准进行养护工程费资金补助,即: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其中80%用于大中修,20%用于日常小修保养。州及县(市)二级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小修保养和水毁抢修工程及大中修工程配套资金。

第十四条 各县(市)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扣除合理征收成本后,全部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组织引导公路沿线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的养路、护路工作。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省级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养护工程,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根据农村公路的路况及建设情况,每年向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县(市)的公路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年报表数据。

第十八条 各县(市)交通局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向州交通局报送下一年的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州交通局在每年11月份以前批复下一年的小修保养计划,大中修工程计划由州交通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复审,最后报省交通厅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 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各县(市)交通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主要应建立下列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政领导岗位、技术负责人岗位、道路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工程师、安全管理员等职责。

(二)各项管理制度: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安全管理、雨季三查、桥梁养护管理、水毁防抢预案等制度。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六章 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四类。具体划分标准详见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

第二十三条 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沥青路、水泥路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的增收。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的实施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公路管理机构应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公路养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市)公路管理机构除做好日常养护管理外,还应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和水毁防抢工作。

第七章 管理养护内容标准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管理养护内容: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和修补其较小损坏部分,使之经常保持完好状态。其主要内容为:路基、路面的保洁,排水构造物的清淤、疏通,路基、路面及沿线设施较小损坏的修补;平整路肩,除边坡草;管理和种植行道树;巡查公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二)中修工程: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其内容主要为:整段整线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下面层,局部路面严重病害处理,桥涵,防护构造物较大损坏的维修。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其主要内容为:整段整线在原等级范围内翻修补强,重新铺装路面,在原路面上加铺4厘米以上面层,桥梁的加固、严重损坏的维修。

第二十七条 对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要加强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各县(市)交通局要对辖区内县道、乡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州交通局对辖区内县道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加强检查,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监督县(市)交通局采取措施,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第二十八条 养护质量考核标准。

县道公路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规定执行。

乡道、村道公路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做到: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通畅、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路面的坑槽。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降、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求

(一)一季度。砍边坡草、清理排水沟、采备养护材料、平整路肩、填补坑塘。

(二)二季度。清理排水沟和桥涵,做好雨季防洪排涝工作,检查桥涵安全并做好记录。

(三)三季度。随时准备抗洪抢险,准备抗洪抢险物资设备,上路巡查,排水,发现重大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妥善处理。

(四)四季度。发动群众投工投劳投料,对雨季造成的水毁路段进行修复整治,疏通排水沟及涵洞、平整路肩,填补坑塘等,对较大水毁路段,由交通部门组织人员机构抢修。

第三十条 项目较大的小修工程,即修复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按管理范围要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实行单项审批。

第八章 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部门及公共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道、乡道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由县(市)交通局路政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三条 村道公路路政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乡规民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第三十五条 除进行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和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农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永久性设施;

(二)设立集市贸易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三)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排水,烧窖,种植作物或其他有碍交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农村公路所需费用。

第三十七条 州交通局督促县(市)交通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做好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维护路产路权。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所需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用地等有关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及村委会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的绿化、美化和水土保持由州交通局指导,县(市)交通局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的目标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十一条 各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章 统计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重视统计和信息工作,应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相对固定。

第四十四条 县(市)交通局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州交通局的要求,认真做好农村公路技术状况和路况现状的调查统计,不断完善公路养护数据库,并按要求按时上报州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四十五条 县(市)交通局或县(市)公路管理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州交通局或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完成情况报表、养护质量报表及水毁报表等,州交通局汇总后报省公路局。

第十一章 质量检查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业性检查两种,综合性检查为公路养护管理的全面检查,专业性检查为单项工作检查。

第四十七条 综合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质量及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养护资金的到位及使用情况。原始资料、制度建立。管理养护检查的具体指标以《西双版纳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责任书》为准。

第四十八条 养护质量是考核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指标,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以优、良等级公路里程占养护总里程的百分比即“好路率”,作为衡量养护质量的主要指标。

第四十九条 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检查:由州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全州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并根据检查和评定结论,进行百分制打分,按相关规定核拔管理养护补助经费,请各县(市)交通部门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资料。

县道公路质量查评:每半年对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检查,并做出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乡道公路质量查评:每年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抽查。

