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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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业经2008年12月24日十届7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李汝求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优先投资于人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提供必要的政府津贴,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政府津贴的扶助政策。
  第三条 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前,本人或配偶有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津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了《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妇女,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办理了本次怀孕的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孕产妇住院分娩,每例发放政府津贴1500元。
  第五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财政承担60%,县、区财政承担40%。
  第六条 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下年度的津贴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并于8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
  第七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市、县(区)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应于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到县、区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专户。由各县、区财政部门划拨给镇(乡、街道)结算中心。镇(乡、街道)结算中心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发放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
  第八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津贴对象,怀孕3个月后由孕产妇本人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孕检证明(或孕产妇系统管理保健手册)及《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证》),免冠(1寸)近照5张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一式3份的《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九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后,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后由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或主任和村(居)计生专干、镇(乡、街道)包干干部签名,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人口计生办”)。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社会事务办(街政办)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加具意见,并由镇(乡、街道)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分管民政工作领导、人口计生办主任、社会事务办(街政办)主任分别签名,于每月20日前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的《申请表》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三)张榜公布。村(居)委会送镇(乡、街道)审核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特殊情况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重新公布的,可延长10日。
  (四)确认。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家庭名单,每月对镇(乡、街道)已审核的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并汇总各镇(乡、街道)上报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申请表》和《登记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人口计生办将对象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五)发放《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政府津贴证》(以下简称《政府津贴证》)和《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领取凭证》(以下简称《领取凭证》)。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确认后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发放《政府津贴证》、《领取凭证》。
  《政府津贴证》由惠州市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免费发放,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拨付;《领取凭证》由市人口计生部门统一样式,各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领取凭证》为预产期后4个月内有效,过期无效。
  第十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发放。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应在产后3个月内,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领取凭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到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办理政府津贴金申领手续,由镇(乡、街道)结算中心发放政府津贴金,并收回《领取凭证》存档。发放时应填写《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发放表》。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开展对辖区户籍人口中计划生育低保家庭政府津贴对象的调查摸底,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政府津贴对象及其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
  (五)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发放《政府津贴证》和《领取凭证》。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审核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的对象资格;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政府津贴对象签发《政府津贴证》和《领取凭证》,建立相关信息档案;
  (四)建立《惠州市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分为半年和全年报表。半年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3月31日情况,年终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并将半年报表和年终报表分别于4月25日前和10月25日前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对象资格;
  (三)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对所属镇(乡、街道)上报的《统计表》进行审核后,在每年4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将《统计表》一式3份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每月将确认的政府津贴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在每年6月底前应组织对下年度的政府津贴对象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政府津贴计划,并在8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市人口计生部门。市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各县、区调查摸底结果,制定全市政府津贴计划,并在10月底前报送市财政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政府津贴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政府津贴对象是否属低保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
  (二)及时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低保家庭名单、数据并接受咨询。
  第十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下拨至各县、区财政部门专户;
  (三)县、区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及时下拨到镇(乡、街道)结算中心;
  (四)对年终《统计表》进行审核。根据年初下拨计划与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严禁市、县(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和申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中弄虚作假。对不符合条件而骗取政府津贴的,一经发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政府津贴资格,收回政府津贴,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手续:
  (一)未填写《申请表》的;
  (二)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对本次怀孕办理一孩登记或二孩审批的;
  (四)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象的。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如有发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领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应在接到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不依时办理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符合政府津贴条件对象申请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手续和领取政府津贴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违反规定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政府津贴对象可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察、财政、人口计生、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审计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低保家庭孕产妇住院分娩政府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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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2004)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通知


2004-04-29

教基〔2001〕2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经国务院同意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我部决定从2001年秋季起进行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现将供实验区使用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验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课程实施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对实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我部基础教育司。

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课程

  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 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经验不断丰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六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 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增设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发展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强课程对地方、学校、学生的适应性,鼓励各地发挥创造性,办出有特色的学校。

  在达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农村普通中学试行“绿色证书”教育,形成有农村特点的学校课程结构。城市普通中学也要逐步开设职业技术课程。

  三、课程设置

表一:义务教育课程设置表(略)


