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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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发〔2008〕8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发至街道办事处)
本溪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原则;
(二)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
(三)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保原则;
(四)坚持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六)坚持统筹协调、合理衔接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居民医保政策、办法,做好组织实施监督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保的日常工作。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要在各街道办事处、社区设立居民医保服务平台,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经办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参保居民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所需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学校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身份认定、基本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就诊证(卡)发放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和基金监管等工作,并确保必要的办公经费(含经办费用)。
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身份确认,协助组织参保,做好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和居民医保制度衔接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身份确认,协助做好组织参保工作。
发改委负责将居民医保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居民医保基本建设项目。
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四条居民医保实行市、县分级统筹,分别管理,市、县(区)财政分别补助。
    第二章 覆盖范围
第五条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的下列各类人员属于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一)本市范围内的城镇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因企业确有特殊困难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重度残疾人;
(四)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缴费标准
第六条居民医保基金来源:
(一)参保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基金利息收入;
(五)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15元,财政补助65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50元。
(二)18周岁至60周岁以下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255元,财政补助4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85元,财政补助210元。属于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70元,财政补助125元。
(三)6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95元,其中个人缴纳195元,财政补助100元。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的,个人缴纳55元,财政补助240元。属于低保边缘对象的,个人缴纳125元,财政补助170元。
第八条由县(区)财政供给经费学校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其他城镇居民按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按60%、40%比例承担。
第九条参加居民医保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所缴纳的保险费,政府不予补助,缴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参保与缴费
第十条在校学生按学年度参保,每年9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统一申报登记;其他城镇居民按自然年度参保,每月20日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进行统一申报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同一家庭成员参保时必须同时全部参保。
年龄计算截止参保缴费当年的12月31日。
参保居民只能以一种身份参保,身份确认以参保登记之日为准,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参保身份不予变更。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及时缴纳到经办机构;其他参保居民到指定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居民医保按年度实行预缴费制,参保居民必须一次性缴纳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连续足额缴费的,视为中断参保,续保时必须补齐断保期间的欠费,所补缴的欠费由个人承担,不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自行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其享受的税收鼓励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市财政全额补助的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登记确认,经办机构审核,报送市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在校学生、其他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需经学校、社区登记确认,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办机构复核,分别报送市、县(区)财政部门核准。