村道公路质量查评:由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十条 各县(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检查:由县(市)交通局负责检查和评定。

县道公路质量查评:每月对县道公路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养护检查,并做出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季末将检查结果(好路率)报州交通局。

乡道公路质量查评:乡道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村道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县(市)交通局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形成完整的检查报告,同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抽查,按照与乡镇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兑现养路费。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进行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和奖惩,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落实到位。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并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邮电部科研开发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邮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通信产品的质量监督,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确保通信质量,以适应通信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司主管部通信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定邮电部开展和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通信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按规划设置、调整质检机构,组织对其审查认可。
(三)编制产品质量监督计划,下达质量检测任务。
(四)归口管理质检机构,统一组织和指导各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检测工作。
(五)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六)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仲裁。
第三条 科研、生产单位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自所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单位切实执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将科研成果、产品质量的优劣作为考核单位的一项内容,与其经济利益挂钩。

第二章 质检机构
第四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有三种类型: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部级质检中心、部委托承担指定产品质检任务的单位。
第五条 部科技司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及进网检测工作的需要,按产品类别规划、设置若干部级质检中心,也可委托有检测能力的科研单位承担指定产品的质量监督检测、设备进网检测任务;根据需要和条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申请筹建国家级产品质检中心。
第六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由科技司会同相关司、局从现有检测力量较强、条件较好的科研单位中择优确定。
质检机构设在科研单位的,其检测机构应分设,检测工作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检测机构的编制应根据检测工作量由单位内部调配。
第七条 部产品质检机构应具有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检验手段、能胜任所承担的检测任务。在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质检机构在筹建期间可承担质量监督检测、设备进网检测和生产定型鉴定检测等任务。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和审查认可申请。科技司组织对其进行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三章 质检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质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计划对通信设备、产品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测,开展监督检测工作。
(二)承担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检测、设备进网检测、产品质量认证检测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测。
(三)对报审和获奖优质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测。
(四)指导和协助科研生产单位的质量检测工作、提出改进产品质量的建议。

第四章 质检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部质检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其检测业务受部科技司的指导。
第十一条 质检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应由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熟悉本专业产品检测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质检机构每半年向部科技司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部科技司对质检机构的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质检机构及其所在单位要加强对检测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五章 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
第十五条 凡达到《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质检机构,经所在单位初审同意,可向部科技司提出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申请。
科技司接到申请书后,组织专家或指定科研单位,按《质检机构计量认证考核办法》、《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考核、审查。合格者,颁发《邮电部通信产品质检机构认可证书》和印章。
第十六条 《邮电部通信产品质检机构认可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前三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六章 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检测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测试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对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八条 质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玩忽职守、循私舞弊、不得接收受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吃请和馈赠。如有违反,应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费 用
第十九条 质检机构承担成果鉴定、新产品生产定型鉴定、设备进网、质量认证、产品评优等检测工作和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安排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测任务时,可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核算办法》向受检单位核收检验费。
第二十条 质检机构执行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科研、生产单位主管部门下达的质检任务时,不得向受检单位收费,其检测费用由下达检测任务的部门拨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5月21日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增补民族贸易县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增补民族贸易县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委发[2002]129号
吉林、贵州、新疆等省(自治区)民(宗)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沈阳、成都、西安分行,长春、贵阳、乌鲁木齐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政策,扶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增补吉林省龙井市等3县市为民族贸易县,允许吉林省珲春市等4县市境内部分乡镇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增补吉林省龙井市、和龙市和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为民族贸易县;允许吉林省珲春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塔城市、焉耆回族自治县境内距县城(市区)100公里以上、交通不便、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按民族贸易县内的乡镇对待,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具体乡镇名单如下:
珲春市:英安镇、春化镇、敬信镇、杨泡满族乡;
博乐市:阿拉山口管理区、贝林哈日莫墩乡、阿勒热托海牧场;
塔城市:也门勒乡、喀拉哈巴克乡、恰夏乡、阿不都拉乡、阿西尔达斡尔族乡;
焉耆县:包尔海乡、五号渠乡、北大渠乡、查汗采开乡。
二、上述县市(乡镇)自2003年1月1日起,享受国家有关民族贸易优惠政策。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严格把握和认真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县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国家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执行民族贸易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民族贸易县的有关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并及时进行调整。
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