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6:00:52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9]9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股东、上市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国资委

证监会

社保基金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下载:

实施办法.doc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中央关于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境内证券市场实施国有股转持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国务院和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特设机构和负责监督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股转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

第二章 转持范围、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第七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上市前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经确认的国有股东在履行转持义务前已发生股份转让的,须按其承担的转持义务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转持国有股。
第八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承担转持义务。
第九条 混合所有制的国有股东,由该类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该类国有股东应转持的权益额,履行转持义务。具体方式包括:在取得国有股东各出资人或各股东一致意见后,直接转持国有股,并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对非国有出资人给予相应补偿;或者由该国有股东的国有出资人以分红或自有资金一次或分次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条 对符合直接转持股份条件,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需要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允许国有股东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中央金库情况下,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分红或自有资金等方式履行转持义务。

第三章 转持程序
第十一条 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现有资料对转持公司中的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进行初步核定,并由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社保基金会将上市公司名称、国有股东名称及应转持股份数量等内容向社会联合公告。应转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冻结。
2、国有股东对转持公告如有疑义,应在公告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反馈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重新核定。
3、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下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社保基金会。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
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应及时足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凭一般缴款书(复印件)到中国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解冻手续。
4、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程序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应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转持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国有股东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和转持股份数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后,出具国有股转持批复,并抄送社保基金会和中国结算公司。国有股转持批复应要求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会作出转持承诺,并载明各国有股东转持股份数量或上缴资金数量等内容。该批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必备文件。
2、对于以转持股份形式履行转持义务的,中国结算公司在收到国有股转持批复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各国有股东应转持股份,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对于以上缴资金方式履行转持义务的,国有股东须按国有股转持批复的要求,及时足额就地上缴到中央金库。
3、国有股东在国有股转持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转持股份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转持义务情况以及一般缴款书(复印件)等有关文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和社保基金会。

第四章 转持股份的管理和处置
第十三条 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对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至本办法颁布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转持的股份,社保基金会在承继原国有股东的法定和自愿承诺禁售期基础上,再将禁售期延长三年。
第十四条 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后,享有转持股份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股转持给社保基金会和资金上缴中央金库后,相关国有单位核减国有权益,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并做好相应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对于转持股份,社保基金以发行价入账,并纳入基金总资产统一核算。对国有股东替代转持上缴中央金库的资金,财政部应及时拨入社保基金账户。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对转持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实施监管。财政部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定期对社保基金会转持国有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社保基金会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接收转持股份,按本办法转持国有股以及转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账户之间转账,免征过户费。
第十八条 国有股转持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项,由相关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境外上市公司减转持工作仍按现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广东省人大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粤常备[2000]12号


(省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备案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将本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及审议该法规时的审议报告、乳源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该法规的公告和法规正式文本及提请审议时的说明一并上报备案。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乳源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浮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批准,现予以公布,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的决议;
2、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批准的《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决定批准这个办法。由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定的意见对法规文本修改后公布施行。

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议定的意见
1、将法规名称修改为《乳源瑶族自治县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2、将第十条修改为:
"第一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双方是农业人口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第三条 少数民族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本规定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地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3、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县过去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4、删去办法的其他条款。


2000年5月26日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印发《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环办[2001]18号
2001-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了指导和规范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我局制定了《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一年三月二日


抄送: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1. 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 现状分析与评价

2.1 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3.1 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就

2. 3.2 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植被退化状况: 草地、森林的退化状况。

土地退化状况: 水土流失、沙漠化、盐渍化等。

水生态失衡状况:江河断流、洪涝、湖泊萎缩、地下水位下降等。

污染状况: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生物多样性破坏状况:物种减少、退化等。

2. 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对社会的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对环境的影响

2.4 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 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土地资源的可开发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承载能力的分析,如在保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可承载的人口和经济规模等。

水资源的可利用量及其对人口和经济的支持能力的分析。

草场载畜量分析,为限牧措施提供依据。

森林资源的可采伐利用量、可再生能力的分析,为森林利用方式与利用量的确定提供依据。

2.4.2 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自然因素

经济因素

社会因素

政策因素

3. 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规划的指导思想

遵循《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各项原则,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走生态经济型发展道路为中心,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环境功能为目标,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统一规划,加强法制,严格监管,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是通过分析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和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二者相互作用的规律,依据生态学和生态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实现目标所要采取的措施。规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3.2.1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是为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退化地区实施抢救性保护。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这些地区的生态保护,防止生态环境继续退化。同时,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尽快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3.2.2生态保护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通过调整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产业结构,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以达到保护生态功能的目的。