市、县(区)财政部门必须将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划入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他城镇居民自参保缴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重新缴费的,从补足欠费当月起满三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参保居民享受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一)市内定点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500元。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降低10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起付标准为400元/年。
(三)转市外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不予降低。
(四)基金年度累计支付最高限额为3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补充保险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一)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7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65%、三级甲等医院6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6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60%。
(二)其他参保居民:
1.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的:一级医院60%、二级及三级乙等医院55%、三级甲等医院50%;
2.在本市定点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50%;
3.转市外医院住院的50%。
第二十条在市内医院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急救医疗费,基金按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因急诊在市外医院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基金按转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规定给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连续缴费年限每满1年,基金支付比例相应提高1%,最高支付比例70%。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视同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居民要求退保的,已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2007〕172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跨自然年度住院的参保患者,按出院时所在年度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选择在住院当年的12月31日结清医疗费用,可不办理出院手续,次年按重新住院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办理相应的转诊手续,遵守转诊规定,转诊权限仅限于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和专科医院。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所发生的医疗费,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三)与转诊治疗内容不相符;
(四)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
(五)打架斗殴、醉酒、吸毒及其他因本人违法犯罪所致伤病;
(六)交通肇事、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有明确赔偿责任者;
(七)流产、生育、计划生育;
(八)其他违反居民医保规定。
第二十六条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准入制度,参照《本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执行。门诊特殊病种为:
(一)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
(二)癌症(晚期);
(三)糖尿病(具有并发症);
(四)尿毒症;
(五)结核病(活动性);
(六)精神病;
(七)肝、肾、骨髓等组织器官移植术后;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愿意承担我市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服务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确定;经办机构就有关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结算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按协议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和诊疗操作规程,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居民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协议,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居民医保的内部管理工作。