  四、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有关说明

  表一为义务教育阶段一至九年级的课程设置,表二为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周课时数、学年总课时数、九年总课时数和各门课程课时比例,每门课的课时比例有一定弹性幅度。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共占总课时的16~20%。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课程计划;学年课时总数和周课时数应控制在国家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教育部关于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指导意见,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管理与开发的具体要求,报教育部备案。民族学校、复式教学点、简易小学等学校的课程设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自主决定。

  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学校传统活动、文化节、运动会、远足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初中最后一年的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增加2周)。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

  晨会、班队会、科技文体活动等,由学校自主安排。

  综合实践活动是国家规定的必修课,其具体内容由地方和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自主开发或选用。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可与地方、学校自主使用的课时结合在一起使用,可以分散安排,也可以集中安排。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各门课程普遍增加了实践活动。学校在做学年教学安排时,应根据活动的性质和内容,统筹合理安排。

 初中阶段的学校在选择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时,若选择科学、历史、地理,可相应减少自然地理的内容;若选择历史与社会、生物、物理、化学,则应参照相关课程标准安排自然地理的内容。

  各门课程均应结合本学科特点,有机地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环境、健康、国防、安全等教育也应渗透在相应课程中进行。

  一至六年级设体育课,七至九年级设体育与健康课,均应贯彻“健康第一”的原则。七至九年级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中要求的健康知识,应在学生进行相关体育活动时,使学生了解,但不得组织笔试。

  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起始年级一般为三年级。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工作目标和步骤。

  初中阶段开设外语课程的语种,可在英语、日语、俄语等语种中任选一种。外国语学校或其他有条件的学校可开设第二外语。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外语课程的设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体改办、中央编办

(二○○一年十月九日)

  按照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
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深化行政管理体
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
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程度不同地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这个问题并未完全解决。最近国务院党组决定把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作为
贯彻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减少行政审批。少管微观,多管宏观,少抓事前的行政审批,多抓事后的监督检
查,切实加强监督和落实。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需要审批的项目应规定清楚,公
开透明,不需要审批的坚决不去审批。逐步建立、完善价格和市场机制,而不是
单靠行政手段去解决。根据国务院上述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
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
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
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
勤政建设。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
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
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
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2001年,以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突出抓好国务
院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落实。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部门也要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直接涉及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
行政审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程序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审
批。鉴于目前有关立法还不够完善,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和
要求设定行政审批,并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
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有
利于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
通过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
应当通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事项,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
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也应当取消。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简化程序,
减少环节,加强并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
口”对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应当由国务院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
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提高工
作效率,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四)责任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
批权时,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
施有效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审
批甚至越权审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
者监督不力、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
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
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
的依据。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依法加强对被许可
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程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步骤
  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各部门按照统一要求,对
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填报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并依据上述原
则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其中,各部
门根据国务院以往的决定、命令和要求设定的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也要取消;需
要保留的,必须报国务院备案。各部门内设机构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一律取
消;个别确需保留的,要以部门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研究确定行政审批项目处理意见。由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进
行审核,并负责与各部门协商。对协商不一致的行政审批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取消和保
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拟定有关规定,报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国务院总理办公
会议审议,经批准后以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制定监督制约措施。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
布监督制约的具体措施,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
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已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初步清
理和处理的,要认真回顾和分析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针
对薄弱环节,采取改进措施。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
切实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的处理工作。如存在该清理的未作清理、应取消的没
有取消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正在进行清理和处理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加强
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把关。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要尽快作出部署,抓紧组织实
施。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
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务必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行政
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
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监察、
法制、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
能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要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地区在审批项目处理工作中,要注意与国务
院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国务院已经明确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要作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须取消;需要保留的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下
放给地方审批的,要继续实行,并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依
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设定的审批项目,地方政府可以提出取消或者其他
处理的建议,但不能自行宣布处理意见。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既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
又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减和调整
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保留的
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后续监管措施,避免管理脱
节。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将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工作结合
起来,互相促进。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的监督检查,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
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不得对
决定取消的项目搞变相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
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在2001年底对各地区、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的情况(包括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经作出处理的审批项目是否落
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等)有重点地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