3.2.3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规划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地区的重点生态问题,实现重点突破。同时,应当统筹兼顾,点面结合,分步实施。

3.2.4因地制宜,坚持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结合的原则。

规划要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在经济、技术上可行。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规划工作应在现状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生态功能保护区总体目标、主要建设领域和主要建设任务,并做好规划的论证、批准工作。

规划的程序如图1所示:



图1 规划程序图


4. 规划目标的制定

规划目标的制定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是规划的关键环节。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遏制生态功能退化的趋势,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制定规划目标时要与《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目标相一致,要与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相结合,并将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经济、技术上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在时间上应分为近期(2005年)、中期(2010年)和远期(2015年)三个阶段目标。

4.1 经济发展目标

确保区内人民群众的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逐步得到提高;调整产业结构,改变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4.2 社会发展目标

区内人口密度合理,文化素质得到提高,生态环境意识明显增强。

4.3 生态环境目标

退化的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与重建,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

5.1 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能力建设。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按照自然特点、环境现状、社会发展需要和保护与恢复生态功能的要求,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划定不同的生态功能区,制定各分区的生态保护目标和措施。

5.1.3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

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停止一切导致生态功能继续退化的开发利用活动和其他人为破坏活动;停止一切产生严重环境污染的工程建设项目;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开展资源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

5.1.4 调整产业结构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寻求替代产业,改变区内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生态经济。

5.1.5 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对区内退化的生态功能,采取适当的生物和工程措施,恢复和重建退化的生态功能。

5.1.6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生态保护技术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技术的研究,开展生态监测,及时掌握生态环境状况和变化趋势。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采取退耕退牧还草(林)、草地封育、发展生态牧业、适当移民等措施,解决超载过牧,粗放耕作等引起的草地退化与沙化,提高江河源头区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的功能。

5.2.2 江河洪水调蓄区

采取退耕还湖还沼还草、移民、调整农林牧渔产业结构等措施,解决人水争地、湖泊萎缩、湿地破坏、洪水调蓄功能下降等问题,尽快遏制湿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5.2.3 重要水源涵养区

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加强封山封滩育林育草等措施,加强水源涵养区林草植被的保护与恢复,提高水源涵养功能。

5.2.4 防风固沙区

采取退耕还林还草、围栏封育、发展可替代能源等措施,解决风沙区燃料、饲料短缺问题,恢复林草植被,遏制沙化土地的扩展,减轻沙尘暴危害。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 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包括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的环境容量进行分析、预测。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生态环境管理政策、资源利用政策、产业政策、生态补偿政策、管理制度等。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 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

地方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由生态功能保护区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论证,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同意后,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附:

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编写提纲

1.总则

1.1 任务的由来

1.2 必要性和意义

1.3 规划编制的依据

2.现状分析与评价

2.1自然地理状况

2.2 经济、社会状况

2.3 生态环境现状评价

2. 3.1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成就

2.3.2生态环境退化状况及其原因分析

2.3.3 生态环境退化的影响

2. 4经济、社会和环境综合分析

2.4.1生态环境承载力分析

2.4.2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限制因素分析

3.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1 规划的指导思想

3.2 规划的基本原则

3.3 规划的技术路线

4.规划目标的确定

4. 1经济发展目标

4.2 社会发展目标

4. 3生态环境目标

5. 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主要任务

5. 1主要任务

5.1.1建立管理机构

5.1.2划定生态功能区

5.1.3加强资源开发的环境管理

5.1.4调整产业结构

5.1.5开展生态恢复与重建

5.1.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与监测

5.2 分区措施

5.2.1江河源头区

5.2.2江河洪水调蓄区

5.2.3重要水源涵养区

5.2.4防风固沙区

6. 效益分析及经济、技术的可行性评估

6.1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项目及资金安排

6.2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的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分析

6.3经济、技术可行性评估

7. 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7.1 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7.2 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

7.3 管理措施

7.4 资金筹措

7.5 监测与科学研究计划

7.6 宣传教育及培训计划

8.规划的编制、论证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