    第七章 医疗费用结算
第三十条参保患者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
(一)参保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诊疗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只承担个人自付部分;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
(二)因转市外、急诊等原因未在定点医院就诊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付,持相关手续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上月参保患者在本院诊疗所发生的医疗费,上报给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后,应由基金支付部分,按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经办机构事业经费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三十四条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居民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城镇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等参加的居民医保基金监督组织,定期督查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对居民医保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及居民医保待遇等相关政策。
第三十八条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居民医保工作。
第三十九条因突发性疾病、流行性疾病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急、危、重病人剧增,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向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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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一月五日


常德市城镇蔬菜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基地及新菜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城镇蔬菜基地(以下称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蔬菜基地规划、建设、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蔬菜基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蔬菜基地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蔬菜基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建设、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与使用。

(四)负责菜地监察、查处违反菜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财政、国土、城建、规划、环境、粮食、水利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蔬菜基地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城建规划和国土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凡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蔬菜基地和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已明确的重点菜地均属重点保护区,其它蔬菜基地为一般保护区。

第五条 严格控制征用蔬菜基地。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的,用地单位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用地单位征用蔬菜基地的,在规划选址时应征求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征求意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审核;在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向当地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地。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土地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第六条 征用市城区范围内菜地的,应当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其它县(市)范围内城镇菜地的,应向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纳新菜地的开发建设基金标准:凡征用市城区范围内(含武陵区、德山开发区、柳叶湖开发区、武陵镇)一般保护区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5万元;征用津市市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1万元;征用其它区、县建制镇蔬菜基地的,每亩缴纳0.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蔬菜基地的,应在执行上述标准后,加收50%。

第七条 乡镇、村非居民住宅建设使用菜地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征求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规定补足面积;未补足部分应减半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八条 征用菜地面积计算应包括:菜地及其沟渠、路及附属设施占地。

第九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专项用于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

第十条 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必须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减、免缴。

第十一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

第十三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征收情况表。财政部门应当将资金缴入国库。

第十四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下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收入进度及使用计划,及时办理拨款手续。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使用单位应编制上年度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及其使用计划的编制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批准缓缴、减缴、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可以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挪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郊未纳入蔬菜基地管理的菜地和水芹菜、藕、芋头、茭白等水生菜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本范围表是为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时制度而制定的。
(二)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下,毒物对人的神经、血液、内脏有比较严重损害的作业。其范围,系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的,主要包括:(1)常年直接从事剧毒或高毒的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生产作业。(2)常年直接从事苯的氨基、硝基、
卤代衍生物等苯系染料中间体生产作业。(3)常年直接接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氯丁二烯、氯甲醚、四氯乙烯、丙烯腈、二硫化碳等毒物的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生产作业。(4)常年直接接触铅、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和粉尘的化工生产作业。
(三)根据上述标准,本表所列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按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表中只列入多数岗位属于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产品;对于只有少数岗位危害严重的产品,不予列入。
(四)化工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各企业的工艺、布局、岗位设置、劳动条件不尽相同,在执行本表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产品的具体作业范围作适当调整。凡企业的工艺、装备条件比较好,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不应再作为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处
理。企业目前贯彻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暂按一般有毒有害作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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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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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敌畏 ┃碱解法 ┃ 水溶液配制、碱解、脱苯、混配、┃敌百虫、敌敌畏 ┃ ┃
┃ ┃ ┃ ┃包装 ┃ ┃ ┃
┃ 2 ┃对硫酸 ┃三甲胺法 ┃ 打浆、合成、水洗、脱溶剂、混 ┃对硝基酚钠、氯化物、对┃ ┃
┃ ┃ ┃ ┃配、包装 ┃硫酸 ┃ ┃
┃ 3 ┃甲基对硫磷 ┃合成法 ┃ 三氯硫磷、氯化、合成、包装 ┃甲基对硫磷 ┃ ┃
┃ 4 ┃辛硫酸 ┃乙酯液碱法 ┃ 备料、苯乙腈制造、酯化、肟化、┃苯乙腈、氯化物 ┃ ┃
┃ ┃ ┃ ┃合成、水洗 ┃ ┃ ┃
┃ 5 ┃甲拌磷 ┃甲醛法 ┃ 备料、硫化物制备、乙硫醇制备、┃甲拌磷 ┃ ┃
┃ ┃ ┃ ┃缩合、混配、包装 ┃ ┃ ┃
┃ 6 ┃三硫酸 ┃合成法 ┃ 氯甲基对氯硫醚制备、硫化物制 ┃三硫磷、硫化物 ┃ ┃
┃ ┃ ┃ ┃备、合成、混配 ┃ ┃ ┃
┃ 7 ┃磷胺 ┃一步法 ┃ 三苯酯、三甲酯制备、酯交换、 ┃磷胺 ┃ ┃
┃ ┃ ┃ ┃氯化、缩合、回收 ┃ ┃ ┃
┃ 8 ┃久效磷 ┃一步法 ┃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脱 ┃久效磷 ┃ ┃
┃ ┃ ┃ ┃溶、包装 ┃ ┃ ┃
┃ 9 ┃甲胺磷 ┃合成法 ┃ 备料、合成、脱溶剂、混配、包装┃甲胺磷 ┃ ┃
┃ 10 ┃保棉丰 ┃氧化法 ┃ 备料、氧化、分液、混配、包装 ┃甲拌磷、保棉丰 ┃ ┃
┃ 11 ┃异丙磷 ┃合成法 ┃ 合成 ┃异丙磷、硫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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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
┃ 12 ┃苏化203 ┃硫化物法 ┃ 合成、硫化物制备、氯化、混配、┃硫化物、苏化203 ┃ ┃
┃ ┃ ┃ ┃包装 ┃ ┃ ┃
┃ 13 ┃有机磷农药中┃合成法 ┃ 备料、五硫化二磷制造、合成、 ┃硫化物 ┃ ┃
┃ ┃间体一硫化物┃ ┃水提取、回收 ┃ ┃ ┃
┃ 14 ┃六六六 ┃苯光氯气法 ┃ 合成、蒸馏、包装、提纯 ┃六六六 ┃(含高丙体)┃
┃ 15 ┃滴滴涕 ┃缩合法 ┃ 缩合、洗涤、蒸馏、包装、粉剂加┃氯化苯 ┃ ┃
┃ ┃ ┃ ┃工、乳剂加工 ┃ ┃ ┃
┃ 16 ┃五氯酚及五氯┃六氯苯加压水┃ 溶液、过滤、洗涤、水解、蒸馏、┃六氯苯、五氯酚钠 ┃ ┃
┃ ┃酚钠 ┃解法 ┃酸化、包装 ┃ ┃ ┃
┃ 17 ┃三氯杀螨砜 ┃氯磺化缩合法┃ 氯磺化、缩合、出料、包装 ┃三氯苯、三氯杀螨砜 ┃ ┃
┃ 18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 成盐、缩合、氯化、后处理、包装┃杀虫脒、邻甲苯胺 ┃ ┃
┃ 19 ┃磷化铝 ┃铝热法 ┃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磷化氢 ┃ ┃
┃ 20 ┃除草醚 ┃一步法 ┃ 氧化、缩合、水洗、切片、包装 ┃对氯硝基苯 ┃ ┃
┃ 21 ┃多菌灵 ┃合成法 ┃ 酯化、氰胺化、缩合、分离、干燥┃邻苯二胺 ┃ ┃
┃ ┃ ┃ ┃、包装 ┃ ┃ ┃
┃ 22 ┃敌稗 ┃合成法 ┃ 氯化、还原、缩合、蒸馏、回收、┃二氯硝基苯、二氯苯胺 ┃ ┃
┃ ┃ ┃ ┃混配、包装 ┃ ┃ ┃
┃ 23 ┃农药加工 ┃ ┃ 加料、粉碎、混配、包装 ┃农药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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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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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硝基苯 ┃硝化法 ┃ 硝化、提取、中和、蒸馏、┃硝基苯 ┃ ┃
┃ ┃ ┃ ┃包装 ┃ ┃ ┃
┃ 2 ┃苯胺 ┃铁粉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提取、┃硝基苯、苯胺 ┃ ┃
┃ ┃ ┃ ┃包装 ┃ ┃ ┃
┃ 3 ┃硝基氯苯(邻、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分层、┃硝基氯苯 ┃ ┃
┃ ┃对及二硝基) ┃ ┃洗涤、精馏、结晶、包装 ┃ ┃ ┃
┃ ┃(间位) ┃氯化法 ┃ 备料、氯化、水洗、分馏、┃硝基氯苯 ┃ ┃
┃ ┃ ┃ ┃结晶、包装 ┃ ┃ ┃
┃ 4 ┃硝基苯胺(邻对 ┃氨解法 ┃ 备料、氨解、离析、结晶、┃硝基苯胺 ┃ ┃
┃ ┃及二硝基) ┃ ┃过滤、精制、包装 ┃ ┃ ┃
┃ ┃(间位) ┃还原法 ┃ 备料、还原、精制、过滤、┃硝基苯胺 ┃ ┃
┃ ┃ ┃ ┃包装 ┃ ┃ ┃
┃ 5 ┃氯代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氯代苯胺 ┃ ┃
┗━━┻━━━━━━━━┻━━━━━━┻━━━━━━━━━━━━━┻━━━━━━━━━━┻━┛

续表
┏━━┳━━━━━━━━┳━━━━━━┳━━━━━━━━━━━━━┳━━━━━━━━━━┳━┓
┃ 6 ┃卤代硝基苯胺 ┃卤化法 ┃ 备料、卤化、后处理 ┃卤代硝基苯胺 ┃ ┃
┃ 7 ┃硝基甲苯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蒸馏、┃硝基甲苯 ┃ ┃
┃ ┃ ┃ ┃包装 ┃ ┃ ┃
┃ 8 ┃甲基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硝基甲苯、甲基苯胺 ┃ ┃
┃ 9 ┃N-甲基苯胺(包括 ┃烷化法 ┃ 备料、烷化或合成、蒸馏、┃苯胺、N甲基苯胺 ┃ ┃
┃ ┃N-N二甲基苯胺) ┃ ┃包装 ┃ ┃ ┃
┃ 10 ┃N乙基苯胺(包括N-┃烷化法 ┃ 备料、烷化、蒸馏、包装 ┃苯胺、N乙基苯胺 ┃ ┃
┃ ┃N二乙基苯胺) ┃ ┃ ┃ ┃ ┃
┃ 11 ┃苯二胺 ┃还原或水解法┃ 备料、硝化、氨解、还原或┃二硝基苯、硝基苯胺、┃ ┃
┃ ┃ ┃ ┃水解、过滤、浓缩、蒸馏、结┃苯二胺 ┃ ┃
┃ ┃ ┃ ┃晶、精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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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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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二氨基甲苯 ┃还原法 ┃ ┃ ┃ ┃
┃ 13 ┃邻(对)氨基苯甲醚┃烷氧基化还原┃ 还原、过滤、蒸馏、包装 ┃二硝基苯、二氨基甲苯┃ ┃
┃ ┃ ┃法 ┃ 备料、烷氧基化、蒸馏、酚┃硝基氯苯、硝基甲醚、┃ ┃
┃ ┃ ┃ ┃钠回收、还原、蒸馏、结晶、┃氨基苯甲醚 ┃ ┃
┃ ┃ ┃ ┃包装 ┃ ┃ ┃
┃ 14 ┃邻氨基对甲基苯乙┃重氮、硝化、┃ 备料、重氮、硝化、水解、┃甲基苯胺、硝基甲基苯┃ ┃
┃ ┃醚 ┃烷化、还原 ┃烷氧基化、还原、过滤、包装┃乙醚、氨基甲基苯乙醚┃ ┃
┃ 15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烷化、还原、┃ 备料、氯乙烷制备、还原、┃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碱熔 ┃烷化、碱熔、精馏、包装 ┃ ┃ ┃
┃ 16 ┃硝基酚钠 ┃水解法 ┃ 备料、水解、浓缩、结晶、┃硝基氯苯、硝基酚钠 ┃ ┃
┃ ┃ ┃ ┃过滤、包装 ┃ ┃ ┃
┃ 17 ┃2-氨基5硝基苯酚 ┃羟氨化或光气┃ 备料、水解、精制、过滤、┃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 ┃
┃ ┃ ┃化法 ┃羟氨化、重氮、缩合或光气化┃苯酚 ┃ ┃
┃ ┃ ┃ ┃、硝化、水解、包装 ┃ ┃ ┃
┃ 18 ┃乙基苯苄基苯胺 ┃缩合法 ┃ 备料、缩合、蒸馏、包装 ┃N乙基苯胺、乙基苄基 ┃ ┃
┃ ┃ ┃ ┃ ┃苯胺 ┃ ┃
┃ 19 ┃对氨基二苯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精馏、┃苯胺、硝基氯苯、氨基┃ ┃
┃ ┃ ┃ ┃脱水、回收、包装 ┃二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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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4,4'-二氨基联苯醚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蒸馏、干燥┃硝基苯、硝基氯苯、二 ┃ ┃
┃ ┃ ┃ ┃、升华、包装 ┃氨基联苯醚 ┃ ┃
┃ 21 ┃联大茴香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还原、转位、过滤、 ┃硝基苯甲醚、联大茴香胺┃ ┃
┃ ┃ ┃ ┃后处理、氧化锌回收 ┃ ┃ ┃
┃ 22 ┃多乙烯多胺 ┃氨化 ┃ 备料、氨化、浓缩、分馏、 ┃二氯乙烷、多乙烯多胺 ┃ ┃
┃ ┃ ┃ ┃后处理 ┃ ┃ ┃
┃ 23 ┃甲萘胺 ┃硝化还原法 ┃备料、硝化、还原、精馏、包装 ┃硝基萘、甲萘胺 ┃ ┃
┃ 24 ┃乙酰乙酰芳胺 ┃缩合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 ┃
┃ ┃ ┃ ┃ ┃胺 ┃ ┃
┃ 25 ┃苯绕蒽醌(包括溴代)┃缩合法 ┃备料、合成、碱煮、溴化、后处理┃苯烧蒽酮、溴代苯烧蒽酮┃ ┃
┃ 26 ┃苯胺黑 ┃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 ┃ ┃
┃ 27 ┃冰染染料中色基部分┃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卤代、硝基、氨基芳香化┃ ┃
┃ ┃ ┃ ┃ ┃合物 ┃ ┃
┃ 28 ┃柔软剂VC ┃缩合法 ┃ 备料、缩合、后处理 ┃乙烯亚胺 ┃ ┃
┃ 29 ┃还原灰BG ┃溶剂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硝基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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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氯甲烷 ┃乙醛合成法 ┃反应、精制、灌装、挖渣 ┃三氯甲烷 ┃ ┃
┃ 2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二步┃中和、精馏、除硫、反应、分┃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 ┃
┃ ┃ ┃氧化法 ┃馏、回收 ┃ ┃ ┃
┃ 3 ┃二硫化碳 ┃木炭甑法、天┃反应、吸收、蒸馏、灌装 ┃二硫化碳 ┃ ┃
┃ ┃ ┃然气法 ┃ ┃ ┃ ┃
┃ 4 ┃氯甲醚 ┃合成法 ┃合成、包装 ┃氯甲基甲醚 ┃ ┃
┃ 5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熔融、分解、水洗、出料 ┃三氯苯、热分解产物 ┃ ┃
┃ ┃ ┃热解法 ┃ ┃ ┃ ┃
┃ 6 ┃氯苯 ┃苯氯化法 ┃氯化、分离、中和、灌装 ┃氯苯 ┃ ┃
┃ 7 ┃丙烯腈 ┃丙烯氨氧化法┃氧化、精制、氰化钠制造 ┃丙烯腈 ┃ ┃
┃ 8 ┃乙醛 ┃汞法 ┃乙醛合成、汞泥回收 ┃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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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苯二异氰酸┃光化法 ┃光化、精馏、尾气 ┃甲苯二胺 ┃ ┃
┃ ┃酯 ┃ ┃ ┃ ┃ ┃
┃ 10 ┃偶氮二异丁腈┃合成法 ┃合成、提纯、干燥、污水处理┃肼、丙酮氰醇 ┃ ┃
┃ 11 ┃氯丁橡胶 ┃ ┃单体合成、聚合、凝聚、后处┃氯丁二烯 ┃ ┃
┃ ┃ ┃ ┃理 ┃ ┃ ┃
┃ 12 ┃丁腈橡胶 ┃乳液聚合 ┃配料、聚合、凝聚、后处理 ┃丙烯腈、防老剂丁 ┃ ┃
┃ 13 ┃聚氯乙烯 ┃电石法 ┃氯乙烯合成、催化剂制 ┃氯乙烯、氯化汞 ┃ ┃
┃ ┃ ┃ ┃备、聚合、干燥、清釜 ┃ ┃ ┃
┃ 14 ┃ABS工程塑料 ┃接枝聚合 ┃聚合、接枝聚合、凝聚、干燥┃丙烯腈、苯乙烯 ┃ ┃
┃ 15 ┃聚四氟乙烯 ┃F高温裂解 ┃裂解、精馏、聚合、回收、高┃F22裂解气(六氟丙烯)┃ ┃
┃ ┃ ┃ ┃温烧结 ┃ ┃ ┃
┃ 16 ┃聚全氟丙烯 ┃四氟乙烯裂解┃裂解、精馏、聚合、残液处理┃裂解残液气(八氟异丁 ┃ ┃
┃ ┃ ┃ ┃ ┃烯) ┃ ┃
┃ 17 ┃PAPI(多苯基 ┃光气化法 ┃缩合、光化、蒸馏、尾气 ┃苯胺、氯苯 ┃ ┃
┃ ┃多异氰酸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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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烧碱 ┃水银法 ┃电解、修槽、汞回收 ┃水解(汞) ┃ ┃
┃ 2 ┃氧化铅 ┃ ┃熔铅、氧化、包装 ┃铅烟、铅蒸汽、氧化铅┃ ┃
┃ ┃ ┃ ┃ ┃粉尘 ┃ ┃
┃ 3 ┃重铬酸钠(钾 ┃ ┃煅烧、浸取、酸化、结晶 ┃六价铬粉尘 ┃ ┃
┃ ┃、铵) ┃ ┃ ┃ ┃ ┃
┃ 4 ┃黄磷 ┃电炉法 ┃出磷、出渣、电炉、精制 ┃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5 ┃铬酐 ┃熔融法 ┃加料、反应 ┃六价铬粉尘 ┃ ┃
┃ 6 ┃一氧化碳中温┃机械混合法 ┃配料、碾料、挤条、干燥焙烧┃铬酐 ┃ ┃
┃ ┃变换催化剂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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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老剂 ┃胺、酚缩合 ┃备料、缩合、粉碎、包装 ┃芳胺、防老剂粉尘 ┃ ┃
┃ 2 ┃促进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洗涤、干燥、包┃苯胺、二硫化碳 ┃ ┃
┃ ┃ ┃ ┃装 ┃ ┃ ┃
┃ 3 ┃三盐基硫酸铅 ┃水解合成法 ┃黄丹、投料、干燥、成品包装┃氧化铅、铅粉尘 ┃ ┃
┃ ┃ ┃ ┃回收铅下脚 ┃ ┃ ┃
┃ 4 ┃二盐基亚磷酸 ┃三氯化磷合成┃合成、干燥、包装 ┃ ┃ ┃
┃ ┃铅 ┃法 ┃ ┃ ┃ ┃
┃ 5 ┃硬脂酸铅镉盐 ┃复分解 ┃硝酸铅制备、复分解、干燥 ┃铅、镉、硝酸铅 ┃ ┃
┃ 6 ┃汞试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包装 ┃汞 ┃ ┃
┃ 7 ┃铅试剂 ┃化学合成 ┃熔铅、合成、包装 ┃铅蒸汽、铅粉尘 ┃ ┃
┃ 8 ┃四乙基铅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合处理 ┃四乙基铅 ┃ ┃
┃ 9 ┃三苯基氯化锡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后处理 ┃有机锡(三苯基氯化锡 ┃ ┃
┃ ┃或三丁基氟化 ┃ ┃ ┃、三丁基氟化锡) ┃ ┃
┃ ┃锡 ┃ ┃ ┃ ┃ ┃
┃ 10 ┃船底防污漆 ┃混炼法 ┃配料、研磨、过滤、包装 ┃重质苯、有机锡、硫柳┃ ┃
┃ ┃ ┃ ┃ ┃汞 ┃ ┃
┃ 11 ┃中国大漆(生漆)┃混炼法 ┃配料、混合、过滤、包装 ┃毛生漆 ┃ ┃
┃ 12 ┃750 ┃二甲苯硝化还┃配料、硝化、水蒸汽蒸馏、还┃硝基二甲苯氨基二甲苯┃ ┃
┃ ┃ ┃原法 ┃原、真空蒸馏、包装 ┃ ┃ ┃
┃ 13 ┃752 ┃液相氯胺化法┃配料、合成、蒸馏、污水处理┃偏二甲基肼 ┃ ┃
┃ ┃ ┃ ┃包装 ┃ ┃ ┃
┃ 14 ┃2#中定剂 ┃光化法 ┃合成、蒸馏 ┃一甲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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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24日